钟益
部编版教材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中册里,编者对《屈原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一句中的“夺”注解为“强取为己有”。教材配套的教师用书“课文解说”部分在提及该句时,解说为“上官大夫也许只是‘众女’之一,其人欲夺草稿而屈原不与,也仅是正直与奸佞斗争的一个事例”,语焉不详;而“参考译文”部分对该句的解释为“……上官大夫见了想强取为己有,屈原不同意”,则亦将“夺”注解为“强取为己有”。
如此解释,乍看似通,但揆情度理,有诸多让人疑惑之处:屈原当时担任左徒,掌管内政、外交,且“王甚任之”,上官大夫想公然“强取为己有”,他的胆量从何而来?此其一;上官大夫与屈原同朝为官,虽“争宠而心害其能”,但看见东西便动粗抢夺,太有失身份,影响极坏,此其二;“屈平属草稿未定”,对于“未定”之“草稿”,即使抢到了有何作用?此其三;“造为宪令”是楚怀王交给屈原的任务,上官大夫自己也認为“众莫不知”,抢夺宪令的意义何在?此其四。赫赫左徒,堂堂大夫,为一纸草稿,一个想“强取”,一个不“同意”,你抢我夺,类于儿戏,幼稚可笑。编者在教材中的注解实在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其实,“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中的“夺”字应释为“修改”,其中含有“用强力使之改变”的意思。这样一来,《屈原列传》中关于夺稿一段的文字就可译为:“楚怀王让屈平制定法令,稿子还没有正式写定,上官大夫看见了,强行要屈平改动(其中某些内容),屈平不同意。”笔者认为,这样翻译,才会显得文通字顺、合情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文言中,“夺”是一个多义词,除了“抢夺”等词义外,还有“改变、修改”之义。如:《毛诗·鄘风·柏舟》小序:“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论语·子罕》:“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礼记·儒行》:“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夺也。”《后汉书·戴良传》:“论者不能夺之。”《陈情表》:“生孩六月,慈父见背。行年四岁,舅夺母志。”
其次,从《史记·屈原列传》《史记·楚世家》等典籍所载史实分析可知,上官大夫的行动绝不仅仅是为了抢夺一份草稿,而应该是“争宠”和想修改屈原所执笔起草的楚国“宪令”中的某些条文。屈原所处的时代,楚国国内外的矛盾和斗争都很尖锐:内政上有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争斗,外交上有亲齐派与亲秦派的交锋,而“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的屈原自然会处于斗争的漩涡之中。一方面,屈原“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君王的信任,固然会让与之同列者“心害其能”;另一方面,屈原对内主张选贤任能、修明法度,对外主张联齐抗秦,增强国力,他必然会将这些内容写在他起草的法令中,而这些法令一旦付诸实施,必将触犯包括上官大夫在内的众多官员的利益。上官大夫看到屈原草拟的法令草稿当中有对己不利的内容,定会强烈要求屈原进行修改,而方正坚贞的屈原定然不会同意。所以,上官大夫“见而欲夺”的不是一纸未定的草稿,而是法令的内容。他对屈原的中伤、诽谤,是出于自身政治斗争和利益维护的考量。
另外,我们可以从屈原的作品中找到一些其被同列中伤而被君王疏远的旁证。比如,受诏起草宪令:“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诏以昭时。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九章·惜往日》)不肯俯就同列、取媚他人:“竭忠诚以事君兮,反离群而赘肬。忘儇媚以背众兮,待明君其知之。”(《九章·惜诵》)四处遭受陷害,无立身之所:“九折臂而成医兮,吾至今而知其信然。矰弋机而在上兮,罻罗张而在下。设张辟以娱君兮,愿侧身而无所。”(《九章·惜诵》)君王失去对自己的信任:“曰黄昏以为期兮,羌中道而改路。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太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