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网络平台在丰富用工模式、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认为,外卖骑手工作时间自由、不受支配,属于“个体户”;外卖骑手则认为,自己受公司管理,是公司的一员。那么,外卖骑手到底为谁“打工”?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明确了外卖骑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随着外卖、快递、同城闪送等网络平台的兴起,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企业的用工模式也变得更加灵活多样。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发生,则劳动者和这些网络平台还能相安无事,而一旦有意外情况发生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等,双方往往会陷入劳动纠纷当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劳动者身份性质的认定。网络平台认为,外卖员或快递员等劳动者工作时间自由、不受支配,属于和平台有合作关系的“个体户”,那么发生了意外伤害的情況,自己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但是,大多数劳动者则认为自己受到公司的管理,每天按时上下班,是属于公司雇佣的劳动者。所以,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了意外事故,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发生在新疆的这起外卖员与网络平台的纠纷,最终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认定了外卖员和网络平台属于雇佣关系,外卖员是这家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这意味着,在外卖员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以后,这家电子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很显然,在外卖平台、快递平台等新的经济业态越来越繁荣的当下,这样的司法案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上述诉讼中,可以反映出三方面内容。首先,劳动者与该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其次,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等,劳动者从事的外卖送餐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最后,劳动者是通过该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从事全职骑手送餐工作,并且通过该公司的App平台接受工作,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薪酬、考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说到底,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方式之一,虽然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线下管理转变为线上管理,工作时间更具灵活性,但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仍与传统用工方式相同。这一官司的尘埃落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也让全国成千上万的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吃了一颗“定心丸”。而全国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完全可以遵照这样的判决,来审理裁定类似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