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强
日前,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全面加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化监管体系,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建设质量。
《规程》适用于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基础性生态修复调查评价项目,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程》明确了生態修复项目立项、勘查和设计、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在立项方面,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评审,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级、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对本区的定位及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级、省级下达的生态修复治理绩效指标控制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同时,进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套叠分析。在勘查设计方面,勘查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依据、实物工作量、地质环境条件、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修复质量方案等,明确设计应在科学勘查基础上,结合地域流域特征及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生态功能分区定位进行编制。项目的勘查和设计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应调整。在实施方面,省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必要工作过程和投入;施工和建立单位要在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基础上,管好、用好资金,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监督检查。
《规程》要求,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程序交付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维护;对整体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同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针对施工过程中设计与实际不符,分项工程变更工作量不超过其设计工程量10%的,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单进行变更,超过3处的须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按原设计审查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