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宣判

2023-11-04 13:20陈立宏 肖美榕
环境 2023年9期
关键词:矿洞保护地铅锌矿

陈立宏 肖美榕

“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核心保护区,是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2017年12月,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将“老槽沟”矿区关停,并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实施生态恢复。

虽然政府部门已将矿区关停,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2020年8月,本案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与冯某(已死亡)等人共谋,约定到“老槽沟”矿区盗采铅锌矿石。在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三人雇人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进行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保护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被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砌堡坎,形成一条约一米宽的道路。2020年11月,辛某宝、冯某盗采时引发矿洞垮塌,致冯某当场死亡、辛某宝受重伤。事发后,赵某强和辛某宝分别向冯某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2021年8月至9月,赵某强、辛某宝与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再次来到“老槽沟”矿区,预谋将之前堆放于矿洞内的盗采铅锌矿石运出销售,上述人员多次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运输行为,并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后来,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巡护时,发现了正在运送矿石的上述人员,随即报警。

经鉴定,矿洞内遗留的铅锌矿石重30.5吨,价值106652元。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铅锌矿、破坏国家公园的一系列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多项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包括铅锌矿的破坏、矿洞坍塌、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的破坏等。赵某强、辛某宝二人行为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估算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

法院观点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采取破碎国家公园入口挡路石、砍伐道路周边植物,用碎石、混凝土硬化路面等方式,并使用汽油、煤气等化石燃料,擅自开启矿洞并盗采铅锌矿石,引发矿洞坍塌,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及人员伤亡,而且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均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同时,赵某强、辛某宝盗采铅锌矿石,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罚。但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辛某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赵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辛某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案件。

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价值和国家象征,也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的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被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专门增加了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

本案中赵某强、辛某宝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情况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情节。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罪将无法覆盖本案被告人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矿区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法院考虑到大熊猫国家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其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承载力低,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两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采矿产资源,并进行碎石、砍树、硬化路面等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故法院最后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尚无明确的解释,但法院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个罪名规定的“情节”“后果”类型进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在“情节”和“后果”方面包含:资源破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损害四种类型。故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围绕上述四种类型综合予以认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以来,全国鲜有适用该罪名的案件。作为全国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案件,本案是一次有益探索,法院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全面审查,综合认定了“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且法院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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