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娴媚,刘 威,邹晓丰
温州市市政管理中心,浙江温州325000
浙江省作为我国最早起步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的省级行政区,围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化运维与长效管理,开展了系列研究和实践,形成了“以条例为抓手,以标准体系作指导,以运维管理体系作保障”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果[1]。2019 年9 月发布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在地方性法规上的空白[2]。2021 年《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3]等文件的印发,对新时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谋划和具体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进一步规范了农污设施的全过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
为规范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2022年,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4-5],要求全省建立“企业运维自检、主管部门抽检、环保部门监测”的三级水质监测制度,对不同规模的设施实施不同次数或比例的水质抽检(表1),并把水质监测作为运维监管和运维成效评价的重要抓手。
表1 农污设施水质检测频次汇总
根据以上要求,温州市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部分农污设施存在长期无出水的情况。此类设施难以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等工作,对日常管理造成影响,亟须对该类设施采取针对性应对策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温州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已接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摸排,针对排查出的长期无出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图1),建立《温州市无出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清单》,成立调研组对无出水农污设施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设施运行、管网情况,分析明确设施不出水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本次共排摸出长期无出水设施41个,经过实地调研分析,无出水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分别为进水少、设施自身异常、污水被取走他用、出水口被破坏(图2)。本文所指的无出水设施均为年累计大于60 d没有出水的长期无出水设施,偶尔几天无出水的设施因不影响正常运维工作,不列入研究。
图1 终端出水井无出水
图2 设施无出水原因分布
1)进水水量偏少的设施有22个,占比达53.7%,比重最大。主要原因是设施所接入的农户常住人口数量少,或者由于居住的大多是老人,用水量较少,产生的少量污水经过长距离的管网难以运输到终端(图3),导致终端经常无进水。且这些设施普遍规模较小(表2),即这些设施所在行政村农户较少,设施接入户不多。
图3 管网无水
表2 进水少导致无出水的设施规模情况统计
2)设施自身存在异常问题有10个,占比达24.4%。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设施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运维不到位,施工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因素,出现进出水管网漏损,终端池体破损,人工湿地堵塞等问题;二是设施正处于建设改造阶段,管网污水被临时处理设施接出处理或接入新管网;三是终端、管网被建设工程或者自然灾害损坏(图4);四是设施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规范,如规模远大于实际处理量,无法稳定出水,或者管网标高不合理、倒坡,进水口偏高,终端无法正常进水等;五是接户不全,设施建设时,生活污水未完全接入或者“三水”未接全,导致进水明显偏少。
图4 村牌坊施工导致主管断裂现场
3)污水被村民取走浇灌农田,此类设施有7个,占比17%。此现象主要在洞头区较为普遍,由于设施多建于农田附近,取用方便,村民有意在处理终端前端(进水井、调节池等)或者中端(好氧、厌氧池等)等阶段取走污水(图5),用于农田浇灌,导致设施无出水。
图5 污水设施旁的取水桶
4)出水口(井)问题。有2 个设施由于出水口(井)问题无出水,分别是瑞安桐浦镇胜丰村2#路面硬化,出水管堵塞。文成樟坑村2号终端上方建房(图6),无法找到出水口。除出水口被破坏或掩埋等问题外,还存在设施设计时未设计出水口(井),设施污水经处理后直接下渗或外引。
图6 终端上方建房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到2025 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温州市近几年还将新建、改造一批农污处理设施。通过对温州市无出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原因的分析,为了更好更科学地对农污设施进行管理,促进农污设施长效运行,针对新建改造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农污设施,分别从减少“无出水设施”产生和更好管理现有的“无出水设施”两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2.1.1 增加管控治理情况
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1年7月,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分为管控治理和处理设施治理。管控治理即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 d或由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6]。
本次调研发现,有些村居仅个别老人常住,居住大于60 d不符合原定管控条件,但用水量少,接入终端也会产生没进水的问题,浪费资源和人力物力。因此建议增加管控治理条件,将此情况列入。若目前未覆盖,可采用原有方法处置污水;若已接入设施的,经过论证,设施确实由于基本无进水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可申报设施停用或报废。
2.1.2 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
一是应充分分析接入户实际居住情况,对于长时间不居家,或者用水极少的农户,可列入管控,不接入设施;二是设计设施规模时,应结合村中实际情况,如常住人口数量少或者旅游业发展村,可能存在平时水量少,节假日水量阶段性显著增加的情况,应考虑设计并联设施或合适规模的调节池,避免设施规模盲目偏大,出现阶段性无出水情况;三是在管网设计和终端选址时,对污水水量较少的片区,管网管径不宜过大,终端距离不宜过远;四是设施若无出水口(井),不能取样检测水质,无法判断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标准,有污染环境隐患。因此设计时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取水口(井)便于采样[7]。
2.1.3 在施工时强化监管
一是要加强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避免因施工不到位,出现管网标高不对,设施质量不过关,池体大小不符合设计等问题。二是施工时要结合现状,发现实际与设计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进行核实调整。
2.1.4 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大多无工业废水,成分较为简单,将符合灌溉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可达到资源化利用和节约水资源的作用。本文提到的农户直接取农污终端前端、中端的污水进行灌溉的现象,不会对农田造成影响,也属于一种资源再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支持农户的这种行为。但是考虑到由于取水量和时间不稳定,可能导致处理池中菌种无法存活,设施运行不正常,且农户自行进出终端开井盖取水有安全风险。对此,针对周边农户有灌溉需求的地区,应对污水进行检测,若符合灌溉标准,建议对农污设施进行改造,做好分级处理与回用。根据村域的不同区位、不同作物、不同用水点位及现状灌溉用水情况、村民需求等众多因素,采取不同的灌溉和回用策略[8],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实现“资源化的精准利用和多途径利用”。这样既消除了“无出水设施”,又达到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目的,变“废水”为“肥水”,让农户更有获得感,更支持农污治理工作的开展。
2.2.1 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设施,调整水质检测要求
水质检测的目的是检测设施出水是否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超标污水排出对环境造成影响。本次调研发现,由于常住人口少,进水量少或者无等原因无出水的设施,规模普遍较小,要求检测的频次较低,且因无出水不会有污染环境的隐患。反而因为无法取样,难以按照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对运维结果评价和考核都产生影响。因此建议调整对它们的水质检测要求,在无出水期间无须作水质检测,也可减轻财政压力,节约人力物力。对此类符合特定条件,降低一定要求的设施,定义归属为“无出水设施”进行管理。
2.2.2 新增“无出水设施”信息化管理
考虑到农污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实地监管难度大、效率低的特点,为提高运维监管的响应速度和服务质量,浙江省大力推进农污设施数字化监管,建设“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建立了全省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网,能实时将水质检测记录、运维记录、考核台账等数据报送上级部门,实现农村污水治理监管智慧化、数字化、可视化。为更好地对设施进行细化管理,建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新增“无出水设施”上报审核功能,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设施证明资料上传,省、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上生成“无出水设施”清单。若后续明确对特定“无出水设施”实施不需作常规性水质检测计划等特殊要求,可在系统中进行调整,为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9]。
2.2.3 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2015 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省各县(市、区)建立起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为做好“无出水设施”的管理,第三方运维单位作为农污设施的服务主体,要做好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在发现设施出现无出水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对于因运维不到位导致设施无出水的情况,比如管网漏损、终端池体破损、湿地淤堵等,运维单位要加强运维,及时疏通管网、养护设备、翻新湿地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设计、建设原因导致设施无出水或者靠加强运维难以解决的情况,如设施未设计出水口(井)、管网标高问题、接户不全等,运维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运维主管部门,由运维主管部门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对设施进行改造。对符合“无出水设施”条件的设施,应按照要求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其他各级主体要也要落实责任,做好日常巡查及管理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农污设施现状,对发现问题的设施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2.2.4 加强危及设施安全行为查处
自2019 年9 月《条例》发布以来,全省积极开展《条例》宣贯,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知识,增强群众对农污设施的保护意识。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针对《条例》的执法体系不健全,对违法行为取证难,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等原因,《条例》的落实还不够到位。《条例》中明令禁止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多地仍存在危及农污设施安全的情况,如7个设施被村内修路、施工损坏,管网断裂导致无出水,2个设施因路面硬化和被侵占导致找不到出水口(井)。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根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要加强部门间组织协调,工程施工前提前沟通对接,避免破坏农污设施[10]。要继续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生态意识和文明意识,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由于农污设施规模小、数量多、进水情况复杂等特殊性,全省乃至全国都存在农污设施无出水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温州市无出水农污设施开展排查及调研分析,在分析了设施无出水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具备操作性的、可推广的建议意见:一是针对新建改造的设施,要在设计、施工等环节下功夫,充分考虑常住人口少等可能导致设施无出水的情况,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尽可能避免“无出水设施”产生;二是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无出水设施”,提出了调整水质检测要求、增加信息化管理、落实长效管理、加强执法等针对性举措,为更科学、更规范地对农污设施进行管理,促进温州市农污设施长效运维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可参考温州做法,对属地无出水农污设施进行排摸,针对无出水设施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农污设施发挥实效,促进人居环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