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文化与新疆物质文明案例分析

2023-11-02 16:02李沫燃
中国故事 2023年9期
关键词:巴里坤粮仓乾隆

导读

新疆巴里坤清代粮仓始建于乾隆三十八年,是清代常平仓制度在边疆地区实践的典型。本文从人类学“文化符号论”视角出发,以巴里坤粮仓为研究对象,窥探清王朝对新疆政治、经济、社会的治理过程。巴里坤粮仓是清代新疆屯垦事业的符号象征、是中央對边疆开发及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符号象征、是清代新疆基层行政建制逐步完善、与内地渐趋一致的符号象征,同时也是清代中央对新疆地区实际掌控的重要表象。

作者:李沫燃,乌鲁木齐职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清代巴里坤粮仓简述

新疆巴里坤位于丝绸之路北道进疆的第一门户,自古以来就是文化交融及各方政权争夺之地。清代中央王朝对新疆的掌控、开发也正是从巴里坤开始的。自汉唐以来,中央王朝对于西域藩国多采取“羁縻”政策,清乾隆二十年(1775)发兵新疆平定准噶尔内乱,揭开中央对西域实际统治的序幕,随后嘉庆、道光、咸丰诸朝对新疆的屯戍开发,更是进一步稳固和深化了清王朝对新疆地区的统治。新疆巴里坤清代粮仓正是在上述时代背景下,由清政府拨专款修葺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

粮仓为土木结构,建于当时的镇西府宜禾县汉城南街,共两排八座呈四合院分布,是典型的清代常平仓建制。每仓长21.6米,宽11.3米,高6米,仓顶设有通风口3个,地面为近十公分厚的松木整板,主要为了防虫鼠防霉变,八个粮仓总面积为1591.2平方米,丰年时可为巴里坤仓储近30万公斤粮食,在当地农业史上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2006年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对原有粮仓进一步修缮,并将其中两座设置为粮食发展陈列馆,藉以展示该县深厚的农业文化底蕴。

人类学中“文化符号论”是针对于某一具体事象进行研究的方法论,旨在以某些具体事象为线索,研究潜在性关系网络,从而看到人类社会隐没起来的体系结构和功能。过去针对新疆巴里坤粮仓的研究多从史学角度出发,比如新疆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苏奎俊先生在《清代巴里坤屯田述论》中便根据历史分期,梳理了清代前期[从康熙至道光二十年(1840)]、后期[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911)]中巴里坤兵、民、犯三种屯田模式及粮仓建设;新师大何荣副教授对“清代新疆常平仓发展与管理”进行了史料考证;陕师大高铁泰围绕《西宁府新志》从时任陕甘总督杨应琚的治边术略中考察清代巴里坤的屯垦及粮仓建设。本文则希望借助文化符号论的理论,通过描述具体事物,分析时代背景,挖掘背后丰富的文化、经济、政治内涵,弥补以往单从史学角度研究的局限,使粮仓形象更为立体饱满、文化内涵更为丰富。

二、粮仓的文化符号内涵分析

(一)粮仓是清代新疆屯垦事业的符号象征

屯垦,就字面意思理解为屯戍垦殖或是聚居垦荒。《明史·费瓛传》记载:“以凉州多闲田,请给军屯垦。”另有《清史稿·食货志一》载:“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可见“屯垦”有“驻扎、聚集、开荒种植”之意。

以往研究在谈及屯垦时,多强调开荒种地这一动作过程,具体描述某一群体到达某处聚居驻扎下来,进行的开荒种地的过程,很少涉及仓储概念。但实际上,建置粮仓、存储粮食也是屯垦的一部分。仓储,又称“仓库储藏”,是在指定的场所储存、保管物品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屯垦”一词在作动词的多种含义中涉及了仓储、屯粮的概念,唐·韩愈《送郑尚书序》言:“蜂屯蚁杂,不可爬搜。”现今所用词:“屯积居奇”(把奇货储存起来,待机高价出售)也沿用并扩展了“屯粮”之意。显然屯垦包含着仓储之意,二者紧密联系。

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储粮备荒、救济保障的重要制度,它既是农业制度,也是财政制度,同时还是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粮仓形式主要包括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三种,常平仓是官方最重要的储备粮仓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务期便民,如遇凶荒,即按数给散灾户贫民,饬有司实力奉行。”以常平仓为主要形式的我国古代仓储制度,在保障农业生产、市场调节、社会救济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清代新疆,自乾隆出兵平叛治疆到建省,天山南北的官办常平仓经历了由盛及衰的发展过程。据《清实录》记载分析:乾隆二十年(1755)发兵准噶尔,其后二十三年(1758)于昌吉宁边城修建的粮仓应为目前新疆最早的常平仓。此后乾隆治疆四十余年及光绪年间是新疆常平仓飞速发展的时期。《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二十七年(1762)至四十八年(1783),迪化城内万寿宫及庙宇、衙署、仓厂等项六百一十六间。塔尔巴哈台地区(现塔城地区)“管粮厅仓厫一百二十九间”。伊犁地区也有记载:“伊犁之有仓储也,分建于五城,岁获之粮,就近交纳,各有专责焉。”关于南疆地区常平仓发展与建省前后《新疆回部记略》已明其所指:“建省后叶尔羌(莎车)有仓厫六十间,和田有仓厫一处,十六间房,喀什噶尔建有十五座,喀喇沙尔(焉耆)有仓厫二十七间。”晚清时期,国力衰弱,加之列强对新疆的侵扰,常平仓存谷年年空虚以致枯竭,最终名存实亡。

清代粮仓在镇西屯垦中地位十分特殊。巴里坤屯垦较之新疆全境大规模屯垦早了半个世纪。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出兵讨伐西蒙古准噶尔部侵扰哈密,进驻巴尔库尔(今巴里坤)后,将军席柱奏报:“兵丁米粮不能接济。”康熙皇帝谕旨令:“巴尔库尔、科布多、乌兰古木等处种地之事甚属紧要,若种地得收,则诸事俱易。”并率先开办巴里坤、哈密等处屯田,批准了尚书富宁安的请示:“巴尔库尔等处俱可耕种,应各令派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在兵丁内,有愿耕种者,亦令耕种。”是年春,清廷初设大营于巴里坤,派绿营兵五百名专事耕种。清政府还指派副都统苏尔德管理巴里坤、哈密等地屯田事务,成为清朝在新疆屯田事务最早的主办人。上述史料证实,以兵屯为主要形式的巴里坤屯垦,是清代新疆屯垦事业的开篇。此后,巴里坤当地屯田形式也不断丰富,民屯(户屯)、犯屯、回屯等均有发展。

清代粮仓的修建是巴里坤屯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巴里坤文史资料辑》一书记载:乾隆二十四年到三十七年(1759-1772),巴里坤粮食连年丰收,粮价之低,全国少有。乾隆三十八年,巴里坤的屯田面积增至88890亩。当时,由于清王朝实施屯垦政策,加之沿巴里坤——木垒——吉木萨尔——乌鲁木齐——昌吉一线沿天山北坡大量垦荒,更兼土地光热条件较好,所以出现粮食产量大,有剩余的说法,笔者在对巴里坤文史馆研究员许学诚老人访谈时也得以证实。由于粮食丰收,政府对于当地的屯垦投入又在不断扩大,原建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仓容仅5万石的粮仓根本不够用,乾隆三十八年(1773)总仓容48000京石的常平仓(现巴里坤清代粮仓)建成。该粮仓在清代巴里坤的屯垦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

第一是保障军需,巩固乾隆在新疆平叛的军事成果。清廷对准噶尔的用兵经历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后长达68年,战争持久,难以稳固胜利的根源在于军粮供给问题,因此粮仓的设立意义重大。

第二是作为清代新疆常平仓设置的典型,发挥了平抑糧价、出借于民、开仓赈济等基本职能,为当地屯垦扩大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史料记载,尽管巴里坤粮食连年丰收,缴纳粮食也在逐年增多,但因为开荒面积剧增,幅度远超纳粮出借承载量,为扩大再生产,巴里坤当地常平仓每年基本不敷供应,政府每年还会拨专银购买粮食入仓。

第三,为清代镇西大规模屯垦事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新疆图志》有载:自乾隆二十四年到三十七年(1759-1772)连续十三年巴里坤粮食丰收,至建仓当年,粮价之低,已明显危及社会市场稳定,当地官员中也出现大批贪污粮银的不法行为,社会稳定受到挑战。通过建立粮仓,收纳屯粮,稳定市价,暂时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百姓生产生活环境,也为清代镇西后续大规模的屯垦事业提供了良好社会环境。

(二)粮仓是清代新疆与内地行政建制渐趋一致的符号象征

屯垦推动了镇西等地“道府州县制”的建设。镇西(今巴里坤)地处东疆。“东疆”主要指今天哈密地区,素有“西域襟喉、新疆门户”之称,是新疆连接内地的交通要道。广义的“东疆”则是清王朝进驻新疆最早掌控的地域,古称“新疆东路”:包括乌鲁木齐及其以东,包括哈密、吐鲁番,再往东经河西走廊至甘肃一带广袤的地域。清廷在此地域实行“道府州县制”,在行政上把东疆地域基本纳入到内地省份同等的治理模式。关于这一历史,部分学者提出两点解释:其一是此地域从内地移民的汉族人很多,形成汉、回(清代对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统称)杂居格局,设置流官方式,采用内地同等的道府州县治理模式,能方便主体的适应;其二,东疆“道府州县制”的设置是对旧制的恢复,自唐代开始,这些地方就已经设置了州、县的传统,因而清王朝恢复旧制,有经验可循。

但不论是主体适应还是恢复旧制,至少有一点不可否认:清王朝以“道府州县制”的实施,大大深化了对新疆的有效统治。粮仓完善了巴里坤、哈密的行政管理体系,有利于清王朝掌控进驻天山南北的门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乾隆年间,清军主要通过巴里坤进入准噶尔部大本营——伊犁,随后清政府又以此地为中心平叛阿睦尔撒纳叛乱。哈密则是清军平定回疆叛乱时,向南疆运送军需物资的重要通道。这一历史事实也有效证实了上述观点。

清代各府、州、县均设置常平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上报户部。例如巴里坤等东疆地域所置常平仓相关事宜即由陕甘总督上报户部,其他地区如南疆、伊犁则由当地办事大臣直接上报户部,同时也报陕甘总督查核。概言之,常平仓由地方设、地方官员管,但需上报中央户部,具体官名和级别并未统一,仓员一开始由地方官员选拔,后来也有少部分地区由上一级或直接由中央指派官员管理或担任仓员。

在新疆巴里坤地区常平仓中,最早管理巴里坤粮务的是领兵进驻的将军或当地官员。由《安西设郡县移驻营汛案·清代档案史料选编》第2册可知:杨应琚在西北治边过程中,在调整安西行政建置的同时,还将安西道移驻哈密,安西同知移驻巴里坤,靖逆通判移驻哈密,令管理粮饷兼办地方事务,归安西道统属。《清高宗实录》卷550载:

巴里坤粮务道,移驻哈密督率一切事务。其巴里坤酌留同知一员、佐杂二员办理支放月饷等事。尚余知府一员,同知一员,杂佐二员,应请减撤各回本任。乾隆二十五年(1760),在乌鲁木齐设同知一员,管理地方,道判一员,收放粮饷;仓大使一员,以供差遣出纳。再设巡检二员,分驻昌吉(又作长吉,今新疆昌吉市)、罗克两处(今新疆昌吉市大西渠一带)。以上各员,统听哈密兵备道管辖,此哈密兵备道即安西兵备道移驻哈密后的改称。

具体仓员设置则是从当地挑选。《清宣宗实录》卷158记载:“新疆等处粮员,向系于废员内拣选。”粮仓的运作与管理随着相关规定法规的出现,逐步完善。清顺治十七年(1660)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行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储粮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目。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清中叶后期,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赈灾的作用。

(三)清代粮仓是中央对边疆开发及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符号象征

在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后近七十年的战争后,清王朝全面控制了新疆这片地域。对于该地的开发及社会治理,清政府采取了因地制宜、“一疆三治”的方法,将新疆分为东、南、北三路,并采用完全的不同的开发及社会治理模式。这三个部分分别称为东路、南路和北路。所谓东路主要指乌鲁木齐以东,包括哈密、吐鲁番地区,也有说法为甘肃至新疆之广袤地域都被称之为东路。在乌鲁木齐以西,以天山为界,天山南侧称之为南路,天山以北称为北路。

根据以上地理分界,“一疆三治”的具体策略为:在东路地区完全采用同内地一致的道府州县制,设置道、府、州、县等行政区划,建置上基本同清王朝其他地域相同,主要隶属陕甘总督管辖,其间因杨应琚任内上奏提请,将陕、甘、川分开,新疆东路地域一度属甘肃总督。东路地域内大小事宜逐级上报,重大决定由陕甘总督上奏中央。

现今大量史料,尤其是《清高宗实录》中,记载了大量由陕甘总督上奏新疆东路地域相关事宜的奏折,可见该地区已基本被纳入内地省份同样的治理模式。起初,乾隆帝和下属杨应琚等官员设想在天山南北地区都实行郡县制,试图统一新疆东路于内地,并全部划归甘肃行省管辖,后来因多方原因,清廷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否定了在新疆全境实行郡县制的可能。在北路(乌鲁木齐以西的天山以北地区),清王朝采用的是“扎萨克制”①。由此可见,清代新疆北路地域以蒙古游牧民族为主。清王朝因地制宜,实行扎萨克制度,这是一种属于蒙古民族的高度自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也与清朝满、蒙关系的友好密切相关。清朝在新疆北路的“扎萨克”统治,明显是前朝宗主藩国统治的遗留与变形。南路实行的是“伯克制”②。清王朝采用“以回治回”的原则,在以维吾尔民族为主体的南疆地区采用该制度。“伯克制”是较为完备的一套治理体系,具体的伯克设置得也很细,行政、税收、水利等都有相应的伯克管理,清王朝在武力控制南疆后,并没有一举摧毁这一制度,而是利用俸禄、按职分田等手段收买当地伯克,让其在清廷任命后,继续代管当地事务。

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政府平定新疆的阿睦尔撒纳和大小和卓叛乱后,为稳边兴疆,推出“武定功成,农政宜举”的西域经营方略。自平定叛乱后,包括兵屯、民屯(也称户屯)、回屯、旗屯等多种形式的屯垦开发在全疆大举盛行。巴里坤是清军进驻新疆的首站,自然是军队大本营和行政触及的最早试验场。巴里坤的绿营兵屯田在全疆最早创办,康熙五十五年清廷因战事就已经开始在此屯田,早于南北疆大规模屯垦近半个世纪。民屯的力度和规模也在疆内首屈一指。乾隆二十六年(1761)陕甘总督杨应琚提出:“巴里坤地土广衍,水泉敷裕,除屯兵所种地亩之外,应出示晓谕,听商民认垦。”《清高宗实录》卷645载,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丙辰条做出答复:“民愿认垦荒地,请给与执照,听其开垦。”当年就有王玉美等六十七名认垦者,开荒三千七百余亩。乾隆二十七年(1762)续招民人三十九户,认垦一千四百五十余亩,乾隆二十八年(1763)招募吴臣等三十人认垦三千四百四十余亩,同年,巴里坤商屯开始,“陆续开报商民认垦之地共八千二百余亩,俱照水田之例,六年升科。”二十九年(1774)犯屯见于史载:“巴里坤近水易垦之地甚多,现在屯兵、遣犯每岁仅能种地一万四五千亩。”自此,“武定功成,农政宜举”的政策取得了成效。

三、结语

作为屯垦的文化符号,粮仓是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反映了清代中央王朝对新疆社会的统治力量。笔者总结提炼了清代新疆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以供今人借鉴。

第一,发展是根本,屯垦是抓手。杨应琚等多位治疆大臣都提到:“经理新疆,应以招徕垦辟……商民辐辏,地方渐次繁盛。”乾隆、道光等清朝统治者也认识到:“新疆当以开垦为第一要务。”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普遍性原理分析,清代新疆农业经济的大力发展,为社会稳定、有效管理新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第二,因地制宜,分区施政。在需要统一体制的地方,完全纳入中央王朝体系之下,充分运用体制治理;在需要改变的地方灵活变通,巧妙利用当地固有势力和社会治理模式。

第三,强调稳定的民族关系。清代在回③、汉、满的民族关系问题的处理上,基本形成三足之式。清王朝是一个满汉联盟的庞大统治集团,皇室为满族,官僚体系中也不乏汉族势力,二者关系本身就微妙,在南疆“治回”问题上,满回又建立起“特殊的联系”。这三个民族在新疆境域的并存,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局面。

第四,宗教问题的处理上,清廷在进驻新疆后,“以回治回”“扎萨克制”等均表现出对原有宗教社会一定程度上的保留。总体而言,清代在新疆宗教问题上做到了形式上的“共荣”。

注释

① “扎萨克”是蒙古语,翻译成汉语就是“旗长”的意思,大约相当于州县的级别。扎萨克制的核心,是“军政一致”的制度。就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扎萨克(Jashag旗长),在旗长的领导下实行“军政一致”。

② “伯克”是突厥语,翻译成汉语的意思就是“头目”的意思,也可以翻译成“官员”。伯克制的核心是“以回治回”,主要是采用高官厚禄来笼络维族社会的高层,通过官职管理和给予官职一定利益的方式,收买维族上层的知识分子和官员,让他们为清朝政府服务。

③ “回”区别于今天的“回族”,是清代新疆维吾尔族等诸多少数民族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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