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化地区预留野生动物保护空间

2023-10-28 11:12黄灵
检察风云 2023年19期
关键词:收容栖息地野生动物

黄灵

新闻发布会现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顾晓君(右)答记者问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6月20日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助力建设生态之城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199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范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2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部署,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先废后立”的方式,先行废止了该办法。2022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上海市及时跟进,制定条例,对上位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必要衔接和细化;并重在体现上海特色,重点将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举措予以提炼、固化和创新完善,形成契合上海特点的制度规范;助力上海“生态之城”建设,从而为更高水平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次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重要抓手。

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工作实际,对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分工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上海市林业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公安、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工作;二是建立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沟通研究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要求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升管理效能。

建立具有上海特色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

上海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建立具有上海特色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预留更多空间也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之一。前期,上海市已开展了栖息地修复探索工作,形成了宝贵成果和实践经验。

近年来,上海市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积极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选择了一批生态基底好、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栖息地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条例总结相关工作实践,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经修复、评估后,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二是明确区主管部门按照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是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并明確禁止破坏栖息地环境以及毁损设施设备的有关行为。

同时,为更好发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协调平衡与栖息地周边社区发展的关系,条例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栖息地实际情况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观光等活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表示:法规生效后,将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栖息地修复成果,尽快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明确保护要求、管理方式和维护职责,依法严格查处破坏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同时,发挥和提升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促进其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

完善收容救护有关制度

随着市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市民关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问题。

条例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和统筹协调,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同时,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收容救护工作;二是对于原产上海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要求通过迁地、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表示,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指导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的收容救护场所,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及收容救护场所信息,确保因受伤或其他原因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能得到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救治和保护。

条例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上海市实际,对相关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完善——通过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和统筹协调,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同时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收容救护工作。

建立候鸟科学防护巡护制度

上海的近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和农林生态系统是迁徙候鸟的主要栖息场所,沿海湿地更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公认为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和生态敏感区之一,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明星”物种都是上海市迁徙候鸟中的常客。为保护这些珍贵来客,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制定并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指南,指导相关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保护巡护方案,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

条例针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给农作物带来的损失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等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害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危害防护工作。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共治

条例强调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社会共治”作为保护工作原则之一,从保护巡护、宣传教育、捐赠资助、行业自律、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的保护巡护制度,是总结崇明野生动物禁猎巡查实践成效基础上的经验固化和制度拓展,除了要求政府层面做好巡护工作外,规定绿地、林地、湿地、公园、湖泊、水库等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区域的保护巡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推动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一是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交易、运输和非法购买等行为;二是明确和细化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动物的备案要求;对于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还要求事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置方案;三是明确上海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需要以及人口密度、动物危害防控等因素,划定人工繁育场所禁设区域;四是关注野生动物健康,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应当保障其健康状态,并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同时,针对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在居住区内分布扩散、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专门明确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其组织采取措施。

在条例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顾晓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也要从娃娃抓起,条例中的第七条明确了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教育。条例明确了上海每年的11月是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二周为爱鸟周。在此期间,上海市区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将进社区、公园、学校、市场展开调研和推广工作。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进学校科普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倡导不投喂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厘清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固化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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