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关税减让对中国与其他成员国间货物贸易的影响探究

2023-10-26 15:43杨嘉琪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降税零关税成员国

章 成,杨嘉琪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11 年11 月,东盟第19 次领导人会议达成了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的共识,并于2013年5月正式开启了RCEP的谈判进程,2019年底RCEP正式落地,并于2022年1月1日起陆续对中国等成员国正式生效。RCEP最主要的核心内容即为:成员国以作出“立即削减关税”“过渡期后降低至零关税”“部分降税”及“例外产品”等四种关税削减承诺的形式,实现了成员国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零关税。本文拟通过分析RCEP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以及成员国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数据,探究RCEP生效后成员国间关税减让对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间货物贸易的影响。

一、RCEP成员国间货物贸易现状

2020年RCEP成员国间的出口总额约占全世界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RCEP成员国间的贸易联系十分密切,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对RCEP成员国国内市场依存度最高,分别达85.59%与73.2%。中国与东盟对RCEP成员国国内市场依存度最低,但也近30%。日本、韩国对RCEP成员国市场依赖度也处于较高水平,均超过45%。RCEP成员国间贸易联系密切与市场占比较高的现实基础催生了RCEP的诞生。关税削减后,RCEP成员国间的贸易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同时会使得来自成员国的低价进口商品取代国内高价的同类本土商品,从而进一步降低成员国的生产成本与商品价格。

由于RCEP成员国间的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互补性,且经贸合作空间较大,各成员国的经济地位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在其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中可以协调促进各成员国的产业发展[1]。因此,RCEP 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可以显著提高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的GDP、社会福利、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有助于从宏观经济上提高中国、韩国、澳大利亚、东盟的总产出水平[2]。RCEP 的签署及生效,对于推动中日韩自贸区的加速建立也有强力助推作用,在客观上推进东亚地区经济互联程度和区域价值链水平的强化提升。正因如此,在RCEP 生效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已然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RCEP 生效后将为中国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助推中国产业形成更高水平的发展优势和稳定的供应链。与此相同步的是,RCEP生效将对中国出口企业提出更高要求[3]。

二、RCEP框架下的中国关税减让承诺安排

(一)国别减让与过渡期降税相结合

中国在RCEP中采用的是“国别减让”“对等降税”的关税减让承诺模式,减税类别与力度分别在五张承诺表中呈现,即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十国等RCEP 成员国根据国别给予不同的关税减让承诺。在签署RCEP 之前,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签署双边自贸协定,但RCEP 在中国与前述国家已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零关税”的项目范围。

中国与RCEP 成员国立即实现零关税的比重依据国别而异,东盟为67.9%,澳大利亚、新西兰为65%,韩国为38.6%,日本为25%。各方分别承诺最终实现零关税的比重,东盟为90.5%,澳大利亚、新西兰为90%,日本、韩国为86%。

RCEP 中采用了更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因此,国别减让承诺方式带来的最重要影响即为同类产品因原产地不同而收取不同的关税。根据表1 所示,前述国家对中国也作出了不同的关税承诺,其中新加坡更是将纳入RCEP 货物贸易商品名录的产品全部立即降低至零关税。对于东盟而言,中国给予东盟国家相同的降税承诺,但同意东盟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及国内产业发展需要采取不同降税安排。此外,中国对于本国发展较为薄弱的产业作出过渡期后降低为零关税、以及维持现有税率的关税承诺安排。以RCEP 中中国与日本的轻工业产品承诺税率为例,中国对日本轻工业产品中的塑料及制品作出11年等阶降零的降税承诺,对化妆品则维持现有的6.5%-15%的基准税率,无额外降税措施。同样,日本对中国在轻工业类产品中的少数体育用品采取11年等阶降零的税收政策,对皮革制品及鞋类中的运动鞋则维持27%-30%的基准税率不变,未给予降税承诺,属于不降税的“例外商品”。

表1 中国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

(二)与已签署贸易协定形成协同效应的降税安排

在RCEP 签署之前,中国于2001 年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并已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签署了FTA,2022年11月与东盟达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机制安排,CAFTA 在2010 年1 月1 日正式启动。与已加入的亚太贸易协定和已签订的FTA 相比,RCEP 给予了部分产品更高水平的关税优惠,结合更加灵活的原产地规则,能够最大范围发挥产业间的协同作用。

以纺织业为例,在中国与韩国签订的FTA 中,有关“棉牛仔布制女士长裤等”类目税率为11.7%,而亚太贸易协定类目中此类项的税率为7.8%,RCEP 中则给予该类目6.5%的关税安排。但与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所确定的FTA 相比,中国给予新加坡与文莱的立即零关税的关税减免比重有所下降。与已签署的FTA 相比,RCEP 中的降税安排所覆盖商品范围有所扩大,并将覆盖更多敏感类行业。汽车、仪器仪表等行业的零部件进口减免最多,但在汽车整车进口方面仍为保护本国弱势产业而保持较高关税水平。中日两国间贸易自由度因RCEP 的签署而有所提升,中日电子信息业、汽车制造业的免税商品比重均增长超过30%[4]。但依据中国在签署RCEP 时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国与日本、韩国间关税的大幅度减免阶段主要集中在第5 年后的中长期。最后,根据RCEP 中的非歧视原则,中国对各国的降税安排在第10年至第20年间将逐步达到降税承诺中的近90%。

(三)与灵活的原产地规则相结合

RCEP 中采用了相较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而言更为宽松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作为政策性贸易工具的一种,以税收优惠增强区域内资源配置并推动经贸往来。而更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有助于盘活RCEP 成员区域内原材料与中间品的进出口,增进区域内成员间的经贸联系。

RCEP 协定的第三章对原产物进行了界定,将原产物分成三类,即“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使用原材料制造的货物”及“使用非原材料制造的货物”。“使用非原材料制造的货物”必须经过RCEP 附件一产品特定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下称PSR)的评定才能被认定为原产货物。PSR 可分类为完全获得规则与实质性改变规则,其中实质性改变规则中的三种主要类型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从价(量)百分比标准以及加工工序标准[5]。RCEP 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了区域累积规则,允许成员国获取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原材料或中间品,对获取的产品进行加工后则可作为本国产品出口。第四条第1 款中只允许货物累积,并未如CPTPP的区域累积规则一样允许生产累积。但第四条第2 款写明“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给予了未来扩展至生产累积规则的可能性[6]。

三、RCEP 成员国关税减让对中国与成员国间货物贸易影响及对策

(一)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对中国与成员国间货物贸易带来的机遇

RCEP 的签订为中国与其他成员国间货物贸易所带来的最为广泛积极影响即中日韩三国间的关税壁垒被打破,对日本运输设备等高技术产品依存度较高的中国而言将会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促进中国与成员国间的产业链、供应链的互补与区域内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签署RCEP 之前,仅中韩之间签有FTA[7],中日两国与日韩两国之间并未签订任何自由贸易协定,贸易关税采用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标准。相较于已签署FTA的国家而言,中日两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存在着巨大的关税壁垒。在RCEP 签订后,中、日、韩三国间的贸易自由度均大幅提升,中日货物贸易的零关税比例从签署RCEP之前的8%扩大为25%,并最终扩大为86%[8]。中国长期以来石化行业产能过剩,RCEP 中部分石化商品类目降低为零关税,对降低石化企业运营成本,缓解行业过剩产能有着积极作用。在石化业商品类目关税降低后,中国“多煤炭、少石油、缺乏天然气”的现状有望通过扩大稀缺资源的进口幅度来进行缓解[9]。

其次,RCEP 成员国均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农产品进口大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为农产品出口大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是中国牛肉、乳制品的重要进口国家,东盟更是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目的地。RCEP 区域累积的产地原则,大幅降低了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货物的原材料及中间品可以在15个成员国间达成进口累积。宽松的原产地原则将会提高企业利用RCEP 优惠税率的频次。前述农产品在RCEP 更为宽松、便利的原产地规则下将会更快、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丰富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同时促进RCEP成员国间的农产品贸易集中。

最后,RCEP 将构建一个宽范围、多层级的市场格局。中国作为RCEP 成员国之中体量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RCEP 将会为中国提供更为广阔的经贸市场与未来发展空间。RCEP 为中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提供了新的发展助力,推动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构建起经济贸易相互促进的经济圈[10]。

(二)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对中国与成员国间货物贸易带来的挑战

RCEP 关税减免从国家长期战略布局来看,将会对中国与其他成员国间贸易往来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关税减免意味着本国贸易保护程度的显著降低,本国产业将面临更强的外部竞争压力。RCEP 关税减让在带来中国经贸福利增加的同时,也令中国的贸易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恶化。在RCEP 关税削减的特征中,由于中日两国进口结构的不同,中国在运输设备等高技术产品方面对日本的依存度高,中日降税优惠幅度随产品敏感性的增大而减少。在RCEP的框架下,RCEP将从多方面重构区域产业链,RCEP 的货物贸易规则将进一步加强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产业合作,随之而来的则是三国产业在部分市场上也将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同质化竞争。

RCEP 成员国间在初级产品、资源和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上均具有良好的互补性,且成员国产业链的上下游分布较为平均,位于产业链上下游的成员国经贸合作的空间和潜力均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成员国间同样存在产业内的竞争性贸易,如中韩两国长期在纺织品、服装商品贸易上存在竞争关系。RCEP 中的区域部分累积规则将会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向东盟成员国等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转移。相较于东盟国家,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较弱,纺织业等轻工业的制造业外迁风险较大。除此之外,部分RCEP 成员国对于本国农产品仍施有严格的非关税壁垒,如印尼政府对果蔬等农产品进口实施了诸如“限定入境港口”等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同时,日本与澳大利亚、部分东盟国家已签订有关税减免更高的FTA,在CPTPP框架下也将获得更高的关税减免。这将对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造成相当程度上的负面影响。RCEP 生效后,中国将面临一定程度上的进口冲击与出口增长,以及区域内的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布局与调整。相较于RCEP,部分RCEP成员国在CPTPP中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关税减免,且CPTPP 相较于RCEP 更为先进,水准更高[11]。各国将持续在RCEP 与CPTPP 等不同区域经济治理模式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游走,上述区域经济治理模式之间,以及其背后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博弈的竞争性关系特征也将愈发突出,这将从更深层次上影响泛亚太区域经济治理的发展方向。

(三)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对中国与成员国间货物贸易带来的挑战应对

RCEP 生效后对中国国内企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虽然相较于CPTPP,RCEP 开放的广度与深度都较低,但RCEP 与CPTPP 不同,其并非是一揽子解决全部问题,而是一项有着未来继续拓展可能的可塑性协定,这为未来RCEP 的进一步深化开放奠定了协定规则层面的制度基础。

首先,中国的国内企业应抓住RCEP 所带来的关税减让等机遇,加深对RCEP 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在维护自身企业利益的同时,充分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所带来的贸易效应。在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产业已经向东盟成员国等国家转移的现实情境下,应进一步推动国内企业的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来提升企业的能力及其核心竞争力。在外部环境压力的作用之下,国家应持续推进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12],中国的企业也应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提升,在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及其附加值的同时,积极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动我国产业链的转型与升级。

其次,RCEP 的落地为中国提供了更为通畅、便利、安定的外部贸易环境。中国国内企业应顺应RCEP 落地所带来的“东风”,加快全球产业链布局,充分利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丰富的资源,积极谋划跨国产业链合作。在有效推动部分产业中下段产业链外移的同时,顺应市场需求,挑选合适的合作伙伴以实现合作共赢和协调发展,并保证关键技术与关键环节留在国内,为“走出去”与“引进来”两手并举的国家开放发展大战略提供最为充分的实践注解。

最后,RCEP 在落地之后,不仅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还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和资本转移的“马太效应”[13]。在此情境下,中国应积极推进中日双边FTA 及中日韩三国FTA 的早日达成。中国与日、韩两国在贸易往来上的相互依存度较高,作为东北亚区域最主要的三大经济体,更高标准的FTA能够有力带动和提升中日韩三国的产业链水平,更进一步密切三国之间的全方位贸易联系。尤其是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行业领域,从长期影响来看,RCEP 将会大幅促进中国与日韩两国间的各项贸易发展。

四、结语

当前全球国际经济权力格局的主导权正在从发达国家垄断向新兴经济体、中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享转变,新技术变革、新产业形态、新经济交易正在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全球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14]。RCEP 的落地和生效,能够有力缓解CPTPP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中国目前还未加入CPTPP及中美贸易摩擦难有终局的现实情境下,RCEP 的生效能够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扩大成员国的福利水平,且关税减免程度越高,中国所获福利水平越高。RCEP 的落地能够打通中国国际大循环中的“任督二脉”,推动中国更好地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球大进程。鉴于RCEP 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关税减免是与企业法人的国籍相挂钩的,因此,在推动RCEP 中的累积规则逐步向完全累积的方向发展的同时,还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的具体条款,避免RCEP 中的累积规则被用于规避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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