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设“法治浙江”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2023-10-21 15:24郭占恒
浙江经济 2023年8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浙江法治

“法治浙江”为习近平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

“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习近平2006年5月10日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中提出的要求。早在2003年初,习近平到浙江工作不久,就把依法治省摆到重要位置,提出“推进依法治省”的要求。2006年4月2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专题研究法治问题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随后,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接连发表《建法治安村》《“四位一体”的辩证统一》《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等,全面阐述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战略举措、基层探索等,率先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在浙江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政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治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早在2003年7月决策部署“八八战略”中就提出,“切实加强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营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环境”。2004年9月,习近平批示要求专题研究建设“法治浙江”问题,随后亲自主持建设“法治浙江”重点调研课题,组织14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系统调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就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意义、重大原则、目标任务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实践探索,进而为习近平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

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贯穿习近平关于建设“法治浙江”最鲜明的主线。2006年4月25日,他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这为建设“法治浙江”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设“法治浙江”要不断“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地方如何立法?如何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200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鲜明提出,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具体来说,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并分别从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三个层面作出部署。2004年2月26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就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三条要求:一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立法工作;二要依法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三要科学高效地推进立法工作。同时,他还分别就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提出了要求。这些重要指示精神,为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明确了关键和重点。

建设“法治浙江”关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依法行政是行政方式以及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的一场革命。习近平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他在2003年12月4日《浙江日报》发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在2006年4月25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讲话中多次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指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建设“法治浙江”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2006年6月18日,习近平在《法制日报》发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的文章,对“法治浙江”实践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作了系统阐述,提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美和谐,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各级机关做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强保障者。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严重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的问题。尤其要注重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2006年4月25日,习近平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语重心长地说:“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把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来谋划和推进,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习近平一直十分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8年8月24日,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说,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人民主体性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习近平法治理念的核心。2014年10月23日,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总目标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在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就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为什么如此看重体系建设呢?因为体系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科学完整有机的系统,包括五大子体系: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突出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治建设。习近平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十分丰富,有几个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必须牢牢把握。一是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握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二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三是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四是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五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总之,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浙江深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探索实践

浙江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起草地,具有光荣的法治传统。1953年12月,开国领袖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成员乘专列离京赴杭。在西子湖畔北山路84号,用了77个日夜,完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初稿,因在1954年颁布,故称之为“五四宪法”。如今北山路84号成为“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在序厅的墙壁上,镌刻着毛泽东在赴杭途中说的一段话:“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20年前,习近平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奠定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四梁八柱。随后,历届省委坚持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探索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口负责,逐级逐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在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有效开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全国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同时,浙江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法治浙江建设群众满意度逐年提升,被公认为最具安全感、司法文明指数最高的省份之一。

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制度得到全面加强和完善。实施建设“法治浙江”以来,历届省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一个核心”“三个党组”“几个口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着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内容,丰富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完善了政治协商的程序,明晰了协商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法治之基不断夯实。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地方特色。浙江注重从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浙江的有效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解决了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解决的各种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制度供给得到有力加强。浙江通过实施立法草案出台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项目公开征集、全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科学化水平;通过立法公开和立法听证两个层面的一系列探索,进一步提升立法民主化水平;通过制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关于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进一步提升了立法规范化水平。目前,现有省委党内法规220余件,围绕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新经济新业态、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制订(修订)地方性法规160余件、政府规章130余件,其中《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20多部地方立法开创全国第一,全省党政机关共有外聘法律顾问1万多人。

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围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特别是通过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浙江已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6个市县和6个项目成功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

创新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围绕法治浙江建设的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通过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依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等,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截至2021年4月,省市两级已清理取消证明事项198项,成为全国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最少的省份。以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抓手,不断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创新智慧司法新模式,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如创新设立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全国率先实现数字卷宗协同办案全覆盖等,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步提升。同时,以率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大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万村善治”示范工程,引导乡村善治,用5年时间在全省创建10000个善治(示范)村,目前全省已认定6036个。

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半个多世纪前,“枫桥经验”从浙江走向全国。如今,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接续践行。2003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在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首创村务监督委员会,后来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吸纳了这一成功经验。从2007年开始,浙江开展法治市、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2011年,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法治基层基础建设长效机制。近年来,浙江通过推广“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基层治理模式,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机融合,全面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不断夯实法治建设基层基础。

站在新起点,奋进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浙江制定了法治浙江建设未来五年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2025年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建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浙江;2035年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与省域治理现代化、高水平整体智治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浙江,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区。按照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打造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任重道远,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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