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梦梦
(长安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4)
近几年,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家对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越来越重视,对于企业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企业为了减少面临的监管和惩罚压力、适应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开始大肆宣扬企业绿色形象却没有任何环保投入;或为应付环保压力选择性披露环境绩效,出现了典型的“漂绿”现象。漂绿现象最早出现在营销领域,是指企业通过漂绿广告宣传绿色健康产品,而实际上只是一种虚假营销。后来漂绿逐渐演化成向政府和社会公众传递企业虚假环保信息、履行伪社会责任的一种手段。
漂绿现象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1986年,美国环境学家Jay Westerveld首次提出了“漂绿”一词,这是一个合成词,由漂白和绿色组成,象征着企业自我粉饰的环保宣传。目前已经演化成一种全球性问题。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出现“漂绿”现象,直到21世纪,国内学者才开始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漂绿”行为。
漂绿现象虽然广泛存在,但目前对于漂绿的内涵并没有达成一致。在我国针对企业漂绿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营销观和信息沟通观。营销观认为漂绿现象最早出现在营销领域,是指企业通过漂绿广告宣传绿色健康产品,而实际上只是一种虚假营销。由于产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对于环保产品缺乏必要的绿色知识,不能有效辨别绿色产品与非绿色产品,凡是标榜为绿色环保的产品往往更容易受到消费者的关注。漂绿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对产品和包装赋予绿色形象并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以此提升产品销量和利润,获取比真绿产品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获利空间。
从信息沟通的角度解释漂绿现象主要体现在企业的选择性披露,实质上是企业的象征性行为与实质性行为之间的解耦。也就是说,企业只对采取的对环境有利的正面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并大肆宣传,展示其对环境负责的良好形象,而对负面信息进行隐瞒,以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漂绿企业往往对公开的环境信息采取定性描述,缺乏必要的案例分析和数据支撑;在披露环境信息时,往往只在重视程度上强调企业的态度,却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尤其是在关键的环保技术研发与工艺创新方面没有详细的披露,而只是空洞地说明企业取得了进步;企业每年披露的环境信息与上一年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动,存在照搬照抄的嫌疑。
国外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企业漂绿现象,而我国学者关注企业漂绿行为的时间较晚,是由《南方周末》杂志2009年发布“中国漂绿榜”开始,并将漂绿界定为一种企业在表面上宣传环境保护,实际上背道而驰,仅仅是一种虚假环保营销的手段而已。
关于漂绿表现形式的界定在2007年开始出现,Terra Choice公司通过调查发布了“漂绿六宗罪”,首次提出了漂绿营销的六种表现形式,并且在2008年新增加了一条,构成“漂绿七宗罪”。如表1所示。
国内首先引入“漂绿”这一概念的媒体是《南方周末》杂志,并自2009年开始公布“中国漂绿榜”,为了体现我国企业特点并结合“漂绿七宗罪”,于2011年发布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十大漂绿表现。如表2所示。
表1 国外企业七种“漂绿”表现
表2 中国企业十大“漂绿”表现
我国企业漂绿主体和漂绿形式多种多样。在《南方周末》2016年公布的漂绿榜单中,共有16家企业上榜,包括燕京啤酒、康师傅、中国盐业总公司、华北制药、三菱重工等。其中既有国有企业,又有民营企业;既有重污染企业,又有非重污染企业。可见企业漂绿现象已经不仅存在于对环保要求高的重污染企业,而是所有类型的企业采取的一种普遍的虚假营销行为。上榜企业采取的漂绿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燕京啤酒公司采取典型的空头支票的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号称环保投入过千万元,还获得多个环境管理体系、绿色食品认证,但旗下公司却因废水超标直排被罚款数百万;华北制药公司更是采取公然欺骗方式,宣称投入近亿元资金用于改造、研发无害项目,但却受到当地居民的投诉,甚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可见大多数漂绿企业往往只对采取的对环境有利的正面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并大肆宣传,展示其对环境负责的良好形象;而对负面信息进行隐瞒,以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难以真正判断企业是否“真绿”,从而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错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发布的漂绿榜中,一些企业已经是第二次、第三次上榜了,出现了习惯性漂绿现象。一方面说明仅仅依靠社会力量对企业漂绿行为进行曝光不会从根本上防止漂绿现象,还需要与政府共同合作,依靠行政手段;另一方面企业实施漂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也表明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由于存在投机心理或实施能力有限同时又想在绿色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而选择漂绿。
2.1.1 阻碍行业发展
一旦企业漂绿成为常态,在商品市场上同样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现象。研究发现企业的行为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行为密切相关,当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通过漂绿获得良好的“绩效”时,其他企业往往会争相模仿,“漂绿”成为行业内竞争的正常现象严重危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当目前公众对于绿色产品还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判断企业是否真正采取了环保行动、生产了绿色健康的产品。而且漂绿企业与真正绿色的企业可能会采取同样的环保宣传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漂绿企业的产品价格通常更低,消费者往往会购买漂绿企业的产品,使得真正的绿色产品退出市场。
2.1.2 破坏市场规则
一旦漂绿产品充斥市场,会严重削弱与绿色产品、环境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破坏绿色消费品促进消费升级、营造消费环境的作用,甚至会使社会公众对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失去信任,造成不可估量的不利影响。
2.1.3 造成消费者怀疑与不信任
如果消费者受到漂绿企业的不断欺骗,就会逐渐对绿色产品失去信心,并认为企业宣传绿色产品通常只是一种营销策略,慢慢地不再关注和购买绿色产品,使绿色产品永远失去市场份额。
2.2.1 影响企业声誉
企业漂绿一旦被媒体曝光会对企业声誉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公众会对企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和成就产生怀疑,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开展各种环保检查。企业在短期内会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面临破产。
2.2.2 损害企业价值
企业漂绿行为被发现后,会在股票市场上迅速做出反应,直接表现为股票市场上企业的股票价格下跌,从而损害企业的价值。企业漂绿行为的泛滥还会使投资者承受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企业面临更高的财务风险。
2.2.3 形成不良企业文化
组织文化对企业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企业漂绿属于典型的非道德行为。当企业缺乏环境伦理意识和良好的治理氛围时,内部员工也会采用欺瞒、蒙骗的手段逃避责任,可能会阻碍企业绿色技术的更新改造和绿色产品的生产,给企业长期发展埋下巨大隐患。当管理者也受到这种文化影响时,往往更偏好企业绿色形象所带来的短期收益而忽略企业长期价值,企业发生漂绿概率将大大提升。
尽管自200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如环保部、证监局等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但只是侧重于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约束,而且对于排放的具体指标披露情况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建议规范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层次,改善目前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现状;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漂绿行为实行不同的处罚力度;针对一些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漂绿”事件,执法部门要及时公开调查进程和处理结果,对漂绿企业和其他企业起到震慑效果。
3.2.1 建立统一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企业环保信息披露情况不统一,使得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建议统一披露标准,例如要求企业强制披露节能减排的专项研讨、专项培训情况以及是否设置内部减排的规章制度和碳减排机构,而且对于企业发生的减排量和减排费用必须以量化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3.2.2 鼓励企业以货币性信息披露为主
企业漂绿的形式之一是进行有选择的信息披露,大多数漂绿企业以定性描述和非货币化信息作为对外报告的环境信息的主要形式,使得利益相关者难以考察企业披露信息的真伪。因此企业在披露环境信息时应尽量做到以定量描述和货币化信息为主,包括详细披露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数据、清洁能源使用情况、节能技术研发情况等,使披露的环境信息具有案例分析和数据支撑。
3.3.1 加强政府监管
对于企业发生漂绿行为,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惩罚机制不够严格,漂绿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受到违规的惩罚。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建议政府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规范市场,政府可以通过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对企业污染事实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对漂绿企业的惩罚力度以及实行严格的问责、追责等手段,有效遏制漂绿现象。
3.3.2 注重社会监督
非政府组织与媒体监督也是曝光“漂绿”传播行为的重要渠道。与政府相比,非政府组织与媒体监督更能够有效宣传和普及漂绿知识,增强公众对漂绿的认知程度。如《南方周末》杂志自2009起连续8年发布中国漂绿榜,通过网络平台曝光了企业各种漂绿形式,给这些漂绿企业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与政府监督一起有效遏制了企业漂绿现象。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媒体也可以通过对环保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帮助消费者主动识别伪绿产品。
3.3.3 规范绿色认证
加强第三方的环境认证也能对企业形成监督效应。这主要是因为独立第三方的环境认证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的环境信息,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的漂绿行为。但目前仍然存在绿色认证准入门槛低、缺乏权威性的问题,建议加强认证标准的统一,提高认证的门槛,规范各种非标准的认证体系,提高各种绿色认证的公信力。
3.4.1 注重绿色文化建设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开展节能减排的专项研讨和专项培训来加强绿色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文化层面意识到低碳环保、绿色生产是大势所趋,主动采取环保措施,促进新能源、节能技术应用,从思想层面杜绝漂绿行为。
3.4.2 制定绿色发展战略规划
明确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细化成具体的目标列入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之中,如设定内部减排的规章制度、设立专司减排的机构,在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做到及时响应、积极解决问题。在企业内部建立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将节能减排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评价标准,同时,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加强监督,形成企业领导层自上而下的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