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彩
佳木斯大学,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0
作为一种机构性话语,法庭话语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策略性特征。鉴于此,法庭各参与主体在说话时都带有一定的目的和策略。为了实现各自的话语目的,法庭各参与主体通常会使用一定的语言技巧和语言策略,预设就是律师使用的较为普遍的语言策略之一。此外,预设策略的使用可以帮助话语支配者(如律师)实现对答话人(如证人)回答的限制,设下预设陷阱,获取有利于己方的信息和证词。因此,作为一种语言应用策略,预设在法庭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将对国内外法庭话语的预设研究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预设是由德国逻辑学家Frege(1892)在其作品《含义和所指》(Sense and Reference)中提出的。他用预设来解释句子含义的逻辑,指出:“对任何东西做出断言,总是有一个明显的预设,即这个专有名词有所指”。Strawson(1952)继承和发展了Frege 的观点,认为一个有意义的句子一定有其预设内容,还指出“当且仅当B 是A 真伪的前提条件时,A 预设了B”。预设与哲学和逻辑有着深刻的关系,语义预设是根据句子的含义或命题的真值来定义的。Fillmore(1985)等学者将预设融入了认知语义学的理论框架之中[1]。Karttunen[2](1971)指出“当且仅当句子A 和句子A 的否定形式-A 都蕴含句子B 时,句子A 预设了句子B”。语义预设注重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与词汇和语法结构息息相关。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Stalnaker(1975)提出了语用预设的概念,他认为预设不仅与句子本身的含义有关,而且与交际双方以及语言环境有关。Wilson(1975)提出,“显然,在许多情况下,预测的预设要么根本不会发生,要么可能被取消,暂停或者去除”。1983 年,Levinson 进一步论证了“肯定句的预设是蕴涵(entailment),否定句的预设是含义(implicature)”这一预设的基本思想[3]。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预设研究开始兴起。何兆熊[4](1989)提出,“无论什么时候说话者说了什么,他都可能基于特定语境做出了某种假设”。何自然[5](1997)将预设定义为基于语言结构的先决条件,并依靠逻辑概念,语义意义和上下文来推断话语的含义。他认为,语义预设只能处理逻辑句子关系,而语用预设与语境如话语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密切相关。朱永生和苗兴伟[6](2000)将预设看作一种语用现象,对语用预设的语篇功能进行了初步探索。以上学者对介绍和发展预设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1.国外研究
法庭话语作为一种机构话语,是在特定场景中,在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话语。在过去的研究中,部分研究者从预设视角对法庭话语开展了研究。Woodbury[7](1984)在分析法庭审判中说话者意图和其所选择的语用策略之间的关系时,指出预设是一种有效的语用策略,可以对审判结果有所影响。Grundy(2000)在他的研究中介绍了法庭询问中预设的使用,并利用他在中国香港地区收集的法庭询问记录解释了律师如何利用带有预设的问题来操控证人[8]。Ehrlich 和Sidnell[9](2006)认为预设在法庭中的运用并不是强制不可否认的,这取决于证人在多大程度上被迫做出符合类型的回答。即使律师提出的大多数问题是强制性和控制性的,其目的是消减证词的可信度,但未被迫做出符合类型的回答这一事实意味着证人可以直接处理问题的预设而不是集中于律师问题的表面意义,他们可以挑战预设内容的地位,也可以直接否认预设本身。Monika Gyuro[10](2013)调查了交叉询问中的问答顺序如何造成法庭诉讼中的不平等,支配与控制。他认为,“预设”言外之意等引导性提问导致对话双方地位极不对称,审讯者拥有强制性的语言工具来证明被告有罪。
从以上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预设作为一种语用策略,可以被发问人用来限制答话人的回答范围,从而获得发问人想要的答案。
2.国内研究
21 世纪以来,国内学者们将预设应用于不同类型的文本,将预设理论应用到法律语言学也是国内研究趋势和方向之一。廖美珍教授[11](2005)在《法庭语言技巧》中介绍了在法庭审判中如何识别预设陷阱,将预设作为一种法庭语言技巧进行了研究,认为预设“是一个话语行为中可以推导出来的背景信息”。他还对引发预设推理的词语,结构或者方式以及预设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讨论,认为预设具有“劝说”“诱导”和设立“陷阱”的作用。齐建英[12](2015)认为我们在法律语用预设推理建构时,不仅要集中于预设提议者的潜预设,还要尊重听话人的主体地位。只有当听话人对话语潜预设做出满足说话人目的的话语时,实际预设才能得以实现。此外,他还指出听话人可以根据预设触发语,语用预设的特征等来避开预设陷阱。
陈海庆和曹珊珊[13](2021)基于真实的庭审语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公诉人的发问方式展开预设触发语实证研究,得出公诉人预设发问以特征发问为主,是非发问和正反发问为辅,较少选用选择发问的结论,并指出特指发问用于确认事实,是非发问用于传情达意,正反发问用于提示或提醒的功能。刑鹤文[14](2019)指出公诉人通常会利用语用预设的隐蔽性,将客观事实以预设形式加入询问话语中,以使被告人掉入其设下的语言陷阱,实现话语目的。
李立[15](2008)对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庭预设进行了研究,提出要想破解预设,不受问话人话语支配,答话人需要识别问话人话语中的预设内容并且对预设内容进行否认,如此方可跳出预设陷阱,破除预设。彭洁[16](2014)从法庭权力的分配和目的原则出发,分析了法庭语用预设的使用依据。她指出,法官、公诉人以及律师作为权力支配方通过语用预设这一语用策略对证人,被告等答话人进行支配,从而实现其话语目的,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证词。除此之外,由于庭审各参与主体也都有其既定的目的,当庭审目的冲突时,问话人为了获取所需答话,得到有利于己方的信息,语用预设的运用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陆少兵[17](2005)基于真实法庭笔录对证人和辩护律师对话中的预设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律师如何通过运用预设策略实现问话意图,并且对如何破除预设陷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想破除预设陷阱,受话人可以通过提高对预设的敏感性、借助预设触发语识别“预设陷阱”、直接否认发问人话语中与事实不符的预设内容等手段破解预设陷阱,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张玥[18](2007)从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角度分析了律师庭审话语,揭示了预设所发挥的作用,提出预设作为一种语用策略对庭审效率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作用。
黄银[19](2011)在其论文中对预设在刑事法庭中的运用做了调查研究,他认为是预设的诱导、间接说服和陷阱等功能满足了刑事法庭辩论对语言运用的需求,这些功能也是预设受到刑事法庭辩论语言支配者欢迎的一大原因。关于设置预设陷阱和识别破解预设陷阱,黄银分别从发问人和受话人角度提出了解决措施。他指出发问人若想有效运用预设策略,首先要明确预设意图,其次巧妙隐藏预设,最后选择适当形式发出预设。此外,受话人若想识别破解预设陷阱,首先要熟悉常见的预设类型、了解预设特点、辨识发问人说话意图,然后破解预设陷阱。向波阳和李桂芳[20](2016)也就中国刑事法庭审判话语中的预设现象的特征及其出现的原因展开了研究。向波阳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庭审话语的预设特征表现为预设现象呈程序阶段性出现、预设频度具有个体差异性。他们认为预设的出现是由预设主体本身的目的所决定的,如公诉人通常对被告人进行有罪预设,而辩护人则通常对被告人进行无罪预设或者轻罪预设。
董敏等人[21](2008)从语用预设角度对庭审语境中的诱导性询问话语展开了研究,分析了语用预设与法庭诱导性询问话语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指出语用预设与诱导性询问的目的实质上是一致的,认为诱导性策略分析本质上就是语用预设分析。根据董敏等人的研究,诱导性询问和语用预设的目的都是暗中引导己方证人或者诱使对方证人说出或者承认律师话语中有利于己方的陈述。
本文对国内外的法庭话语的预设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预设理论在法律语言领域的研究大多是对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语言中的预设和预设在法庭中得以使用的依据、目的效果、实现形式以及如何破解预设陷阱进行研究。从这些研究中,笔者发现预设被应用在法庭语言中是由法庭权力的分配以及庭审各参与主体的目的所决定的。因此,从预设视角对法庭话语开展相关研究有一定的必要性。此外,从以上梳理的文献中可以看出,预设策略在法庭话语中的使用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律师可以运用预设策略来设置语言陷阱,实现自身的问话意图,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综上所述,语用预设作为一种语用策略,在法庭语言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预设理论与法庭话语的结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预设视角分析法庭话语是有研究价值和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