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人视角下的刑法解释限度研究

2023-10-15 05:31
法制博览 2023年27期
关键词:条文限度国民

刘 洋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2 年,网民秦某晖在微博上利用“秦某火”账号捏造谣言并恶意传播,给部分公众人物造成恶劣影响。后在“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秦某晖又谣称原铁道部向外籍遇难者支付高额赔偿金。此谣言快速发酵,被转发万余次,给国家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晖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此外在国家重大事件突发期间,其在网络上胡编乱造、传播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对其实行数罪并罚。[1]

判决中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引发广泛讨论,关于网络空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对司法实践而言,这是一次重大的突破”[2],但也有学者持相反态度,认为这是超出文义的类推解释[3]。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给网络新型犯罪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个案的处理离不开对法条的理解与认定,在解释刑法时,既要关注法条本身的字面含义与立法目的,也要兼顾国民预测可能性,在刑法体系中把握处罚的必要性。刑法解释限度归根结底是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与把握,在现代刑法中,类推解释是被明文禁止的,而扩张解释则是允许的,但是对刑法解释过度扩张也是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把握刑法扩张解释的限度,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问题[4]。

二、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概述

明晰刑法解释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对这种限度的把握,既是一个重点,关系到个案公平的实现与否,决定着法律和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难点,因为在实务工作中,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往往一步之遥,限度的准确把握绝非易事。[5]

在探究扩大解释的含义时,首先要明确解释的极限化。解释的极限化就是指合理地扩大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不忽视对人权的保护。而解释的过限化则为类推解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就以刑法规定中最类似的情形定罪处罚。究其实质是司法机关的“主动造法”,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是对人权保护的违背。

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有多种学说予以区分。有以刑法条文文义射程为判断标准的文义射程说[6],还有将解释对象是否具有条文核心属性为标准的核心属性说,但所谓“射程”“核心属性”均存在争议,没有明确概念,如果连衡量标准都是虚无缥缈的话,其区分功能就鸡肋至极了。此外,思维方式说主张扩大解释是由内向外的形式三段论推理,而类推解释是由外向内的实质考察[7],学界对此存有质疑,认为其缺少说服力[8]。综合判断说主张以法条文本含义为基础,兼顾国民预测可能性,同时也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司法程序限制的必要性[9]。其看似完备充分,实则空虚无物,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标准,且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现有学说中,最常见有效的是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即以理性人为视角,认为国民会主动阅读法条,并依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扩大解释指导下的判决符合国民预测,而类推解释的判决会超出国民预测范围,使之无法理解[10]。虽相比其他学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具有较大的优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推敲与思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作用,这也将是本文的重点阐述内容。

三、现实人视角下的刑法解释限度研究不足之处

(一)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定义不清晰

1.可预测性主体模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要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11],指引公众实施自己的行为,在这之中,明确可预测性的主体至关重要。关于“可预测性”的主体众说纷纭,有主张一般民众,也有说是裁判的法官,还有说是犯罪人。因为“可预测性”是规范指引作用的前提,应当首先排除中立裁判的法官,落眼于一般民众和犯罪人。罪刑法定原则关注的是刑法整体的法秩序,这就要求一般国民具有预测的能力,如果以犯罪人的预测为基准,实质上是将“评价标准”与“被评价的对象”混为一谈[12]。违法性的“评价标准”要求法律不得处罚国民认为不是犯罪的行为,而犯罪人的违法性认识则是“被评价的对象”,犯罪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只是法律认识错误问题,而非对国民可预测性的违反。基于此,可以明确“可预测性”的主体应当是一般国民,而主体模糊的现象将会导致法律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不利于法律的发展。

2.预测内容不全面

除了预测主体模糊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预测方式理想空泛、预测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国民预测可能性”是指一般国民通过阅读刑法规范,理解条文内容,并由此来指引自己的行为,这种观点缺少现实基础,过于想当然。一方面,实践中主动阅读法律条文的人已是寥寥无几,更无所谓说凭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举止;另一方面,就算国民去阅读法条,因为缺少专业知识,理解法条并掌握其内核绝非易事。事实上,一般国民主要是通过朴素的价值观念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并且通过身边发生的或者日常生活中听说的事例来验证认知,同时也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是非观念来评判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否正确[13]。由此可见,用“理性人”的标准来看待主体,过于理想,不切合实际。

此外,在违反国民预测的内容方面,一是刑法将国民认为合法的行为判定为犯罪,二是将国民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在第一种情况下,国民的预测既包括对罪的认定,即是否构成犯罪和具体构成何种犯罪,也包括对刑的衡量,即刑罚轻重是否合理。国民基于自己的生活常识和价值观念,可以判断出犯罪行为的“恶性”以及大致的处罚范围,并通过司法机关所作判决来验证自己的观点。在第二种情况下,现代社会中国家禁止公民私自惩罚犯罪行为人,因此公民将惩治犯罪的希望寄托于国家,希望政府惩恶扬善,处罚犯罪。在此前提下,如果国民根据自己朴素价值观认定是犯罪的行为,却因为法条的僵化而免于刑事处罚,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使人们对长时间信赖的法律规范产生怀疑,甚至会有自己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恐慌感,将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无论是国民认为非罪的行为法律判定有罪,还是国民认为有罪但法律判定无罪的情形,都将违反国民对法律的预测性,不利于法治的长期发展,而在学界研究中,关于预测性的内容通常只强调第一个方面,而忽视第二种情形,应当予以重视。

(二)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不明确

通过分析可知,国民在预测时并非对法律条文进行仔细研读,而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价值观念来判断,这是与通说观点相违背的。通说观点的“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与国民所理解的“刑法条文的含义”是不同的,虽只有两字之差,其内涵却大相径庭。“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以“理性人”为预测主体,其预测内容也是仅仅针对法律文本的文字含义解读,脱离了实践,在解释方法上,它是通过具有专业知识的解释者把自己想象成一般国民,来推测条文的具体含义,得出所谓的“国民理解”。而“刑法条文的含义”则与之不同,它以“现实人”为预测主体,结合具体案例,以事实为依据来解读具体词语,赋予文字以现实意义,且在解释过程中,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确认现实人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由此可见,无论是在预测主体、是否结合具体案例,还是在解释方法上,二者都有着巨大的差别。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只是解释的起点而非边界,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是以国民善恶观念为出发点的“刑法条文的含义”,只有对该含义的违反,才会使国民对法律的预测产生障碍,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四、现实人视角下的刑法解释限度研究改进措施

(一)主体由“理性人”向“现实人”转变

过去学界通常将国民置于“理性人”的位置,认为其可以高效阅读刑法条文,能够完全理解掌握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等同于“刑法条文的含义”,并直接推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先不论这种逻辑推理的方式是否正确,单看大前提就是错误的。普通人究其一生可能都不会主动阅读刑法法条,更无谓用之指导自身行为。且多数人缺少对法律的理论学习,在理解掌握法律规范内容时也会有所偏差。基于此,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主体只能是一般现实人。综上而言,要跳出错误的假设前提,回归到“现实人图景”的真实预测上来,明确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顺应民意,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运用实证统计方法来深入揭示现实人理解

不难发现,上文中的逻辑推理只是一种概念到概念的循环论证,这种纯粹概念的推理在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中作用微乎其微,其脱离实证就是脱离了客观生活,缺少现实根基,成为解释者的主观臆造,就容易出现针对同一解释,不同人的观点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形。所以,在“一般现实人预测”的基础上,“刑法条文的含义”不能够由解释者主观臆造,应该运用实证统计等方式来合理预测评估,为解释提供客观的依据,摆脱纯粹概念间的主观循环论证。在过去科技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研究方法可能存在一定的空想性,缺少现实操作可能性。但现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更多普通人的声音能为大众所知,这为法律方法和工具的进步提供了强大的支持,过去分散的人们借助网络工具变得空前集中,这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及计算机统计等功能的辅助,可以方便快捷地反映民意,国民对刑法解释的预测性和接受度得以明确具体,实证统计的方法有了现实支持,这将有利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五、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运用往往会存在一些争议,归其根本就是解释是否超出了刑法法条的最大含义,支持者认为并未超出含义范围,属扩大解释,而反对者则认为已经超出范围限制,是类推解释。由此可见,刑法条文的解释焦点就是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无论是在学界讨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要以现实人的视角去研究刑法解释限度问题,明确“一般现实人”的主体地位,并通过实证统计等方式来深入普通民众的理解,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此外,在应对新型实务问题时,如果刑法解释超出现实图景下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时,要及时进行刑事立法[14],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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