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洁馨 孙 瑞 韩自强
在国家—社会框架中,警察是位于国家一端但离社会一端最近的执法部门,其在日常生活中与公众广泛接触,承担着服务与执法的双重角色。可以说,警民互动关系深刻反映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也是政府信任程度和政治合法性认同度的风向标和晴雨表。警察问题也是国际关注的重要议题,美国弗洛伊德事件引发了对于警察权力滥用和暴力执法的激烈讨论;在国内,警民冲突事件也屡有发生,执法过程常成为引起警民信任危机的聚焦点。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版,第145页。如何为警察权力划定合理的界限,使其既能最大程度发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又能控制职权滥用,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一个紧迫而又重要的问题,因此研究警察信任及其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笼统的政府信任研究已经不能满足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实践要求,针对具体政府部门信任的研究对现实更有指导意义。政府信任研究呈现出具体化、部门化的趋势。警察是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直接影响其对政府的信任。因此,研究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由于美国警民冲突严重,警察信任研究最早在美国引起学者的关注,后拓展到多个国家,涉及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新兴学科犯罪学等诸多领域,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警察信任的内涵、来源、影响因素及信任产生的作用等,其中警察信任的影响因素方面成果丰硕。警察信任受诸多要素影响,相关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公众、社区、政府、警察、社会等角度。在警察自身层面大致可归纳为两大影响因素:程序公正与结果导向。程序公正是指警察执法过程中依法、平等、公正、文明地对待公众;结果导向注重对警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效果的评估。程序公正和结果导向分别对应警察执法的过程与结果,二者孰轻孰重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相关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基于此,本研究使用202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hinese Social Survey 2021,简称“CSS2021”)数据,探究两个核心问题:(1)程序公正和结果导向是否会影响中国公众对警察的信任?二者的影响孰轻孰重?(2)程序公正和结果导向对警察信任的作用效果在不同群体中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如何?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使用最新(2021年)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社会调查样本分析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二者对于警察信任的影响模式;第二,厘清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对警察信任影响的差异在不同群体中的具体表现,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启示。
警察信任的相关研究起源于20世纪美国,并在西方国家取得了迅猛发展,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研究警察信任的社会机构。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这一议题。
警察信任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警察信任的内涵、来源、影响因素及信任产生的作用等,其中警察信任的影响因素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学者们主要围绕公众、社区、社会、政治和警察自身五个方面,深入探究警察信任的前因变量和各变量的影响程度等问题。早期关于公众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通常集中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人口学特征之上,(2)See Wu Y, Sun I &Biographies R A T S. Race, Class or Neighborhood Context: Which Matters More in Measuring Satisfaction with Police? Justice Quarterly,2009(1).并且不同学者得出不同结论,如李春勇、裴岩提出,民众所处阶层自我评价越高,对警察信任程度越高;(3)参见李春勇、裴岩:《认知偏移还是阶层分化——基于CGSS2015数据警察信任之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而张于、曹明宇认为个体特征中相对社会地位越高,警察信任反而越低。(4)参见张于、曹明宇:《政治参与、政治心理与公众的警察信任:基于有序Probit模型的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还有学者进行跨阶层比较研究,分析农民工、农民和城市居民对警察信任的情况。(5)See Sun I, Hu R, Wong D, et al. One Country, Three Populations: Trust in Police Among Migrants, Villagers and Urbanites in China. Social Science Research,2013(6):1737-1749.近年来,相关研究重心逐渐转至公众满意度、法律意识、公众与警察接触等公众感知和体验层面,公众满意度越高、法律意识越强,警察信任水平越高,学者对此基本达成共识;(6)参见宋小尊:《生活满意度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基于上海数据的实证分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吴乐:《公民法律意识对警察信任的影响——以上海数据为例》,《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而在不同社会情境中研究接触与信任之间的对称关系的结果存在差异。(7)参见苏娜:《警察信任及影响因素:国外研究与学术反思》,《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社区层面因素也对警察信任产生重要影响。社会资本理论是该层面研究的重要理论支撑,社区参与、社区环境和治安、社区关系等因素都作为警察信任的重要前因被广泛研究;(8)See Jackson J &Bradford B. Crime, Policing and Social Order: On the Expressive Nature of Public Confidence in Policing: Crime, Policing and Social Order.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2009(3); Sampson, Robert J, Bariusch, et al. Legal Cynicism and (Subcultural?) Tolerance of Deviance: The Neighborhood Context of Racial Differences. Law &Society Review,1998(4); Sun I, Hu R, Wong D, et al. One Country, Three Populations: Trust in Police Among Migrants, Villagers and Urbanites in China. Social Science Research,2013(6).此外,表现性关注(Expressive Concerns,如邻里的凝聚力等)和工具性关注(Instrumental Concerns,如对成为犯罪受害者的担心等)也是国外学者关注的重要维度。(9)参见胡荣:《中国人的政治效能感、政治参与和警察信任》,《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1期。总体来看,社区层面的警察信任研究视域更为宽泛,不仅局限于警察与公众两方主体。
社会层面的警察信任研究也十分丰富,社会资本、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变迁是不可忽视的研究视角。政治层面的警察信任研究也比较充分,一些学者将警察信任看作政治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参与、政治心理、政治效能感等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0)See Sun I, Hu R &Wu Y.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Trust in the Police in Urban China. Australian &New Zealand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2(1).张贤锡(Jang Hyunseok)等人对警察信任进行了跨国比较研究,研究得出民主水平越高,警察信任程度越高,该研究提供了全球视角。(11)See Jang H, Joo H-J &Zhao J. Determinants of Public Confidence in Police: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0(1).从警察自身的层面出发考察警察信任的影响因素,已有研究基于程序正义理论,围绕警察执法结果的有效性和执法过程的公正性两个维度,来探究公众对警察信任情况的内在机理。然而,国内基于程序正义理论的实证研究有待补充,且中国的警察信任主要影响因素是程序公正还是结果导向这一基础问题也有待深入探究。
在警察执法过程与结果方面,汤姆·泰勒(Tom Tyler)建立的程序正义理论对警察信任研究影响最为显著。泰勒将程序正义定义为“当权者为达到特定的结果或目的所采用的程序的公正性”,(12)See Tyler T 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6.该理论可用于回答“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为什么会和法律部门合作以及为什么会信任法律机构”等问题。(13)See Dai M, Frank J &Sun I. Procedural Justice During Police-Citizen Encounters: The Effects of Process-Based Policing on Citizen Compliance and Demeanor.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1(2).泰勒以因交通或轻微犯罪有过法院经历的人、有跟警察打交道经历的人等为对象,进行了系列研究,得出当民众对当权者的合法性做出总体判断时,与结果相比,他们更关心程序的公正性这一结论。(14)See Lind E A.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New York: Springer US,1989.具体而言,人们对警察的评价主要受到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在决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的程序(程序正义)影响,也受到他们是否从警察的服务中感知到公平分配(结果正义)的影响。感知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能够提升民众对警察的正向评价。(15)参见孙懿贤、吴瑜宁、胡荣、艾希礼k·法默、吴乐:《程序正义、合法性及公众与警察的合作:西方智慧是否适用中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并且即使结果对当事人不利,如果当事人感到程序是公正的,他们仍然对做决定的司法机构持肯定的态度。(16)See Tyler T R. Procedural Justice Research. Social Justice Research,1987(1).
泰勒之后,许多学者对程序正义理论做了进一步的验证及拓展。佩特诺斯特(Paternoster)等针对由于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而被警察找上门的男性当事人进行研究,发现那些感到警察的行为方式符合程序正义的当事人更愿意长期遵守国家的法律。(17)See Paternoster R, Brame R &Sherman B. Do Fair Procedures Matter? The Eff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on Spouse Assault. Law &Society Review,1997(1).尼根(Nagin)和特勒普(Telep)的研究也得出公众对程序公正的感知与对警察合法性的感知密切相关,并且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行为。(18)See Nagin D S &Telep C W. Procedural Justice and Legal Compliance. Criminology &Public Policy,2020(3).而戴孟岩等学者研究认为,警察的程序正义行为对公众行为虽有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对于不同的公众行为会产生不同的作用。(19)See Dai M, Frank J &Sun I. Procedural Justice During Police-Citizen Encounters: The Effects of Process-Based Policing on Citizen Compliance and Demeanor.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2011(2).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也逐渐成为指导警察部门实践工作的重要理论。
此外,也有一些从程序正义理论出发对中国警察信任进行的研究,如孙懿贤等人的研究证明了泰勒的程序正义理论在中国也具有适用性,(20)参见孙懿贤、吴瑜宁、胡荣、艾希礼k·法默、吴乐:《程序正义、合法性及公众与警察的合作:西方智慧是否适用中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他们研究发现中国人并不会认真区分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概念;(21)参见孙懿贤、胡荣、黄富强、何雪松、李紫媚、冯燕、吴乐:《城里人、乡下人、外来务工人与警察——有关中国警察信任的实证研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苏娜将警察信任分为警察程序公正信任和警务效能信任,并得出二者均对公众参与警民合作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22)参见苏娜:《社会资本对公众参与警民合作意愿的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然而,上述研究的重点在于探究影响警察信任的多种因素,而非针对程序正义理论与警察信任之间关系的深入讨论。当前,我国学界对于中国警察信任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程序公正还是执法结果这一问题的回答仍然存在争议,探索这一问题既有助于深入检验西方警察信任模型,丰富该模型的理论与实践,也有助于预测中国民众对警察的看法,(23)See Sun I, Han Z, Wu Y, et al. Trust in the Police in Rural China: a Comparison Between Villagers and Local Officials. 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9(4).为我国警民关系建设提供依据。此外,上述研究的样本主要来源于中国少部分省份和地区,样本量相对较少。因此,本研究以程序正义理论为基础,试图回答“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对中国警察信任的影响孰轻孰重”这一问题。本研究使用样本量更大的全国性调查数据(CSS2021)进行分析,以保障样本选择的科学性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结果导向主要指的是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能力和履行职能的效果,(24)参见吴乐:《居住区域、公共安全感与警察信任的实证研究——基于CSS 2017数据的分析》,《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国内外学者均对此进行过研究,并一致得出执法结果与警察信任呈正相关关系。如宋小尊认为公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越高、生活水平越好,越信任警察;(25)参见宋小尊:《生活满意度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基于上海数据的实证分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孙懿贤等也认为对安全感的感知和对犯罪的恐惧是警察信任和满意度的重要预测指标。(26)See Sun I, Hu R &Wu Y.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Trust in the Police in Urban China. Australian &New Zealand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2(1).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是警察的重要职责,当公众对警察执法结果认可度较高时,表示其安全感较强,有利于增进警察信任。据此提出假设一:对警察的执法结果评价越高的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越高。
程序公正则关注过程,诸多研究证明程序公正是警察信任的前因变量,其中腐败是违背程序公正的一种典型表现,大量研究共同表明警察腐败对警察信任有显著的消极影响。(27)参见李辉:《警察腐败感知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机理分析——以X市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See Anderson C. J &Tverdova Y. V. Corruption, Political Allegiances, and Attitudes Toward Government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03(1).托马森(Thomassen)研究了50个国家的警察腐败与警察信任问题,其研究指出相对于绩效结果,程序公正更显著地影响警察信任。(28)See Thomassen G. Corruption and Trust in the Police: A Cross-Country Stud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cing Studies,2013(2).此外,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来自公众对政府政策、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对待公众的行为的感知和评价;因此需要公安部门在整体的工作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警察个体在工作中遵纪守法、诚信有担当。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平等、依法、公正、礼貌地对待公众,有利于增进双方理解,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有利于促进警察信任。据此提出假设二:对警察执法的程序公正评价越高的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越高。
结果导向与程序公正,孰轻孰重?目前孙懿贤、胡荣等学者研究发现中国公众在警察信任上往往无法从实质上对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进行区分,并且对程序正义的感知更低。2013年秋季在中国东南部城市进行的一个研究中,孙懿贤等学者发现相较于程序正义,警察效能是合法性最有力的预测因素。(29)参见孙懿贤、胡荣、黄富强、何雪松、李紫媚、冯燕、吴乐:《城里人、乡下人、外来务工人与警察——有关中国警察信任的实证研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然而,以泰勒(Tyler)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更大。(30)See Sunshine J. &Tyler, T R. The Role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Legitimacy in Shaping Public Support for Policing. Law &Society Review,2003(3).斯托特兰(Stoutland)也认为在研究警察信任时,不能仅局限在警察维护公共安全的绩效和能力方面,应拓展到警察与公众接触时的态度及是否关心公众的想法和意见等,并认为对居民来说,尊重尤其重要。(31)See Stoutland S E. The Multiple Dimensions of Trust in Resident/Police Relations in Boston.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2001(3).随着警务实践的发展与中西方理论对话的展开,程序正义也逐渐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何军认为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逐渐脱离开正式的政治体系,而转向依赖警察对公众所做的沟通、说明、解释和说服,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32)参见何军:《危机与重构:风险社会视角下警民信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据此提出假设三:与执法结果相比,程序公正对于警察信任的影响更为显著。
此外,非常有必要了解不同群体和社会阶层对警察信任的差异情况,有助于进行针对性的警民信任建设,(33)参见苏娜:《警察信任及影响因素:国外研究与学术反思》,《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目前虽有少数学者在此方面进行过探索尝试,(34)参见李峰、梁爽:《谁更信任警察?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3—2017)的分析》,《犯罪研究》2020年第4期。但相关实证研究仍存在不足,且需进行更新,因此本文将进一步探究不同的社会群体有关警察执法结果和过程公正的评价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来源于202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该调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持。(35)本论文使用数据全部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202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该调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执行,项目主持人为陈光金、李炜。作者感谢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数据来源,本论文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2021年,该调查以概率抽样的入户访问方式,共获得样本10136个。在剔除问卷中相关指标存在缺失和不确定回答样本后,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有效样本为9527个。CSS大规模随机抽样数据覆盖了中国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研究样本具有代表性,提升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推广性;本文采用CSS2021年最新数据,更具有时效性。本研究使用统计软件STATA15.0进行数据分析。
1.因变量。本研究的因变量是警察信任,在CSS2021的调查问卷中所对应的问题为“请问,您信任下列机构吗?”其中包括对于公安部门的信任程度,并在答案选项中将信任程度分为“很不信任”“不太信任”“不好说”“比较信任”“非常信任”五个等级。此类研究一般是建立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数据中的警察信任程度赋值为1—5,分值越大,表示受访者的警察信任水平越高。但是,进行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的前提是通过平行性检验,检验的原假设为模型满足平行性,而本研究的检验结果为P<0.05,否定原假设,说明模型未通过平行性检验(尝试probit等连接函数仍旧不通过平行性检验)。因此,本文对原始数据中对于公安部门的信任程度进行重新编码,将其处理为二分类变量。将“很不信任”“不太信任”“不好说”重新编码为“不信任”,并记为0,“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重新编码为“信任”,并记为1。
2.自变量。本文的自变量为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在我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执法结果主要对应问卷中“您认为政府下列方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问题,其中包含受访者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评价,根据“很不好”“不太好”“不好说”“比较好”“非常好”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赋予1—5分,分值越大,表示受访者对该项工作的评价越高。此外,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在履行职能时应讲求文明规范、公平公正,因此,本研究通过问卷里“您觉得当前社会生活中以下方面的公平程度如何?”这一问题中受访者对“司法与执法”公平程度的评价对程序公正进行测量,答案包括“很不公平”“不太公平”“不好说”“比较公平”“非常公平”,分别赋予1—5分。本研究中的两个自变量均为序次型变量,为了便于分析和理解,我们将其视为连续型变量。
根据对以往文献的回顾和参考,本研究将人口统计学特征设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以及个人总收入。为了方便研究,对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做虚拟变量处理(男性为1,女性为0;汉族为1,少数民族为0;有配偶为1,无配偶为0;有宗教信仰为1,无宗教信仰为0;中共党员为1,非中共党员为0);将受教育程度分为“未上过学”“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包括初中、高中、中专、职高技校)、“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四类并赋值为1—4;将经济地位分为“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和“上层”,并分别赋值为1—5;按照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在2013年确定的年龄分段标准,将年龄分为“青年(18—44岁)”、“中年(45—59岁)”和“老年(60岁及以上)”,赋值为1—3(本研究采用的样本年龄分布为18—70岁);由于个人总收入在样本间的差异较大,本文进行了对数处理,以平滑数据。考虑到部分样本的个人总收入为0,我们将个人总收入的数值加1后再对数化处理。
依照上述的变量设置并结合实证研究的数据,本研究采取不同的统计分析方法,所获得的结果如下文。
从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样本中总体上对警察持信任态度的有7661人,占比80.41%;而总体持不信任态度的人有1866人,占19.59%。总体来看,国内公众对警察信任程度较高,这与其他学者得出的结论较为一致。(36)See Sun I, Hu R &Wu Y.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Trust in the Police in Urban China. Australian &New Zealand Journal of Criminology,2012(1).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的均值分别为3.81和4.14,说明国内公众对于警察的执法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评价都比较高。(见表1)
表1 样本与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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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探究执法结果与程序公正两个因素对于警察信任程度的影响,以及二者影响程度孰轻孰重,本研究首先对“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两个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并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的方法,建立三个模型,具体分析步骤如下:首先,在基准模型里只放入两个自变量(即执法结果与程序公正),得到模型一;其次,将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等控制变量放入模型中,得到模型二;最后,将控制变量和自变量同时放入模型,以分析两者共同作用时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得到模型三。(见表2)
表2 二元Logistic回归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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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一可以反映出被调查对象对于执法结果和程序公正的评价与警察信任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这两个变量对警察信任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0.001),也就是说,对警察的执法结果评价越高的公众,对警察信任的程度越高;越认为警察执法程序公正的公众,其警察信任程度也越高。这证实了假设一和假设二。
从模型二的结果可以看出:控制变量中,民族、政治面貌、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年龄这五个变量对警察信任有显著的影响。在其它变量保持不变时,汉族的警察信任水平显著低于少数民族(β<0);中共党员的警察信任水平显著高于非中共党员(β>0);受过高等教育群体的警察信任水平显著高于未上过学的群体(β>0);社会经济地位为中下层、中层和中上层群体的警察信任水平均显著高于下层群体(系数均大于0);中年和老年群体的警察信任水平均显著低于青年群体(系数均小于0)。
模型三为综合模型,将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同时引入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后,两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仍然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说明执法结果和程序公正两个因素与警察信任之间的显著影响关系具有较高的稳健性。同时,控制变量的引入影响了二者的效果,执法结果的回归系数由0.351增加到了0.362,而程序公正的系数则由0.861减少到了0.842。
本研究中,自变量“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均已进行标准化处理,因此通过直接比较回归系数能够有效对假设三进行检验。变量“程序公正”的系数为0.842,大于变量“执法结果”的系数0.362。也就是说,与执法结果相比,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更为显著,故证明假设三成立。
为探究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对警察执法结果和程序公正的评价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是否有差异,分别按照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民族、社会经济地位等对样本进行分组,并以分组二元logistic回归的方法进行分析,同时通过似无相关检验的方法来检验分组回归系数差异。(见表3)
表3 分组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
结果显示,按照不同人口统计学属性进行分组回归,执法结果与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仍然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除了社会经济地位为上层的群体),并且在每一分组内,程序公正的系数大于执法结果的系数,说明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见表3)
表4 分组回归系数差异检验结果
总体来说,相较于执法结果,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在不同群组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具体来说,分组回归结果表明,就执法结果而言,按照社会经济地位和受教育程度进行分组,内部群组差异较为明显。社会经济地位的分组回归结果显示,执法结果对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群组的警察信任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与经济地位处于下层、中下层、中层和中上层的社会群组相比,执法结果对经济地位处于上层的群组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受教育程度的分组回归结果显示,执法结果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组的警察信任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与未上过学和受过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群组相比,执法结果对受过高等教育的群组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与受过初等教育的群组相比,执法结果对受过中等教育的群组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见表4)
根据分组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民族和政治面貌的不同群组中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程序公正对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群组的警察信任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除上层地位),在不同的经济地位群组中,相对于中下层和中层群组,程序公正对经济地位处于中上层的群组的警察信任的影响作用更小。按照受教育程度的分组回归结果显示,程序公正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组的警察信任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群组进行比较,发现与未上过学、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群组相比,程序公正对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与初等教育群组相比,程序公正对受过中等教育的群体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大。在不同年龄群组中,程序公正对中年和老年的警察信任影响没有显著差别,但与青年群组相比,程序公正对中年和老年群组的警察信任的促进作用更小。此外,程序公正对男性的警察信任的正向影响程度显著高于女性;程序公正对无配偶的群组的警察信任的正向影响程度显著高于有配偶的群组;程序公正对汉族的警察信任的正向影响程度显著高于少数民族;程序公正对共产党员的警察信任的正向影响程度显著高于非共产党员。(见表4)
前文通过对程序公正与执法结果和警察信任之间关系的深入讨论,我们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为了验证这些结论的准确性和稳健性,本研究进行了两种稳健性检验。
一是在分析时,将因变量重新编码,检验上述主要结论是否依然成立。具体来说,在对因变量进行编码时,将“很不信任”“不太信任”重新编码为“不信任”,并记为0,“不好说”“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重新编码为“信任”,并记为1。二是不对因变量重新编码,采用OLS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两种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两个稳健性检验的结果表明,尽管控制变量与警察信任之间的关系有一定变化,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仍然成立:对警察的执法结果评价越高的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越高;对警察程序公正评价越高的公众,其警察信任程度也越高;与执法结果相比,程序公正对公众的警察信任程度影响更为显著。(见表5)
表5 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通过CSS2021的数据探究了公众有关执法结果和程序公正的评价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同时分析了中国警察信任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结果导向还是程序公正。基本结论为对警察的执法结果评价越高的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越高;越认为警察执法程序公正的公众,其警察信任程度也越高;与执法结果相比,程序公正对公众的警察信任程度影响更为显著。此外,相较于执法结果,程序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在不同群组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
程序正义理论是警察信任模型的基础理论,许多国外学者基于该模型对西方警察信任进行研究,结果大多表明相对于执法结果,程序公正对于警察信任的影响更强。本研究检验了基于程序正义理论的西方警察信任模型在中国的适用情况,拓展了警察信任模型的应用场景。此外,通过分组回归进一步厘清了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对中国警察信任影响的差异在不同群体中的具体情况。
上述研究发现也对发挥警察职能、化解警察信任危机、建立良性警民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一,警察部门要注重执法结果有效性的提升。一方面,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增强警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技术,精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第二,程序正义是构建警察部门合法性的必要保障,要增强警察队伍的法治化建设,同时关注公众对执法过程公正性的体验和反馈。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行使职权,恪守程序正义,审慎行使公共权力。在执法者之外,警察还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意味着公众对警察的评价既与警察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有关,也和与警察交往过程中的切身体验有关。因此,除了严格规范警察的执法过程,让公众能够感知和体会到警察群体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也十分重要。应注重加强公众参与,促进警民互动,有效增进双方理解。在制度设计层面,要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真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细化警务公开的范围,并做出明确规定;完善警务公开流程和环节的设计,避免使警务公开制度变成一纸空文。在舆论宣传层面,媒体的宣传和报道是公众获取警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真实、及时、客观地公开有关信息,有效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进而提升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第三,结果导向与程序公正之间的比较带来的启示是,警察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手段,不能只关注于结果导向、实用导向和短期导向,而应更加关注执法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将程序正义的理念内化于警察执法的行为之中,提升人民群众对警察执法过程的满意度。最后,程序公正和执法结果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警察信任影响各不相同,这也意味着警务部门应当更加注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有针对性地回应不同群体的公正关切,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升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
尽管本文对警察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究,但是也存在缺憾。一方面,受制于二手公开数据和问卷设置,本研究对于变量的测量较为简单,使用单一问题反映层次较高的变量,损失了一部分数据结果的精确性。另一方面,本研究根据前人研究经验将因变量数据处理成二分类变量。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解决了平行性检验不通过的问题,但难以比较警察信任各等级之间的关系,浪费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37)参见郑东桦、贾鼎、虞乔木:《社会公平对警察信任影响的实证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作为党和政府治国安邦的重要力量,警察这一群体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警察信任程度是社会民意对警察态度的体现,也是警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38)参见徐明杰:《民众生活满意度对警察信任感的影响——基于“网民社会意识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武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7期。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信任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政府的权威性,因此警察信任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众意识的觉醒,警察群体将面临更多新的考验,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警务工作绩效、更加注重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不断回应时代的需求,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