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洋,谭赛红,裴兆斌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高等教育法是调整高等教育及其管理关系,保障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对规范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和高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学起着重要作用,也为高等教育及其规章、政策、条例等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1]。在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中,以1999 年1 月1 日《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为节点,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1998 年新中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索期;第二阶段为1999 年至今的法律实践完善期。在此期间,学术界的文献研究对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法立足于纯文本的主观研究较多,定量、客观研究相对较少。因此,通过对高等教育法研究领域的发文量、发文机构、发文期刊、发文作者以及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分析,全面展示1992—2022 年间我国高等教育法研究的知识图谱。以定量数据分析的方法,更形象地反映我国高等教育法研究的现状、热点及趋势。
本研究的资料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为样本,检索时间截至2022 年4 月17 日。数据甄选的步骤:首先,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选用高级检索模式,进入“检索条件”界面并选定学术期刊模块,免去了对会议等其他文献剔除的繁杂工作;其次,在“手动输入检索条件框”中输入“高等教育法”为检索主题,并将文献发表时间范围设定为1992—2022 年;最后,为保障数据科学有效性,在文献来源类别中选择“北大核心”和“CSSCI”为限制条件,共得到733 篇高质量文献样本。
本文对中国知网中的样本文献采用了知识图谱——CiteSpace5.8.R3 数据可视化分析软件。自2005年CiteSpace 软件引入我国以来,科学知识图谱成为文献定量研究的新方法,在我国众多领域兴起并得到了长远发展[2]。CiteSpace 软件具有多元性、分时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其核心功能为通过对某些“知识域”的文本进行可视化的挖掘剖析,能够科学展示某一领域的科学历史发展及其研究热点、前沿和趋势情况[3]。基于此,运用此软件对我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科学可视化分析以了解本领域的研究现状及热点趋向。
发文量的时间分布可以观察某一领域的总体发展趋势。在1992—2022 年(详细时间为1992 年1 月1日—2022 年4 月17 日,截止检索期)中,按照年度发文量进行分析(如图1),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可以细分为循序渐进阶段、喷涌爆发阶段和稳定发展阶段。前期在1992—1997 年发文量相对较少,而后1998 年发文量首次突增到33 篇,在1999 年更是达到历史最高峰值71篇,2000 年发文量为31 篇。这与我国1998 年通过《高等教育法》,并在1999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密切相关,其后于2015 年和2018 年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改。2022年有7 篇相关文献,相对较少,这由于2022 年的检索时间截至4 月17 日,并非全年发文量,从时间节点上估计2022 年我国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可能会达到21篇的发文总量。因此,从发文量上来看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总体趋于稳定上升的态势,即表明学者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仍在持续。
图1 文献发文量分布图(1992—2022 年)
发文机构是某一领域研究的专门机关,有着良好的专业性、引领性。从研究高等教育法发文机构的时间长度来看(如图2),以东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国家高级行政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为代表,研究时间最长。从发文机构的研究学院类别来看,主要为法学院、经济学院、教育及教育科学学院,可见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教育领域与法律领域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起着引领作用。近年来,以北京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为代表进行了相关研究,但机构彼此之间相对独立,合作研究较少。
图2 发文机构前13 名知识图谱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发文期刊前10 名进行计量分析(见表1),其发文量为291 篇,几乎占总发文量(733篇)的2/5。在高等教育法研究中,发文量最高的期刊是《中国高等教育》,为49 篇。《中国高等教育》在2019 年刊发的《高等教育法治发展从制度性探索走向良法善治》一文中,对高等教育法制发展进行了阐述,提出要根据党对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来推进高等教育法治体系建设的思想指引[4]。发文量排名第二的期刊是《中国高教研究》,为42 篇。《中国高教研究》在2020 年刊发的《新中国成立70 年来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对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发展过程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发展方向[5]。从前10 名的发文期刊来看,期刊类别以“高教”命名为主,专业的法律期刊并未显示,对高等教育法的研究在法治领域尚有不足。
表1 “高等教育法”发文期刊统计表(排名前10)
从发文作者引用突现上看(如图3),首先以陈学飞和邢克超为代表,提出在集权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的差异下,就中央、地方和高校如何协调一致发展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在社会力量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经费来源上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提供了国外对照。[6-7]陈学飞系统描述了美国高教史上有深远影响的11 次关键性决策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具体的事件参考。[8]朱开轩通过对高等教育立法过程的阐述,肯定了高等教育法对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地位,并提出要注重高等教育执法的初步建议。[9]姚云认为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具有明显的资助效力,对落实我国教育经费渠道提供借鉴,并建议我国应逐步借鉴高等教育判例法制度优势用于实践,并在高等教育立法权上提出进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倡议。[10-12]
图3 发文作者前25 名引用突现知识图谱
其次,陈鹏针对高等学校对学生的部分处分权,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便维护受高等教育权的法律保障。[13]汪全胜从学位法律制度视角进行类型化分析,指出教育法体系中学位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学位法律制度的建议与意见。[14]吴文灵更进一步指出学位授予权应是高等学校的自治权,学位制度应该是大学自治在学位授予领域的必然要求。[15]张振元从教育修法一揽子计划的背景出发,一方面,指出高等教育法中对“本科、专科”分类混乱问题作出批驳,并建议修法匡正;另一方面,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评估阻碍高等教育发展问题,提出行政性教育评估应该被取消的建议。[16]湛中乐在评价2015 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得出高校的设立权并未完全下放给省级政府,学术委员会与其他权力机构职权(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确保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依然难以衡量的重要结论,[17]为我国高教法的研究提供一定的问题导向。
关键词知识图谱可以直观地呈现高等教育法研究的核心词汇及研究热点。首先,通过图4 可以直观地了解我国高等教育法高频关键词的分类情况。除了可以看到“高等教育”外,“依法治校、受教育权、依法治教、学术权力、立法、教育法典”等词也列其中。为了更直观显示其具体情况,通过进一步统计分析(如表2)得出排名前44 位的高频关键词排序表。高频关键词出现总频次为550 次,其中频率为10 次以上的关键词有“高等教育、启示、国际实践、依法治教、教育法典”等19 项。初步表现出在高等教育法的研究中,常常把高教法与依法治教、高教法的体系化、教育法典化、大学自主办学权与大学章程以及高教法与其他国家高教法律进行比较借鉴。
表2 “高等教育法”44 个高频关键词排序(频次出现4 次及以上)
图4 高频关键词知识图谱
通过上述可视化进程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展现了高等教育法研究领域内的研究趋向,尤其是通过关键词知识图谱展示了研究类别间的关联。总结来看,我国高等教育法文献研究热点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关于依法治校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的研究,主要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法人与法人化、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等热点话题。1998 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便取得了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成立起就享有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一民法领域中法人资格的认可并不能解决高校成长中的问题。当前,我国对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看法不一,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说、公法人说、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说、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第三部门说、公务法人说等不同观点[18]。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在起初是法理基础的定位上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但近年来对公立高校事业单位法人身份争议的声音不断,主要由于公立学校不仅只有民事主体资格,也有法律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19]。李牧认为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办学方式存在差别,对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法律定位应采取区分原则,把公立高校定位于公法人,民办高校定位于私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自主权。[20]从高等学校与相对主体关系上看,主要包括高校与学生、教师、政府等之间的关系。在不同主体的交互联系中,根据不同事由,产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甚至上升为刑事法律关系等。
第二,关于高等教育法治下,高校自主办学权与法律保障研究,包括大学自治、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学术权力、大学章程、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等关键词。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目标而独立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1]。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定条件下,祁占勇认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要依法调整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是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22]湛中乐认为在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形式下,落实高校的自主办学权,既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实现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等学术权力的保障,[23]并从完善大学章程的建设、现代大学法律制度建设、学术委员会制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23]。
第三,关于高等教育法律改革研究,包括立法、改革、修法、教育法典化、体系化等关键词。高等教育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照一定的权限和相应的程序,运用一定立法技术,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高等教育法律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立法经历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探索期和高等教育法治实践完善期,高等教育法治理念得以深入人心,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教育法》为核心,《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其他有关高等教育的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教育规章协同运行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戴妍、陈佳薇以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变迁为视角进行了细致的回溯总结,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理念逐渐人本化、立法内容较拓展化、立法程序更合法化、立法体制更健全化的趋势。[24]汪华、孙霄兵从高等教育法律整体的逻辑起点出发,认为高等教育法律在法治实践中形成了高等教育和学位管理二元分离的现象,提出应当从法典化、类别化、一元化等方面完善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25]湛中乐立足于教育法典化视角认为将学位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并入高等教育法,使之成为一个整体。[26]
第四,关于高等教育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包括教育法治、教育公平、教育平等、国家义务、权力实现、教育行政、司法案件、司法完善、制度完善等关键词。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6 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我国学术界围绕受高等教育权的理论研究包括受高等教育权的特点、受高等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高等教育公平等方面。例如,在教育领域中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为基本框架的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但由于救济制度偏重于外部救济而忽视高等教育本身的学术性和自主性,不利于教育救济制度落到实效[27]。此外,从我国高等教育法研究领域的司法案例上看,在高校内部关系上主要有高校对学生“开除学籍、退学、学位授予权与学位撤销行为”引发的争议相对较多,使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成为热点问题。
通过对1992 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研究成果上整体表现为上升态势,可以看出,中国高等教育法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效,且研究热点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研究、高校自主办学权与法律保障研究、高等教育法律改革研究、高等教育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四大类,这些研究共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治体系,推动了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共现知识图谱的分析发现:中国高等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多,案例研究少;教育期刊发表多,法学期刊发表少;法制研究多,法治研究少。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法研究还需要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规范和研究目的等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从研究内容上看,应强化高等教育法的体系研究。首先,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逐一排查,修正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条,删除或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其次,以《宪法》和《教育法》为核心,从教育法律体系整体视角审视高等教育法体系的修改和完善,摒除重复条文,把新时期中央与地方实践的理论创新成果、创新经验、创新制度并入新的法律规定。最后,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典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高等教育法体系研究,基于教育立法的整体框架下把握研究的整体方向,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系立法完善的新思路。
从研究规范上看,应巩固高等教育法立法价值的研究。如今文献研究将目光聚焦在高等教育立法结构和立法技术上,立法体例和语言表达的研究固然重要,但作为高等教育法灵魂的立法价值研究更不可忽视。我国高等教育法不仅具有自由、平等、公正、秩序、人权、正义与效率等法律的一般价值,还兼备公共性、教育性、社会性、服务性等特殊价值,亟待探讨和思考纳入终身学习、以人为本、学生主体的育人理念,深化对高等教育立法的价值选择与教育法律体系统一。
从研究主体上看,应加强法学本位对高等教育法问题的研究。当下,研究者往往从高等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文本理论研究,经常受到教育学理论定式思维的牵制,在研究高等教育法律问题时与专业法律人逻辑颇有差距,迫切需要专业法律队伍对高等教育法律进行深入研究。一方面,要形成以法学专家代表为基点,使学者彼此之间加强交流合作,达成法学界重视对高等教育法领域研究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须回归高校法学院的人才培养,重新审视高等教育法体系的学科地位,鼓励法律专业学生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进行相关研究。
从研究目的上看,应重视高等教育法的执法监督研究。首先,明确高等教育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以及完善高等教育法的司法制度和监督机制。其次,高等教育法研究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做到整体规划,使监督、分责、惩处这三种制度相互弥补、相互制约,从而形成连续一体的高等教育执法制度。最后,在保证监督行为有效性和执法行为连贯性的同时,为高等教育法治化畅通道路,共同维护高等教育法律的权威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