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燕 张洪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创作者息息相关,与文学事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本文旨在提高广大创作者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和全社会对文字著作权的重视,使读者充分认识到版权在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方面的特殊作用。
——题记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保护知识产权,就得像嘉兴警方这样。”2023年3月中旬的一天,著名学者易中天的微信公众号发了篇长文,专门致谢浙江嘉兴警方。
人们不禁好奇地问: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石激起千层浪,还是在“3·15”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感兴趣的网友立即手动点进新闻链接,看后仍不过瘾,又通过关键词搜索,继而雪片式的新闻报道,还原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
原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破获一起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个普通群众的举报电话说起。
2022年12月18日,嘉兴南湖区“扫黄打非”办突然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盗版《曹操》等畅销新书。接报后,嘉兴市与南湖区两级“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代号“12·28”专案。历经60余日缜密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盗版图书的书商、印刷厂、电商销售团队等人员信息及犯罪网络架构。
2023年3月1日至3日,嘉兴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侦查中心等部门会同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110余名警力,赴4省6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捣毁非法印刷厂2家,仓储、销售非法侵权复制品窝点10处,查扣侵权复制品成品多达72万余册,成功摧毁了多条制售盗版书籍的黑色产业链。3月14日上午,南湖警方公开通报“12·28”特大侵犯著作权案,易中天也出现在新闻发布现场。据悉,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大家不禁好奇,著名学者易中天的《曹操》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呢?
这本书以《三国志》、《后汉书》等正史史料为依据,进行文学想象与艺术虚构,用三卷本、77万字的浩大篇幅,塑造了以曹操为代表的汉末历史人物群像,讲述了自汉灵帝中平六年至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共31年间的风云激荡和历史变迁。在这部小说里,作者于历史故事中加入了自己不一样的理解和想象,把故事场景描绘得与大家先前认知的不太一样。例如:在赤壁之战中,曹操见吴军着火的艨冲闯进自己军寨时,他冷静地传令加一把火把自己的船烧了,然后弃船逃离,让周瑜大军无法越过火阵继续追赶。曹操的兵败,好似也不像人们印象中那么狼狈不堪。
2022年,山东文艺出版社受权出版了这部长篇历史小说。有读者评论道:从这本书里,你会看到一个不太一样的曹操,甚至有点儿颠覆人们原先心目中的奸雄形象……
因为作者易中天的人气,这本书在抖音首发当天,90分钟就卖出了逾14万册,码洋达到近800万元。
如此畅销的图书,自然容易被盗版者盯上。然而,在警方主动找上正版图书出品方,要求其配合打击盗版时,工作人员接到电话的一刻,竟以为自己遇上了电信诈骗——对于出品方来说,畅销书盗版的情况从来都在预料之中,只能祈求不要因此带来太大的损失。
就连易中天本人听到工作人员说起此事,都连连感叹:“打击盗版,哪那么简单。”在核实确有此事之后,他又发出感慨:“苦盗版久矣。”
早在2006年,易中天的《品三国》在梅地亚中心拍卖完版权不出一个月,署名“易中天著”的《品三国》就出现在了市面上。此时,正版书还没交全稿。也就是说,那些打着著名学者易中天名号出现在街角小书店和地摊等处的所谓《品三国》,根本连内容都是伪造的。不明就里的读者买到这样的书,不说书页劣质,读起来更是前言不搭后语,读后大呼上当。
盗版书通常没有经过严格三审三校,错别字、用词不当、句子不连贯等问题非常普遍。更有甚者直接印刷已过时或者错误的内容,读者买书时难以分辨,极易造成误导,影响阅读感受。
另一方面,盗版书商为了增加利润,降低成本,常常采用不合格的纸张、油墨和胶水等。这些不合格生产材料常常含有超标的铅等重金属元素,容易通过孩子的手口接触进入人体,对幼童健康构成威胁。
“假书都能造,盗版就更是不在话下。那时的地摊上,乌泱乌泱都是。”易中天表示,自己也很是无奈。
那些年还有许多专卖盗版书的移动游摊,尤其擅长以低价招揽买主。一本正版书售价为30元,在他们那里仅卖10元,任意三本书一起买还有折扣不等的优惠。而这样的游摊跟前,往往人群聚集,买者甚众。
事实上,从2011年1月10日起,销售盗版书籍等行为已视为非法发行他人作品,数额达到入罪标准的,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购买盗版书只是为了自己阅读,这种情况并不构成侵权,也不会违法。因为著作权法的内容里并没有“阅读权”这一项,来阻止你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接触并阅读该书籍。也就是说,你只是阅读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未侵犯到他的权利,也就不算违法。但是,如果你把买来的盗版书转借、出租或转售出去就可能违法了。
易中天在媒体面前还透露过更为可笑的事:有关部门为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会在书的封底印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案保护图书·严禁盗版”字样。而盗版书上,也赫然印着这一行字。
面对无处不在的盗版,易中天感慨:“靠我们自己是不行的,教读者如何识别也很困难。只能靠警方动真格。”
参加“嘉兴南湖‘12·28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侦破座谈会”,是易中天为浙江警方点赞和致谢的特殊方式。
在库房里,他亲眼看到被查扣的盗版书堆积如山,据说得用10辆13米长的货车来拉,单单盗版的新书《曹操》就有很多种。
“警方摧毁了多条制售盗版书的黑色产业链,为今后进一步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易中天说。
盗版图书猖獗,不仅严重侵犯作者权益,损害出版发行企业的利益,更是伤害了民族的精神创造力。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而以盗版为代表的诸多违法侵权行为则是民族创造力衰竭的祸因。随着“12·28”特大侵犯著作权案的告破,公众既为警方的雷霆出击点赞,也欣慰地看到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决心。
1982年,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凭借长篇小说《百年孤独》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1990年10月,时年63岁的马尔克斯在代理人卡门·巴尔塞伊斯女士的陪同下访问中国,一路所见所闻,让一直对中国文化非常向往的这位异国大作家颇感新鲜;中国同行及读者的热情欢迎,也令他倍感欣喜。然而,眼前突然出现的一幕,却让一分钟前还兴致盎然的马尔克斯表情瞬间变换,他由惊诧到愤怒,接着发誓:再也不来中国。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街边的一家书店,谈笑风生的马尔克斯刚进门,便在书架上看到了自己的获奖作品《百年孤独》。是的,整整一排崭新的《百年孤独》,带着油墨未干的芳香气息,整齐地摆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上。其间有热情的读者现场买下其中几本,站在一旁,准备寻觅合适时机,请这位诺奖作家签名。是呀,自己的作品出现在异国的书店里,“书粉”环绕周围,对一个写作者来说,确实是值得高兴的事。谁也没有想到,见到书架上这一整排崭新的《百年孤独》,作者马尔克斯的脸却立马阴沉了下来——因为,他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中国出版商翻译、出版、发行他的作品。换句话说,这一整排装帧精美的中文版《百年孤独》,竟然是不折不扣的侵权书。
《百年孤独》拥有极大的魅力,可以说是当代文坛最具阅读价值的书籍之一,誉满全球。虽然当时马尔克斯还未授权中国出版商出版他的作品,但中国的万千读者早已对这部传世经典翘首以盼。1982年,马尔克斯获诺贝尔文学奖,从此更加名声大噪。世界各地文人墨客纷纷邀请马尔克斯前往他们国家。在这些国家中,马尔克斯最向往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度始终吸引着他。
1967年5月,马尔克斯的《百年孤独》(第一版)面世(左),直到近半个世纪后的2011年,中文版《百年孤独》(右)才正式出版
直到1990年,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邀请马尔克斯访问日本。钱钟书一看这是个绝好的机会,随即邀请马尔克斯访问中国,马尔克斯欣然同意。马尔克斯一下飞机,以钱钟书为代表的中国作家们向他致以最親切的问候,这让马尔克斯十分感动。在上海,马尔克斯受到了热烈欢迎,人们追着他签名、拍照。马尔克斯微笑着面对镜头挥手,中国在他心里留下了美好印象。之后,马尔克斯一行人专程前往北京。抵京后,钱钟书又带着他领略首都的风土人情,却在参观过程中意外发生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快的插曲。
马尔克斯看到自己的作品被盗版,却也无可奈何,因为那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正式颁布施行。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9月7日,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此前,我国既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因此,中外双方互不承担保护对方作品版权的法律义务。
随后,马尔克斯参加了中国文学界举办的座谈会,余怒未消的他愤愤地说:“就是烧了,也不会让中国再出版我的任何作品!”会议结束,马尔克斯提前结束了中国之行,其后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许多中国出版商请求得到马尔克斯的授权,都遭到拒绝。就连中国寄来的信,他都会当废纸全部扔掉。
直到2008年,一个年轻的民营出版商打动了马尔克斯。这个年轻人每年都会给马尔克斯的代理人写信,虽然始终石沉大海。这一年,他写了这样一封信,终于让马尔克斯看了一眼。信里写道:“正如您向您的偶像海明威致敬一样,我们中国读者也向您致敬,如果您能感受到的话,请像海明威一样回复我们‘你好,朋友。”
这封信深深打动了马尔克斯。此时的马尔克斯年事已高,一些执念早已放下。从这封信的字里行间,以及这些年的耳闻目睹,他也确实感受到中国读者对他作品的真诚喜爱。最终马尔克斯宣布,同意中国出版他的作品。很快,国内掀起了一股“马尔克斯图书热”,书店里马尔克斯的正版作品很快就被抢购一空,尤其是他的《百年孤独》,在中国广泛传播、影响巨大。
《百年孤独》这部小说,直接影响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成长起来的一批作家,他们迷恋这部小说,以至于他们在创作中,时常会把《百年孤独》里的故事结构,以及那种魔幻现实主义的表现手法,不知不觉地运用到自己的作品中。因此,在那些年出版的优秀作品中,几乎都能发现《百年孤独》的影子。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莫言坦陈,马尔克斯是对他影响最大的十位诺奖作家之一,称赞《百年孤独》具有惊世骇俗的艺术力量和思想力量。他第一次读到这本书大概是在1984年,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太好看了,被吸引到怕是没法活了,所以对我的影响真的是很大。”
马尔克斯作为一代文学巨匠,对自己的作品遭到盗版自然会心存芥蒂,但他能放下成见聆听中国读者的声音,也定然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从马尔克斯访华期间出现的这段插曲,也足以看出著作权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1年才正式施行,但“著作权”这一概念却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中国封建时代便已有萌芽。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著作权”这一概念的诞生,源于古代印刷术的发明和普及。
史料表明,我国唐朝就开始对民间私刻图书的行为进行打击。据《旧唐书》记载,唐朝后期民间多私自印制历书。在四川、淮南等地,官方历书尚未颁布,私印者已大量贩卖于市,故朝廷专门下令予以禁止。
南宋时期已出现了刻印在纪传体史书《东都事略》中“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的牌记,可谓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雏形。如果进行现代文翻译,这其实就相当于今天常见的一句话——“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几百年后,在《辛丑条约》签订的背景下,清政府于1903年10月与美国签订了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为了履行条约中的义务,清政府在1910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分五章、55条对著作权的权利期限、义务、限制等作了规定。当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在当时产生什么实际意义。此后,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曾分别在1915年和1928年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但也并未在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社会状态下得到有效实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虽然并未颁布著作权法,但通过政府出台的规定对著作权进行了初步的原则性保护,包括禁止翻版、抄袭,规定稿酬应与作者协商等等。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重新步入正轨,专利法、商标法相继颁布实施,著作权法的立法也随之被提上日程。
事实上,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有关文艺创作或著作权的法律条款已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可以窥见。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而言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但这些条款仅仅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概述或原则性描述,远远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则直接影响了中国著作权法立法。”当年的亲历者如是说。
著作权法立法工作的启动直接缘于中美贸易协定的洽谈和签署。1978年12月,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发布。1979年1月,中美双方在美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这份协议涉及互相保护版权的问题。美方在同年3月双方商谈贸易协定时再次提出版权保护问题。
据亲历者回忆,以这份协议中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为契机,国家出版局1979年4月向国务院递交请示报告,呈送了关于起草版权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并逐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报告,随后获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著作权法立法工作由此终于被提上日程。
著作权法的制订过程并不顺利。《检察日报》的通讯文章《著作权法:在争辩中前行》曾详细地描述了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據说,最初有一些意见甚至认为,“版权保护是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争名争利”的。不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毕竟是大势所趋,这类声音很快就消失了。
著作权法草案于1986年5月由1985年成立的国家版权局上报国务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对于著作权法立法而言,真正的挑战竟然来自科技界——有科技界人士认为,著作权法会给使用外国科技书刊带来不便,势必造成巨额外汇支出。
纵观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演进过程,技术创新一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技术创新不断拓展着版权运营的广度和深度,使内容产业日益繁盛;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不断削弱着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故版权保护制度又需要进行适应性的变革。所以,时至今日外国科技书刊的合法使用,并未让当初那些忧心忡忡的科技界人士感到分外为难。
经历这般曲折,1988年,经国务院法制局邀请、有关部委同志论证后,著作权法立法工作才得以继续。
自1989年12月开始,著作权法草案历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其间反复磋商、修改。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终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从封建时代的著作权意识萌芽,到清末民初的著作权法立法尝试,再到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跨越了上千年。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民事法律日趋完备。
从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到2001年第一次修订,之间整整十年,发生了许多值得记录的故事。
于露算得上是中国最早的一批“网络作家”。她出生于1979年,念大学的时候,随着QQ的普及,信息网络时代火热到来,从小就爱好写作的于露很愿意尝试并接纳新生事物。
刚念大一,于露就在学校的机房里,用最老式的台式电脑注册了自己的QQ账号,先是在“空间”里写东西,几年之后又率先玩起了新浪博客。这些新兴网络平台让于露深刻感受挥毫笔墨的快乐,“与既往在纸质报刊发表作品不同,网络让写作者第一时间就能与自己的读者互动,看看文后紧随的那些有趣评论,全身上下一下子就有了那种一条道儿走到黑的勇气。”
从前,于露在报纸上发表“豆腐块”,只能在脑子里幻想着读到这篇美文的读者们的种种反应;现在,博客文章后面的上百条评论,立马就让她感觉到大家的关注与鼓励。于露天天“更博”,日更文章大约一千五百字上下,主题各异。通过撰写博客,于露在与博友的互动中渐渐掌握了“选取题材”的技巧。
一次,于露用随笔的形式兴致勃勃地分享了自己的某次长途旅行,她写得细腻生动,谁知评论区竟然很是寥落,有个博友留言:“这种旅行随记太常见啦,随便一本时尚杂志都有。大家就喜欢看你写故事呢!”后来,又有人建议她写“大体量小说”,只可惜博客这样的平台并不适宜过长的小说连载。同时,随着生活中发生的种种变故,她的素材越积越多,于露特别想动笔写下自己的亲身经历,便开始在网上寻找更适合摆放“长文”的地方。
2000年初,于露注册成为国内最早一批网络社区会员。2000年夏天,于露在社区的情感论坛连载了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创作的自传体小说,小说计划创作50万字,每天连载约六七千字。那时于露还没有成为网络平台签约作家,并没有每天必须码字多少的“死规定”,她之所以能坚持写下去,一方面源于自己内心深处迸发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这部小说连载期间曾受到论坛网友的热烈追捧。网友对她笔下的故事翘首以盼,每天只要一更新,不多时就有数百条评论,大部分是对文本的赞赏和期待,还有一些是热心人对于故事发展的建议;偶尔有事断更,评论区就有许多催更信息:“楼主,等着你继续修楼呢”,“且听下回分解,下回得等多久呀”……
于露记得,为了与读者们互动,她要求自己“非必要不断更”。2000年冬天,于露被突然而至的流感袭击,高烧39度,难受得连头都抬不起。即使这样,于露也坚持拖着病体到宿舍楼下的学生网吧去更新,在那里一坐就是三个来小时,硬是拼命“更”了五千字。别说生病,就算期末考试前一天,于露在捧着笔记本死记硬背的同时,也冒着“挂科”的风险,想方设法挤出一个小时进行创作。
2000年,“出书”还是一件对写作者来说了不得的大事,于露的计划便是全部完结后出版这部小说。因为于露的连载已在网络社区出了名,一家知名出版社对她抛出了橄榄枝。网络是新兴事物,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保护,当时著作权法还没有相关法条予以明确规定。当网络社区将于露的作品升级为VIP付费阅读时,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于露每一次的网络连载都特意注明:此系原创作品,严禁抄袭,转载敬请与作者联系。作为一名中文系在校大学生,于露并不通晓法律条文,特意注明的这几句话,也是效仿电影录像带里开始播放便会出现的两句提示:版权所有,翻录必究。
“当时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在网上结束全文连载后,这个长篇小说能出版并成为脍炙人口的畅销书。”可事与愿违,在小说还差四分之一完结时,之前连载的文本已经流传全网,甚至被收录到知名阅读网站。这一切,于露当时并不知情,因为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她联系,当然,她也没有因此得到过一分钱。无论是谁,都可以通过网上的搜索引擎在不同网站找到并免费阅读于露的作品。甚至,有的网站连作者名字都未曾出现。
之后不久,出版社找到于露,委婉地提出中止未来的合作,因为“大家在网上都差不多把这本书读完了”。网络社区负责人也就“泄密”的问题与于露起了纠纷,平台怀疑于露私自与他人分享作品文本,而于露有冤难辩。可是,没人对于露的种种损失负责。
气愤难平的于露找到律师,但律师对于她所遭遇的侵害只能说声“很遗憾”,因为“没有适用于网络作品保护的法律条款”。郁闷无比的她在博客上发出千字长文讲述自己的遭遇,不禁感叹:“网络作品也是作者辛苦创作的结晶,难道就不应该和纸质图书一样得到保护吗?”并在文章的结尾大声疾呼著作权法的修订,“请一定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益这块内容加进去,它真的十分重要!”
于露的遭遇,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之前的十年间,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记忆中,那些年顺风而长的网络上,一篇爆火的小说常常可以在不同的网站读到,或者片段或者全文,有时甚至无法判断出它的原发之处在哪儿。这样的情况,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原创平台,还有辛苦创作却白白被“收割”的作者。
2022年春天,知名小说家陈风邀请笔者到成都市郊一处公园湖边茶楼喝茶聊天。他说起自己三十年的创作经历,也顺道提起了自己的处女作。他讲起这部处女作时满怀激情,似乎回到了一路曲折却满目精彩的青春时代。
笔者坐在一旁静静听着,被陈风的情绪感染,却无法与他互动共鸣。因为,笔者并不熟悉他的处女作——那部作品显然不是他的成名作,只记得电影频道曾经播放过由陈风处女作改编的电影,片名与小说同名。可惜那部影片从未上过院线,只是早期的数字电影。看到同名电影是两年前的事,当时笔者匆匆看了几分钟就换了台,只觉得这部数字电影制作比较粗糙。
待陈风一口气绘声绘色讲完,笔者感叹说,这么好的作品,可惜很多人都没有读到过!
陈风长叹一口气,说出这部处女作所背负的遗憾。
多年前,陈风与一家大型出版社签约时还未成名。他还记得,自己心心念念想要出版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在1999年的那个春日突然有了好消息。
在此之前,他抱着花了三年时间创作的一大沓书稿先后跑了五六家大大小小的出版社,得到的或者是硬邦邦的回绝:“不行,你这个作品不精彩、没有可读性,读者们不会喜欢的。”“你这个写得太中规中矩,我们主打的是有市场需求的畅销书。”或者是婉言谢绝:“作品不错,但今明两年我们的出版计划已经满额,你再到别处去打听打听。”
甚至有出版社让他自费出书,但这个建议陈风是断断不会答应的,因为他的本意绝不仅仅为了出版,他是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更多人看见;何况,彼时陈风没有固定工作,他也需要出书带来的收入。但前者与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重要——這也成为陈风的处女作最后背负遗憾的重要原因。
那天下午给陈风打电话的是一家知名省级出版社的编辑,两个多月前,陈风鼓起勇气去了一趟,文艺编辑室的一个小姑娘让他把沉甸甸的书稿放在办公室进门处的黑色桌子上——黑色桌子上已堆满了各种书稿。“你回去等通知吧!”小姑娘对他说。
陈风并没有抱多大希望,他觉得,这些书稿最终都会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这个出版社在业界很有实力,多次问鼎国家级出版奖和图书奖,所青睐的也大多是知名作家,像他这样刚踏上写作之路的年轻人只能投石问路。
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的处女作竟然被选中了。兴奋之余,他还是隐约感觉有些不大对劲。与陈风直接联系的是出版社文艺编辑室的副主任,电话里,副主任告诉陈风,像他这样的新作者,能够不花一分钱出书已经是非常幸运了,为了长远的发展,建议陈风不要计较眼前的一点儿得失。或许是寻找出版方的过程太过艰辛,也或许是出于对大型出版社的信任,陈风不知不觉放下了许多原本的坚持。
两周后,陈风与这家出版社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
笔者提出想看一下这份合同,陈风欣然答应。第二天,陈风通过微信给笔者发了一组图片——这是一份五页纸的出版合同,签约日期为1999年5月。
当年,这部足足50多万字、浸透作者心血与期待的长篇小说,在出版社一次性支付了不到2000元后择期出版,且合同约定:重印收入与作者无关,影视改编转让费用由出版社视情分配。合同末尾特别注明,出版社享有整整十年的“专有出版权”。
原本,陈风还指望“影视化”能为这部小说带来新的希望,可在签约出版的头两年,这本书在出版社无人问津,不要说“影视化”,就连重印也没有过。
直到2007年,该作品出版合同只剩两年就到期了,这时,陈风已经是国内知名的青年小说家,多部小说被改编为热播影视剧,一年的版税收入十分可观。可他心心念念的处女作依然紧紧地拴在出版社里。陈风出名后,出版社抓住这个契机,重印了将近两万册图书,同时与有关影视公司达成协议,准备转让改编权。
“两万册重印的收益,按原先的合同规定,与我没有半毛钱关系,而影视改编转让费用也只分了我个零头。因为前期的不重视,这本书在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十年间,不仅没有得到一个省级以上奖项,更没有大的社会影响,甚至没有几个读者知道我的这本书。至于影视化,也是出版社谈了一个没有什么实力的影视公司,拍出的电影质量也不好。”陈风说。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其初始权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依法流转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三方专有或非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陈风的处女作遭遇不幸,是由当时历史条件下著作权法规定尚不完备造成的。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要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这次修订幅度较大——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首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重要权项,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设定法定赔偿额和诉前禁令等。第一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调整我国入世后版权的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
网络作家于露有幸成为这次修订的受益者。
2001年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则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第一个情形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据此,于露将几个未经她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的网站及论坛告上法庭,依法获得近十万元赔偿。这件事当时被许多媒体关注、报道,今天来看,这样的事情实属寻常,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新闻不断发酵,有好几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帮助于露打官司,也有侵权的阅读平台主动与她联系,在取得她谅解的基础上,向她支付了应得稿费及赔偿款共计三万余元。
虽然于露前前后后追回十来万元,打官司的过程也很艰辛,但在于露看来,这一切却有着特别的意义。从此,網络作家的作品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他们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原创作品的生产中。
当法院执行的第一笔赔偿金到位后,于露特意组织了饭局,把她熟识的一群网络作家邀到一起,在2002年的冬至日这天,于好吃街拐角的火锅大排档里,十来个平日辛苦码字的年轻人围坐一圈。热气腾腾的一大锅羊肉散发着诱人的香味,大家吃着羊肉喝着羊汤,共同分享了于露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原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故事。
“那一晚,几碗羊汤下肚,大家的身体是热的,心也是热的。”于露说。
1998年,我国的门户网站兴起,进入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时代。其后的高速发展是从2001年开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新增的一种著作权类型。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定义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第八条的“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之前,作家作品因网络传播侵权而诉诸法律维权时,在著作权法中都找不出合适的权利名称。所以,1999年5月,王蒙、张洁等六位著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胜诉。这起“中国网络版权维权第一案”,为推动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立下了汗马功劳,对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当时,曾经在一个国家级版权保护机构担任法律部处长的汤律师代理六位作家的诉讼。他认为,虽然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传输”的字样,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因网上传播而造成的侵权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却无法推导出这种行为就不受著作权法规范的结论。相反,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是穷尽式的,实际上,作品网络传播可以看成是作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在法律上它完全可以被涵盖于法律条款中所涉及的“等方式”之中。
被告在网上登载原告依法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也正是这一“兜底条款”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认可了汤律师的意见,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正是在2001年以后,信息网络传播权逐渐成为著作权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与此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成为最为常见的侵害著作权的形态之一。
要界定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提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这样表述“提供”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也就是说,被认定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的,应该包含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上传到网络服务器;
第二,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原告A公司享有某火爆电视连续剧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它将涉案作品非独家授权给D网使用,但被告B公司开发的“C影视”App提供针对该作品的深层链接行为,而该链接指向的却是经过正版授权的D网。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经营的“C影视”App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且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B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A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服务器标准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最为契合。具体而言,著作权法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决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是一种对作品的传输行为,且该传输行为足以使用户获得该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可能涉及的各种行为中,只有初始上传行为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指向的是初始上传行为。
初始上传行为是网络传播过程中一切其他行为的基础及根源,如果初始上传行为不存在,则其他行为都将成为无源之水,信息传播过程亦将不复存在。该初始上传行为指向的是每一个独立的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初始上传行为。因任何上传行为都应该以作品的存储为前提,未被存储的作品不能在网络中传播。而该存储介质即为服务器标准中所称“服务器”,所以,服务器标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最具合理性。依据服务器标准,被诉行为仍为链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这个案例生动表明,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到底是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采用实质性替代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其他标准,仍有不同观点。因此,对于著作权人,必须在用权、维权过程中采用合适的策略,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权利价值,并能针对侵权行为获得有效的赔偿。而对于作品的使用者,必须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防范意识,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陷入侵权纠纷。
2010年2月26日,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仅仅修改了“一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变成该条的后半句。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内容。
相较于著作权法的制定和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可以算是一次“小修”。
见微知著。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书商田经理一直在做出版生意,他头脑灵活、人脉广泛且很有手腕。戴着一副窄框眼镜的田经理,时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是“流水不腐”。其时,刚刚步入中年的他,像不断线的流水一般,四处奔忙流动,不知疲惫的步履遍及全国东西南北,从各地想方设法搞来各种书号,然后提高价格卖给急需出书的文学爱好者、高校师生,一个书号售价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因为渠道来源复杂,其中也有不少是在国家新闻出版官网无法查询的假书号。对“淘号人”田经理来说,一大堆“货真价实”的书号里掺杂那么两三个假书号,这样的“出错频率”似乎在所难免。
有熟人带着朋友上门,找田经理帮忙出书。落实起来效率自然很高,却在新书首发式上意外被人发现书号存在问题。于是,出书人跑到田经理那里又哭又闹,嚷嚷着要他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一万多元的“出书费”以及她在新书首发式上丢人现眼的“精神及名誉损失费”,两项赔偿加起来得近十万元。
那间装修得颇为风雅的办公室里,见过各种世面的田经理跷着二郎腿,坐在对面沙发上,静静地看着这个怀抱作家梦的中年女人歇斯底里。
“王女士,我非常同情并理解你,但你要知道,遇到假书号,我也同样蒙受损失。所以,我唯一能做的,是帮你再出一本书,这次保证是真书号。”田经理说得慢条斯理。
田经理知道,这是眼下解决这件事的唯一途径,而那女人即使再气愤也告不了“官”,一则“上头”不大会管自行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二则他多年的经营本是一片“灰色地域”,官方监管的界限也很是模糊。果然,无论那位中年女人如何不服,这件事最终不了了之。
但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让田经理明显感觉,法治的重锤已然在过去的“灰色地域”悄然落下。
“不要小看‘國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句话,自此以后,我们这个行当便进入了一个重要转型期。一部分书商继续像过去那样埋头买卖书号,很快便被查获,有的甚至吃了牢饭,更多的人包括我在内,选择了与正规出版社合作,开办民营图书公司,继续在策划和销售上下功夫。”
如今的田经理,已经是一家省级出版社的老搭档,经他手策划并营销的图书每年都在二十万册以上。
对畅销书作家阿方来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增补的几句话,让他的作品如同房屋等不动产一般,成为关键时刻用得上的财富。
2010年初,阿方筹备、成立了一家集图书出版、影视制作于一体的传媒公司,资源项目纷纷就位,可运行资金仍存在将近两百万的缺口,一时之间,创业陷入困局。彼时,阿方的好几部作品在网络阅读平台上拥有大量“书粉”,这时,他突然生出一个想法:能不能拿某部刚刚完结的、正红火连载的作品的著作权去出质,以此拿到亟须的经费。
他的这个想法,合伙人及一些朋友一开始都持怀疑态度:人家能拿钱押你这个刚刚写完的作品?就算可以出质,那凭据在哪里呢?万一你签了合同,把著作权押出去,人家日后不兑现承诺该怎么办?毕竟,过去用于抵换现金的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房子车子股票之类,著作权的话,未免太抽象了。
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赋予了著作权新的价值定义,同时去除了著作权合法利用之路上的不确定性。2010年9月,阿方将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出质给了某大型图书出版集团,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阿方从银行方面获得了两百万元的资金贷款,新生的公司得以顺利运转。
著作权法三次修订的各个版本
著作权法的施行,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也给版权的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著作权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很多条款依然相对滞后。
2010年第二次修法完成,社会各界关于继续修订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争议问题主要包括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等。2011年3月,时任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上书国务院,呼吁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很快得到了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2011年7月13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成立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张抗抗受聘为副组长,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了三个专家建议稿。国家版权局综合各方意见起草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共88条),分别于2012年3月和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派员组织、参加了多场征求意见座谈会、修法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实地走访多家单位,广泛释法,倾听各方意见建议,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
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送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共八章90条)。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党和国家机构进行重大改革,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从国务院直属机构转隶党中央序列,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我国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得到空前加强。
2017年5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著作权法执法检查。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著作权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应邀两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并提出修法建议。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著作权保护,抓紧修改著作权法。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司法部将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定向发给中央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有关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为了推进修法进程,2019年4月,全国政协调研组就“著作权法的修订”先后赴北京、湖北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委员们分成若干小组深入多家企业、文博单位和图书馆开展调研,走进大学、社区与师生、群众面对面交流,并召开多场小范围的座谈,听取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著作权权利人的意见建议。
“假如目光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而投向广泛的社会实践,就会发现,著作权法的修订有千头万绪。”当年的一位调研组委员回忆。
但对于这些肩负责任的委员们而言,更想为修法找到明确的方向,他们期望,通过著作权法的完善建立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2019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近9亿人,互联网运用的广度与深度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碰到的问题、进行的实践都独一无二,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法应该着重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新需求,如能建立适合互联网的一套权利保护规则,在国际上都有借鉴意义。
于是,调研一开始,委员们先来到互联网企业。
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是很多互联网企业做内容产品的共同烦恼。作为视频网站,爱奇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内容,为防止无孔不入的盗版,公司设立专门的团队从事版权保护工作,每天不间断进行监控,还采用区块链存证、防盗链、视频指纹等一些新技术。
然而,新技术的层出不穷和法律的相对滞后让爱奇艺公司防不胜防。“现在有一种方式,就是把我们拥有版权的电影截成好多个短视频,通过算法向用户推荐,大量短视频片段足以替代原作品,人家就不来看你的电影了。”公司首席執行官告诉调研组,短视频侵权、聚合盗链、非法资源网站等侵权模式让他们比较头疼。
“NBA比赛马上就要进入最后一分钟了……”4月2日,调研组走进腾讯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演播厅,眼前的大屏幕和灯光让人感受到了激烈的赛场氛围。从2016年开始,腾讯公司花巨资购买了NBA等一批国际知名赛事的独家网络直播的权利,却遭遇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盗播。
腾讯公司负责人告诉调研组,由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一直存在争议,他们维权并不容易,只好“通过导播、解说、镜头切换、特写等方式对赛事进行创造性演绎,这也是创作”。
位于武汉的一家著名视频直播平台也曾遭遇过侵权官司。4月10日,调研组来到该直播平台总部,公司负责人告诉委员们,直播平台的主要著作权是内容,在法律上属于2010版著作权法的“类电作品”,但实际上有差别。而且,直播产品整体和局部的著作权怎么判断也缺乏依据,比如游戏直播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究竟属于游戏公司还是直播平台,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是不是构成著作权,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的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调研组一路上都在探讨着互联网环境下的新课题——新技术带来创作的多元形态,应该在著作权法修订中有所考量。
当时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列出了12条情形,且没有兜底条款,很多创作形态都不能囊括其中。有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张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尽可能纳入各种新的传播方式。但这样做也不是没有问题,调研组的一位专家表示,“法律条文不能按照现在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某项权利,那是写不完的。”
在适应互联网新需求方面,法定许可制度也是调研组特别关注的。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有委员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未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而且“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浩如烟海的作品。
有一个业内广为传播的案例:曾经有个旅行探险团队到北极探险,拍到不少精彩照片和视频,回来后团友们之间起了争议——在朋友圈转发团友的照片需要授权吗?最后大家协商一致,如果个人认为自己哪个作品必须授权许可的,就在微信群里面注明;没有注明的就可以不经授权使用。一位委员认为,这种模式可以推广。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有的人认为,著作权法的主体是人类,保护的只应该是人类有创造性的成果。由于网络服务平台常常卷入侵权纠纷,一些委员还建议,加大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其主动采取监控措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于建立适合互联网的权利保护规则,有人则建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著作权传播越广,价值会越高,尤其能推动社会进步的知识技术的著作权更需要广泛传播。”调研组认为,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领域,著作权保护要以有利于知识传播为前提。
4月10日下午,调研组走进武汉大学新图书馆,向师生们发放调查问卷,并进行互动交流。
“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上传到网络平台是否得到了您本人的授权”、“您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学术资源是否高效、有何问题”……在调研组设计的调查问卷上,罗列了好几个问题。委员们发现,大学里的受访者特别关心学术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降低论文“重复率”保证顺利毕业,通过网络进行“论文查重”是很多毕业生在论文提交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国内使用量较大的“查重”系统主要由中国知网、万方等知识数据库平台提供。但是,当大量论文进入这些数据平台,著作权问题接踵而来。
“高校与这些数据库平台签订合同,通过付费获得了‘论文查重的服务,但也把大量学术论文资源无约束地交给了商业公司。”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方面的著作权保护是他们担心的问题。“既然收录的是大学和教育机构的论文,平台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公益责任?”一个武汉大学学生向调研组提出了他的疑问。
知识不宜垄断,国外的相关情况有例可援。2019年2月,美国加州大学宣布未来不再购买荷兰出版集团爱思唯尔(Elsevier)的科技期刊数据库。因为加州大学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占全美总量的10%,然而加州大学每年却需要花费高达1100万美元来订阅爱思唯尔旗下的科技期刊。
这样的争议并非个案。在法律上,如果著作权只是小范围合理使用,且不影响其传播、不损害原作者财产权,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这叫“权利限制”。于是,有委员建议在确立保护的基本原则下扩大权利限制的范围,尤其是用于公益目的的合理使用。还有人建议扩大权利限制范围,同时加强对科研数据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调研组在广泛的走访中还发现,在与一些企业和著作权权利人交流时,“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大家反映较集中的问题。
“我的作品正版授权的网站有1000个,但是我搜索自己的小说,却有1000万个结果。”笔名为“唐家三少”的著名网络小说作家、全国政协委员张威在参加调研时颇为无奈地说。
2019年4月2日,调研组在京召开小范围座谈会,笔者应邀参会。会上,多位参会代表建议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因为著作权法没有拿出太有力的解释,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还是靠司法解释在进行,这不是正常现象。”
对提高侵权成本、加大打击力度,参会代表和委员们都持赞成态度。一位委员说:“法律要长出牙齿,就要加大处罚力度,此次修法需要在过去民事赔偿基础上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2019年5月13日,全国政协“著作权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这是全国政协首次将著作权法修改列为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会上,阎晓宏、李前光等12位委员、学者围绕著作权法修订的目标定位、价值取向、制度完善等建言资政,16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踊跃发言。
2019年11月24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和指导今后我国知识产权全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加快著作权法修改完善,加快在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
进入2020年,尽管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快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进度。
2020年4月下旬,对于著作权领域而言,注定是个不平凡的时间点。诸多版权盛事,令4月的尾巴备受瞩目。
4月28日,恰逢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4月26日,恰逢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3日,正值第25个世界图书与版权日……
其间,有一件注定要载入中国著作权法制史册的大事: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共64条)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了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4月30日至6月13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次共收到5万多名网友的近16万条意见建议。5月初,众多网文作者对网文平台的格式合同强烈不满,纷纷登录中国人大网,要求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格式合同的规定,呼吁相关部门出台格式合同。
2020年8月8日至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吸纳各方意见后的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審议。8月17日至9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第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共收到了600多名网友提交的2100多条意见建议。与以往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30天不同,中国人大网两次均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45天。
2020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建议,1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审议。
2020年11月10日至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1日上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到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走过十年艰辛历程,终于完成。
时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教授曾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一文中提到,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第三次修改任务显得既艰难又重要。
修法进程慢是我国著作权法前两次修法状况的特点之一。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初期,相关部门的动作并不慢。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委托三家学术机构分别起草了专家建议稿,并于2012年初,在其基础上仅用两个月就推出一份共八章88条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送了共八章90条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与前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动机相对被动相比,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是第一次在没有外部压力的背景下进行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作为专家组成员曾撰文指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与前两次修改是缘于必须达到加入WTO或WTO裁决要求的背景相比,第三次修改并没有来自外部的压力,根本的动力来自我国自身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自国情的巨大变迁、来自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著作权法实施三十二年来,我国建立了司法与行政并行、多部门协调配合、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版权双轨保护体系,行政执法有力维护版权市场秩序,软件正版化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凸显。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加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实行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的义务、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技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产业发展,有利于提升版权领域治理效能,有利于推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2020年的“双11”,从此以另一种“姿势”载入中国史册。
2021年6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