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特征、困境与突破

2023-10-07 09:45刘泽文秦海燕张林轩
关键词:长三角成员区域

刘泽文,秦海燕,张林轩

(安徽大学 管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战略联盟”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DEC 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 Hopland )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el)提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共同的战略目标或实现联盟竞争优势,通过股权参与或签订协议等形式结成企业联合体。战略联盟最大的优势是通过资源整合与协作效应优势提升竞争力,适应市场经济及企业发展的需要[1]。高校联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战略联盟,虽然高校并不同于以盈利作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但高校联盟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存在资源有限、利益冲突、组织松散等问题。根据战略联盟的内涵界定,高校联盟可以理解为两所或两所以上的高校围绕共同战略目标,在一定的联盟规则约束基础上建立的高校联合体,以实现院校发展的集成效应和规模效应[2]。高校联盟蕴含着高校间的“竞合”关系,它本质上属于中介组织范畴,介于政府、市场和高校之间,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平衡各组织之间权力与利益的责任[3]。

一、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建设历程

高等教育作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为了满足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对高等教育联合发展的需求,国家和地方一直积极探索高等教育协同发展机制。2009 年,苏、浙、沪签署“建立长三角教育协作发展会商机制协议”,2012 年安徽省正式加盟长三角教育协作体。2014 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区域的教育协作开始上升到国家层面,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全局。2017 年,苏、浙、皖、沪三省一市教育厅(教委)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共建共享教育协作信息技术平台协议”“长三角地区‘十三五’智慧教育合作协议”等。2018 年12 月,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教育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协作框架协议”和“长三角地区教育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探讨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以更高质量、更高站位、更宽领域、更深协同来创新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2020 年8 月27 日,“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协同创新联盟”正式成立,旨在为G60 科创走廊产业创新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2020 年11 月28 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承办的“首届长三角研究型大学联盟创新创业论坛”顺利召开,并签署了《合肥宣言》,以期实现长三角区域“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开放合作,促进各成员高校资源共享、经验共享和成果共享,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源动力。自2009 至2020 年,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共开展了10 余次高层论坛,签署了近40 份合作协议。在各项政策和协议的推动下,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专业共建及协同创新等多个领域展开合作,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联盟成员的人才培养、教师发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但同时,高校联盟在发展过程中也陷入了“联而不盟”“盟而不优”的尴尬境地。

二、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发展特征

通过对官方公开资料的整理和归纳,梳理了长三角区域已经建立的10 大高校联盟,这些高校联盟多数签署了框架协议,协议主要涉及联盟宗旨、合作目标以及合作范围等内容,涵盖了学校管理、学科和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方式可以归纳为资源共享式、合作培养式、学分互换式、项目合作式等(见表1)。联盟成员的动机主要可以概括为资源驱动型、学习驱动型和战略驱动型。如2020年8 月成立的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协同创新联盟,上海工程科技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等九所高校围绕打造“产教命运共同体”的目标,积极对接国家和区域战略发展需求,面向产业发展急需,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及生物医药等领域,在发挥各自办学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学分互认、课程互选、教师互聘等方式促进教育要素在联盟成员之间流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复合型工程应用人才。

表1 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合作情况

总的来看,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联盟层次多元化,既有政府主导的覆盖面较广的高校联盟,如长三角高校新媒体联盟、长三角地区高校图书馆联盟,也有高校发起的针对特定项目的高校联盟,如基于联合招生、联合培养项目的长三角工程教育联盟、长三角地区高校创新创业联盟。二是联盟成员同质化,联盟建立主要以学科、行业为导向,成员类型较为一致,虽然部分联盟涵盖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但具有资源优势、实力相当的联盟成员往往互动更加频繁。三是联盟关系契约化,高校因结成联盟而成为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联盟成员主要表现为教育共同体、目标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及责任共同体[4]。联盟成员为了达成一定战略目标,大多会通过框架协议确立结盟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及风险共担。

三、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发展困境

(一)成员合作不充分,联盟稳定性较低

在国家出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教三十条) 等文件明确鼓励各高校进行大学联盟的背景下,部分高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寻找战略联盟伙伴,并与其达成联盟。但实际上并非所有高校在现阶段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联盟,部分高校过于重视政策引领,而忽视了对联盟实质协作和长期发展的斟酌,致使联盟的稳定性不足。以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简称E8)为例,从最初的六校合作拓展为八校合作,又从老“E8”调整为新“E8”(见表2),新“E8”所涵盖的高校均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就变动情况而言,也反映了“强弱联盟模式”的稳定性不如“强强联盟模式”,地方应用型高校参与联盟的机会较为有限。当联盟模式发生改变,原有的合作框架就必须重新拟定,这不仅容易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高校之间利用地理位置接近、办学各具特色等优势,架起合作桥梁的初衷。

表2 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成员变动表

另有不少联盟成员数量众多,影响着高校之间的合作质量。如长三角高校新媒体联盟,联盟高校中上海市22 所、浙江省15 所、江苏省14 所,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批理事单位包括合肥学院、上海理工大学等23 所应用型本科高校,现已增至近80 所。诚然,高校联盟成员越多,共同体作用发挥往往更为凸显。然而,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高校众多,高校与高校之间尤其是“强弱联盟”的成员之间很多时候呈现出“联而不盟”的现象,高校联盟成了一种形式上的联盟,即只具有联盟的外壳,而缺乏实质性的合作。学生培养层面,一些联盟虽倡导“学生互派”“课程共享”,但由于高校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选课机会并不开放,跨校选课缺乏规范的标准和流程,操作困难,导致课程互选难以实现,这既反映出联盟内在机制联动性不完善,也暴露出联盟双方契约背离的问题[5]。教师发展层面,“师资互聘”“交流互访”的局面尚未形成,联盟高校教师尤其是亟待发展的青年教师基于联盟的校际互动较少。部分高校加入联盟的功利化动机明显,在资源开放上追求“有限”原则,在资源获取中则遵循“无限”原则,这就容易造成联盟成员关系不稳定,难以实现校际之间的深层次合作,也无益于高等教育生态的改良[6]。

(二)资源分布不均衡,联盟缺乏活力

从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分布地域来看,与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分布相近。可见,教育发展水平越高,教育资源越丰富的地区,高校结盟也更加普遍。高校建立联盟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高校核心能力的组合,但并未缓解我国高校联盟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尴尬局面[7]。

从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成员的分布来看,苏、沪两地“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占长三角地区同类型高校的75%;“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约占长三角地区同类型高校的85%;苏、沪两地的高校无论在数量还是在类型上都占有优势(见表3)。从联盟成员参与度来看,苏、沪两地参与度较高。江苏、浙江和上海不仅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各大高校联盟,部分高校更是主动发起高校联盟的组建工作或高校联盟会议的组织工作。

表3 长三角三省一市高校情况(单位:所)

相较而言,安徽高校在参与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的数量和类型上明显少于苏、浙、沪,这不仅反映出安徽地区高校数量和类型与苏、浙、沪地区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联盟内部的发展并不均衡,少数几所高校在联盟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学校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新E8 高校的许可专利和转让专利的区域流向分析,在被许可人数量方面,浙江省最多;在受让人数量方面,江苏省最多[8]。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能力的整合,但虹吸效应和溢出效应也同时存在,当地区间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时,虹吸效应甚至超过溢出效应。根据“人才聚集陷阱理论”,安徽在长三角区域处于相对欠发达的状态,那么相较其他地区,它的人才吸引力更低,人才流失率相对更高,这又会进一步影响其经济发展。此外,高校联盟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高校参与联盟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

(三)内在机制不完善,联盟管理较松散

目前,负责长三角地区教育协同发展的机构是长三角教育联动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成立以来在教育资源共享、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开展了系列活动,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共享实训基地、开展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举办长三角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论坛、推动签署《长三角地区公众讲座资源共建共享协议书》等,虽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长三角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但机构事务涉及面较广,并不专门服务于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的建设与发展。部分联盟内部虽成立了协调小组,但因其影响力和决策力较弱,也很难发挥其组织管理作用。如长三角地区高校图书馆联盟,联盟事务主要由联盟协调小组及联盟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与办公室人员多为两省一市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行政人员,缺少各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的加入,且未设置馆长联席会、理事会等具体负责联盟事务的组织[9],导致联盟机构与联盟成员关系松散,联盟成员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此外,评价反馈机制的缺失,合作内容的虚化,也让高校联盟的发展陷入困局。一些高校存在“跟风”联盟的现象,将联盟当作战略发展的手段,或与他校争夺教育资源的工具,这种联盟很可能走向随波逐流式或领导决定式发展,这不仅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理性,也容易忽视自身参加联盟的效用和成本,忽视教育的本质和高校的教育使命。也有部分高校对战略联盟的认识不够充分,未从长远、全局的角度去认识高校联盟对于区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呈现出不愿结盟或不敢结盟的状态,认为联盟更多会增加自身责任,形成发展负担。

(四)外部推动不到位,协同发展效果欠佳

各级政府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提倡校际间开放合作,鼓励高校建立联盟,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但各种政策和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落地,已有政策文件中鲜有涉及对于联盟成员利益分配、权益保护及合作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相关资料的搜集,发现鲜有平台发布各高校联盟的合作动态或合作进展。一些联盟虽设置了多样化的合作项目,在合作协议中涵盖了学分互认、暑假班计划、交换生计划及网上选课计划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之间学生交换并不平衡,暑假班计划和网上选课计划在校际之间未有明显进展。究其原因,除了与联盟内部管理有关,也受联盟外部环境的影响,联盟外部缺乏相应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缺少对各合作项目推进情况的跟踪与反馈。

此外,地方教育政策及教育特点的差异,也使得高校联盟未能充分发挥其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聚合效应。对于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的发展,政府尚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策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如长三角地区高校创新创业联盟,涉及联盟成员之间的创新创业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内容较少。2018 年长三角三省一市为促进人才资源的流动、互通,签署了《人才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政策的落实受到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的制约。此外,一些政府为当地高校联盟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安徽省政府对安徽行知联盟以项目投入的方式提供经费支持,上海市政府对上海西南片教学联合体投入一定的经费支持,但地方政府对跨地区高校联盟的支持相对较少。外部推动不到位,也是联盟成员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加之各地区政府对于跨区域的高校联盟缺乏关注和投入,导致不少已经建立的高校联盟推进缓慢,协同发展的实际效果欠佳。

四、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发展困境的突破

(一)合理选择联盟成员,优化联盟成员结构

高校联盟的形成和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综合实力、区位因素等。若联盟成员实力相当,同时各具自身特色与学科优势,将会更利于联盟的建立与资源的共享。互补相容是大学之间合作的基础,即使是世界一流大学也很难在所有学科和知识领域都成为一流,而是在其最擅长的方面发挥优势[10]。长三角区域高校众多,且层次类型多元,建立高校联盟之前,应理性选择联盟成员,明晰各成员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需要考量地理位置和实力层次。在地理位置方面,尽量寻求相近区域的高校进行联盟,丰富校际的互动形式,促成校际的实质合作;在实力层次方面,可以从学校历史背景、教学和科研水平、学校规模等来因素考虑,选择与自身实力层次相当的高校,高校实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代表着对联盟的贡献能力。“强强联盟”的形式容易形成知识创新中心,进而在区域高校能力不均衡的条件下形成一种扩散梯度,带动低一层次高校发展,形成周边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还需考虑高校的治学理念、办学精神及管理制度等,这些软指标往往体现着高校文化建设情况,反映了高校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软指标作为精神意识为主的聚力资源,对高校硬实力可以产生辐射作用,也是高校持续发展的内在支撑。邻近的地理位置、独特的发展优势和一致的价值取向更容易在长三角区域产生“中心-辐射”和“集聚-溢出”的效果,进而提升整个长三角区域的知识创新水平。

(二)打破高校界域限制,促进联盟成员深度合作

长三角区域高校在联盟过程中,应打破界域限制,怀着开放与包容的心态,推动各成员多维度、全过程、立体化的互动和合作,激发联盟成员的活力。在联盟的过程中,需要尊重成员之间的独立性、兼容性和互补性。关于独立性,长三角区域的大多高校在办学目标、实力层次、区域位置等方面存在差异,联盟成员需要相互尊重彼此的个性特征,规范联盟活动行为,这是联盟成员能否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前提。对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坚持优质化、高层次办学取向,扎根中国大地,遵循教育规律,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争创一流;对于地方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则应结合地方产业结构特征,坚持大众化、普及化办学取向,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培养所需人才[11]。关于兼容性,可以从管理共同体和目标共同体两个维度来考虑,兼容性越高,越有利于联盟的高效运行和稳定发展。关于互补性,联盟成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能够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往往成为其是否愿意结成联盟的基础条件。

高校联盟实现深度合作还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精心的政策设计和有效的政策执行”[12]。政策驱动着高等教育改革,主导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13]。政府需要更加关注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设计,将高校联盟建设纳入到长三角区域发展规划当中,在肯定高校联盟地位和价值的基础上,对联盟成员的行为加以引导。在政策设计上,可以涵盖从高校联盟发展目标的制定到具体的实施办法,从联盟合作形式的选择到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联盟合作项目的检查验收到基于评价的奖罚激励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联盟成员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对等,防范联盟不同发展时期的合作风险,充分调动联盟成员参与联盟建设的积极性。在行为引导上,鼓励高校加大学科建设力度,凸显出特色学科、优势学科的拉动作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及边缘学科的发展,建设长三角区域的学科群、专业群,发挥各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三)建立运行管理平台,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

联盟治理主要是通过治理机构和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的行为进行协调和保护的一种方式。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数量较多,联盟成员因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优势等方面的不同,呈现出高度松散性和异质性特征。

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首先,可由各地政府授权组建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管理委员会,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并常设联席机构负责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联盟决策的宣贯、联盟活动的监督和评价,促进各联盟及联盟成员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助力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其次,联盟内部可设立联盟理事会,决策层由联盟高校的党委书记或校长组成,负责联盟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设置轮值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及秘书处为具体管理层,联盟轮值理事长主要负责与联盟发展相关的计划制定,秘书处负责统筹联盟的日常管理事务,专门的分委员会处理各种具体合作事务[14],也可根据专项项目的需要,建立必要的临时或长期性协调机构,如科研联盟、教学联盟等。

在联盟机制设计方面,需要完善联盟协同机制、强化联盟质量监管机制,尤其是评价反馈机制。因联盟成员之间的竞合关系,联盟内部评价往往更加直接、有效,通过联盟理事会开展常态化的自评工作,将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与联盟成员预期目标进行比对,并反馈和公开评价结果,达到以评促改的效果,保证联盟项目能够稳定、持续和高效地进行。除了注重联盟内部评价,还需要重视联盟的外部评价,以提升评价反馈机制的公信力。外部评价一方面可以通过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置评价功能,接受公众尤其是高校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可以邀请非官方性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合作项目的组织和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形成中期和终期评价报告。多方位、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评价反馈机制便于更好地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和导向功能,确保长三角区域高校联盟合作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互动框架,实现双重约束功能的统合

作为高校联盟中的各个行动主体,各高校之间的教育协作的有序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互动框架,同时,这一互动框架需要具有“硬环境”与“软环境”的双重约束功能。

一方面,区域高校联盟的推进需要有“硬环境”的支撑。具体而言,这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其一,需要有推进高校间开展多层次协作的顶层设计,以及更灵活的政策支持;其二,需要在高校联盟之间构建更丰裕、更便捷的交流互动空间,并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搭建跨时空的合作平台;其三,需要强化高校联盟之间教育资源的流动与共享,要让物质资源、时空资源、人力资源、机会资源等结构性资源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实现资源在高校联盟之间良好的流动。

另一方面,除了针对正式制度与资源结构的“硬环境”建设,高校联盟中“软环境”的营造不可偏废,在知名高校联盟的建设经验中,联盟文化一直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影响因素,它是高校联盟的强力纽带。具体而言,一个优质的高校联盟文化可以带来以下好处:其一,基于高度共识、共情、共责的联盟文化,能够让高校联盟中的各行动主体产生强大的组织认同感,进而为高校建设提供强大的组织合力;其二,联盟文化以一种更柔性的方式,弥补了刚性制度可能出现的制度真空;其三,联盟文化让高校联盟中的行动主体,在不断地自我确认、自我反思与自我发展中树立起一种文化自信,这种文化自信最终会以一种传统、一种底蕴在历史中传承,为联盟发展提供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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