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波
自甘风险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权责划分与解决对策*
杨 波
(广东理工学院 体育系,广东 肇庆 526100)
学校体育活动中“不敢伤、不能伤、伤不起”现象,阻碍了学校体育工作突出位置的摆放。基于自甘风险条款,探究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条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从体育教学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活动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责任划分,提出细化法律适用问题,明晰不同类型伤害事故责任;统一学校安全保障资源配置标准,共建安全保障平台;深化学校体育伤害风险理念,形成体育活动安全的情感态度与行动自觉三个方面的解决对策。
民法典;自甘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关系到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确保体育活动安全,是提升学校体育安全管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的重要保障。在大量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处理中都体现出学校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要承担相关责任的问题。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一味由学校承担责任,进一步阻碍了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传递了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法治理念,对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基于自甘风险条款,探究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条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从体育教学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活动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责任划分,提出自甘风险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合理运用,最大限度地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
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1],从体育活动的开展过程来看,场地器材、参与人是体育活动风险来源,且场地器材和参与人员是开展体育活动客观存在的。那么,体育活动开展的参与人或者物就组成了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伴随着体育活动开展的固有风险是常规存在、可以预判的。例如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篮球运动的身体对抗、跑步过程中的绊倒而引发的风险是常规存在且符合认知的。
体育活动具有风险性是伴随着活动开展而常规存在的,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前应明确活动具备的风险性,并形成体育活动具有风险性的理念与认知。从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来看,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既包含强制性原则,也包含了自愿性原则。具体来讲,学生参加体育训练与竞赛等课余体育活动属于自愿参与;学生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或者年级性体育活动,是学生意志的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自愿参与。但在实际的活动中可以发现,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或者年级性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措施,能够从根本上保障体育活动的安全进行。
判定学校体育活动中其他参加者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伤害事故是自甘风险适用的关键点。从体育活动开展情况来讲,其他参与者包括活动共同参加者、观众、裁判等。体育活动伤害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风险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在活动中故意强加损害自愿参加者,或其他参加者在活动中疏忽、未尽到义务等造成自愿参加者的损害[2]。例如在篮球活动中,其他参加者故意伸腿、故意粗暴犯规等行为,致使自愿参加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就属于过错原则,不能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则。
体育课教学是校园环境下,学生在体育教师的组织与带领下开展的体育教学活动。因此,体育课教学活动就包含一个组织者,即学校;两类参与者,即体育教师和学生。第一,学校是体育课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着教学活动安全保障的职责与义务。因场地器材,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伤害事故,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王某、鹤岗市第十三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3],学校操场有坑,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导致王某体育课摔伤致残,学校未尽安全保障职责,需要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反之,学校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体育活动参与者对风险伤害有一定的预知,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治,无其他过失,学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体育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课前热身活动与安全教育,课中正确的技术动作教授与安全巡查保护,课后的放松练习等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规范教学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因教师职业资格问题、教学过程疏忽、救治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伤害事故,体育教师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4],体育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且教学活动安排不合理,未及时开展救治等问题导致事故,体育教师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学生作为体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对体育活动的风险有预判与认知,且需要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参与体育活动,不能隐瞒自身某种疾病,不能违反教学规定而进行不当体育行为,不能故意做出危险动作导致伤害事故。韩馥朵与吴祉润、王晓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5],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韩某因躲避同学追逐,与奔跑躲避不及的吴某相撞,各承担40%的责任,体育教师未及时询问伤情开展救治承担20%责任。
课外体育活动,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身体和心理发展,满足学生身心需要的校内体育活动,从它的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全校性活动、班级性活动、体育俱乐部活动、小团体活动和个人锻炼活动[6]。第一,全校性活动是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活动,最常见的就是课间操,这类活动即是学校组织,有相关老师进行管理与组织,学校的安全保障与管理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衡量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杨某、湘乡市同升小学等健康权纠纷一案[7],课间操期间,杨某被何某推倒致伤,双方对课间操的危险性有认知,杨某本人承担30%责任,何某承担50%责任,学校对课间操管理不当、未能及时处理救治,承担20%责任。第二,班级性活动由体育教师或班主任指导,学生干部组织的体育活动。对于活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划分安全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俱乐部体育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与批拨经费,且有相关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俱乐部体育活动开展需要做好安全保障、拟定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监管。黄一旻与梁正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8],篮球社团组织篮球赛,黄某防守梁某时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受伤,此前双方无冲突和严重犯规,篮球社团有专人负责监管,且双方对篮球比赛存在的风险有预知,本案“自甘风险”可以适用,法院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第四,小团体活动由相同的运动兴趣自发组成,非学校组织,活动时间比较自由,一般在放学后进行。该类活动的衡量责任归属就不受学校、教师的影响,主要看活动的参与者。魏某、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9],放学后,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打篮球,陈某争抢篮球力度过大,导致魏某受伤,该校就课外体育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并告知学生家长,参与双方对打篮球身体对抗产生风险均有认知,本案判定陈某没有注意合理限度的安全义务,承担5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五,个人体育锻炼时根据个人喜好而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该类活动的衡量责任归属就不受学校、教师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课余体育训练是对有运动特长的学生,进行有教师或者教练员指导的系统性训练。根据其组织形式和参与者来看,课余体育训练归责受场地器材问题、教练员训练方法与水平、救治是否及时等问题的影响。于某与鲍长海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10],原告于某和被告鲍某均为该校足球队队员,训练中于某被鲍某踢伤脚踝,但教练员未到场跟训,存在训练管理与方法不当的问题,法院判定学校承担60%责任,于某和鲍某各承担20%责任。其次,课余体育竞赛包含了校内竞赛和校外竞赛。其一,校内竞赛是由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最常见的是田径运动会。根据其组织形式来看,校内竞赛归责受场地器材、赛事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和赛事医疗保障等因素的影响。陈某1、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11],陈某参加校运会比赛,躲避风吹落的树枝,导致摔伤,学校组织校运会存在管理疏忽,承担80%责任,陈某对跑步风险有认知,承担20%责任。其二,校外竞赛是由赛事主办方组织的,学生代表学校参赛,在该类伤害事件归责中既要考虑赛事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又要考虑学校的安全教育与保障。钟某1、柳州市第八中学等身体权纠纷一案[12],钟某代表学校参加市中学生运动会,参赛过程中受伤,经审理,该市中学生运动会组织竞赛过程符合要求,钟某所在学校未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承担10%的责任,钟某自行承担90%责任。
自甘风险条款对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导致的伤害事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学校体育活动的适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仍要结合伤害事故具体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其主要问题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的责任。细化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活动的适应问题,需要在《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中进行细化,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梳理,明确各类体育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责任,形成各类组织形式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具有针对性、程序性、指导性的条文,避免细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条文在适用环节的局限性问题,使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上更具实用性。
从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层面来讲,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资源配置标准能够从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上对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要素不足,场地器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行规范管理,是从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监管的源头对体育活动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管。结合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实际,由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资源配置标准,根据学校规模,场地器材,学生数量等,进一步完善场地器材维修检查、安全保障、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等方面的配置标准。美国各级学校体育在政府政策导向下,各类资源配置、资金投入、教员配备、运行机制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13]。与此同时,探索学校体育安全保障与互联网的融合,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安全保障实时动态联防联控平台,有助于加强课前、课中和课后的安全保障力度,对体育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有助于全面提升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的智能化水平。
学校体育活动风险防范认知不足、缺失、偏差对体育活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导向性,是危险性行为与错误行为判断的心理倾向。化解学校体育活动风险防范认知的抓手就是深化理念认知,学校体育活动风险防范认知关系到组织者、参与者对体育活动安全的态度与行为。从学校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层面来看,任何一方的风险防范认知不足,风险预判缺乏等问题,都会造成安全隐患。深化学校体育活动风险防范理念认知就是要做到从理念上提升安全管理的情感态度与行动自觉,促使安全风险防范理念内化于心、内化于行,真正做到学校体育安全理念认同。在对国外的学校体育安全理念的研究中发现,俄罗斯将安全教育理念,结合体育教学目的,形成生命安全的基本课程[14];日本提出“充实学校体育、防止运动事故”的学校体育风险防范理念[15]。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理念认同是从情感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全方面认可态度,推进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理念认同就是要积极培育和践行安全理念,深化学校体育活动组织者、管理者、参与者的安全风险防范认知,形成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价值认同。
[1]汪军智.《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在文体活动中的适用[N].中国体育报,2020-09-21(07).
[2]杨立新.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1(4):107-120.
[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鹤岗市第十三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Z].(2022)黑04民终118号.
[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1、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Z].(2022)赣05民终94号.
[5]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韩馥朵与吴祉润、王晓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1)辽0112民初12993号.
[6]潘绍伟,于可红.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51-252.
[7]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杨某、湘乡市同升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2)湘0381民初1594号.
[8]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黄一旻与梁正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1)沪0107民初218号.
[9]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某、陈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Z].(2021)闽01民终8167号.
[10]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某与鲍长海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1)京0116民初7759号.
[11]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某1、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2)豫0303民初2569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钟某柳州市第八中学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Z].(2022)桂0203民初78号.
[13]周岩峰,张伟刚.美国学校体育概况及经验借鉴[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20,40(6):125-128.
[14]王青.学校体育安全保障体系构建与运行控制管理[D].南昌航空大学,2017.
[15]薛鹏飞,连小刚.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规制:体系梳理、问题检视与完善策略[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2,41(1):50-57.
Division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Suggestions for School Physical Injury Accidents under Self-Risk
YANG Bo
(Guangdong Technology College, Zhaoqing 526100, Guangdong, China)
基金项目:广东理工学院2021年科技项目暨“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21GKJSK021);广东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GG202062)。
杨波(1991—),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学校体育与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