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们企业是一家文玩商店,最近,我们发现网络拍卖文玩的市场比较红火,正计划从线下转至网上从事网上拍卖文玩业务。但是文玩市场鱼龙混杂,如果从事文玩拍卖业务,请问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如何经营较妥?希望周律师给我们一些建议。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情況介绍,分析如下:
第一,企业应当首先取得拍卖资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再开展相应的拍卖业务
在我国从事拍卖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包括企业取得从事拍卖的许可,以及从事拍卖的专业人员,即个人也需要取得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因此,贵企业拟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必须具备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同时必须具备至少三名拍卖从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国家注册拍卖师,您还需要至少五名文物方面的专业人员。
具备上述相关条件的话,贵企业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委员会主管部门申请拍卖经营许可。获批之后,再向当地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取得这两个许可之后方可合法经营文物拍卖业务。
如果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就擅自进行拍卖活动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贵企业应当在取得文物拍卖相关行政许可之后再进行经营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将因无证经营面临被取缔罚款的风险。
第二,关于文玩经营活动中的真伪问题
首先,应当对文物和古玩进行合理的区分。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可以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非法流通买卖。文物区分为真伪,也就是真品与赝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而古玩仅仅是指可鉴赏、研究的古代近现代器物。一些现在制作的仿古器物也可以归类到古玩。古玩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可以自由流通。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古玩没有真品与赝品之分,只存在艺术品质高低的差别,但不代表古玩就完全不辨真伪。如果一个描述为清代的古玩,实际上是现代仿制品的话,那至少也是实物与交易约定不符。
因此,应当率先区分拍卖物是属于文物还是古玩,如果是文物应当到当地文物局依法鉴定许可以后再进行拍卖,否则就涉嫌违法。
如果拍卖品属于古玩,就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委托人违反相关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物品时,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如实说明拍卖物的来源及相关情况。拍卖人应当如实向竞拍人说明相关情况。否则如果拍卖物品与实际说明不符,拍卖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委托人对拍卖物的情况说明与实际不相符合,那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进行追偿。当然,如果拍卖人对拍卖物品的真实情况把握不大,可以事先向竞拍人说明情况,同时明确拍卖人无法保证拍卖物品的真伪或者品质,那么拍卖人可以对该拍卖物品的相关风险予以免责。
综上,如果贵企业想在网上开展文玩拍卖业务的话,首先应当取得拍卖经营许可和文物拍卖许可。并且拍卖文物,还应当事先经过当地文物局鉴定、许可才能进行拍卖;拍卖古玩,则应当如实描述古玩来源和瑕疵,或者明确说明不保证古玩的真伪品质,这样才能尽量规避文玩拍卖中的法律风险。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