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9年8月间,周某将其北京市某区的自建二层楼共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只留有一个出口。在此期间,周某疏于对租户安全用电进行监督管理,长期放任刘某及其他租户从二层私拉电线到一层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下半年某日,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后,返回二楼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40分许,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女儿及另一女孩逃生,过程中,三人均被烧伤。租户张某当场身亡。此外,火灾还造成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案发后,周某自行赔偿各伤者医药费等50多万元,部分伤者对周某表示谅解。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情节,认为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致电动车充电中发生火灾;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最终,周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個月,刘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