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研究

2023-09-28 07:39赵荣康
时代金融 2023年9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证券法舞弊

赵荣康

2020年新《证券法》颁布实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仅2020—2022年度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高达85家。本文通过对2011—2022年的舞弊样本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后财务舞弊治理效果并不显著,其中财务舞弊预期成本依旧低于财务舞弊预期收益,原因在于新《证券法》中处罚力度轻。基于财会监督视角,本文从公司、政府和外部审计层面提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政府监管能力、提升外部审计质量等建议,进而促进对财务舞弊的治理。

一、引言

2020年新《证券法》颁布实施,严管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仅2020—2022年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高达85家。通过2011—2022年的舞弊样本对财务舞弊行为进行研究,进一步证实了罗党论等学者[1]提出的观点: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舞弊处罚不构成威胁。黄世忠等[2]也对2010—2019年度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特征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只要财务舞弊预期收益大于财务舞弊预期成本,当前舞弊与反舞弊的博弈就难以打破。胡明霞[3]指出《会计法》规定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制度,即由单位内部、政府和社会三种监督主体共同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本文基于财会监督视角,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制度基础上,从公司、政府和外部审计层面共同组成舞弊治理模型,进一步提出财务舞弊治理的相关对策,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良性发展。

二、新《证券法》实施前后财务舞弊现状分析

叶钦华[4]等对财务舞弊概念定义为“与财务报表有关的故意错报或故意漏报,包括交易造假类财务舞弊及会计操纵类财务舞弊。”本文选取了2011—2022年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19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比分析新《证券法》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相关特征,最后给出结论。

(一)舞弊公司数量分析

从表1可知,2011—2022年度中,每三年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2020—2022年度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高达85家,占2011—2022年度所有舞弊公司总数(不同年度处罚的同一家公司不重复算入)的44.3%,严管之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更加多样化,对舞弊识别造成了挑战,同时相关政策体系尚未覆盖完善;二是新《证券法》中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对于舞弊参与方构不成威胁,进一步助长了舞弊参与方的违法行为。

(二)舞弊金额与舞弊处罚金额对比分析

刘启亮等[5]通过对1990—2022年资本市场八个典型财务造假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舞弊程度越来越严重。叶钦华等[4]对2020—2021年度上市公司因财务舞弊受到监管部门处罚金额的分布进行了介绍。可以发现,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财务舞弊被证监会处罚金额明显得到增加,说明了政府监管部门对于舞弊处罚力度的加大。然而通过舞弊金额发现,舞弊处罚金额对舞弊参与方构不成威胁,说明财务舞弊的预期收益依旧高于预期成本。表2可以发现,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舞弊处罚平均金额得到了大幅度上升,但是舞弊平均金额也在提高,2011—2019年度与2020—2022年度的舞弊平均金额和舞弊处罚平均金额比例并未得到明显改善,这也助长了舞弊参与方继续实施财务舞弊的想法。

(三)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黄世忠[6]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中对财务舞弊手段进行分类,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为会计收入类造假和交易收入类造假。从表3可以得知,本文选取2011—2022年的舞弊样本,通过对比新《证券法》实施前后财务舞弊手段发现:会计收入类造假不如交易类收入造假。总体看来,财务舞弊手段并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但是从内部结构分析中可以看出,提前确认收入、通过关联方/隐性关联方/客户造假、通过真实非关联方虚构也无造假和虚构非关联方造假成为财务舞弊的重灾区,尤其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交易收入类型造假越来越多,主要在于该类型造假更为隐蔽、专业,不容易被发现。

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财务舞弊治理效果不明显,从数量上来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断增加;从舞弊金额和舞弊处罚金额来看,该比例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后并不明显;从舞弊手段来看,交易收入类造假比会计收入类造假更为严重,并且现在的上市公司不再使用单一舞弊手段,而是转化多种舞弊手段进行舞弊。新《证券法》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为证监会“零容忍”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新的法治供给和更强有力的武器,有利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如此,其惩罚力度也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归根到底在于新《证券法》实施下,虽然加大了舞弊处罚力度,但依旧未构成威胁。

三、建议

(一)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大部分上市公司敢于财务舞弊的原因在于内部控制体系的缺失,导致舞弊者敢于舞弊。赵飞[7]指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独立性。为此,独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完整内部控制体系至关重要,具体需要提高内部控制体系全体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同时人员任命应当多方选择,形成制衡。二是加强公司内部会计建设。财务舞弊的发生与会计有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察觉,绝大多数都体现在财务报表异常。因此,加强公司内部会计一方面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会计人员诚信道德建设,坚决抵制与舞弊者同流合污,做一名有诚信的会计人员。三是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从2011—2022年的舞弊样本来看,不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权独大”,为了谋取利益进而实施财务舞弊行为。为此,通過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引入优质投资机构和扩大中小股东比例,稀释大股东股权,打破“一股独大”局面。

(二)强化政府监管

强化政府监管。第一,监督方面。一方面需要建立舞弊识别机制,在舞弊发生前期及时察觉,避免给公司和社会带来危害,建立舞弊识别机制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人员,还需要完善相关信息技术的更新与应用。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监督制度。证监会应该结合舞弊识别机制,对财务异常等企业进行询问监督,必要时派遣审计人员对异常企业进行抽样审计。同时建立动态监督制度,该制度主要在于动态巡查,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对于舞弊者产生威慑。通过立法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和舞弊检举,多层次、全方位做到监督。

第二,处罚方面。首先在于处罚金额和刑事责任认定上的改变。对于处罚金额,虽然新《证券法》对于处罚金额的上限进行调整,以2020—2022年度为例,舞弊处罚金额与舞弊金额之前的比例与2020年之前几乎相同,说明近些年来舞弊金额数量之大已经无法单纯通过舞弊处罚金额来遏制。本文关于处罚力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对于舞弊参与者,改变过去缴纳罚金和禁入市场的处罚力度,对于罚金应按照其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同时情节严重的定刑,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舞弊金额、舞弊带来的危害等情形做到定刑无上限,让舞弊者不敢舞弊。二是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根据新《证券法》和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引入民事诉讼制度,对因财务舞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等进行赔偿,这一举措极大地提高了财务舞弊成本,因为诉讼不仅花费时间成本、官司成本和企业信誉成本,而且舞弊公司还需要承担一切民事费用。三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一方面对企业采取经济处罚,提高处罚金额,并且对情节严重的舞弊公司進行退市处理等措施,另一方面设立匿名举报制度,对于举报情节属实的举报者给予高额的经济奖励,并且由被举报的舞弊公司承担相应费用,这也会提高财务舞弊成本。以上措施都是为了实现财务舞弊预期成本高于财务舞弊预期收益,使舞弊参与者不敢舞弊、不能舞弊、不想舞弊。

(三)提高外部审计质量

财务舞弊愈演愈烈,除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缺失、政府监督和处罚效果的不明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审计失败。根据2011—2022年证监会披露的审计失败原因统计分析可知,审计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审计程序及控制不恰当、独立性缺失、不勤恳尽责三个方面。本文对提高外部审计质量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尽量避免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根据证监会处罚案例来看,连续性审计失败频率不断增长,主要原因在于违背了独立性原则,因此以制度保障外部审计单位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除此之外应当在审计之前做好对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以及多途径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二是保证审计程序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审计失败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审计程序不严谨以及审计程序不恰当,因此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保留所有底稿和相关记录,以便后期复核与审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三是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差,无法察觉舞弊行为,进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等,造成了舞弊参与者敢于舞弊,另一方面部分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与舞弊公司同流合污,共同进行财务舞弊。因此,需要审计人员加强最新公布准则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掌握和开展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培训与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将收受贿赂、与被审计单位共同谋利等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类注册会计师给予金额处罚以及吊销审计资格,并且禁止禁入会计行业,给审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党论,黄悦昕,何建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经验与理论分析[J].财会月刊,2022(22).

[2]黄世忠,叶钦华,徐珊,叶凡.2010—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J].财会月刊,2020(14).

[3]胡明霞.基于财会监督视角防治财务舞弊—以瑞幸咖啡为例[J].财务与会计,2021(18).

[4]叶钦华,黄世忠,叶凡,徐珊.严管下的财务舞弊分析—基于2020—2021年的舞弊样本[J].财会月刊,2022(13).

[5]刘启亮,邓瑶,陈惠霞,李洋洋,俞浩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演变:1990—2022—基于典型个案的研究[J].财会月刊,2023(01).

[6]黄世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J].财务与会计,2019(16).

[7]周萍,项军.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现状、成因及规避措施—基于2008—2018年年证监会处罚决定的统计分析[J].会计之友,20220(01).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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