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青[浙江农林大学,杭州 311300]
19 世纪英国著名作家托马斯·哈代(Thomas Hardy,1840—1928)先后创作了《还乡》《卡斯特桥市长》《德博家的苔丝》和《儿子的否决权》等佳作。这些作品大多描述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南部底层农民的爱情、经济和教育等方面生活,反映了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社会转型在对底层人们的冲击。随着“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兴起,西方学者在20 世纪末开始关注哈代小说凸显的英国19 世纪司法改革、法律术语、法律事件和法律思想,并从中探究作者创作意图。例如,威廉姆·A·戴维斯(William A.Davis)采用维多利亚时期刑法研究苔丝悲剧命运。①吴笛教授在《哈代新论》中采用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司法判例分析苔丝失身事件。②
以往学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杀人、强奸等作为小说主要情节的刑事大案上,而对小说中婚姻法、财产法、教育法等作为隐性压迫的法律细节关注较少。但这些细节是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普通人法律处境的真实写照,也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这往往是维多利亚的重要社会问题和法律急需改革的领域。鉴于此,本文拟在“法律与文学”的跨学科视角下,将哈代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法律时期英国司法改革语境中,以当时婚姻财产法探讨女性在日常生活、嫁妆归属、亡夫遗产继承方面遭受的不公平,并以此对维多利亚时代“家中天使”的神话进行反讽。
“家中天使”是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对女性的美誉。该称呼是艾利斯(Sarah Stickney Ellis)等人继承18 世纪福音派运动对女性的认知,结合维多利亚时代特征,对已婚女性提出的“一系列女性行为指南”。它强调女性要坚守温柔顺从、端庄缄默、无私奉献的美德;在婚后要“甘于牺牲,乐于奉献”“生儿育女,照料家人,”积极营造温馨典雅的家庭氛围;主流社会还宣扬“美德有报”。③“天使”是男性对女性尊重和赞美;并且这种赞美被裹挟在“绅士和淑女”的行为规范中,构成一幅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美好幸福的图景。这在舆论上确实提高了女性声望,但女性真实的处境令人深思。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文明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不同于道德谴责和宗教规劝,法律惩罚是由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是现代社会中最强有力的权利保障工具;被法律认可的权利才会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但令人深思的是,以男权为主导的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法律并未给“家中天使”兑现“美德有报”的承诺,赋予法律权利,特别是自由权、生育权和财产权等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
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论妇女的服从》指出的那样“妇女生而就无资格,这是现代立法中唯一事例”④。这说明占据人类一半的女性,因出生的性别而被法律压迫,且这种原因是无法通过个人后天努力而改变。在英国法律传统中,女性无主体资格,只是法律的客体;她们与物体一样,只能被他人占有。结婚前,女性是父亲的财产;结婚后,她与丈夫被视为一体,因而她的一切皆归于丈夫所有,包括她们的身体、财产和自由。如果妻子出现任何严重的不端行为,法律法院会允许丈夫限制妻子的自由。例如,1840 年,一个妻子威胁说要离开丈夫,而丈夫则有权把她当成囚犯关在房屋里,甚至可以使用暴力。⑤法律还规定已婚妇女不能拥有财产,包括她的嫁妆、劳动所得,甚至在这种男权法律体系中,孩子的抚养权也属于父亲,母亲并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当时轰动一时的罗琳·诺顿(Caroline Norton)案就是属于此类。罗琳状告丈夫虐待,但法律并未惩罚他虐待妻子的行为;相反,妻子状告丈夫这一事件触怒了丈夫;作为报复,丈夫禁止妻子见到她的孩子。这种不人道的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这种不满。这时,在报纸上连载的小说就成了绝佳的媒介。小说经报纸连载,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狄更斯、司各特等作家都是这一队伍中的中坚力量。而哈代批评只是继承了这一传统。
在维多利亚小说家中,哈代是为数不多的担任过治安法官的作家,他具有多年的司法经验。1884 年8 月,哈代被任命为多切斯特的地方法官(the bench of magistrates)。1886 年,他担任了威塞克斯的治安法官。哈代对法律的质疑源自于年少时期的创伤。弗洛伦丝在回忆录中写道,哈代14 岁时,在家乡围观了一次绞刑,这引起了他对法律的质疑。后来他每谈起这件事时,玛莎·布朗黑色的潮湿的裙子在心头挥之不去。学者克里斯汀·布雷迪(Kristin Brady)在研究哈代传记后,发现哈代常把法律技巧转换成文学技巧;他常常“在叙述不显眼的地方频繁使用法律术语”,这是“邀请读者(扮演法官),让他们像在法庭上一样分析小说中的事件”。而哈代小说“是哈代1884 作为太平法官的经历以及他在1890 年在伦敦警察法庭时的观察的结果。⑥他塑造温柔善良的托马茜和苏菲,这些女性虽然不像苔丝,遭遇强暴杀人等重大悲剧,但她们却受困于婚姻财产法制造的隐秘困境中。
哈代借《还乡》中男主角多林的口,说出男女关系的本质。多林说:“女人永远满足于将自己的生活建立在附属地位上;而男人一心只想营造出一个自己的星球。”⑦现实中,妻子需要购买食品、茶叶等家庭生活必需品;而丈夫常通过拖延、拒绝、减少支付而让妻子难堪。在《还乡》中,托马茜“温柔可人”“贤惠沉静”,是标准的“家中天使”,甚至连浪荡公子怀尔德夫都对妻子的美德赞不绝口。但即便如此,怀尔德夫还是不愿意给她“几个几尼”。在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社会底层女性可外出做工,与丈夫一起养家糊口;而中产阶级女性若外出工作,就被认为有失体面。因此,托马茜的钱袋常是空空的。但这种痛苦是隐秘的。最后,经济拮据的托马茜只好向姑妈约布赖特太太求救,她“难为情”地给姑妈倾诉:“我需要一些钱,他一点钱都不给我”;“或许,他不给我钱是因为他并不知道?”姑妈听后认真地告诫托马茜:“应该让丈夫知道。”姑妈意思很明确,赡养妻子和家庭是丈夫的基本义务。但托马茜立即反驳,说她已经向丈夫提过多次,但丈夫并不理会她的要求,“上礼拜提起过”,但又被丈夫“不记得”;因此她“不高兴再向他开口”。托马茜回家后,又遇到了经济难题。表兄多林将结婚,托马茜需要为表兄的婚礼准备礼物,这又是一笔的支出。于是熟悉丈夫习性的托马茜还是“不敢向丈夫开口提钱的问题”。这是婚姻中女性的典型代表,是维多利亚时期中已婚女性在财产方面遭受隐性压迫的真实写照。已婚女性虽被奉为“家中天使”,但在婚姻财产法中,她们并无财产权,只能依附丈夫,受丈夫的控制和压迫。
劳伦斯·斯通详细地研究了英国的嫁妆制度。他指出英国婚姻中的嫁妆与印度类似,女性结婚时,新娘父母要给新郎父母巨额嫁妆,希望女儿在新郎家被关照。在英国传统中,女儿出嫁时,父母会给她准备一笔嫁妆,这是女儿在丈夫家庭中的经济保障。嫁妆本是新娘父母为新娘准备的,但女性在法律上与丈夫是一体的,因此这笔钱的所有权也最终属于丈夫。这就像琳达·科利(Linda Colley)在《英国人:国家的形成,1707—1837 年》中提到的“依照法律,她本人必要的衣物饰品也不是她的财产”⑧。托马茜的姑父生前曾给她准备一份嫁妆,这笔嫁妆数量不大但着实重要,但托马茜最终还是失去这份弥足珍贵的嫁妆。小说中,托马茜姑妈反对这桩婚事,拒绝出席婚礼,这笔嫁妆一直未能给到托马茜。
后来,约布赖特太太得知托马茜很难从丈夫那里“要到钱”,也没法到“花落村”。她也担心,如果托马茜的丈夫发现了这笔钱,肯定会从她“纤弱的手里把钱拿去的”。最后她委托克里斯廷·坎特把钱带给托马茜。在途中,坎特遇到了狡诈的怀尔德夫。怀尔德夫猜到了真相。他认为根据法律,这笔嫁妆本来就是他的;但约布赖特太太不“把他妻子的财产交给他”,这是不信任他。为了向约布赖特太太表明“她侄女的丈夫是她侄女的钱财最好的保护人”,他决定略施小计,把这笔钱弄过来。于是他设了计谋,让坎特用这笔钱作赌注,与他赌博。坎特也认为“我用了一个结了婚女士的钱去赌”,如果她丈夫赢了;那也是把“她的钱还到了合法拥有它的人的手里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坎特明白托马茜的嫁妆也是属于她丈夫的;但是基于农村人自然的正义感,他也认为这种规定不公平的。因此,当他输掉了所有嫁妆时,他发现那一百个几尼已经进了怀尔德夫的腰包,他愤怒地骂怀尔德夫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
丽贝卡·欧文认为《儿子的否决权》是“哈代写得最好的小说”,但值得深思的是,小说最初的名字是《生活的小讽刺》⑨。哈代借此“讽刺”不公平的法律。小说中,女仆苏菲是“男人所能得到最好的太太”。但这场婚姻的另一层含义是:19 岁的苏菲嫁给了比她大21 岁的牧师,她通过婚姻向中产阶级流动。为防止财产落到了妻子手中,丈夫在死后可以根据法律继续控制财产。于是,丈夫死后,苏菲“除了自己可怜巴巴的一点点收入,丈夫的一切财产都与她没关系”,因为丈夫事先就“把一切事物都交给委托人了”。
妻子有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例如,在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中,克劳狄斯和乔特鲁德结婚,这也是出于继承法的考虑。根据英国的继承法,王后有王位继承权;而妻子的一切都属于丈夫。因此,老王死后,寡居的王后乔特鲁德有权继承王位;但当她再婚时,她的所有财产(包括王位)将归属丈夫。维多利亚时代,底层人民向上层流动最好的方式就是婚姻。于是,1833 年的《嫁妆法案》规定丈夫可以禁止他们的寡妇获得嫁妆,或者在遗嘱中规定再婚的寡妇会失去前夫的财产。该法律实际上允许丈夫让妻子一无所有或者只得一点。当时社会上流传一个故事,丈夫在出走之前对妻子说:“这所房子居住权和家具可以全部归你。” 这种精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用的方式,在英国屡见不鲜。在《贝妲的婚姻》里,为防止财产落入儿媳贝妲手中,婆婆去世时,以遗嘱的方式将家产留给了侄子,而贝妲只获得租住权和家具的使用权。为了能继续居住,贝妲还需要缴纳巨额房租。同时,维多利亚时期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案》规定子女均归父亲所有,“父亲”通常被解释为“合法监护人”;丈夫也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委托他人。苏菲的丈夫,去世前将孩子的抚养权委托给他人,这导致作为母亲的苏菲,根本没有抚养儿子的权利。剥夺了母亲的抚养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就切断了母亲和孩子情感沟通渠道。于是,苏菲的儿子长大后,对母亲没有感情,他看不起母亲的出身和口音,觉得母亲给自己丢人。当母亲要再嫁,儿子认为母亲要嫁给一个乡巴佬,这会让英格兰所有绅士都会看不起自己。直到母亲死,他都没有答应母亲的要求。这种违背人伦的法律,遭到了报刊和文学作品的强烈抨击;而英国政府不得不在1873 年、1886 年制定了《1873 年婴儿监护法》和《1886 年婴儿监护法》。随着这两部法律的生效,母亲们才可以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
① William A.Davis: “The Rape of Tess: Hardy,English law,and the Case for Sexual Assault English Criminal Law Sexual Assault”,Nineteenth-century Literature,vol 52(sep.1997).pp.221-231.
② 吴笛:《哈代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③ 傅燕晖:“美德有报”——维多利亚时代女性的自我牺牲与自我构建,《外国文学》2021年第5期,第38页。
④ 〔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2页。
⑤ 〔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强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73页。
⑥ Pether,Penelope."Hardy and the Law."Short Story Criticism,edited by Janet Witalec,vol.60,2003.
⑦ 〔英〕托马斯·哈代:《还乡》,孙予译,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文中相关引文皆出自同一版本,不再一一另注)
⑧ 〔英〕琳达·科利:《英国人国家的形成,1707—1837》,周玉鹏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92页。
⑨ Ray,Martin:“Thomas Hardy’s ‘The Son’s Veto’: a textual history.”The Review of English Studies,vol.47,Nov.1996,pp.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