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峰 方增泉 马跃天
摘 要 农民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的问题。恩格斯在其所著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对农民利益问题的价值意蕴进行多维考察,阐述了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利益问题要坚持尊重农民意志、政策有所区分、土地公有制等原则,要利用规模化生产、多元化就业、多样化扶持等举措。切实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要从《法德农民问题》中汲取宝贵智慧。
关键词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农民利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法德农民问题》作为恩格斯论述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作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农民利益问题进行了多维阐释和深刻剖析。认真回思并科学阐释《法德农民问题》中的农民利益思想,对于深化新时代农民利益问题认识、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利益问题重要价值的阐释
恩格斯以其无产阶级伟大导师的崇高视野,在这一作品中分别从无产阶级政党成长、无产阶级革命开展、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三重维度,深刻阐释了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价值。
(一)农民利益问题事关无产阶级政党发展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基于对法国农村现实的深刻分析,明确指出维护和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其重要价值“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 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恩格斯认为,重视农民利益问题,维护和实现农民根本利益,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在许多国家都占据着人口的大多数,“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可以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扩大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队伍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农村下层劳动人民具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讲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并非完全的“无产者”,但是却和无产阶级一样饱受压迫欺凌,并且伴随着资本逻辑在农村的蔓延,农民从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剥离,成为新的无产者。因此,广大底层农民从阶级属性上讲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盟友,维护和实现农民利益也是在维护和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以此在群众的衷心拥护中推动无产阶级政党不断发展壮大。
(二)农民利益问题事关无产阶级革命成功
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和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得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高度重视。马克思在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时强调,要在无产阶级革命中建立牢固的工农联盟,广大农民的支持与否是决定无产阶级革命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缺乏鞏固的工农联盟将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至少应当善于变通,直接为农民做很多的事情”。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再次强调,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政党要想取得革命成功、夺取政权,需要“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在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不应当主观上拉大与农民的距离、造成与农民隔阂,而应当以主动的姿态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主动寻求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建立起牢固的工农联盟,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三)农民利益问题事关社会主义事业进步
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事业充满着无数艰辛和困难一样,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样面临着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对于那些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而言,社会主义改造能否取得成功、社会主义事业能否不断进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广大农民群众是否支持和拥护。恩格斯指出,“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反之,漠视农民利益、缺乏农民支持,将会使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面临重重困难,甚至还可能会使无产阶级的胜利成果面临得而复失的危险。为此,恩格斯鲜明指出,“我们的利益决不是要今天就把农民争取过来,好使他们明天在我们不能实现自己的诺言时又离开我们”,而应当与广大农民同呼吸、共奋斗,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进步。
二、《法德农民问题》提出的农民利益问题解决方案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不仅从理论维度对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价值进行了多维阐释,同时对法德两国农村和农民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从实践维度为解决当时条件下农民利益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
(一)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农民意志的原则。在恩格斯看来,与无产阶级对抗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不同,暴力手段绝不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可行策略。在解决农民利益问题过程中,不仅不能采取暴力的强制手段,还要以足够的情感投入和真实的关怀赢得他们的主动配合。与此同时,恩格斯认为这种暴力强制的手段不仅不能适用于小农群体,对于中农与大农也同样不适合,中农和大农的城市所得与合法财产“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
特别是在谈到发展农民合作社时,恩格斯提出的尊重农民意愿这一原则得到突出彰显。这一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基本意涵:一是绝不能剥夺小农;二是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即要坚决站在小农方面,“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三是做好示范引领,恩格斯强调“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四是要做好宣传教育,恩格斯认为广大农民作为未来的无产者,应当要乐意倾听社会主义的宣传。
第二,政策有所区分的原则。恩格斯首先立足于各农村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土地占有为基本尺度将农民划为小农、中农和大农三个基本阶层。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又通过对于这三个基本阶层的自然数量、现实境遇和政治潜能的分析,认为小农群体是应当给予主要关注。
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在自然数量方面,小农占据了农民的绝大多数,其一旦组织起来便将成为重要的政治动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小农群体承受着沉重的压迫与剥削,尤其是伴随着资本的剧烈冲击和农村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大量小农最终剥离赖以栖身的土地,沦为新的无产者。这一过程使得小农群体与中农和大农相比,最具有革命的坚定性和彻底性。
第三,土地公有的原则。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书信中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恩格斯深刻认识到在当时相关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下,实现从农民土地私有到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还存在较大的难度和阻碍。但是,这里所提出的合作社占有土地的形式也是土地公有的一种重要表现,是实现农村土地所有制根本变革的有效路径。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通过对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农村问题现状的深刻剖析,强调并佐证了“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这一判断。因此,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要“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在此过程中,不同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能会导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不同困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变通措施,但是不能改变实现土地公有制这一价值指向。
(二)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具体方法
第一,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与经营价值是农村的基本内生价值之一,广大农民利益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要在推动农业合理有效经营中实现。面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传统的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着多元冲击。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要推动实现土地“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本对农村侵蚀程度的加剧,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民面临着更加凄惨的处境。在此背景下,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再一次强调,广大农民如果“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并以反问的形式强调:“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难道不能使农民理解,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吗?”这进一步说明,在恩格斯看来,要想真正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是极其重要且有效的路径选择。
第二,实现农民多元化就业。伴随着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农业生产效率有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直接农业劳动的人口需求量降低。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仍将就业选择囿于直接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一范畴,势必会导致就业不充分问题加剧、农民主体价值埋没,进而对农民自身利益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在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科学有效的举措推动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变传统观念、调整职业定位,以多元化就业实现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恩格斯提出,要“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这一简明的论述却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一方面,需要通过资金支持提升广大农民从事多元化生产和就业的能力、拓宽农民非农化就业的路径;另一方面,要为广大农民创造有效且公平的就业发展机会。
第三,给予农业多样化支持。恩格斯认为,受到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等要素影响,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居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导致广大农民长期遭受剥削和压迫、切身利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虽然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崭新的生产发展环境,但是要在较短的时期内彻底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仍较为困难。为此,为了使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事于直接农业生产的农民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保障,恩格斯认为要为其提供社会和国家层面的帮助。例如:在谈到推动农业合作社经营时,恩格斯指出,要“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
三、《法德农民问题》中农民利益思想的现实启示
虽然《法德农民问题》的创作背景是19世纪末期的法德农村,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这一著作所体现的丰富的农民利益思想,特别是对于农民利益问题战略地位的深刻阐释以及维护农民利益的方法构想等,对于我国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要深化农民利益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从无产阶级政党成长发展、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等三个维度,深刻揭示了农民利益问题的战略地位与重要价值。在新时代背景下,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第一, 农民利益问題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巩固。长期以来,广大农民作为无产阶级坚定同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成功的重要依托,是中国共产党坚实稳定的执政根基。当前,面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环境,如果漠视农民利益、忽视农民诉求,甚至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出现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长此以往会破坏党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降低农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影响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第二, 农民利益问题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路径依托。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只有时刻关注广大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变化,不断凝聚农民群众的利益共识,不断扩大同心圆、寻找最大公约数,才能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推动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落地落实,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第三, 农民利益问题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实现。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面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迫切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真正在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中实现“三农”工作发展提质,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要在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中维护农民利益
妥善解决土地问题是维护广大农民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键。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土地问题深刻关乎人民群众粮食安全、关乎社会发展问题、关乎国家长治久安。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推动农村土地有序高效流转。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过程中,积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打破各类思维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城乡间人口自由有序流动、公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开发体系。依托农村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条件做好土地战略规划,结合不同农村土地性质制定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农村土地科学高效应用。
第三,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拓宽农村土地收益渠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结合共享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收益渠道。通过建立合作社、共享式开发等举措,进一步盘活农村耕地資源、激发农村耕地潜能、提高农村耕地应用效率,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增收。
(三)要在就业保障中实现农民劳动幸福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升,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产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广大农民实现充分就业成为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努力方向。因此,在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既要使广大农民获得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就业机会,又要让其感受到成就与幸福。
一方面,要让广大农民既拥有生产资料、又具备劳动能力。拥有生产资料是农民摆脱外在强制性劳动束缚的重要前提,具备良好的劳动能力是农民得以收获幸福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在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一重要要求,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更加广泛而充裕的劳动空间,为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幸福指数、实现农村群众的人生价值提供坚实保障。
另一方面,要推动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本身能否真正实现人的自我成就和幸福感获得的重要价值,从根本上离不开一个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环境,否则劳动将可能背离其本质而转向于人的对立面,成为剥削压迫人的手段,成为个体疲惫感和孤独感产生的“黑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这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要求的题中之义。
(四)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有序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了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规模化、互助式生产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组织不断增多,成为农村生产发展的新趋势,要从恩格斯相关论述中汲取智慧,推动我国农村合作社合理有序发展。
第一, 始终尊重农民主体意愿。当前,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是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发展的有效举措,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进。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自愿自觉、合作为民的原则和方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坚决避免政绩性办社、运动式办社等问题的产生,坚决打击合作组织创办和运营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结合各农村地区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思想文化传统等,广泛调动农民主体力量、凝聚农民主体智慧,做到科学办社、高效办社,办出特色、赢得民心。
第二,加强指导监督,做好示范引领。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农村地区实际,通过产业政策支持、财政政策加持、税收政策扶持等多元化举措,为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合作社法,结合不同合作组织性质按照“合作社法人”或“社团法人”等具体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引领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道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等创新模式,实现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合作社的抱团发展、群众的能动作用发挥各要素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虽然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受制于不同地区的现实条件,合作组织发展也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不少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程度还有待提升。为此,要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渠道,积极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创办原则、管理办法、配套政策等,不断增强农民合作意识。同时,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多元渠道,不断加强对于农业分管领导、相关党员干部、合作组织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等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具有扎实的合作组织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干部队伍和农民队伍,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健康优秀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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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道德调节优化理路研究”(编号20AKS017)的阶段性成果。
(刘泽峰系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方增泉系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马跃天系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易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