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翔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法治中国建设。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有力保障。党的二十大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专节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重要部署。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落实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法治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理论性、政策性、实践性兼具的重大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对新时代法治功能的高度概括和更高要求。严格公正司法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之一。司法审判权作为判断性权力,以明确的规范为依据,严密的程序为保障,充分的辩论为手段,缜密的说理为特点,理性的思考为核心,公允的衡平为补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来定分止争,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在法治功能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司法功能的规律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定不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同时还由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组成部分的国家政治制度决定。这决定司法功能行使务必把政治、大局、国情和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结合起来,做到依法履职与服务保障大局相统一,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立足司法功能的被动性规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司法功能具有被动性是一项基本司法规律,司法不能主动受理案件,不能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但被动性并不否认主观能动性,应把司法在国家机构中的职能定位、司法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作为重要前提条件,发挥司法手段理顺法律关系、综合适用法律责任的专业优势,通过司法方式确立行为规则、稳定社会关系、防范重大风险。[1]
3.把握司法功能的有限性特征,实现功能效用最大化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可分配利益,但不会创造利益;同时,司法是一项稀缺资源,具有一定的司法成本,司法人员数量有限,这也决定了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既应客观对待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又应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正确处理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公益与私利等重大关系,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4.坚守司法公正生命线,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
严格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是司法应该遵守的准则。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都应准确适用和解释法律,不能搁置或超越法律。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应考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和民生利益保障,把法律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关注是否符合社会一般正义要求,既充分尊重民意,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又严格遵循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2]司法功能是指司法基于自身的内部构造要素的作用而具有的对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国家体系的能量和效果。具体而言,这种能量和效果分别体现在对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国家体系的贡献上。进而,中国司法功能体现为规范功能、社会功能和国家功能。
中国司法的规范功能是司法功能的本体论,解决国家为何设立审判机关的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执司法律、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四项功能。中国司法的社会功能是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追求,从司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分析司法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对于社会治理系统的应有贡献与作用,包括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规则之治、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四项功能。中国司法的国家功能是从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分析司法对于国家治理系统的应有贡献与作用,包括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推动文化发展繁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六项功能。
1.司法功能的内部结构构成有机整体
司法功能的三层次分别对应司法对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三个层面作用与效果的满足程度。比如说,定分止争是基础的司法规范功能,但从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考虑,也就是从司法的社会功能出发,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体现为化解社会矛盾;如果从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考虑,也就是从国家功能出发,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体现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司法的社会功能与国家功能之间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体现为国家与社会的职能分工,社会功能层面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国家功能层面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一体两面性。
2.司法的规范功能是地基
司法功能只能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这一基本途径来实现,司法的规范功能必然居于基础地位,是司法的社会功能与国家功能的前提。没有司法的规范功能,社会功能与国家功能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司法具有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的规范性基础功能,司法才能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司法的社会功能和国家功能是梁柱
司法的社会与国家功能体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审判权,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国家与社会在各个历史时期均会对司法功能有所期待与需求。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下,实施国家法律政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应有功能。
执司法律是司法的本体规范功能,定分止争是司法的基本规范功能,权利救济是司法的内在规范功能,权力制约是司法的外在规范功能。
执司法律主要指法院法官在居中判断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这是司法规范功能中最本源的部分。法官找法、用法、释法,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得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具的裁判结果,前提是审判权是判断权,应符合直接审理、居中裁判等诉讼规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遵循司法规律,确保法院和法官更好的执司法律。
定分止争主要指司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审判机关的重大功能是使权利义务趋于稳定。社会矛盾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社会冲突必然有解决机制。审判机关作为专司纠纷解决之职的国家机关,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高度的规范性与中立性,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最具权威性的方式。但司法仅是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一部分,调解、仲裁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重要功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重在坚守发挥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和保障引领作用。
基于司法权在功能上属于法律救济权的内在属性,权利救济是司法规范功能的内核,权利救济的核心是权利保护,司法对权利的保护又通过权利救济方式实现。司法的权利救济作用发挥得当,能把法定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实现权利保护对象、方式、手段的全面发展,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各种裁判方式,全面保障各种法定权利和权益,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权益。人权保障方面,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都必须绝对坚持。
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具有一体两面关系,内在的权利救济与外在的权力制约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构成司法规范功能的内外层面。落实二十大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推动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发挥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保障者、协同者、服务者。落实二十大提出的“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加强审判机关内部权力制约,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统一,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
在司法功能中,化解社会矛盾居于基础和前提地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居于灵魂和核心地位,促进社会规则之治居于高阶和深层地位,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居于倡导和指引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司法对于社会系统直接、明显的作用是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并不可怕且难以避免,可怕的是缺乏有效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在于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化方式化解矛盾。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包括判决与调解,判决明定是非曲直、明断权利义务,调解侧重协调说服,消除社会对抗。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并进一步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对于社会系统根本、重大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新时代新征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3]法律总是滞后于生活的发展,须通过利益衡平来实现具体的实质正义,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交易安全、公序良俗的同时,也尽可能在个案中权衡利弊,斟酌情事,促进个体权益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明确要求。司法对于社会系统长远、理性的作用在于实现规则之治。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司法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更强的导向性,在促进社会规则之治、实现良法善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以统一的裁判尺度调整法律关系,并作用于经济社会关系,对市场主体今后行为与秩序形成产生引导和示范,从而形成规则之治。司法是经济社会发展晴雨表,重大改革推动、经济形势变化往往会以诉讼案件形态反映到审判中。尤其是扩大开放、信息化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中产生的新型权益更会以“投石问路”的方式寻求司法对其表态,司法对新兴权益的确认,可依法保护创新,引导秩序形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司法对于社会系统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于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良正义的司法裁判对推进法治和德治一体见效具有重要作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的高度契合性,准确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方法技术,把诚实信用,扶危济困、善良友爱、公平正义寓于个案审判中,通过司法的观念矫正、道德评判作用,鞭挞丑恶现象,培养先进文化,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促进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形成。
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是重大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本职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根本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是显著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推动文化发展繁荣是先进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保障支撑绿色发展是面向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中国司法国家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首要的任务是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在意识形态斗争领域发挥司法的职能任务。在司法工作中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综合发挥刑事、海事、涉外审判职能,健全反“长臂管辖”机制,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党的二十大在“平安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的成就基础上继续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法院基础的国家治理功能。通过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消解各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因素,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党的二十大把“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重要任务。人民法院的称谓有人民二字,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由人民法院质属性所决定。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充满向往,对司法的期待与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护,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各项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实现发展中的公平正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主题所蕴含的公平正义追求与法治所遵循的公平正义理念高度契合、高度一致。从法治这个最大公约数着眼,营造法制统一、透明公正、平等有序的法治环境,提升法治公信,让各类投资者得到统一的法治待遇,从而服务于经济建设。司法以法律手段调整经济社会关系,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主体行为边界,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繁荣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需要法治的约束力、强制力提供保障,需要司法提供强有力保障与支持。发挥司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有价值、有影响的司法案例,积极参与虚拟社会管理,推动形成文明有序、理性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涉文化事业审执工作,依法保障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注重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文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报告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章部署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是生态文明法治体系重要一环。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救济、惩治、预防功能,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合理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裁判方式,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努力为全球生态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