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我国保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各类商业保险的关注度得以提高,保险公司所推出的新型保险产品也能够满足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近年来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再加上保险行业是直接和人口挂钩的,所以未来国内保险行业发展可能面临瓶颈。同时保险合同也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法其他内容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对国内保险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深入分析《民法典》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能够对保险公司调整保险合同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方负赔偿民事责任,并需要作出经济赔偿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类型主要有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例如医疗执业保险主要负责承担医务人员或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伤残甚至是死亡,受害者及家属要求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赔偿,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后,确认由医疗方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类型。而《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行为、自助行为引起的相应侵权责任免除等条例会对个人责任险、公共责任保险等险种的保障责任以及其他责任险保障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1]。
风险敞口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能造成出现损失的部分。例如许多商业银行、大型综合券商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会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责任信用险等责任商品,而这一保险业务中的风险敞口主要是指债务人违约行为造成承受风险的信贷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赔偿方面被保险人如果受第三者行为的影响出现疾病或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继续向三者请求赔偿。现有的制度中关于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基于人自身价值,无法用货币量化,所以不适用与侵权责任赔偿共存,而财产保险则更多地以补偿为原则。同时《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获得的损失赔偿如果难以确定,则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但我国《民法典》中将赔偿责任范围调整为损失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只能选其一,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这无疑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一旦购买责任保险的客户未能在合同中与保险公司约定责任限额等细则,则无疑会扩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
《民法典》中明确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中也明确指出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第三方的,受托的第三方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对监护人侵权责任和委托监护侵权责任的划分意味着新的侵权类型增加,而保险公司也会基于这些新的侵权类型与商业保险的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2]。
从现实情况来看,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人们口中的“熊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故意或无意造成其他小朋友或其他第三人经济损失、人身损害等情况,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父母、爷爷奶奶等长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监护人家庭经济条件,国内许多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了不少监护人责任保险产品,如人保财险公司推出的“熊孩子保险”、华泰保险公司推出的“淘气保”,这些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了个人综合责任以及监护人的综合责任,可以承担被监护人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以及相关法律费用。
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重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许多年轻人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老人,所以会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保姆照顾家中的老人或是小孩,而这一过程则是子女、父母等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过程。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委托监护的保姆在照顾过程中,一旦老人小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造成监护对象发生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保姆虐待儿童或老人的新闻报道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基于此,国内许多保险公司也针对这一现象开发了雇主责任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如中国人寿财险推出的“e好管家家政服务保险”,保险责任中包括了家政公司责任险以及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主要承担家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残或额外支出医疗费用的侵权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标准,要求保险人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术语以及其他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这类容易被投保人所忽视的保险合同条款[3]。《民法典》颁布后,原有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仍然适用,而原来法律中的空白领域则适用于《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尤其是《民法典》中有关条例明确说明保险人对投保人尽说明义务,需要保险人结合对方的理解能力,采用对方容易理解的方式及语言进行说明,与原有的法律条例相比,《民法典》更强调投保人的理解。
在提示义务的标准方面,原有的部分法律中要求保险人在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过程中要使用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或符号进行标注,甚至在部分法律条文中作出了明确性标准。但国内学者对于明确性标准是否是以保险人还是以投保人的判断为依据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否则双方信息不对称,很有可能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而《民法典》中则指出要以投保人的认知为标准,这为保险行业明确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其他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例如保费及支付的方式、赔付方式等,而原有的行业法律条文中对于这一项内容还是空白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好像弥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需要投保人将这些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主动向投保人如实与详细尽到说明的义务。
原有的法律条款中,如果保险人没有积极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自签订合同开始便不存在,而《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投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些法律条文以及违反提示说明与法律后果的变化会促使保险公司在合同拟定及签订的过程中更为谨慎[4]。
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搜集与处理大量的投保人的信息,也因为保险业是个人信息密集行业,所以对于持有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的保险公司而言,妥善保管与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尤为重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不足,部分保险业务员以及行政部门保护客户隐私的信息意识不强,在信息传递及保管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造成保险公司的客户经常被陌生人骚扰或者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5]。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侵害客户个人信息权益的表现为收集超出业务办理所必需范围外的个人信息,包括保险公司所属的移动应用强制要求同意使用个人信息或强制要求用户给予不合理的授权。此外,国内保险公司保存客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或者是数据库数据储存管理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还有待完善,这也使得许多保险投保人信息泄露无法认定。
《民法典》中对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扩大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范围。在这一背景下,保险行业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不仅仅要保护客户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理赔信息,还需要妥善保护客户的身体状况信息、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此外,在《民法典》背景下,对于保险行业的营销方式、社群运行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使得保险行业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方面也有着更高的标准,保险公司在未经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直接使用客户身体状况信息等个人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短信等联系方式骚扰客户的个人生活。
《民法典》强调了行业协会与政府监管的作用,同时也使新的侵权类型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催生新的保险产品,这就更需要政府以及保监会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尤其是要加强对保险产品及客户信息保护的监管[6]。
保险公司在开发以及推出新的产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会片面地认为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就是合规的产品,但“脱光险”等部分保险产品却并非被法院认定的合法的保险产品,这与市场及保险公司过度营销有关。因此新时期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与设计人员在加强市场调研的同时,要加强对《民法典》等新法律条文的学习,在遵守市场需求以及法律条文基础上,设计出遵守公序良俗、优质且满足大众需求的新保险产品。
除了依靠保险公司的自觉以外,保监会以及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通过制度和政策促进提高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的动力以及遵守公序良俗的积极性。同时,银保监会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或者是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个人信息的范围、责任认定标准、使用权限等细则,对于多次违规或非法获取客户信息、违规使用或多次发生信息泄露问题的业务员及保险公司拉入行业黑名单,并作出罚款等处罚。
保险公司要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条文不断完善保险合同内容与签订流程,要以保险合同为主要抓手提高自身依法经营水平。以“格式条款”为例,保险公司在修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在工作制度中明确要求业务员在与投保人及受益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即明确要求业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采用投保人及受益人以理解的方式告知他们这些条款内容,如“承保范围”“赔偿方式”等,同时将这些条款文字在合同中应用加粗或加黑字体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进行提示[7]。
《民法典》的颁布弥补了国内部分法律条文的空白,也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责任保险保障范围、风险敞口、保险行业个人信息处理以及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方面。新时期保险公司及业务员在线下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与投保人及受益人的沟通,要让消费者仔细阅读条款并尽到告知的义务,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促进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