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规范个别术语刍议

2023-09-22 13:48付大庆卜令全郝晓迅毛树亭蔚丽娜张志敏
水利技术监督 2023年9期
关键词:修订版国标术语

付大庆,卜令全,郝晓迅,毛树亭,蔚丽娜,张志敏

(山东恒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 潍坊 261205)

2015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决定着力改革我国标准存在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等问题。2016年8月,住建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加强标准编制管理,改革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2022年7月13日,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2〕297号)提出:制定水利标准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根据1989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与1990年4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水利部负责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三者成果为基础,经综合研究,并协商一致,由特定部门批准及以特定形式发布的产物。水利规范作为标准的一类,是对水利活动提供共同的、可往复使用的依据或准则,偶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研究探讨。周佩佩等[1]对新旧混凝土重力坝的地震响应进行了对比,得出新规范下重力坝的抗震性能要求更高,对已运行的重力坝抗震强度核算的必要性较大;刘慧等[2]基于某沥青混凝土心墙坝抗震安全性复核分析,得出新规范下大坝抗震安全性通常满足要求,地震烈度Ⅷ、Ⅸ且坝高70m以上的土石坝,应同时采用拟静力法与有限元法进行抗震稳定分析;王兴国等[3]分析了水利标准(规范),得出38%的标龄超过10年;韩景超等[4]疏理了现行水利标准(规范),得出标准实用性、时效性不强。现有研究者从技术角度或管理角度探究水利规范存在的问题,无针对术语探究的。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结合建设部1998年12月发布的GB/T 50279—19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简称《标准》)与2014年12月发布的修订版GB/T 50279—2014《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简称修订版《标准》),及水利部1992年6月发布的SL 26—1992《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简称《术语》)与2012年1月发布的修订版SL 26—2012《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简称修订版《术语》)。厘清了涉及压实度、含水率术语的水利规范更替,并对两术语进行了分析,得出部分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并未协调《标准》及其修订版,部分行业标准(简称行标)并未协调《术语》及其修订版,水利标准化工作仍需亟待加强并与时进步。

1 压实度

1.1 概念

压实度是碾压式土石坝及堤防、海堤最重要的设计指标之一。我国岩土工程(工程地质)领域的术语《标准》及其修订版规定:压实度为填土压实控制的干密度相应于试验室标准击实试验所得最大干密度的百分率,即

(1)

式中,ρ控制—填土压实控制干密度,g/cm3;ρmax—试验室标准击实试验所得最大干密度,g/cm3,压实度通常小于100%。据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缩印本《辞海》(简称《辞海》):百分率亦称百分比,定义为把2个数量的比值写成a/100的形式,记作a%,读作百分之a,如3/4=75/100=75%。由此可见,压实度以百分率形式的规定与百分率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

1.2 术语及表示形式演变

自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后期,水利行业土坝及堤防建设广泛应用的是施工条件系数或施工系数,1978年发布的SDJ 10—19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试行)》,为第一次引入压实度术语且最早采用百分率形式表示的规范。1984年发布的SDJ 218—19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试行)》,为第二次引入压实度且首次采用小数形式表示的规范。1992年发布的SL 27—1991《水闸施工规范》,为第二次引入百分率形式表示的规范。1993年,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发布《关于修改SDJ 218—19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的通知》(电办〔1993〕187号),将压实度修订为压实系数,黏性土填筑沿用SDJ 218—1984压实干密度设计指标。由于设计干密度是由标准击实试验的最大干密度与压实度经换算得到的相对数值,对于压实性能好的土料,干密度满足要求时,压实度可能不满足;对于压实性能差的土料,压实度满足要求时,干密度可能仍不满足。为避免压实干密度随土料颗粒的矿物成分、级配、压实性能等不同而出现浮动的现象,2002年发布的SL 274—200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中,水利规范压实度第三次采用百分率形式表示,并作为设计控制指标之一。

压实系数是由碾压设备与土料性质的不均匀性等导致试验室击实试验得到的最大干密度与实际碾压时的压实干密度不等值,以表示二者的数值不一的现象。依据知网,自1950年代至1990年,该术语在交通、建筑行业广泛应用;水利行业仅两篇论文涉及。

1.3 涉压实度(压实系数)规范

《术语》同时收录了压实度与压实系数。前者定义基本同《标准》;后者为铺填土被压实后的层厚与未经压实时的层厚之比值;修订版《术语》未收录。据不完全统计,水利行业关于压实度(压实系数)的规范包括现行10本与失效11本(不含SDJ 10—1978与SL 27—1991),合计21本,见表1。依据2021年版《水利标准体系表》(简称《体系表》),涉及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3个专业门类。水利行业涉及压实度的规范见表1。

表1 水利行业涉及压实度的规范

由表1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门类设计功能序列的GB 50286修订版未协调《标准》,沿用初版(发布早于《标准》2个月)的小数形式表示;SL 435经修订,由行标升级为国标GB/T 51015,未与《标准》协调,沿用下位且失效的《术语》小数表示形式;SL 274—2020沿用上版压实度百分率表示形式;修订的SL 189与新制订的SL 744,分别协调了《标准》及其修订版;SL 265—2016、SL/T 792未协调修订版《标准》,沿用失效的《术语》;SL 379发布实施于《术语》有效期内,而采用小数表示形式。

水土保持专业门类通用功能序列的SL/T 804未协调《标准》,继续执行失效的《术语》中压实度小数表示形式;设计功能序列的GB 51018协调了《标准》,压实度采用百分率形式表示。

农村水利专业门类节约用水功能序列的SL 18及其修订版,压实系数采用小数形式表示;再次修订由行标升级为国标GB/T 50600—2010,未协调《标准》,而执行下位行标《术语》;修订的GB/T 50600—2020,压实系数协调为压实度,但表示形式仍执行下位且失效的《术语》。

《术语》发布前,水利规范压实度采用小数形式表示,随后引入压实系数术语同样采用小数形式表示。《术语》发布后,压实度继续采用小数形式,个别继续采用压实系数术语。随《标准》及其修订版的发布,大部分国标并未与之协调。修订版《术语》未收录压实度,之后发布的涉压实度的个别行标协调了《标准》或其修订版;但SL 265—2016、SL/T 804—2020,术语或表示形式继续沿用失效的《术语》。

2 含水率

2.1 概念

含水率是土的3个基本物理指标之一。《标准》及其修订版规定含水率是土中水的质量与土颗粒质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即

(2)

式中,mw—土中水的质量,g;ms—土颗粒质量,g。《辞海》关于含水率的解释为土中水的质量与固体颗粒质量之比值,常用百分率表示。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内众多版本的《土力学》《工程地质学》教材规定含水率(量)是比值,以百分率表示。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前除个别教材外,采用的都是含水量术语;伴随《标准》于1999年6月的实施,2002年后除个别外,基本采用含水率术语,见表2。

表2 涉及含水率(量)的部分教材

2.2 术语演变

从1956年水利部发布《土工试验操作规程(附说明书)》,1962年水利电力部发布修订版《土工试验操作规程(附说明书)》,1979年水利电力部发布的再次修订版SDS 01—1979《土工试验规程(上册)》,直至1984年水利电力部发布SDS 01—1979的修订版SD 128—1984《土工试验规程(第一分册 第二版)》,都规定土的物理性质试验之一是含水量试验。1999年3月,水利部发布SL 237—1999《土工试验规程》(2020年5月已废止),将含水量试验修订为含水率试验。2019年5月,住建部发布再次修订的GB/T 50123—201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土的物理性质试验之一是含水率试验(1988年首版是含水量试验,1999年修订版为含水率试验)。

2.3 涉含水率(量)规范

《术语》收录了含水率与含水量2个术语,前由表3可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门类勘测功能序列的GB 50487协调了《标准》,采用含水率术语;SL 629、SL 652、SL 704与再次修订的SL 251、SL/T 313,均协调了修订版《术语》;修订的SL 188、SL 55、SL 373发布实施时间在《术语》实施期限内,而采用含水率(量)术语。设计功能序列的国标GB 50286—1998发布实施虽早于《标准》,但采用含水率术语,及经修订,由行标升级为国标的GB/T 50662、GB/T 51015协调了《标准》;SL 274—2001、SL 386与SL 648、SL 654、SL 678、SL/T 792、修订的SL 303分别协调了《术语》及其修订版;国标GB 50265未协调《标准》及其修订版,SL 379、SL 389、修订的SL 23与修订的SL 189、SL265—2016分别未协调《术语》及其修订版,继续沿用失效的含水量术语。施工与安装功能序列修订的SL 17、SL 564协调了修订版《术语》;修订的SL 27、SL 260未与之协调,继续沿用失效的《术语》。监理与验收功能序列的SL 670协调了修订版《术语》。监测与预测功能序列的SL 551未协调修订版《术语》,继续沿用失效的《术语》。

者以括号形式列于后者后。修订版《术语》协调了《标准》,删除了含水量,将含水率作为规范术语。在《术语》发布前,除SL 18—1991外,水利规范都采用含水量作为术语,据不完全统计,水利行业涉及含水率(量)的规范包括现行38本与失效41本,合计79本,见表3。依据《体系表》,涉及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3个专业门类。

水土保持专业门类通用功能序列的SL 302、SL/T 804分别协调了《术语》及其修订版;设计功能序列的GB 51018未协调《标准》,执行下位且失效《术语》的含水量术语;监测预测功能序列的SL 277与材料试验功能序列修订的SL 419发布实施时间均在《术语》有效期内,而采用含水量术语。

农村水利专业门类设计功能序列的SL 18采用含水率术语,再修订由行标升级为国标,以及国标的修订版,均未执行《标准》及其修订版,而是沿用下位且失效《术语》的含水量术语;GB 50288协调了《标准》,而修订版同样执行下位及失效的《术语》。节约用水功能序列的SL 207发布实施时间在《术语》有效期内,经修订升级为国标GB/T 50363—2006,直至修订版GB/T 50363—2018,都是执行下位且失效的《术语》,而未执行《标准》及其修订版;GBJ 85的修订版GB/T 50085发布实施于《标准》的有效期内,未与之协调,而是执行下位《术语》的含水量术语。

随《标准》及其修订版的发布,部分国标与之进行了协调,部分未协调的主要集中在农村水利专业门类,另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专业门类的个别国标,继续执行下位且失效的《术语》。《术语》同时收录了含水率与含水量,随后编制的水利行标二者并用且前者少于后者。修订版《术语》经协调《标准》,规定含水率是土的基本物理性质指标之一的规范术语,此后发布的水利行标应统一为含水率。但仍有数本并未与之协调,继续沿用失效的《术语》。

3 讨论

《标准化法》的发布实施,使我国标准化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属于强制性标准。《术语》收录了压实度术语,修订版将其删除。《标准》及修订版均收录压实度术语,二者虽是推荐性国标,但主编单位是水利科研院校及水利技术管理单位,水利参编单位同样亦数家,见表4。《标准化法》虽未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修订版《术语》实施后,水利单位编制的涉及压实度术语及表示形式的国标及行标,并未率先执行由本行业单位主导编制的GB/T 50279,编制组即使认同压实度是专业术语,水利规范却未响应。对于含水率术语,部分行标亦未完全执行关于含水率术语的规定,而继续沿用失效的《术语》。

表4 GB/T 50279编制单位

2018年1月1日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新《标准化法》),该法的颁布对指导我国新发展阶段标准化工作,尤其与国际接轨具有重大意义。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水国科〔2022〕297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为全面构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新《标准化法》指导下,水利部作为行标管理部门,正在复审各类水利规范,部分将转化为推荐性行标,部分将转化为团体标准,甚至升级为强制性国标,现有的强制性行标将大幅缩减。《标准》及其修订版的制订目的,是将与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密切联系的勘察、试验、设计、施工、处理和观测的基本术语,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少数术语,尽管在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界沿用已久,但顾及其定名与原技术涵义不尽相符,容易产生误解,比如压实度,以前称施工条件系数、施工系数、压实系数、挤密系数、压实度等;比如含水率,以前称含水量。专业技术术语合理地规范,有利于岩土工程领域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规范编制可视为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部门、单位、人员等的协同工作,同时又要与上位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以保持与其他标准在某方面规定的一致,免于出现引用下位标准或失效标准等谬误。

4 结论

(1)《标准》的发布实施,仅个别规范压实度与之进行了协调,大部分国标并未跟进;修订版《术语》未收录压实度,除个别规范外,仍继续执行失效的《术语》,甚至个别上位国标亦执行。

(2)随着《标准》及其修订版的发布,部分国标含水率术语与之协调,数本国标继续执行下位且失效的《术语》;修订版《术语》协调了《标准》,此后发布的数本行标沿用失效的《术语》。

(3)为提高标准的效力与可执行性。水利规范编制亟待加强协同作业并协调相关标准,以更好的保障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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