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污水厂收费情况研究-以A、B、C厂为例

2023-09-20 09:12吴婷轩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3年16期
关键词:基准价工业园区收费

吴婷轩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广东 珠海 519000)

引言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收费模式,推动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环境治理优势与减轻排水企业污染治理负担,充分保障工业污水处理厂和相关排水企业的合理利益。通过对工业污水收费的相关调研,分析不同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收费及相关的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特点,对合理优化工业污水价格提出对策建议。

1 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厂现状

1.1 工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A、B、C工业园区为纯工业区,因此生活污水仅为工业排水企业少量产生,园区内无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个工业园区污水厂均基本与工业园区同步建设、投产。三个工业园区污水厂均为私企投资建设,其中B厂的建设有国企注资参与。因此,污水厂的定价必然涉及到私企利润问题。

1.2 设计进水浓度

以化学需氧量(COD)指标为例,A厂设置在COD 700 mg/L以内,可接纳一定量的高浓度废水(COD 1 500 mg/L左右),可接纳排水企业不经预处理的高浓度污水;B厂设置在COD 500 mg/L以内(执行当地标准强制要求);C厂则可以多元化、个性化服务于排水企业的需求,排水企业可与污水厂协议确定排放标准。因此,C厂接纳的工业排水企业绝大多数不自建预处理设施,其它两个工业园区污水厂接纳的工业排水企业则多数需要自建污水设施进行预处理。

1.3 污水厂排水浓度

A、C厂因尾水排放至深海(其中A厂建设了总长44km的排海管道,C厂建设了伸出海岸线1.8 km的排海管道),相对标准较宽,COD约为60 mg/L,B厂排水标准为COD50 mg/L。

1.4 管网建设

排水企业至污水厂的公共管网,B厂由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和运维,A、C厂由排水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均将管网运维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收费中,由污水厂代收代付(向管网公司支付)。

1.5 管网设计

三个工业园区污水厂均铺设明管,其中C厂为每家排水企业专管直通污水厂,每条专管还配备约300~400立方米的缓冲池。

1.6 污泥处理

三个工业园区污水厂污泥为危险废物,处理价格约为2 000元/吨(园区内有危废处置单位,因此成本较市场价更低)。

1.7 超标/超量污水监管

A厂运营方专门设置了稽查组,定期监管排水企业排水行为,并对超量污水实行阶梯收费,根据最高的超标倍数进行收费;B厂在排水企业排口外设置了阀门,由园区管理的国企专门参与协调各排水企业排水计划,按年设置了排水企业排放水量、水质的要求,并对排水企业排放水量和水质进行监管,如排水企业超标/超量排放,则将排水企业排水阀门关闭;C厂因大部分排水企业不自行预处理,主要由污水厂进行环境风险管控,污水厂对每条进水管都设置有缓冲池,便于调节污水厂进水水量,同时,在污水厂与排水企业的协议中,也设置了超标/超量相关规则,排水企业对超标/超量污水产生的额外成本买单。

1.8 实际处理量和达成情况

A厂自2009年建成投产至今实际日处理量为2.7万吨(已接近满负荷),服务排水企业约20余家。B厂自2017年建成投产至今实际日处理量为6千余吨(设计处理能力1.25万吨),服务排水企业10余家;C厂自2004年建成投产至今,实际日处理量为3万余吨(设计处理能力4.5万吨),服务排水企业约50余家;三家污水处理厂所服务的排水企业日排水量均较小,对于经济效益不高但排水量大的排水企业,也会将排水管理作为一种退出手段。

2 工业污水收费模式分析

2.1 “基准价+阶梯价”收费模式

A厂对于COD 700 mg/L的污水,园区管委会统一印发了收费标准,其中污水处理费9元/吨,污泥处置费2.28元/吨,排海管网费用为3元/吨,合计14.28元/吨,对于超过COD 700mg/L的排水企业,则由污水厂与排水企业根据增加的工艺另行约定价格。

该收费模式下,污水厂可以接收超出该浓度一定程度的污水,收费价格由排水企业与污水厂另行协商收费。这种模式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但是基准浓度以内的排水均实行统一价,对于排放低浓度废水的企业,也要与排放高浓度废水交纳一样的处理费。

2.2 固定标准收费模式

B厂的进水COD浓度控制在500 mg/L之内,园区管理部门请第三方对污水厂成本进行核算,并与排水企业座谈交流后,出台了定价文件,2017年定价为9.9元/吨,2022年调整为13.5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11.7元/吨,管输费1.8元/吨,不含税。

该模式虽然会使收费规则简化,使污水厂的收费价格得到控制,减少企业的质疑,但是限价的同时也限制了服务,使污水厂集中处理的优势难以得到很好地实现。

如果实行该模式,可能导致现有排放超高浓度废水的企业,虽然向污水厂交纳的处理费减少了,但企业的预处理责任和成本会大幅增加。而对于现有排放低浓度废水的企业,则要与排放高浓度废水交纳一样的处理费,必然也会大幅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引发更大的质疑。

2.3 污水厂与企业协商定价收费模式

C厂因进水浓度差异较大,价格为10至上百元每吨不等,且有价格调整机制。C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表示,工业污水价格主要为市场行为,相关部门不参与收费行为,仅在排水企业与污水厂难以达成一致时入场协调,对污水厂的盈利上限无硬性要求。

该收费模式服务领域广,能满足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但是相比而言,污水厂与园区同步建设,且园区企业准入要求高,引进的企业需要实力强。而部分污水厂建设晚于园区,所以其服务对象——现有排水企业对污水厂收费的心态不同,且园区的企业实力有差距,对收费的关注度和敏感度更高。因此,完全按照污水厂与企业协商定价收费模式,相关部门不予参与,容易导致部分排水企业对收费标准心存疑虑,从而对营商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表1 工业园区污水厂收费情况表

3 污水厂收费模式的总体原则

三个工业园区污水厂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各有特点,总体来说,都体现了这样几个原则:

3.1 收费与服务相匹配

对于收费问题,从已经有多年运营收费经验的工业园区污水厂来看,不管是在一定基准价指导上实行自行协商(A厂),还是实行固定价格(B厂),或者完全由排水企业和污水厂进行协商(C厂),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不同的收费对应了不同的服务。也就是说服务领域越宽、服务越个性化(排放浓度越高)对应的价格档次越多,且服务价格相对越高,反之,如果要控制价格,对应就要控制排水,如B厂,实行固定收费标准,因此,排水企业向污水厂排水的标准也是固定的,排水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

C厂收费区间广,从10余元到上百元不等,但对应的排放浓度范围也广,所以大部分排水企业可以不需进行预处理。因此,在研究收费时一定要结合污水厂所能提供的处理服务,确定服务内容后再确定收费模式。价格没有绝对的高低,只有与服务是否匹配。

3.2 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不管是相关部门制定了指导价格的A、B厂,还是实行排水企业和污水厂协议价格的C厂,其收费标准都是动态调整。当影响其成本的因素发生明显变化时,将在重新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即便是C厂,虽然相关部门没有出台指导政策,但是C厂自己也有一套收费核算制度,作为其与排水企业进行协议的基础。

3.3 相关部门重点监管污水厂的排放和风险管控

调研中,三个园区管理机构都表示,收费问题不是相关部门管理污水厂的重点,相关部门主要聚焦于对污水厂达标排放和风险管控的监管。如:B厂通过固定收费标准控制园区排水企业排放标准,目的是防止污水厂为逐利接收无法处理的高浓度污水后进行偷排或稀释排放。C厂可以接收不经预处理的各类型污水,与其严格的进水管理和系统设置有关(设置缓冲系统进行平衡和调剂)[1]。

因此,相关部门介入指导收费体系应保持合理的尺度,保障污水厂正常稳定运行是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尽可能鼓励污水厂多元化地服务排水企业需求。

4 关于工业园区污水厂收费模式的建议

参考借鉴三个成熟园区工业污水厂的成功经验,对工业园区污水厂收费模式提出如下建议:

4.1 相关部门适度介入并指导收费

实行“基准价+阶梯价”的分档收费制度,由相关部门指导在对工业园区污水厂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基准浓度对应的基准价标准。该基准不是强制执行的固定收费标准,而是基准浓度以内污水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用作工业园区污水厂与具体排水企业协议时的参考标准,避免双方协商时应缺乏尺度而心存疑虑或难以达成一致。在排水企业污水中污染物低于或高于该基准浓度时,由排水企业与污水厂参考该标准另行具体协议收费。

4.2 建立基准价动态调整机制

工业废水成分复杂且波动较大,如果按传统的收费模式,污水厂要承担较高的成本风险。合理的收费结构,对排污企业既是约束也是激励,促进入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预处理质量。鉴于基准价是以“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的,当影响基准价的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基准价也应当相应进行调整。建议在以下两种情形成立时,进行基准价调整工作:一是国资管理部门对工业园区污水厂进行经营状况年度审核时,发现其存在非自身挖潜造成的盈利明显超合理水平的情况,应向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2]。二是工业园区污水厂有依据证明影响收费的因素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应提出上浮或下调的方案报相关部门。

4.3 行政与商业力量共同进行排水监管

鉴于排水企业的排水(即污水厂的进水)对于污水厂能否稳定运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各污水厂都高度重视进水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对排水企业的排水行为进行精细化的监管。若单纯采用收取高额超标/超量处理费的手段对不按协议的排水进行制约,可能会引起一些排水企业关于高收费的强烈不满。

鉴于此,既不能放任排水企业恶意偷排影响污水厂运行,也要避免污水厂以商业手段处理排水企业超协议排水行为来牟利,可以借鉴A、B厂的做法,相关部门与污水厂进行监管联动,发现明显异常排水可能对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或出水造成冲击的,污水厂应立即停止接收废水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水企业进行检查。对异常废水,污水厂应在评估可以处理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予以接收,收费由污水厂和排水企业参考基准价进行协商。

4.4 鼓励污水厂提高盈利水平

调研中,各园区普遍认为污水厂作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应以高盈利为目标,但对污水厂也未具体设置盈利上限,即:在未增加排水企业收费负担的情况下,要避免因为控制污水厂盈利水平而打击其提升管理水平、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积极性,应鼓励污水厂自我挖潜降低成本来提高收益。

4.5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系统

污水厂作为治水产业链的末端,具备监督上游排污企业排水的原动力,建议环保等职能部门建立环保督察协查员制度,由协查员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取样、处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公众作为基层最普通一员,具有享受优美环境的欲望和要求,利用庞大的群众基础,可以加强监督力度,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建议公开环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环境上访通道,将环境污染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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