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与维护利权:民初北京政府与美孚石油公司合办油矿述论

2023-09-20 03:18王保存
贵州社会科学 2023年7期
关键词:熊希龄展期利用外资

王保存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民初北京政府成立后,实行开放门户,利用外资,振兴实业之方针,将石油矿产收归国有,与美孚石油公司合办油矿。这次合作是北京政府利用外资、振兴实业的一次重要尝试,亦是民初维护利权的一次重要实践。国内外学界对民初中美合办石油研究关注较早,中国大陆学者将这次合作视为延长石油开发中的一段经历加以研究,中国台湾学者吴翎君从美孚石油公司的角度论述了这次合作,美国学者高家龙从美日争夺中国石油开采权的视角进行了研究。①已有研究都没有充分关注到这次合作的重要一方——北京政府。因而,需要探讨的是,北京政府在何种背景下与美孚石油公司合作,合作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合办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何在?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有助于推进近代中国石油史研究,对进一步认识北京政府与外国在华企业的关系以及利用外资中如何维护利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办缘起

袁世凯上台伊始,就在其就职宣言中宣称: “以开放门户,利用外资,为振兴实业之方针”。②1913年12月,时任农商总长的张謇向袁世凯呈文《筹划利用外资振兴实业办法呈》,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利用外资、振兴实业”的口号,阐述了利用外资的目的、范围等问题,特别提出了“合资”“借债”“代办”三种利用外资的方法。③这是民初北京政府在利用外资方面最具见地的主张,对之后北京政府引进外资的政策和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张謇认为,“以开放门户,利用外资,为振兴实业之方针”是一个“睿漠远识”的“救国方策”。④张謇在呈文中分四项十款具体阐述了利用外资的方法、范围等,特别在对利用外资的三大方法的各自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资是“最普遍办法”。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张謇强调“加以自今而后,经济潮流,横溢大地,中外合资营业之事,必日益增多。我无法律为防,其危险将视可得资的为尤甚,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 以“巩华洋合办之基础”。⑤同时,在利用外资时必须注意维护主权,否则“失主权而丧民心”,他指出,“夫借债视条件,无内外一也,条件刻酷,内亦不可;条件平恕,外胡不可?条件拘束,以能还本息为止耳,此易知者,其尤要则外债不可丧主权,不可涉国际,吾诚懔焉若履虎尾若涉春冰也”。⑥由此可以看出,民初北京政府在利用外资之初,就特别重视利权维护。

张謇的主张得到时任国务总理熊希龄的响应,在其《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中指出,“外资投资于我境内所生之利,彼得其三四,而我恒得其六七,故政府愿与国民共欢迎之”。⑦他认同张謇关于“中国各矿最宜令中外商人集资合办的观点”,⑧也认为普通之矿业“最宜开放”。⑨熊希龄内阁接受了张謇提出制定涉外法规的主张,颁布了与涉外经济有关的一系列法规,主张“凡办矿必照矿业条例,办垦必照垦荒条例,并各应守其他办法之法律”。⑩北京政府政策条例的制定为中美合办在油矿奠定了基础。

民初北京政府成立后,因生活燃料需要继续从国外进口煤油,仅1912年到1913年中国煤油进口就达4.1898亿加仑。面对如此情况,北京政府试图扭转乾坤,积极寻求正本清源的办法。在西方国家向中国倾销石油的过程中,美孚石油公司逐渐成为中国石油市场的主宰公司之一,对近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内政、外交产生了重要影响。民初北京政府成立后,美孚公司已在中国建立起一套销售网及经销制度,并且在中国主要城市设有油栈、油池及输油管等设施。若能在中国取得探勘和开采权,将石油生产、炼制、供应、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实行一体化,无疑会降低成本,对于抢占中国及远东市场是极为有利的。所以,早在1911年海军大臣亲王衔贝勒载洵与周自齐访美时,美孚公司就提出向清政府借款以换取垄断中国石油市场的销售权,清政府以为不合理而加以拒绝。1913年10月18日,美孚石油公司再度与北京政府接触谈判合办石油矿,但“因美孚条件过于苛刻,交涉遂暂行中止”。中国石油开发备受瞩目,日本更是虎视眈眈,多次问询北京政府与美孚合办之事。为了落实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防止日本在华利权的扩张,美国公使芮恩施积极参与调和此事。最终,由中华民国政府农商总长张謇、国务总理熊希龄、财政总长周自齐、交通总长朱启钤与美国纽约士丹达油公司(即美孚油公司)艾文澜在1914年2月10日签订了《中美合办煤油矿合同》。合同全文如下:

兹因中国陕西省内延长县及他处有石油出产,又因该石油之性质、区域及所值若何,未尽明晓,又因美孚于石油事业最有经验,且具有能力,凡采取、制炼以及销售等事均较他公司独为优胜,是以双方订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美孚允派极得力之专门家一人或数人,立即前往陕西省延安府延长县、直隶省承德府及两处附连地方产油场所,详细探查。中国政府允派应用护导、翻译及足敷保卫之军队。所有费用由中国政府及美孚分任。

第二条一俟探查完竣,或在探查期间,如按专门家之意见,其报告足证明延安府延长县或承德府油场,双方可以获利,中国股东及美国股东即行组织一中美合资公司。此公司在美国领照,并在中国注册,于探查完竣后六个月内从事开采。

第三条公司股本美孚占百分之五十五,中国占百分之四十五。此百分之四十五内有三十七分半系由公司赠与,作为取得中国政府所给特权之代价;其余七分半由中国政府于公司成立之H起两年内照原价购买,如过期不买,仍作为美孚之股本。此合同期内,所有中国股本不得售与非中国人或为非中国人所有。将来在第一条所开场所加增资本,亦照上列办法按数分摊。公司完全管理经办之权授于董事部,以美孚人员及中国人员按照股本多寡,平均分配组织之。一俟此合同签字之后,即由中国政府之代表与美孚之代表会定公司名称及其规则章程。中国国民可在市面购买中美公司之股票。

第四条中国政府应允美孚,将陕西省延安府延长县、直隶承德府及其附连产油场所,全行交与中美合资公司开采、制炼及销售。中国政府应允极力相助,并加以保护,并应允无论何项外国人不给以产油场所专利之权,并允如中美合资公司所办开采之事未得中国政府及美孚满意,中国政府不将中国境内产油场所给与其他外国人办理。惟自此合同签押之起,不得逾一年之限。此合同自签字之起实行,六十年为满,在此期内,中国政府应允不准其他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在上开地方出取石油及其副产物。 倘陕西省延安府延长县、直隶省承德府及其附连油场查明不值开采,应准在直、陕两省内别处地方办理,仍以专门家探查所指为限。

第五条中国政府应允,凡中美合资公司的出石油及其副产物由产油场所运至水道。或用铁路,或用管线,均给予中美合资公司运输之利便。中美合资公司为利益起见,得以建筑、保养、使用此种路线,惟须先呈请交通部允准。

第六条中国政府允与各地业主,或租户,或在上开地方现开油井之人,议定办法,将所有应用产油场所均归公司开采,别人不得开采。所有因让地之一切费用由中国政府商订,并归公司支给。所产粗油按一千分之十五分报效中国政府,在产油场的所纳。

第七条此合同所开各条款,应俟美孚所派之专门家探查报告,经美孚认可,始能有效。

第八条如中国政府欲在美国办理债项,美孚公司应允暗中帮助。

第九条此合同缮具汉、英文各四份。如有疑义,以英文为准。

合同约定在中方协助下由美孚石油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奔赴中国进行地质勘查与钻探,如证实双方可以获利,成立“中美合资公司”从事开采。至此,中美合办石油矿正式开启。

二、成立全国煤油矿事宜处

合同签订后,北京政府仅公布一般条款,并未公开全文,引发国内外舆论风波,陕西地方政府及民众尤为担忧,认为:“中国占股既少于美股之一成,则发生权惟美独占名为中美合同,实则我为牺牲而已”。日本向北京政府提出:“各国本利益均沾之主旨,日本也应获得此权利。”英国也与北京政府进行交涉,询问“中英协约及南京案约规定山西、河南、四川、信阳等处,英国有完全开采各矿山之权,煤油矿是否在内?”为了应对国内外舆论,北京政府农商部制定了《矿业条例》,明确提出了“允许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合组公司”,并规定了有关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民所占股分不得逾全股分十分之五”,“凡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得与中华民国人民合股取得矿业权,但须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法律”,“煤油归国家专办”。同时,北京政府密令:“各省所有煤油矿产概归国有,不得由地方自由借款任意开挖”。北京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将石油矿产收归国有,进一步明确了与外国企业合办矿产中的利权问题。

为了推动中美合办石油矿的顺利实施,北京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简称筹办处),成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国家管理石油工业的部门。同时,在张謇的建议下,由辞去国务总理的熊希龄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熊希龄欣然接受,并认为此次“卸任国务,即不与闻政治,专以实业韬晦”,袁世凯遂委派熊希龄为煤油督办,熊希龄成为近代中国第一位石油“部长”,亦被时人称为“煤油大王”。3月19日,国务院镌刻铜质“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关防”大印交付。20日,在北京三海集灵囿国务院西偏花园正式挂牌成立“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又称事务所,不久移往北京石驸马大街熊宅)。随即展开各项筹备工作。

资料来源:熊希龄.熊希龄集:上[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781—85。

首先,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明晰筹办处组织机构职责(如表1所示),规定了详细的职务职责,筹办处设坐办一员,秘书一至三员。分设三股:总务、技术、编译。总务股的职责是主管通行文牍函电及收发、编纂、会计、庶务诸事;技术股主管勘查全国矿产、钻测、化验诸事;编译股主管翻译文书及油矿专门学术事务。关于人员编制,熊希龄认为,“实业机关,尤非行政可比,办事人员只求应用, 不敢稍涉铺张”。筹办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40人,“开办时事务尚少,员额可不补足,均暂由本处分别延派,无须官制之规定”。此外,对于上下班时间、请假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如“自四月至九月底,每日上午八点钟起至十一点钟止,下午二点钟起至五点钟止;自十月至三月底,每日上午九点钟起,至十二点钟上,下午一点钟起,至四点钟止,为办公时间。遇有特别事件,可将办公时间延长。凡宾友到本处来会,非属公事,概不延见”。“本处办公厅设立考勤簿,各职员到厅时,各亲自署名,注明到厅及散值时刻,每逢十日,由长官调簿阅一次。”“本处各职员除年节假、纪念假、星期假照各公署一律给假外,各员遇有事故不能来处者,应于先一日声明事由,呈请给假。其假期之长短,由长官核定之。”“本处各职员自备名章一颗,遇有经办稿件,应签名钤章担负责任。若数员共办之件,并须连带负责”等等。

表1 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组织机构职责表

表2 1914年9月至1916年3月中美油矿事务所钻井一览表

其次,制定了合作办矿的具体规划。3月30日,熊希龄致函农商部调阅有关全国煤油矿卷宗档案,计有:甘肃省玉门县惠堡石油矿、绥库尔喀喇乌苏塔城等石油矿卷;四川省安县煤油卷,蓬溪县等处煤油井卷;云南省印北石油矿卷;陕西省保陕油矿公司、富华石油公司、延长石油矿井等矿卷。通过调阅大量档案资料,掌握了全国煤油矿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熊希龄拟定了《全国煤油矿筹办大纲》《勘查全国油矿条款十五条》,并决定中美联合勘查人员,分两步进行探矿:第一步在直隶建昌、陕西延长等处产油区分别勘查;第二步就全国各省发现地区进行探测。在勘查的同时,并决定对于已开采的油矿全部收归国有。

再次,熊希龄考虑到自己在矿务方面“未尝学问,且以事属初创,毫无涂辙可循”,因此又决定将此次合作事宜安排就绪后,外出考察欧美各国办理油矿办理事项,加以学习借鉴,遴选了祝毓瑛、魏易、董显光、王鸿猷等人一同前往,还呈请袁世凯委派陆军中将、拱卫军需处长袁乃宽担任筹办处的坐办,外出时代理主持筹办处的事务,“以免旷误事机”。可以看出,熊希龄请袁乃宽担任坐办,有取得北洋派的支持的意图。后来由于事务缠身,熊希龄未能出国考察,又通过购买外国与石油有关的图书报刊资料,编译相关资料作为参考,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研究和思考,对于如何筹办中国的煤油矿事宜,有了比较系统的认知。12月9日,熊希龄提交袁世凯一篇呈文,通过将世界各国开办煤油的利益、办法、税收进行比较,认为抽收税则关系到国家与地方利益,应参酌各国办法,在“法案”中先行规定大略。此外如采矿区域使用土地、制油、运销及一切保管施行细则,亦宜详细列举。

最后,经费使用与支配筹划。熊希龄认为,筹办油矿既属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而建昌、延长这些地方的勘查钻探又含有公司的性质,应分别加以对待。为此拟定了三项办法:其一,筹办处年度经费应由财政部按数支拨, 每届三个月或半年,由筹办处支领;其二,勘查建昌、延长两处油矿经费,按照前此中美合同,应由北京政府及美孚石油公司分别承担,将来中美合资公司成立后,再从中扣除;其三,中美合资开办之处,如四川、甘肃、新疆及其他省份油矿发现之区,应行派员勘查。薪资、差旅等各项经费,拟向中国、交通各银行借款暂时垫支,将来再从美孚石油公司合办中的现金股利中归还。

三、地质勘查与石油钻探

经过全国煤油矿事宜处一番筹划,勘查与钻探工作即全面铺开。1914年4月,美孚石油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直隶省承德地区建昌一带进行地质调查,调查后认为“矿不甚佳,应暂行缓办”。调查人员返回北京后,中美组织联合调查队入陕调查,调查队分为两路前往。“第一路由马栋臣率领由北京出发,经直隶张家口、怀安,再由山西岢岚、阳高、天镇、应州、宁武等处入陕;第二路由王国栋率领,从北京出发,查勘直隶沧州、盐山矿产之后,从山西太原、文水、永和入陕。”

中美联合调查队在陕西5万平方公里地区内进行了详细的地质普查,涉及 46个州县,测量线路约400公里。在延安,延长,延川的永坪,甘泉的石门子,宜君县的东部及七里镇一带进行了地质详查,测成面积约100余平方公里的1:12000的地形图。中美联合调查队勘察完延安一带的油苗后指出“绵亘四百里,采掘达三千尺之下均是油泉,油量丰富,供环球之需要,可供三百年使用”。所提取石油经过化验,“油质光白烟轻,可与欧美所产匹敌。以产地论一二百里内,皆可开井”。由于陕西地区延长、延安、宜君等处相距一二百里或距数百里,为了较快完成勘察,决定分地鉴井。1915年6月3日,熊希龄在呈明勘鉴油井情形中谈到“据洋员勘查谓延川一带油苗甚多”。中美联合调查队对调查结果以最有希望之区域,或有希望之区域及未必能产油之区域三类进行评价,将同官、宜君、中部、洛川,鄘州、甘泉、延安、安塞、安定、延川、延长、宜川等县列为最有希望之产油区域。陕西油矿之富源,也让地质勘查人员提供了7个可供钻探的井位。1915年2月,美孚石油公司地质师马栋臣撰写了《陕西地质调查总报告》。他在报告中肯定了以下四点:1.陕西确系产油;2.油之质极佳;3.油之分布极广;4.据陕西地质观可产油至足供商业之量。

中美进行陕西地质调查,齐头并进的还有石油钻探工作。石油钻探需要美孚石油公司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人才,而设备运输颇费周折。1914年5月,美孚石油公司将3600英尺(约1097米)汽动顿钻3台及其各种配件由美国运抵天津大沽口,随同钻机前来的钻井技师史德华、施密斯、申赫尔等19人亦同时到达。设备再“由火车运至渑池后,由全国煤油矿处接手雇用民车转运,计大小机件一千九百余件,重量共一千七百余吨”。因“陕省经狼匪鼠扰之后,道路难行,应请暂缓察”,为保证美国技师入陕的人身安全,北京政府向各省民长官嘱咐“到境妥为照料保护,以利遄行”。为了使钻机运抵陕北后顺利展开钻探,全国煤油矿事宜处接收了多家清末官办、商办矿厂,成立了陕西勘矿事务所专门进行管理,并呈请袁世凯委派内务部佥事金绍城充任总办,原陕西勘油矿务主任王在湘、黄兆麟为会办。在陕西延长县设立中美油矿事务所,统一管理石油的勘探事宜。当地质勘查人员择定钻探井位以后,中美油矿事务所即进行修路、平井场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准备工作就绪,电称“此项机件全数运抵延长,安置锅炉配备机器约一星期后即可从事凿井”。

12月,中美技师在提供的可钻井位置试掘开采石油。初始开凿情况是可喜的,“现正与工开掘,喷出煤油甚盛”,“延长石油掘井以至一千尺之深,其油量稍丰其质亦佳”。除延长之外,在开采中发现“陕西中部宜君、延安等处油产之富,不亚于延长,请将第二批机器运往宜君鉴”。但后期钻探令人大失所望,必须凿至三千尺至四千尺之间,才能获得油源。1915年6月,凿井已至三千四百尺,因在延长、宜君凿井因钻杆折断不能施工,中美技师立即改赴距离延长东北二十里地之槐里河地方另辟新井。钻井情况也不如之前所预想顺利,“共凿深三千一百四十五尺,稍稍见油,为量甚寡,刻仍继续钻凿”。随后又将延长、宜君停止凿井钻探,将机器运往段家湾另辟新井。11月“延长石油计四井外又开三井,内一井已经出油,余二井则尚在深掘中”。1914年到1916年在陕北钻探产油量并未达到之前预想,“所钻7井一共深19550英尺,但只有3口见油”。综上所述,中美在地质勘查中可谓成果显著,陕西不仅出产石油,而且石油质量极高、分布范围极广,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但在石油钻探方面,由于战乱、交通等问题进展并不顺利,这也成为美孚石油公司要求延长钻探期限的动因。

资料来源:张叔岩编著.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石油工业[M]. 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39—40。

四、展期与成立中美公司的谈判

中美原订合同于1914年2月10日起生效,勘矿期限为一年,待探查完竣证明双方获利则组织中美合资公司。但因石油钻探历经曲折,双方就勘矿日期截止时间以及成立中美合资公司进行了长达近一年的谈判,其中关于展期谈判就有四次。

1914年8月初,美孚公司以“实在延误时期若干,亦恐难详细核算。不如展期一年时日较为宽裕,且双方亦均便易等为由”要求展期。熊希龄认为:“中国所处外交环境不允许,美孚以外之各国富商虎视眈眈。再加之还有六个月时间,若于此时预先展期一年,实不免贻外人之口。最后提出就事实上而论,原定一年之期,限其为车辆、天气所延误者,若皆按日补偿如数与以展。现在美孚之一方面,虽延误而并未延误殊无损于合同之利权,而在中政府之一方面明虽与以展现,实则补偿其延误。虽展期而如未展期,可有词以谢他人,不至别生枝节,固为两利之道。”因此,北京政府提出计算方式从“本年6月7日到本年10月23日,共137日。其中机器停留渑池64日,从渑池到延长沿途共需73日,总共扣算2月零4日拟请作为展限之期”。对于美孚“有理有据”的展期一年的要求,熊希龄等人对于展期计算的方式绞尽脑汁,在展期日期的计算方式上锱铢必较。在谈判中面对美孚公司咄咄逼人的姿态,中美双方经过三个月的艰难谈判,中方提议得到美方认同。达成展期日期从1914年2月10日起到1915年4月15日止为合同期满,是为第一次展期谈判。北京政府在第一次交锋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1915年2月,美孚公司又因“该处地质之情性不明,不能望采油之有佳果也,尚有凤翔、汉口等处未能勘查完竣,望在原来展期时间的4月15日之上再延长12个月以便更细致勘测”。美孚公司寄希望于直隶开采石油源流,但事实与预想不相吻合,没有达到原定目标。美孚即希望在双方合作中占据主动权,再次要求展期。熊希龄回复美方距离第一次展期的4月15日还在2月以外,若到3月底情形万不能展期时再行呈请展期。3月,美孚公司函请重申前议。熊希龄以正在会议章程期内,关于展期权利在外交部手中为由拒绝。4月13日,此时距离期满只有3日,熊希龄呈外交部文“若不与变通,则在中美会议中失去议事伸缩权利。要求美孚派全权有力之委员来华商谈会议章程,若能照办,申请展期2个月为会议章程日期,双方满意再拟展期”。此次申请得到大总统批准。从第一次谈判之后,北京政府与美孚公司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熊希龄在第二次谈判中主动权稍有丧失,这是因为调查显示直隶无油可采,本来志在必得的事情结果化为乌有,北京政府唯恐在谈判中既想维护利权又想利用外资的筹谋被冲击。而美孚公司在谈判中态度强硬之外并无实际决策权之人,这也给北京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在第二次谈判中熊希龄提出的申请展期得到大总统的批准。第二次谈判所达成的展期以1915年4月16日起到1915年6月15日截止。

6月9日,熊希龄面陈大总统“美孚派会议专员比密斯来京,两月瞬满,拟再准一月”。第三次达成的展期日期由1915年6月16起到7月15日截止。7月11日,熊希龄再次致外交部函 “请展期一月,因为与比密斯会议重要事项断难解决,展期时间自7月16日至8月15日”。至此,中美关于展期的四次谈判终止。

1915年4月,中美合办石油矿将近一年。通过地质勘查与石油钻探,双方均可获利,而关于合同所载“中美合资公司”如何运作、管理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事实上,1914年6月,关于中美公司章程的会议就已经召开,双方在公司人员组成、资本金额分配、采油售油等问题上进行了多次讨论,谈判的焦点在于售油利益问题上,北京政府已经预料到双方在利益分配方面有争议。为了维护北京政府利益不受侵害,在合同未议之前,“延聘有经验之华商李士伟等为顾问”。北京政府在公司章程第五条中提出“公司关于售油之事,由公司批发,归华商组织公司承销”。中美原订合同第四条载有中国政府应允美孚将陕西省延安府延长县、直隶省承德府及其附近产油场所交与中美合资公司开采、销售。美孚石油公司代表白来克对于华商承销极为不满,并表示“欲以中美公司所产之油全归美孚包销,而华商不能与中美公司直接承销”。此意偏重于美孚,而并非中美合办。中美合办石油矿公司应该注重双方利益平均之旨,这有违背前订合同大纲。北京政府就是在寻找议事伸缩的效力,实以进为退等待美孚公司的抗议,再次谈判,找寻变通的办法,后使华商和美孚合组或分组承销公司。双方各执己见,暗为较量。谈判要继续,就得各让一步。北京政府最终目的在于售油过程中维持较大利益,因此袁世凯在审批中美公司章程中,对于售油之事作了改动,“公司关于售油之事,由公司批发归华商组织公司承销”,“亦不必定非华商不准承销”。此条改动代表北京政府作了退让,但因石油销售利益之巨,美孚代表白来克、艾文澜并无最高决定权,为此,当美孚第二次提出展期,中国督促美孚派全权代表来华谈判,就出现了前文熊希龄呈请2个月作为会议章程日期。

1915年6月,美孚副总裁比密斯来华,为了保证中美合资公司谈判顺利进行,中方主动提出后两次展期。但在比密斯来华谈判期间,中美双方对于公司的定位看法背道而驰,这也让双方在后续谈判中陷入了僵局。中国希望“建立国有化的石油产业为生产、销售和精炼石油,计划建立一个大型的中美合资公司,资本在一亿美元左右”。美孚则将“中美合资公司定位于生产和铺设油管,供给美孚原油并通过自身销售网络在中国销售,因此主张为小型资本”。美孚想要以小投资享有特权并掌控中国石油市场,北京政府希望以借款利用外资发展实业,显然二者意愿相悖。北京政府自不愿让美国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占据特权,沦为美孚公司的附庸,中美双方谈判僵持不下。1915年6月19日,比密斯提出“中美公司有一亿资本但开始只有七百万,并在股票持有方面美孚占据百分之五十五,合资公司有权开采中国境内所有省份油田”。此草案与1914年原定合同中只享有直隶、陕西二省的石油开采权相违背,并且中国石油为美孚所垄断,是我利权一大丧失,这并不是北京政府本意。北京政府同美孚合作缘由之一就是希望开采本国石油并能够自产自销,而不是将石油权利转手于人。因此,中国政府“希望以借款的方式占有较高股权,拒绝小额投资”。中美谈判再次陷入僵局。1915年7月11日,熊希龄主动要求展期一个月是因为6月会议谈判了三次,事项重要难于仓促解决,以便从容与议。但比密斯在听取勘矿人员报告得知直隶无油开采后,提议按照1914年2月10日原定合同中以湖南油田取代直隶进行开采。北京政府对此不置可否,并要求双方在售油利益上均分。美孚尚未得到有效的意见,而比密斯又指中国政府所提出的条件太过于苛刻,遂回国,谈判破裂。在四次展期谈判以及中美公司章程谈判中,可以明晰中美双方态度方式发生明显转变。前两次展期由美孚提出,中国占据主动以利权出发,对于展期计算方式、展期缘由详加查照,将两次展期一年的难题一一化解。北京政府既想保护利权又想利用好外资,这种矛盾、冲突体现在美孚副总裁比密斯来华后的两次展期和中美合资公司的谈判中。中美双方在关于组织合资公司的谈判中,对于公司定位不同导致会议并无实质性进展,熊希龄和周自齐便主动自请展期。关于展期谈判,也是想要在丧失最少的利权下将利用外资这条大政方针更好落实。但美孚公司作为盈利性集团,与北京政府合办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自身在中国的石油销售市场,在无油可采与不尽如人意的谈判中做出了最后的抉择。

美孚公司将勘矿情况与中美合资公司章程谈判告知美国总公司。1916年3月,“中美油矿事务所撤销,美孚石油公司所派技师皆离去。机器拆取保存与肤施、延长等县”。美孚公司告知北京政府“陕西勘矿将于1916年4月底停止凿井,自应将一切经费七万元预筹清付,以了交涉”。而对于中美原定合同是否取消,这仍是中美双方需要商定的事情。美孚公司想要在中国勘矿取得丰富的原油希望破灭了,但是否终止合作这还涉及到北京政府、美孚石油公司、美国政府三方的利益纠葛。1916年5月,美孚公司与纽约总公司商议是否继续合办,但两月之余也无后话。熊希龄处几经催促,得知7月内必有答案。在五六月间,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无事可办,熊希龄奏请北京政府裁撤机关。北京政府“即将筹办全国煤油矿事宜处立予裁撤,藉资节省”。全国油矿机构被裁撤,中美勘矿事宜后续归于农商部矿务司兼办。1917年3月5日,北京政府被告知“中美合办煤油事业经由纽约总公司议决,不再办此等事情。是民国三年二月十日,中美所订立合同应即立取消”。北京政府之希冀以外资共同开发石油的重要实践在三年后宣告失败。

五、结 语

从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来看,一方面,民初北京政府成立后,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大力推动利用外资、振兴实业,从而促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国境内出现大量中外合资企业,中美合办石油矿也是在此背景下实践的重要产物。另一方面,拥有在华利益的西方国家及在华外资企业都面临着重新调整对华关系问题。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在经济领域合作来增强对中国事务的影响力。利用外资以振兴实业是北京政府的重要实践,而维护甚至扩大在华利益则是美国及美孚石油公司在民初的必然选择。因此民初北京政府与美孚石油公司合办石油矿可以看作是其中的个案。

近代以来,美孚石油公司在条约体系的保护下,开拓了中国石油市场,逐步建立起一套销售网及经销制度,试图通过获取石油探勘与开采权进一步确立在华石油市场的垄断地位。中国石油资源丰富加之市场广阔,无疑成为了各国想要争夺的一块肥肉。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石油的战略资源地位日益突出,使得美国政府和美孚石油公司产生了独占中国的“雄心壮志”。对中国而言,自清末石油开发曾出现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多种模式,但均未获成功。因此,民初北京政府推动国有化,专门成立了全国煤油矿事宜处,管理石油资源开发,希冀通过引进外资与技术开发石油。中美签约后,在地质勘查与石油钻探领域展开深入合作,这反映出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美在展期与成立合资公司谈判中举行了数次会议,对话的级别越来越高,但随着石油开发的实践进展,双方的根本利益诉求日益凸显出来,最终由于双方的对立与矛盾不可调和而失败。不论是从宏观国家政策的制定上还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机器运输上,可以看到的是近代中国实业的开展过程中受到内外因素的干扰,这也表现出民初利用外资、振兴实业复杂的一面。

北京政府试图通过利用外资发展石油工业,但并不愿意在这一过程中丧失利权,这与美孚石油公司试图垄断中国石油市场的初衷相违背,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这次合作仍不失为北京政府利用外资、振兴实业的一次重要尝试,亦是民国成立后挽回利权的一次重要实践。正如有学者指出:“实际上, 收回利权运动在清末经历了发展高潮之后, 到民国时期仍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

注 释:

①大陆学者代表性成果有:龙南阳:《延长油矿史》,石油工业出版社1993 年版;张叔岩:《20 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石油工业》,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梁华、刘金文:《中国石油通史》,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 年版;中国台湾学者代表性成果有,吴翎君:《美孚石油公司在中国(1870—1933)》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美国学者代表性成果有,高家龙:《大公司与关系网:中国境内的西方、日本和华商大企业(1880—1937)》,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2 年版。

② 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4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42页。

③ 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274页。

④ 曹均伟,方小芬:《近代中国利用外资活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⑤ 江苏省商业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⑥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江苏古籍出版社编:《张謇全集》第3卷,东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62—666页。

⑧《振兴实业之计划》,《实业从报》第16期。

⑨《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0卷,第8号。

⑩张謇:《实业政见宣言书》,载《张季子九录政闻录》第7卷,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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