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农村,独自在家中照看3 岁的女儿。孙女士的丈夫刘某为了生活,前往外地打工,每年只有春节期间才会回来和家人团圆,几天后,刘某就会告别妻女,前往他乡。
孙女士在家除了照顾女儿,闲时还会种点菜、养点家禽。细心的孙女士发现,自己养的鸡常会无缘无故地少几只。
孙女士家住村头,和其他邻居相隔较远,这也让孙女士更加担忧,她害怕遇到危险时自己孤立无援。孙女士打电话给丈夫刘某,刘某安慰了孙女士一番,建议孙女士把她父母家养的狗带过来,看家护院。
一天晚上12点左右,孙女士被狗的叫声吵醒。她起身查看,发现院中有个黑影。当孙女士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那个黑影好像察觉到了孙女士,赶紧翻出围墙离开。
孙女士一夜未眠,第二天一早起床查看,发现少了4只鸡,这让她心疼不已。孙女士想报警,但是不知道是谁偷的,无奈之下,她又联系刘某。可远在外地的刘某,一时半会也回不去。
孙女士思索几天后,买了些鞭炮放在家中。如果小偷再次“光顾”,那她就用鞭炮“招待”对方。
之后的几个晚上,孙女士每天都提心吊胆,一边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一边要防范小偷。如此过了半个月后,孙女士晚上睡觉时,再次听到家里的狗在大叫。果不其然,院中又出现了一个黑影,孙女士没有多想,赶紧拿出鞭炮,点燃后丢在了院子中。
随着引线慢慢燃烧,鞭炮在院中噼里啪啦地响了起来,就连远处的邻居也被惊动了。事后,好几个人表示听到了鞭炮声。
鞭炮放完后,孙女士没敢前往院子里查看,心想小偷应该是跑了,这才回到卧室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女士前往鸡棚里拿鸡蛋时,看见里面躺着一个人,吓了一大跳。她喊了几声,发现对方没有回应,就赶忙拿手机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根据调查,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是隔壁村的村民,名为胡某。因为胡某手上还残留着鸡毛,脚印和孙女士家鸡圈里的脚印吻合,结合孙女士的口供,可以确定,胡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为了偷孙女士家里的鸡。
据调查,胡某出事前先后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女士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后经鉴定,胡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因为受到过度惊吓身亡。这一点,恰好印证了孙女士的口供。最后,警方把这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谁知胡某的家属不依不饶,将孙女士告上法院,不但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女士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孙女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吗?
一、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某多次潜入孙女士家中,据统计总共偷取10余只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宣告无罪。其中有一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胡某已经身死,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孙女士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过失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表现为过失。
本案中,孙女士与胡某事先并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孙女士放鞭炮的行为只是出于防卫,制止他人对自己的非法侵害,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上规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胡某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在遇到孙女士家中狗大叫时,胡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孙女士放鞭炮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只针对胡某,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孙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孙女士是在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扔鞭炮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犯罪行为的进行,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因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孙女士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孙女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南阳中院驳回了胡某家属的无理诉求。
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的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摘编自“听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