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鹏 李长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是指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活动,履行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职责,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一方,依据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雇用关系,监理单位应该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愿开展工作,若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愿开展工作,就会对双方合作关系产生影响,这一情况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部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派遣的监理人员专业精准对接工程,对工程质量、进度等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只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履职等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而非其他额外的责任。
此外,部分施工单位缺乏对监理工作的了解且存在偏见,认为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不得已而为之。同时将监理人员当做了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往往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不到施工现场检查而完全依赖监理人员。
部分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实际投入成本的计算缺乏详细的了解,导致有些工程列入概预算的监理费用取费偏低,而以这种情况中标的监理单位,为保证不出现亏损,只能从人员投入、设备投入等方面压缩成本,严重影响了监理服务质量。
监理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部分监理企业存在组织机构框架中各职能部门齐全但实际只有公司经理一人统管公司大小事务,以及分管经营、生产、人事、技术等人员,同时兼任一个项目或几个项目的总监、副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等问题,影响了监理企业的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
做好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制度工作,而目前部分监理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文件形同虚设,实际工作中不按照程序办事,不按制度工作,缺乏监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监理工作有关联的单位的管理人员不但需要精通本职工作,还需对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制度等有一定了解。监理企业需要主动加强与参建各方的联络沟通,提高各参建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认知,争取各参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最终达到与参建各方沟通零障碍。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监理单位的基本素质,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投标单位适量的利润空间,同时拒绝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单位中标。
监理企业内部要完善管理机构,配足各类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各类管理程序和制度,监管到位。
监理企业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思想品德好、监理业务水平高、监理服务意识强,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保质保量,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监理人员要熟悉工程施工的各项流程,对于开展全过程咨询要有独特优势;监理单位要将服务链充分延伸,吸纳多类型人才,以适应市场需求。同时监理单位要扩展监理服务的内容,由施工阶段监理向前延伸至项目的前期策划,向后延伸至后期运营维护,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施工阶段监理现状,逐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监理行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和社会稳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由于行业现实状况及政策问题的存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当前,处于十字路口的监理行业应该何去何从,是每一个监理企业、关心监理行业发展的人士亟待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