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宏 高尔旆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人类必须接受这一现实并设法应对。当前,国际社会已就积极老龄化达成共识,即以积极乐观的心态看待人口老龄化,以积极友好的态度对待老年群体,以积极务实的作为去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而实现老年人参与社会、提升自我的高品质需求。我国是人口老龄化进展迅猛、老年群体庞大的国家,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尤其适龄劳动人口的减少使我国面临人口红利如何接续的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并大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推进实施这一战略纳入政府工作重点[2]。老龄群体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促进老年人就业是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内涵和实践方式。然而,在我国,大量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老年人退休后很难继续工作,造成劳动力资源的群体性闲置和社会性浪费。我们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过程中,必须重视老年人再就业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积极有效对策,促进和扩大老年人再就业。
1.积极老龄化的缘起
所谓积极老龄化,就是以积极的态度和相应的战略措施,为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及人生价值,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促使老年人尽可能获得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及效果的过程。积极老龄化的取向和实践充分体现了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势而为、积极而为的主观能动性。
人们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恐惧、悲观、消极应对到坦然、乐观、积极面对的过程。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起初人们只看到不利和危险的一面,产生社会性恐惧。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口老龄化,认识到其是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结果,在一定历史阶段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先迈入老龄化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经济仍在持续增长,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口老龄化将导致经济衰退的命题。事实证明,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有限且可控的,二者并非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在走出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误区后,人们进而全面思考其利弊得失,积极探讨应对之策。20世纪80年代,国际学术界出现了“成功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等观点,从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挥作用视角看待老年人的优势、潜能及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旨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广泛参与社会活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提出“积极老龄化”倡议,其核心思想就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努力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家庭和社会活动创造条件。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上提交了题为《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的报告,将促进老年人健康、参与和保障作为积极老龄化的主要内容,积极老龄化被写入此次会议的《政治宣言》,且贯穿于《2002年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之中。自此,国际社会对积极老龄化达成广泛共识,并将其作为全球发展战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付诸实施。
2.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施
进入21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加快、程度加深,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总人口比重为10.46%[3],进入轻度老龄化阶段;2010年,这一数值达到13.26%[4];2020年,该数值升至18.7%[5];截至2022年年末,这一数值已达到19.8%[6]。从2000年到202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由1.78亿人[3]增至2.8亿人[6];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20%以上,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到2035年前后,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突破4亿,占总人口比重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7]。人口老龄化正在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制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并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这一战略深入实施。党的十八大、十九大都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2年,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此同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制定并实行了相应的制度、机制、规划、政策措施等。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从制度上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确定实行积极的老龄化政策,强调着力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制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制度框架、组织协调机制、工作机制等,并部署了综合创新、先行先试工作。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城市联系机制的总体要求和系统工作方案,并对多部门协同推进实施做了全面安排。同年颁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的指导思想,对重点推进的工作及其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进行了具体部署。2022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不仅专设“践行积极老龄观”一章,而且将“积极老龄观”作为灵魂和主线贯穿其中。以上表明,我国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日益深入,进程明显加快。
老年人再就业是指老年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重新参加工作或继续原来的工作,以获得经济收入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老年人再就业的形式灵活多样,包括被原单位返聘、被新单位聘用、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及志愿服务、从事家庭生产经营、自主创业、打零工等。在积极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在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的过程中,促进老年人再就业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实践上也取得了显著效果。
1.老年人再就业是积极老龄化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是从积极老龄化的理论视角看,还是从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现实需要考虑,老年人再就业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老年人再就业是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和实践方式,是老年人获得参与、保障、健康等机会,发挥个人价值潜能,实现社会共享权利的重要途径。老年人再就业体现和贯彻了积极老龄化的根本要求,其再就业状况也是衡量积极老龄化成效的重要标尺。具体到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现实需要讲,老年人再就业能产生系统化的社会效应,不仅可以弥补劳动力资源的不足,创造社会经济价值,而且能够提高老年人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有利于老年人融入社会,增进身心健康,增强自我认同,从而实现老有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是我国开启新的人口红利的必然选择
在过去较长时期,我国适龄劳动人口总量大、占比高,劳动力资源充足,给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然而,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增长率急剧下降,第一次人口红利行将消失,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不开启新的人口红利,经济增速将会大幅放缓。显然,要接续人口红利,就必须不断增加社会劳动力。为此,我国做出了调整生育政策的重要决策,并于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分别推出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和全面三孩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新生人口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是复杂的,单靠调整生育政策并不一定会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据相关理论和国际经验,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受生育观念转变、经济负担加重、家庭和婴幼儿照料困难以及女性社会角色意识强化等因素的影响,生育率长期下降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而且,伴随生育政策堆积效应的逐渐减弱和消失,我国出生人口数字将会进一步下滑[8]。因此,单靠放松生育政策以继续维持人口红利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需要调整思路以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力资源不断扩大,老年人再就业为发掘老年人力资源打开了现实通道,使老年人的健康资本、技术资本、经验资本、社会资本等得以激活和释放,并转化为社会经济价值,把老龄化压力转化为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可见,我国新的人口红利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老年人再就业的扩大。
3.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是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迫切需要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在快速演进,随之而来的将是老年人口急剧增加和适龄劳动人口大幅减少,由此导致老龄人口抚养比升高,社会养老负担加重,社会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加上我国居民收入普遍不高,财富积聚能力有限,家庭养老压力也会变得沉重,一些老年人及其家庭可能因老返贫。如果任由其发展,整个社会势必不堪重负,最终出现巨大的系统性养老和群体性返贫的风险。实行老年人再就业,一方面,可以缓解劳动力供应紧张的局面,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能够使老年人发挥余热和潜力,增加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
4.我国促进老年人再就业具备较好的现实条件和时机
首先,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人力资源丰富且稳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人口步入老年行列,这些老年人力资源可以持续转化为巨大的人口红利。与1962—1975年人口出生高峰相对应,我国在2022—2035年会进入老年人口高峰期,老年人力资源会更加丰富。尤其是正在陆续步入老年的“60后”一代,他们阅历特别丰富,既饱尝了物资匮乏年代的艰辛,又经受过改革开放的洗礼,也享受了国家发展的成果。他们练就了顽强乐观、吃苦耐劳的精神品质,进入老年后,仍保持着劳动观念和习惯,不愿赋闲终老。这是极为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可以称之为中国的“团块世代”①。
其次,老年人尤其是低龄老年人健康状况良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有了很大改观,人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健康状况改善,大多数老年人在退休之际,甚至在退休后十几年间,身体仍处于健康状态,仍然有能力胜任一定工作。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2岁[1],老龄群体中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健康状况良好,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再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升了老年人力资源质量。近年来,恢复高考后那些最先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逐渐进入老年期。作为出类拔萃的时代骄子、改革开放的前行者和社会转型发展的推动者,他们不仅拥有突出的技术专长、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观念先进、意志坚定、作风扎实、事业心和进取心很强,是极具开发潜力的人才资源。他们还会带动我国老年人口素质整体提升,使老年人力资源的含金量大幅提高。
最后,我国大多数老年人具有就业意愿。虽然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比例不高,但其就业意愿普遍较强。《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有68%的老年人具有强烈的退休后再就业的意愿[9]。特别是在已就业的老年人群中,大多数老年人只要身体条件允许,愿意一直干下去。
5.老年人再就业对化解老龄化风险和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显著,且具有普遍适用性
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以及一些欧美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况看,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老龄化的进程和程度不同,但其发展趋势和后果都是十分严峻的。对此,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切入点,制定和实施激励、保护和促进老年人就业的配套法律政策。实践证明,其效果积极且显著,不仅使劳动力得到了必要补给,而且拓展了老年人的就业领域,增加了老年人的收入,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经济增长,降低了养老压力,减缓了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冲击。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的探索起步较晚,但推动老年人再就业工作一直在持续开展,除办了退休又继续工作的工人、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外,还有无须办退休的经年劳作的农村老年人。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返聘潮”,大量科技和管理人员退休后被重新聘用,发挥专长,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和价值,也使他们自身收入增加,生活得到改善。教育部牵头实施的“银龄讲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已退休的优秀校长和教师到农村学校讲学,一方面,使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优秀教师重返讲坛,为发展农村教育发挥余热,开发利用了优质人力资源,也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另一方面,缓解了农村师资不足、城乡教育资源不平衡等问题,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老年人再就业对化解老龄化风险和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显著,且具有普遍适用性。
1.加强积极老龄化宣传,营造适宜老年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宣传和树立积极老龄化理念。要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鼓励身体健康的老年人退而不休、老有所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孝道,把在家接受儿孙奉养、颐养天年视为老年人的理想生活状态。受此观念影响,子女往往不支持老年人再就业,一些老年人自己也不愿或不敢再外出工作。这影响了老年人的发展,窒息了其生命活力,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老年人的道德绑架。积极老龄化倡导老年人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社会,发挥潜能,提高生活质量,提升人生价值。老年人再就业不仅能创造社会价值,也能给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同时更有益于老年人融入社会,增强自信,延缓衰老,摆脱孤独,促进身心健康。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破除那些阻碍老年人就业的陈旧观念,树立老有所求、老有所为的新观念。作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身体状况,为其提供创造参与社会、接触新事物的机会,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作为老年人,自己也要重振精神,积极寻求再就业机会。
其次,走出对老年人的认识误区,营造有利于老年人就业的社会氛围。目前社会上对老年人及其就业的认识总体上存在偏差。如:给老年人贴上衰老、落后、保守、低能等标签,片面认为老年人是社会、单位和家庭的负担;对老年人再就业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认为老年人再就业弊大于利,会挤占年轻人的就业岗位,加剧就业难问题;一些单位存在不理睬、不录用老年人或压低老年人薪酬待遇等歧视老年人求职的现象。这些均导致老年人再就业困难及权益受损。对此,需要通过科学研究,对老年人的就业愿望和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事实和结论对老年人的角色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在全社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正向社会舆论引导,营造对老年人友好、接纳、公平的社会氛围。
2.做出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根本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老年人再就业法律制度。当前我国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亟待完善。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和公民的劳动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老年人、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根本原则、纲领意见和导向倡议层面,针对性、操作性相对不强[10],存在权利和法律关系不明确、权益保障规定模糊、救济途径欠缺等不足,甚至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均未明确把老年人作为劳动者列入权利保护主体,特别是对退休老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做出明确规定,使老年人再就业和单位用工面临双重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若退休老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较弱。这样,再就业老年人在工伤赔偿、事故责任、工资报酬、补偿补贴等方面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若发生劳动争议,其寻求法律保护更是难上加难,《劳动法》调节不了,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介入调查。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再就业法律制度,在修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老年人再就业促进法”,对老年人再就业进行专门规制,本着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原则,对老年人的劳动权利、劳动关系、劳动标准、工作环境、适宜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薪酬待遇、社会保障、权益损害赔偿及救济途径等做出明确、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系统的适老化就业法律保障,促进老年人就业权利、劳动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实现。同时,鉴于当下再就业老年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缴纳工伤保险的现实,为解燃眉之急,建议由国家人社部做出用人单位给再就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强制性规定,保障老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身故和伤残而获得一定赔偿,降低单位用工风险。此外,要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其次,对老年人再就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对我国老年人政策进行导向性调整。我国现行老年人政策主要围绕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老年保障而制定,很少涉及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体现出明显的“重养轻用”政策倾向[11]。为此,应把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和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结合起来,明确“养用并举”的政策导向。二是逐步推行适老化养老新政。一方面,实行延迟退休、选择性退休等弹性退休政策。鉴于我国老年人退休年龄普遍较低、社会养老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国家应加紧推动延迟退休政策落地,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同时在养老保险整体走入正轨和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实行选择性退休政策,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自主选择退休时间,赋予政策以适当的弹性或灵活性。另一方面,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明显偏低,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平均受教育年限、就业时长、预期寿命、健康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并分步骤实施和调整。如先在全额领取公共养老金的单位实行此政策,然后再推至全社会;时间先由15年延至20年,再逐步延至25年、30年[12]。
再次,对老年人再就业做出专门规划和系统安排。国家要在《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专门对老年人再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突破现行政策瓶颈,进行适老就业政策的系统化调整和建构,做好政策间的衔接和协同安排,并推动地方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老年人就业促进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
最后,针对老年群体内部当前的就业状况进行分类并精准施策。针对我国低龄老年(一般指60—69岁)人力资源量大质优但就业率不高的情况,重点开发利用低龄老年人力资源,促进低龄老年人就业;鉴于我国城镇老年人就业率远低于农村老年人就业率的实际②,要进一步发掘城镇老年人力资源,促使城镇老年人就业显著增加;针对老年女性就业率不高、明显低于老年男性的情况③,鼓励、支持和帮助老年女性积极参与就业或社会劳动。通过分类精准施策,尽可能把闲置的老年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从整体上有效促进老年人再就业。
3.促进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系统开发适老型就业岗位。就业的增加说到底要靠经济发展,老年人就业状况取决于市场对老年劳动力的需求量。若经济发展缓慢,就业岗位增量不大,青壮年劳力已足够用,那么对老年人再就业的需求就很有限。尽管我国亟须开启新的人口红利,养老压力也不断增大,需要倡导和促进老年人再就业,但老年人再就业在实际推进上比较迟缓,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当下的经济对老年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够强。所以,促进老年人再就业,关键要大力发展经济,通过经济的全面繁荣和持续增长来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在实现青壮年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同时,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优势,注重开发社区类、文化类、手工类、安保类、环卫类、家政类、医护类、餐饮类、托学类、看护类等适合老年人的工作岗位,拓展老年人的就业领域。
其次,加大对老年人就业创业的财政支持。从国际经验看,老年人再就业需要政府财政的强力支持。世界上老年人就业率比较高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法国、德国都通过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就业创业。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量力而行,给老年人就业提供政府财政拨款,以发放补贴金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就业创业。一是给老年就业者直接发放老龄就业补贴;二是对聘用老年员工的单位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以补偿其成本和风险负担;三是给自主创业的老年人发放创业补贴,并进一步通过前两项补贴和项目支持,引导和鼓励其聘用老年员工,给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同时避免因老年人再就业挤占年轻人的就业机会。
4.健全老年人再就业服务体系,创新和丰富老年人就业形式
老年人再就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细致入微的服务保障。为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等都应积极参与,并且要根据各主体的特点和资源功能优势,进行协调整合,以发挥整体效用和各自的具体作用。首先,政府层面要设立专门的老年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包括老年人再就业在内的老年人力资源管理及开发利用等事务;同时,建立老年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市场,在基层增设老年就业服务中心及辐射网点,为老年人就业搭建平台或桥梁,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就业帮扶等。特别是老年就业服务中心要下沉到基层,把工作做细做实,调查了解并详细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工作意愿、劳动能力、兴趣、特长、技能、预期工作时间、工作形式等信息,针对不同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岗位信息及就业指导、建议、方案等,以提升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老年人就业的便捷度和匹配度。其次,企事业单位作为用工者要在适老岗位优先聘用老年人,并为老年员工提供良好的薪资待遇、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障。再次,要充分发挥社区在促进老年人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社区作为基层社会单元,汇聚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等丰富的社会关系,是各种社会资源和信息的综合载体及传播平台,也是老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可以以社区为依托,对相关资源和信息进行梳理整合,构建社区老年人再就业网络体系,给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便利。最后,要注意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发挥其在老年人与就业市场间独特的桥梁作用,帮助老年人就业。此外,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创业展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
在加强和完善老年人再就业服务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创新老年人就业形式。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适老利老的就业形式。在工作场所、内容、时间、强度等方面,结合老年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灵活掌握,实行非全职、非全时的弹性就业方式,探索把老年人就业与养老、养小、创业等有机结合起来。如,根据老龄人群中存在的年龄、健康、意愿等差异,在全社会实行“以老养老”的老年自助就业方式,在身体条件许可且自愿的前提下,由低龄老人去照料高龄老人、老年病人及其他生活失能老人;在社会养老机构中,实行“边养老边就业”,养老机构可根据老人自身的能力和意愿,适当安排一些工作,给予相应的报酬或直接减免一定的养老费用。再如,针对“双减”“三孩”背景下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照料需求增加的情况,老年人可以利用富余时间给他人或社会提供相关服务,实现“以老养小”。此外,还可以把老年人就业和创业结合起来“以就促创”“以创促就”。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拥有一定财力、经验、能力和精力的条件下,尝试创业或开启新事业,实现自我雇佣和自我提升,同时为其他老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5.提升老年人再就业能力,增强老年人再就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首先,加强老年人再就业培训。从老年人再就业意愿和对老年人再就业需求来看,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能力越强的老年人,越倾向于选择就业[13];市场对受教育程度高、具有技术专长和管理能力的老年人需求量较大,现实中退休教师、医生、工程师、会计等再就业率高就是明证。因此,促进老年人再就业必须注重老年人力资本的培育。然而,我国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利用轻开发、重专业人才轻一般人员的急功近利现象,有关老年人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工作未及时跟进,再加上一些老年人自身也不重视学习,致使老年人力资源难以转化为人力资本,严重制约了老年人再就业的实现及效果。鉴于此,我国应加强老年人职业培训工作,可以依托老年大学、单位离退休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互联网等,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及岗前培训,以提升老年人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老年人再就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其次,引导老年人积极发展和利用社会网络,不断拓展自身就业资源。社会网络作为广泛、稳定而不断扩展的人际关系体系,蕴含着丰富的且正规渠道难以获取的信息、机会等隐性资源。社会网络对老年人再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当前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获取就业信息和岗位资源较为现实的途径[14],其规模及异质性对老年人的再就业有显著影响[15]。因此,应当通过引导和支持老年人积极发展社会网络并善于利用社会网络,促进老年人再就业。一方面,老年人要有效利用以往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网络,多与家人、朋友、同事、同学等沟通交流,以及时获取信息,寻求就业机会和就业帮助;另一方面,老年人要积极拓展自己的社会网络,主动结交朋友,提高社会网络的异质性,以获取丰富的就业信息资源,增加再就业机会和途径,降低再就业成本及风险,增进工作的可得性和稳定性。
最后,提高老龄群体健康水平。健康是人们劳动或工作的基础条件,对于身体日渐衰老的老年人更是如此。因此,促进老年人再就业,必须着力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通过发展老年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康养等老龄健康事业,从整体上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使更多的老年人具备继续工作的身体素质和能力。
注释
①“团块世代”是指日本二战后的第一代婴儿潮人口,出生于1947—1949年,因日本作家堺屋太一1976年发表的小说《团块世代》而得名。他们普遍具有良好的劳动技能和勤奋的工作精神,推动了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腾飞。②③根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统计,2019年,我国60—64岁城乡老年人就业比例分别为18.83%和46.11%,60—64岁男女老年人就业比例分别为38.62%和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