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2023-09-10 05:02黄盛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
商场现代化 2023年15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条款规则

■黄盛元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

当今世界的数字贸易正以因特网的开放性为基础,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各国借此机会,对本国的数字工业进行了优化和更新,并且努力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数字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机会,面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促进本国的数字化贸易规则制定的发展,从而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完整和广泛的数字贸易纠纷处理制度。在没有一个权威和统一的数字交易制度的前提下,中国必须大力推进本国数字化贸易改造,并积极制定高层次数字交易法律,以促进中国的发展。

一、全球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发展

1.数字贸易概述

对于数字贸易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无较为一致的定义。唐霞等国内专家指出,数字贸易是一种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商品和服务进行数字化和实物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孙亦武指出,数字贸易一般是指电商将产品跨国销售或者跨国的网上零售店和平台。马树忠将数字贸易视为一种利用现代资讯网络技术进行实物、数字产品及服务、数字知识与资讯的新型交易行为。简单来说,数字贸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它的特点是利用数字技术。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贸易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市场。

2.数字贸易规则现状

(1) 技术变革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建立

技术革新导致了企业的生产性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从单一生产有形实物变为兼顾生产软件、信息、数据等无形数字资源,也带来了贸易方式的变更。随着数字贸易的飞速发展,其中的数字化交易也逐渐成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成统一的交易监管标准,标准制定的滞后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带来诸多阻碍,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能兼顾参与各方利益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2) WTO级别的无多边规定

WTO的制定在20世纪后期达到了顶峰。在这个时候,数字贸易才开始起步,WTO不可能事先对它进行管制,只会按照原来的交易制度进行管理。由于我国的数字化发展速度较快,现行WTO的相关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数字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亟待在WTO的指导下,构建完备的WTO制度。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在最近几年致力于建立数字贸易的国际规范,但不论是原有的规则落后,或是像多哈回合那样的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探讨,由于各国之间的利益不能均衡,因此无法取得成效。在世界框架下,统一的数字贸易多边规则仍然处于缺失状态。

(3) 数字贸易壁垒

“数字贸易壁垒”指各国政府制定的用于保障本国产品与劳务不与国外竞争,并给予适当保护的国内管制与贸易策略,是一种新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前数字贸易壁垒,多以征收电子传输税、数字服务税、源代码保护等一些新形式存在。在一些常规问题上,一些国家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一致意见,即按以往普通贸易争端的方式解决。由于各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尚不健全,或各有侧重点。因此,为了在国际范围内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各国都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争夺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二、FTA中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1.美国FTA中的规则发展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设立数字贸易障碍,而WTO下的多边数字交易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许多国家都把注意力转移到了自由贸易区,希望通过这些协议把自己对数字贸易的看法进行推广。美国善于推动其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数字化交易,美国自由贸易区最早引入的两条关于数字商品的免税和不加区别对待规定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在与澳大利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议》之后,美国又引进了电子验证、电子签名、网上消费者保护和无纸化交易等新规定,并与秘鲁、韩国、哥伦比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议》和《TPP》。从这些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在数字贸易(表述为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另外,美国于2016年2月与11个成员国共同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并且设立了迄今为止最高标准和最多数量文章的 Electronic Commerce分部。

2.欧盟FTA中的规则发展

虽然欧洲已经签订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议,但是因为其成员数目庞大,而且有各自的利益差异,所以在数字贸易方面,它的规则是零散的。在与欧洲联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区中,有关数字贸易的条款常常分散在电信、知识产权、投资及金融等各个章节,并未就数字贸易条款进行过详细而具体的论述。在欧洲自由贸易区的数字贸易条款中,“合作”被提及最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协议和具体内容。在与墨西哥签订的《自由贸易区》中,“数字贸易”是第一个被欧洲联盟采纳的术语,其中还包含了关于跨国信息流动的许诺,这意味着欧洲正在尝试对数据流动进行调整。虽然与美国相比,在《欧洲自贸协议》中关于数字交易的条款较少,但是,欧洲联盟始终坚守其所签订的《自贸协议》的两项内容:“视听例外”与“隐私保护”,欧洲对保护和保护个人的权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3.中国F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

到现在为止,中国已经签订了18个自贸协议。随着《自贸协议》条款的发展,《自由贸易法》已经由最初的商品和服务条款转变为涉及知识产权、环境、竞争以及数字贸易等新领域的协定。从中国签订的贸易协议的内容来看,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七大领域:国内监管框架、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网络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数据保护、无纸化贸易、合作与争端解决条款等,但这些都涉及了一些争端和新问题。中国还没有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中国模式,也没有在制定国际数字贸易的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力量。但是,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来看,我国目前正为建立一个适合中国的数字贸易标准做出积极的尝试。

三、两大FTA数字贸易规则之比较——CPTPP和RCEP

1.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概述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一项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起初,该协定涵盖12个国家,但在2017年美国退出后,其余11个成员国重新谈判,并于2018年成功达成CPTPP。CPTPP的目标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自由化。它涵盖多个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CPTPP为成员国创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贸易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和投资机会。

CPTPP涵盖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定,旨在促进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合作。该协定提供了数字贸易的法律框架,包括电子商务、数据流动和网络服务等方面的规则。CPTPP要求成员国不得对跨境数据流动设置不必要的限制,并确保个人数据在跨境传输时得到适当保护。此外,协定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为数字产业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推动数字贸易的繁荣与发展。CPTPP的签署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扩大市场准入,提高贸易流动性,CPTPP代表了成员国通过贸易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来追求共同利益的努力。它为参与国的企业和公民创造了更多商机,同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定与繁荣。然而,其影响也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进一步观察和评估。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概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历经数年的磋商后,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成员组成上来看,RCEP成员国既有极富,也有极不发达,其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别,导致RCEP在制定制度方面呈现出“均衡”特征。

RCEP关于数字贸易的各项条款主要在第十二章的电子版上有所反映,在关于有争议的问题的数字本地化方面,RCEP充分顾及了各国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别,赋予了成员国更多的自由度,以便让各方按照本国法律来确定有关的计算设备的用途和地点。关于数据的跨国流通,RCEP的第15条和第14条的条款大体类似,其中指出,各会员国在日常业务中不能阻碍跨国传递的信息,而应由各当事国对其进行内部管制。条款的第三段也同样规定了两个免责事例,即“正当的公众政策”,以及出于国家的主权安全的原因,“基础的”基本“安全权益”的绝对豁免,而不受贸易的差别和不正当的约束。

3.数字贸易规则之比较

就条款的内容而言,RCEP在整体上比CPTPP保护力度差,但范围广。而CPTPP则保护力度强,但门槛高。至于诸如数字本地化等有争议性的问题,RCEP均有其特殊条款或豁免条款,但该法律并不具备强制实施的能力。与此同时,RCEP还没有像CPTPP那样对诸如原始码的保护等新问题做出明确的规范。总的来说,CPTPP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条款要比RCEP更为详细和成熟。

从利害关系的观点来考虑,RCEP与CPTPP相比,可以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而RCEP所反映的是一种与欧美的法律范本截然不同的新的法律保障体系。RCEP的法律制度建立在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均衡基础之上,对争端问题的保护力度较低,而且也有各缔约国的发展程度存在差距的问题。RCEP由于其成员组成的特点与小型WTO相似,可以作为WTO层次上的标准,以及不同程度不同的成员国之间的协作。此外,RCEP还反映了一种新的规则范本,即国家主权的安全模型。它就有关信息跨国流通等问题作出了主权绝对免除的条款,这些条款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一致,也是对本国的数字贸易经济的一种保障。RCEP对于中国等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十分有价值的问题。

四、应对措施

1.借鉴他国经验

中国拥有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优势,数字贸易的发展空间广阔,然而中国的数字贸易还缺乏健全的支持系统,国人对数字贸易规则的适应仍在持续。相对来说,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发展数字贸易方面要比中国更早,而且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数字交易制度,因此中国应该从其他国家的发展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例如:数字本地化、数据安全性、尊重隐私、有限运用数据、保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均衡等。

2.完善国内立法

目前,中国已成为RCEP成员国,近期也提出了加入CPTPP的请求。数字贸易的许多国际法规都运用在各种自由贸易区中,因此,各国的本土法律法规必须尽早地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CPTPP等自由贸易区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标准。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我国的数字交易在发展过程中的正当权益,我们应该完善好国内的各种法律法规。

3.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在当今的自由贸易区,数字贸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热点,美欧已经从传统的电子商业模式转向了更高水平的数字化交易模式,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促进WTO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协商,并在中国范围内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有益的解决办法。

五、启示

美国《自由贸易区协议》为电子商品交易提供了一种新的国际法规,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对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首先,中国方面,有许多关于WTO框架下中国数字商品的地位的论述,并且大多支持 GATS(52)的应用。但是,若从协商方式上分析,美国在扩大自身的生存空间、推进其政治理念方面,则会主动签订中日、地区性的贸易协议,并分别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商业章,这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经验。中国许多立法,不管是学术界还是议员,都提倡主动学习,与世界标准相适应,而美国却往往透过其贸易代理人,把本国的政策推向世界,争取形成一种世界性的共识。虽然有过成败,但这样的行动和思维,正是当今中国所欠缺的。

其次,WTO的谈判文件对我国加入WTO后关于数字贸易的讨论力度不大,目前尚未见到有关中国态度的文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早就把“数字经济”“信息工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振兴战略。据统计资料,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国的云供应商保持着计算效率的世界纪录,而在某些关键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规模位居世界前三,包括区块链、无人驾驶技术、3D打印、人工智能等。可以说,中国已成为塑造全球数字贸易格局的重要力量,如无法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取得话语权,数字领域的领先优势可能被削弱。

就目前而言,美国的贸易代表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的谈判体现了其公司的利益诉求,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经验。本文认为,中国在数字商品的发展过程中,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将GATS模型应用于数字商品的交易,通过特定的市场准入保证推动我国数字行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数字商品的快速发展,必须在WTO的指导下明确其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和国家对待方式,以便更好地体现其自身价值。

六、结语

在数字交易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面临挑战但也存在弯道超车发达国家数字贸易领域的机遇。中国有巨大的数字交易市场和发展空间,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各国利用FTA促进自身数字化贸易,中国必须把握这一契机,从国外的发展经验出发,结合国内外情况,不断健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积极参加国际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化的发展,从而让我国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为中国的数字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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