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东
海洋生物学家发现,鲸鱼从大气中捕获了大量的碳 (图/视觉中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海洋治理中的意义堪比气候领域的《巴黎协定》。
6月20日,经过近20年的艰苦谈判,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协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不妨害一国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排除司法机构对国家管辖海域法律地位相关争端的管辖权。此外,《协定》还是首个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同时在事项、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限制。
海洋是生命的基础,提供空气和食物,海洋资源维系着世界各地的繁荣和人类健康。它是地球上最大的生物多样性宝库,调节气候和天气。根据联合国的数据,人类呼吸的氧气有一半来自海洋,全球超过10亿人口摄入的蛋白质也主要来源于海洋,预计到2030年,海洋产业将雇用4000万人。进入工业时代以来,海洋吸收了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多余热量,在调节气候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海洋对我们如此重要,如今却危在旦夕。全球变暖、过度捕捞、酸化和污染正在威胁海洋生态系统,已有66%的海洋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严重影响。目前正在加速恶化,甚至已经危及地球的存亡。由人类破坏环境行为引起的气候变化正在使地球升温,扰乱天气模式和洋流,改变海洋生态系统和生活在其中的物种,正在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
水温越高,溶于水的氧气就越少。在农业污染的推波助澜之下,这一现象导致死亡水域——缺氧和缺少海洋生物的荒芜水域不斷扩大。公海的死亡水域面积在50年里扩大了3倍。有行动能力的生物趋于向南北两极迁移,而珊瑚等无法移动的生物则注定要承受热应力和环境退化的恶果。
目前,渔业捕捞已成为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影响最大的人类活动,每年造成数万只海鸟,大量的鲨鱼、海洋哺乳动物、海龟等意外死亡。自1950年以来,公海渔业已遍及约48%的公海面积。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指出,公海渔业资源形势非常严峻,超过三分之一的鱼类资源被捕捞。渔船使用的拖网捕鱼方式极具破坏性,在将大网拖过海床的过程中,脆弱的海底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作为公海渔业主要捕捞对象之一的金枪鱼,有1/3的种群被过度捕捞。北美鳕鱼的总数量已经下降到历史水平的1%,而且下降的趋势仍然没有被遏制。如果人类的捕鱼行径再不被控制的话,未来大海将不断消亡,然后变得无鱼可捕,最后将沦为“死海”。
海洋在地球的气候和天气系统以及全球碳循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有着不可低估的自然力量。然而,人类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海洋的化学成分。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95%的公海表层水变得更加酸性,这一过程被称为海洋酸化。虽然每年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四分之一被海洋不断吸收,这有利于减轻持续气候变化带来的有害影响,但随着海水变得更加酸性,也会带来惨重的代价。由于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比工业化前高出50%,问题越来越严重。
海洋环境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最令人触目惊心的症状是塑料泡沫,即使是远离海岸的海面上也漂浮着这些东西。据统计,每年有高达800万吨的塑料垃圾流入大海,大量的海洋生物因为误食而死亡。塑料是难以降解的物质,少说也可以在大海中存在几百上千年,此类治理刻不容缓。
海洋每天都面临着新的威胁,有可能破坏海洋复杂的生命网络。国际社会需要在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及海洋技术的转让、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以及跨领域问题等方面达成强有力的协议并实施有诚意的合作。
拥挤的公海是联合国大会授权针对《协定》进行谈判的主要背景。《协定》尝试同时回应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一个是公海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的公平;另一个是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但是不同国家对公海利用的拥挤程度,却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谈判中存在分歧。
2004年,联合国决议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建立非正式特设工作组。2004年至2015年是第一阶段,各方召开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会议,同意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一揽子解决《协定》所涉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等四大议题。2016年至2017年是第二阶段,各方通过召开4次筹备委员会会议,达成“框架上的共识”。2018年,该进程进入政府间谈判,共举行5次政府间大会及一次续会。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3年3月4日就《协定》英文本达成一致。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积极参与了《协定》谈判。一开始中国就派出由外交部、自然资源部和渔业部门,以及专家团队组成的专业团队,人数最多时约有20人左右。我国政府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多次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还多次举办有关《协定》谈判的国际研讨会,为各方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在谈判中与发展中国家坚定站在一起,支持发展中国家正当诉求。与此同时,利用多边、双边场合与发达国家沟通交流、寻求立场协调。例如,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和“公海自由原则”之间冲突难以弥合时,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作为避免争端、寻找务实合作路径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对《协定》的独特贡献之一。
《协定》共包含76个条款及两个附件,适用范围涵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即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目标是通过有效执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及长期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作为《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协定》对各国海洋权益影响甚大,是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又一里程碑。
《协定》建立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惠益分享机制,特别设立获取与分享委员会,就该领域所涉事项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规定了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的适用区域,提案及对提案的公布、审查,就提案进行协商和评估,划区管理工具的建立、决策、监测与审查程序等;细化了《公约》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特别是就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和因素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环境评价程序作出详细的要求,并前瞻性地规定了战略环境评价制度;在《公约》的基础上,对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和类型进行具体规定,设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确保该领域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定期监测和审查。
《协定》明确提及“协调一致及合作的方式”“制定全面的全球制度”“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期待实现普遍参与”等,体现了多边主义是应对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的最佳途径。《协定》所涉议题是典型的全球环境问题,它们的妥善解决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协定》制定的国际合作相关条款展现了各方以多边主义应对海洋治理挑战的决心。《协定》设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专章,指出真正的多边主义需要考虑到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应基于各自的国情采取相应行动。
《协定》生效后,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就有了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活动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海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必须事先规划。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发表讲话说,《协定》展现了“多边主义的力量”,表明各国能够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一致。自今年9月20日起,《协定》将持续两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将在60个国家批准后生效,在不迟于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协定缔约方大会首次会议。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