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海燕 余志坤
民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政治制度形式,涉及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等诸多内容。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实现形式和实现路径。”(1)“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提出有一个具体的过程。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中,“全过程民主”被明确写入这“一法一规则”。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将其理论化,概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2版。的中国式民主,这一重大理念的鲜明提出和具体实践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提升了我们党对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含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丰富权利内涵、彼此相互融合的民主实践体系”,(3)樊鹏:《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高质量民主》,《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5页。它既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具体体现,也有对国家权力民主化运行的制度约束,亦有治国理政各个方面民主的广泛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社会各方面多领域全过程的体现和实践过程,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4页。明确了到2035年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总体目标,(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5页。并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等具体安排,(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8页。凸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绘就了新的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国的民主制度采取“有事好商量”的民主形式,“寻求全社会最大公约数”,(7)樊鹏:《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高质量民主》,《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7页。彰显中国式民主的独特制度优势和民众现实诉求,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展现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酝酿、确立到在西藏地方的具体实施,在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等各方面诸领域全过程均能体现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障,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亦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促进各民族人民之间密切的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制度机制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推进了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民主形式的实现需要制度机制的配合,需要政治制度的设计以及一系列与基本制度相配套的细化规范及其执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其深刻的制度逻辑。经过不断的制度调试与抉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功走上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实现自己民主的独特的理论逻辑、制度体系和基本路径。中国式民主有独特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实现形式”,(8)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4页。真正使“全过程”的民主机制有效运转起来。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产生并运行国家权力,即人民当家作主。面对如何基于民意组织政权和民意选择公共政策的两大民主本源性问题,与西方国家普遍选择通过竞争性选举同时解决民主的方案不同,我国根据历史和实际,选择通过不同的制度机制解决,即:组织政权或授权公权力通过选举制度解决;政策选择通过广泛有序的协商和参与制度解决。(9)程竹汝:《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之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第29页。也就是说,我国的选举制度旨在解决授权和合法性问题,而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无关,而政策的确立和实施则是建立在民众广泛有序的政治协商和参与基础上的,这就造就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态的制度机制。中国式民主的核心是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民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0)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126—127页。旨在发挥人民在民主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体现了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有机统一。
协商民主及其话语虽然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11)协商民主及其话语在西方的提出及探讨大概始于20世纪后期。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发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一词。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中,论证了协商民主的诸多原理。此后,协商民主倍受西方学界瞩目,罗尔斯、哈贝马斯、梅维·库克、卡罗林·亨德里克斯等学者对此都有探讨。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早已开始协商民主的探索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以协商民主为前提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12)谭万霞:《论协商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第29—34页。1936年在宁夏南部成立的豫海回民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初尝试。(13)徐晓萍、金鑫:《中国民族问题报告: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历史反观与现实思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67页。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论新阶段》报告中提出“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民组成的委员会”(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毛泽东民族工作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14年,第1页。等主张,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实现了民族政策重心从民族自决向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转变。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之后建立了5个回族自治乡和1个蒙古族自治区,这是我们党在解放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尝试。(15)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页。1947年,按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为新中国成立后普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范例。(16)徐晓萍、金鑫:《中国民族问题报告: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历史反观与现实思考》,第2—3页。1949年9月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开启了以协商民主为前提的国家民主形式,其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干部读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9页。之后,新中国历次宪法及其修订条文都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18)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中,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认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条文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由“重要政治制度”转换为“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写入其中,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体现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19)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25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到了承续历史传统与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中统一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中华民族一体性与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统一,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20)王正伟:《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人民日报》2014年9月3日,第7版。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宏观上的国家重大民族政策与微观上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管理都秉持通过民主层面的对话与协商,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2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47-248页。这就有利于具体的民主实践,从而达到民族关系的和谐融洽、社会矛盾的缓和解决。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以民主政治为价值标准,“契合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民主政治社会公正、商议性和个人自由的原则,符合民主政治的程序”,(22)吕普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民主性论证——民族自治与民主关系研究》,《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46页。为民主的实施提供了地理空间规模、文化心理认同等多方面的有利条件,特别是基于民族地区实际的国家部分法规政策的变通执行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极大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具有相当高程度的民主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统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是在我国民族地区实现人民民主的本源性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和经营西藏的过程中,把民族区域自治实施于西藏地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政治发展道路,为西藏各族人民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对于西藏地方的政治前途问题,我们党早在西藏和平解放前就已经设计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路径。(23)毛泽东:《毛泽东论统一战线》,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第296—297页。毛泽东早在1938年《论新阶段》中就指出,“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2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毛泽东民族工作文选》,第1页。后来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办法”。1950年4月27日,周恩来在藏族干部研究班的讲话中指出,维护我国各民族大家庭团结,“惟(唯)一正确的方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〇〇五)》,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7页。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在欢迎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指出,“毛主席对西藏问题就确定了两条,第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二是进军西藏‘不吃地方’”。(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〇〇五)》,第27页。在昌都战役之后成立的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对西藏和平解放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起到了先导与示范作用。(27)宋月红:《当代中国的西藏政策与治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20—238页。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西藏和平解放从“十条公约”到《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都明确提出“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28)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14)》,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3页。涉及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经济发展等诸多条款,都赋予和维护了少数民族人民最基本的人权,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政策基础。
由于西藏地方特殊的情况和复杂的斗争,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由局部地区走向全区建政、从两种政权并存到建立统一的人民政权的过程”。(29)丹增:《当代西藏简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248页。1950年11月成立的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先声和雏形”。(30)丹增:《当代西藏简史》,第249页。为把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和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三个方面的力量统一起来,1956年4月,在拉萨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为推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步骤。经过1959年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获得了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的平等的政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试点工作,1962年8月25日成立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并建立西藏各级选举机构,之后又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草案)》,在西藏第一次经过基层普选建立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建立了县、乡人民政权,有准备、有步骤地推进了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进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西藏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确保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方面的当家作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推进。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强调,“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9页。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3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09页。在新时期全面落实和推进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必须解决“民族化”和“自治权”两个基本问题,(3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140页。消除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总体规定,特别是对“自治权”做了原则性规定,(34)陈国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贡献》,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3页。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作了比以往更为明确和充分的规定,深刻体现了“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指导思想。针对西藏在改革开放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明确提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3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〇〇五)》,第397—398页。为西藏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指导方针。从1980年到2020年,党中央先后召开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最终形成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有力推动了西藏民族聚居区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36)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3页。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具有巨大优越性,它使“祖国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3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133页。巩固和发展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1965年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地方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性和真实性的有力佐证,也充分证明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观念上立得住、实践上也行得通的高质量民主”。(38)樊鹏:《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高质量民主》,《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4页。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在于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依法行使自治权。1965年以来,西藏基层民主从乡级直接选举逐步扩大到县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巩固完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明确规定:“自治区内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9)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汇编(2008—2012)》,拉萨:西藏福利印刷厂,2012年,第301页。各族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先后进行多次四级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均在90%以上。在2018年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共289人,占65.83%”。(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5月22日,第5版。截至2021年,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15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等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同时,西藏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西藏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社会各界人士依法平等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下沉并与基层自治紧密结合,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不断推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落实自治权,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〇〇五)》,第377页。1965年以来,西藏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需要先后制定实施了十四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主安排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建立起了门类比较齐全、内涵比较丰富、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从1959年到2021年,西藏全区生产总值从1.74亿元上升到2080.17亿元,人均收入从只有142元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度增长,分别达到46 503元、16 935元。(42)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2021年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hinatibetnews.com/xw/202204/t20220422_4175435.html,访问日期:2022年8月5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实施“中央支持、全国援藏”战略,给予西藏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支持和帮助,仅1994—2020年间“就支援西藏经济社会建设项目6330个,总投资527亿元”,(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确保西藏现代化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学者对1990至2018年间我国西藏与周边的不丹、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缅甸、尼泊尔和印度等国进行国际重要指标对比分析和研究,指出西藏发展在这期间经历了落后、追赶、赶超的过程,但通过分析西藏发展奇迹的运行机制,认为西藏的成功经验得益于党的治藏方略、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和依法治藏等制度优势。(44)胡鞍钢、杨雁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藏的实践——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中国藏学》2020年第3期,第5—15页。。
西藏民主改革后,百万农奴不仅政治上经济上得到解放,而且获得极大的精神解放和文化新生。特别是自治区成立后,西藏人民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文化权利、自主投身西藏文化建设之中,西藏的语言、历史、建筑、民俗、绘画、艺术等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科学继承和发展,同时富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社会主义西藏新文化得到蓬勃发展。农奴出身的才旦卓玛真正为自己歌唱、为人民歌唱,演唱了《翻身农奴把歌唱》《北京的金山上》等经典歌曲,成长为人民艺术家。西藏成立专门的文化抢救整理和保护机构,《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西藏卷》等一大批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抢救、整理和出版,藏戏、《格萨尔》史诗、藏医药浴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等西藏文物古迹进行维修保护,“仅2006年至2020年就安排资金34亿多元,实施西藏博物馆改扩建工程等155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程”。(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1994年以来,西藏布达拉宫连同大昭寺、罗布林卡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1987年以来,西藏先后三次制定和修改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在公文、宣传、广播、印刷等广泛社会领域推行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信息化建设中积极推进藏文数字化建设。1997年,藏文编码国际标准成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文字,藏语言文字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中切实得到广泛学习、使用和传承。西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藏历新年、赛马节、雪顿节等传统节日得以继承和发展,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开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按照历史定制有序传承。“截至2020年,已有92位新转世活佛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和认定;2005年到2020年,共有240人获得藏传佛教最高学衔‘拓然巴’”。(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
自治区成立后,西藏社会制度发生历史性变革,过去被封建农奴制度剥夺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健康权及社会保障权等基本人权,第一次完全释放出来并为西藏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开始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美好生活。西藏现代教育事业从无到有、从简单弱小到建立起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的完善的现代教育体系,在全区推行15年公费教育,到2021年西藏“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1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有力保障了各族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从“金珠玛米”为藏族百姓看病到筹建西藏现代意义的医院,西藏几十年间建立起了集医疗服务、妇幼保健、疾病防控、藏医藏药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均寿命由1951年的35.5岁增加到2019年的71.1岁”。(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西藏还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全区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安排之中,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2012年以来,免费为全区所有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实施脱贫攻坚、“强基惠民”等工程,西藏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消除绝对贫困问题,人民生活方式一步跨千年,与全国一起迈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充分行使生态文明建设的自治权,把生态环保建设作为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容,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日趋完善。根据自然环境的特点和实际,西藏相继出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多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让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西藏实施环境整治、造林绿化、封山育林等生态工程,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生态文明机制,持续推进美丽西藏建设。截至2020年,西藏累计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达814亿元,全区清洁能源已达到发电装机容量的89.09%,西藏生态环境保持良好,仍然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第5版。
综上所述,人民民主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就像1944年毛泽东在会见中外记者时讲到的那样:“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50)《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69页。历史和实践也都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是成功的,它使昔日连人身自由都无法保障的农奴和奴隶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它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方面保障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它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催生了西藏的光明前途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推动了西藏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