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明 富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关于明清市场经济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提出这一议题的学者是姜守鹏。他在《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一书中提出: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但“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或早期阶段,因此我们不妨称其为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或早期市场经济”[1](2,8-13)。认为明清时期已经出现早期的市场经济。其后,吴承明、许檀、万明等先后提出类似的观点。吴承明说:“在16世纪,已可看到市场经济的萌芽。”[2]204许檀认为,明清时期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明清时期中国经济中最具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发展,应是向市场经济转化。”[3]万明在《全球视野下的明朝覆没——基于白银货币化的分析》一文中说:“明代白银从民间市场崛起,是市场/社会与国家博弈胜出的产物,代表早期市场经济的萌芽。”[4]认为在十四世纪末,中国的早期市场经济已经萌芽。姜守鹏、吴承明、许檀、万明诸位的学术见解在进一步深化对明清经济社会的认识方面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在他们的论著中,皆未将“市场经济”或“早期市场经济”作为中心问题进行充分的、专门的论述,而且观点也略有差异:姜守鹏认为明清时期早期市场经济已经形成,万明认为只是出现了早期市场经济的萌芽;许檀认为明清经济已向市场经济转化,吴承明则认为市场经济刚刚萌芽。对早期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估计不同。那么,明清时期的社会是否已经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如果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是否已经形成了早期市场经济呢?或是刚才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化?抑或只是早期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萌芽?这是一个关系到明清历史阐释体系变革的重大问题。数年来,通过阅读明清史料和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著作,个人觉得明清时期的经济已具备了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1)什么是市场经济?目前,世界上市场经济的类型有多种,学者们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但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六个基本的要素或特征,即:(1)市场经济是由市场组成的,必须具有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商品市场,也包括生产要素市场;(2)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4)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着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机制;(5)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在商品交换中,市场主体的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6)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性。。
关于明清市场的研究,学界不少学者已有丰硕的成果,高见迭现。龙登高在《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一书中,把中国传统市场划分为4个阶段:公元前5世纪—公元1世纪(战国秦汉时期),中国传统市场初兴;3-9世纪(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中国传统市场曲折发展;10-14世纪(五代两宋金元时期),中国传统市场再度兴盛;14-19世纪(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市场成熟。认为,到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市场已臻至成熟[5]。吴承明对明代和清代的国内商品市场进行了专门研究,把宋以来至明清时期的国内商品市场划分为地方小市场、城市市场、区域市场、全国性市场4个层级,认为明清时期的国内商品市场较前有所扩大[2]112-116。许檀系统考察了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发展过程,将全国市场网络划分为流通枢纽城市、中等商业城镇、农村集市三大层次[3]。姜守鹏通过对明清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的研究,认为“明清时期的基本生产结构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小农经济”[6]209。“随着这种小农经济商品性生产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民营手工业的日益发展”,“城乡商品市场越来越扩大,并且形成了一个由农村市场、城镇市场和区域性市场组成的市场网络”,全国性市场出现[6]217-218。对明清时期的生产要素市场,姜守鹏也进行了精深地研究,并专门探讨了北方地区的生产要素市场,认为“封建社会晚期的生产要素市场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生产资料市场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金融市场刚刚萌芽”[1]184。在这方面有着精深研究的学者还有不少,如李伯重等,在此不一一列举。这些学者是著名的经济史学专家,虽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研究已经证实,明清时期不仅有市场,而且形成了包括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
市场配置资源的情况在明清时期有没有出现呢?我们认为这时已经出现了,并且体现在许多方面:
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仍然是明清时期基本的生产结构,或者说,小农经济是明清时期生产结构的核心。但这一时期的小农经济与此前已有很大的不同,即市场化趋势明显,小农与市场的联系日趋密切。他们商品意识增强,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放弃单一的农作物种植,以获利的多寡确定经营的方式和品种,种植经济作物,发展高效农业,“商农并用”,农商一体。“广州凡矶围堤岸皆种荔枝、龙眼,或有弃稻田以种者。”每当荔枝、龙眼成熟的季节,龙眼、荔枝堆积“若丘阜”,一派丰收景象。大批商人前往购买,不仅荔枝、龙眼交易兴盛,而且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为栲箱者、打包者各数百家,舟子、车夫皆以荔枝、龙眼赡口”[7]624。南海、番禺等县龙眼、荔枝弥望,方圆百里无一杂树,“地土所宜,争以为业,称曰龙荔之民”[7]626。岭南产香,号称“香国”,以东莞茶园产量最大,其地之石涌、牛眠石、金钗脑、金橘岭诸乡,“人多以种香为业,富者千树,贫者亦数百树”[8]。福建泉州的气候适宜甘蔗的生长,“为稻利薄,蔗利厚,往往有改稻田种蔗者”,“居民磨以煮糖,泛海售焉”[9]。烟草于万历时传入,吸之可以醉人,号曰干酒。在福建,烟草的种植面积比甘蔗还要大,“闽地二千余里”,土地饶沃,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10],粳稻菽麦种植寥寥,粮食不能自给,仰食江浙及台湾等地。浙江嘉兴,“二尺童子莫不食烟”,“遍处栽种”烟叶[11]11。湖州人“以蚕为田”[12],一年的主要收入来自养蚕缫丝。桑叶多从市场获取,“预租别姓之桑”。本地桑叶不足,则从桐乡、洞庭购进。“凡蚕一斤,用叶一百六十斤”,“蚕佳者,用二十日辛苦,收丝可售银一两余”[13]。松江遍地种植棉花,“农家赖其利,与稻、麦等”[14]。太湖中诸山,“大概以橘、柚等果品为生,多至千树,贫家亦无不种。以蚕桑为务,地多植桑,生女未及笄,教以育蚕。三四月谓之蚕月,家家闭户,不相往来。以商贾为生,土狭民稠,人生十七八,即挟赀出商,楚、卫、齐、鲁,靡远不到,有数年不归者。以舟楫为艺,出入江湖,动必以舟,故老稚皆善操舟,又能泅水”[15]。洞庭东山、洞庭西山居民或种植果树,或植桑养蚕,或远出经商,或摇橹行舟,种植稻麦等农作物非其主要营生。乌桕树果实可用榨油,市场上多有人收购。“江浙人种者极多”,“凡高山、大道、溪边、宅畔,无不种之,亦有全用熟田种者”[16]。小农离开了市场、不走商品化经营的新路,就无法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常熟人谈参是那个时代发展经营性农业的代表。谈参,姓谈,因其在兄弟姐妹间排行第三而得名。其地“居湖乡,田多洼芜,乡之民逃农而渔,田之弃弗辟者以万计”。常熟为湖乡,田多而低洼而荒芜,乡民转而弃农,从事渔业,撂荒土地数以万计。谈参为人“有心算”,头脑灵活,压低地价收购,雇佣贫民,对土地进行改造,把最低洼的地方开挖成池,池的四周筑堤以蓄水。凿池百余养鱼,池上架梁修猪圈养猪,猪粪喂鱼,堤上种植果树。与耕田种粮的效益相比,高出六倍[17]。谈参的投资方向完全是受市场的牵引,他养的鱼、生产的水果是为了出售,农场的生产者也是从市场雇佣而来。市场在农业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类似的情况在闽、广、江浙以外的地方也有存在。江西南丰产桔,“杨梅村人多不事农功,专以此为业”[18]。安徽霍山,“近县百里皆产茶”[19]。山东清平县,“土人多种木棉,连顷遍塍,大约所种之地过豆麦。故土人望木棉成熟过于黍稷”[20]。兖州府滋阳县,雍正年间“遍地栽烟,每岁京客来贩,收买者不绝”[21]。河北保定一带,“植棉之田已占耕田十之二三”[22]。河南种植棉花较为普遍,“中州沃野,半植木棉”[23]。巩县农民“资生之策强半以棉花为主”,“收花之利,倍于二麦,民食资焉”[24]。林县则多种果木,“其民别以种植为计,多收果核即属有年,不以黍稷丰凶为利病也”[25]。陕西朝邑,盛产杏桃梨枣,农民“植果倍于树谷”[26]。四川郫县所产烟草“特佳”,质量上乘,“业者最伙”,种烟所得利润“过稻麦三倍”[27]。山间、河谷广为种植,与五谷争地。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情况,在川、陕、楚三省交界的某些地区也有存在:凡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种植烟草数亩、姜或药材数亩。烟草每亩摘三四百斤,可卖铜钱十千有余。姜、药材亩收八九百斤,可卖铜钱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28]。向国家缴纳赋税,购买家庭所需食盐、布匹,以及人情往来全赖于此,无不与市场紧密关联。
松江棉布衣被天下,金泽镇无论贫富之家,妇女无不纺织。“肆中收布之所,曰花布纱庄。布成持以易花,或即以棉纱易,辗转相乘,储其余为一家御寒具,兼佐米盐。”[11]8盘龙镇,“俗务纺织”,“织者率日一匹”,“东乡日用所需,都从此出”[11]9。无论是金泽镇,还是盘龙镇的棉纺织业都是面向市场生产。松江暑袜名闻遐迩,但在万历以前,松江没有暑袜店,暑月间多穿毡袜,厚重而不透气。万历以后,开始用尤敦布制作单暑袜,轻便美观,销路很好,远方争购,松江府治西郊开有百余家暑袜店,“合郡男妇皆以做袜为业,从店中给筹取值”[29]。制袜业成为合郡男女从事的专门职业。无锡棉织业也很兴盛,所织棉布虽不如松江棉布轻细,但其结实耐用,则为松江棉布所不及,销路很广,行于四方。乡民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棉织手工业生产,“食于田者,惟冬三月”,“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五月,开始忙于农事。“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农业收入只占家庭总收入的一个较小的部分。故虽遇凶年,只要“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其东北的怀仁、宅仁、胶山、上福等乡“地瘠民淳”,“不分男女,舍织布纺花,别无他务”,专门从事纺织品生产。故在无锡所辖数乡之中,这几个乡“出布最多,亦最佳”[30]。这一时期,专门从事某一手工业生产的专业市镇也已出现,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趋向在江南地区已较明显。盛泽镇,在吴江县治东南六十里,“居民以绸绫为业”[31]。明初这里还是一个村子,嘉靖间开始称为市,成为专门从事丝织品生产的市镇。擅丘市,在震泽县治西南五十里。成化间,居民四五十家,“多以铁冶为业”。至嘉靖间,“数倍于昔”,“凡钢铁木圬乐艺诸工俱备”[32]。庉村市,“明初以村名”。嘉靖年间,开始称为市,居民数百家,“铁工过半”[32],等等。
官营手工业即是官府经营的手工业,隶属于内府监局、工部、户部、兵部及地方官府。其生产完全是为了满足皇室和政府的需要。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劳动者是编有匠籍、定期无偿服役的住坐匠和轮班匠,和国家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人力资源配置具有强制性。然自成化年间始,这一制度出现松动,轮班工匠可以“纳银代役”:南匠每名每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每月出银六钱。出银后,即可免于赴京上工。不愿意交纳银两的工匠,仍旧当班如故。弘治时,明政府又把南匠的代役银,也减为6钱[33]951。嘉靖时,明政府更进一步改革,废除了工匠轮班制,一律改为交纳“班匠银”,每名工匠每年征银4钱5分。当时,各省府班匠共142 000余名,每年征银64 100余两。轮班制废除,政府雇人充役,但仍保留工匠的匠籍[33]952。匠籍的废除要到清朝方才实现。康熙三十七年(1699),最先在浙江平湖实行废除匠籍的制度,匠班银摊入地亩征收[34]。其后,各省相继仿效,特别是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这一办法得到加速推行。清代官营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实行雇募制,“照时给价”,由“管工官”饬令部属择“夫头”召募,“甘结存案”。夫头由为人朴实,并且有身家者充任[35]。
明清时期官营手工业所需的生产资料也开始通过市场配置。明代官营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最初由各地上供,名曰“岁办”。“岁办”不足,方由官府出钱“采办”。然而,随着各处解京物料折银上纳的增多,嘉靖时,“召商置买”开始形成制度[36-37]。其后,日益普遍化。
苏州从事丝织业的机户所用工匠由雇佣而来,嘉、隆时人蒋以化说:“我吴市民罔藉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百数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大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一日不就人织则腹号,两者相资为生久矣。”[38]浙江崇德石门镇,榨油业发达,约有榨油作坊20家,每一榨油作坊需精壮丁夫数十人,20家则共需800余人。但石门镇人口不多,“辄募旁邑民为佣”,“夜作晓罢”,“一夕作,佣值二铢而赢”[39],榨油工系榨油作坊主从邻近县份雇佣而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雇佣的关系。景德镇袤延十余里,山环水绕,陶瓷业发达,四方商贩云集,“民窑二三百区,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万,籍此食者甚众”[40]。佛山“俗善鼓铸”,铁器制造业规模宏大,铸器精良,仅炒铁作坊就有数十个,每一作坊有“数十砧,一砧有十余人”,从事炒铁的工人加在一起,“人有数千”[41],他们皆系雇佣而来。潞安西山,“富于铁冶”,苗氏经营数世,“椎凿、鼓泻、担挽,所藉而食之者常百余人”[42]。滇中开矿也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某处发现矿苗,硐头向官府申请开采。申请获准后,“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一听硐头约束,择日入山采矿。未出矿之前的一切费用、各项开支,皆由硐头垫支,“硐大或用至千百金者。”及开采见矿,“可煎验矣,有司验之”。“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则监官领煎之,以解藩司者也;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经费,硐头领之,以入簿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之。”[43]硐头出资开矿,出矿后,25%交纳官课,剔除成本25%,资方25%,劳方25%。即成本共担,剩余部分由出资者与出力者各得50%,五五分成。
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商品交换中,市场主体间是否具有平等地位,是市场经济的表征之一。明清时期的市场主体既包括商人、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也包括政府、王公贵族。他们在市场上的地位是否平等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总的来说,商品交换是以价值量为基础而进行的等价交换。不等价的商品交换是不可能持续进行的。因为它违背了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达充分证明了明清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的。如果明清时期没有市场主体间平等地位的存在,是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人去经商、去参与商品交易活动,而最后汇聚成为商品经济的大潮的。明清市场主体间的平等性除了由商品交换的特性所规定外,还因货币经济的发展催生而成。明代经历了一个白银货币化的过程,以万明、赵轶峰、黄阿明、邱永志等为代表的几位学者对这一过程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万明认为,货币化即市场化,“以成化、弘治为界,白银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市场崛起,到得到官方认可与自上而下合流,主要以赋役折银方式,大规模推向全国的历程”[44]。至嘉靖时,“朝野率皆用银”,形成了以白银为本位的货币体系。清朝继承、沿用这一货币体系而不改。这一货币体系对明清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白银货币化推动了赋役货币化,田亩征银,匠班银摊入地亩之中,取消匠籍。赋役货币化使农民、手工业者对国家、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货币关系所取代,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关系发生变化,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人们的主体性地位逐步得到确立,个人成为利益抉择的主体,体现了或部分体现了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平等性。当然,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是存在的,但这主要体现在政府、王公贵族等强势群体和普通商人、民众之间。平等性仍占据着主流的地位。
竞争性在明清时期的市场主体间也是存在的。这方面例子甚多。张毅庵,“以酤酒为业”,居处傍河。成化末年发生水灾,大水淹没房屋,“酿酒尽败”,“因罢酤酒业,购机一张,织各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利润可观,计算利率当在20%以上。规模日益扩大,“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但仍供不应求,“商贾所货者常满户外,尚不能应。自是家业大饶”[45]。施复,嘉靖年间,苏州府吴江县盛泽镇人,浑家喻氏。夫妻两口养蚕织绸为生,家中开张绸机。“那施复一来蚕种拣得好,二来有些时运。凡养的蚕,并无一个绵茧,缫下丝来,细员匀紧,洁净光莹,再没一根粗节不匀的。每筐蚕又比别家分外多缫出许多丝来。照常织下的绸拿上市去,人看时光彩润泽,都增价竞买,比往常每匹平添钱多银子。因有这些顺溜,几年间就增上三四张绸机,家中颇颇饶裕。里中遂庆个号儿,叫做‘施润泽’。”[46]《醒世恒言》第18卷描写的这位施复,是一位小生产者,由于蚕种拣得好,织出来的绸缎光彩润泽,质量上乘,几年的工夫,就小富起来,家中绸机增到三、四张。他是靠质量在竞争中取胜的。这段故事虽为小说家言,现实中也未必确有“施复”这个人物,但文学是现实生活的一面镜子,小说所反映的小生产者之间存在的竞争性应是历史的真实。
商人之间的竞争也是存在的。明清时期有不少人跨过田野,走进城市营商。他们在经商所在地共建会馆、公所,这些会馆、公所除了具有联乡情、祀神明,以增进同乡商人的地域认同和团结外,还具有管理商业的职能,如共同商议条规,保证商品质量,统一商品价格,既是防止同乡商人之间相互竞争,也是为了增强与其他商帮竞争的实力。《创建黄皮胡同仙城会馆记》记载了经商北京的广州商人创建仙城会馆的目的和动机为“由利”:“乡人同为利,而利不相闻,利不相谋,利不相一,则何利?故会之。会之,则一其利。以谋利也,以是谓由利也。”“非斯馆也,为利者方人自争后先,物自征贵贱,而彼幸以为赢,此无所救其绌,而市人因得以行其高下刁难之巧,而牙侩因得以肆其侵凌吞蚀之私。则人人之所谓利,非即人人之不利耶?”[47]认为同乡商人相互竞争难以获利,即使侥幸获利,也难以以个人的力量与市场上的其他商人以及牙行做斗争。建立会馆的目的虽为消弥同乡商人间的竞争及增强与其他地域商人、牙行斗争的力量,但恰恰说明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的激烈!这则史料较具有代表性。
顾炎武对明南直隶凤、宁、徽三府的社会变迁过程的记述也使我们看到了经济主体间剧烈竞争的残酷性。弘治时,“闾阎安堵”,家给人足,“诈伪未萌”。至正德末、嘉靖初,社会开始发生变异,躁动起来了:“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已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到万历时期,进一步发生变化,“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金令司天,钱神桌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48]凤宁徽贫富分化加快,人际间温情脉脉的面纱被撕破,代之而起的是人情淡漠,利益争夺和私欲的不断膨胀。
明清时期的经济是不是开放的呢?不可回避,明清两朝都实行过“海禁”。明朝实行海禁政策达196年,但“海禁”并未能完全断绝与域外的经济往来。如《闽部疏》载:“凡福之绸丝,漳之纱绢,泉之蓝,福延之铁,福漳之桔,福兴之荔枝,泉漳之糖,顺昌之纸,无日不走分水岭即浦城小关,下吴越如流水,其航大海而去者,尤不可胜计。”[49]闽之蔗糖、丝绸、荔枝、铁、纸等商品大批销售海外。《东西洋考》曰:“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舶贸易海外者”,“滨海大姓私造舰,岁出诸番市易。”[50]《万历野获编》言:“若闽中海禁日严,而滨海势豪全以通番致素封。”[51]漳州府龙溪县的月港“负山枕海”,成、弘之际,因海外贸易而繁盛,号称“小苏杭”[52]。隆庆元年(1567),“除贩夷之律”,“准贩东西二洋”,对“海禁”政策进行调整,部分开放海禁,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化,推动了海上私人贸易的发展,明朝经济参与到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白银大量从外流入。有学者估计明末流入白银在1亿两以上。清初推行海禁30余年,但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解决台湾问题后,也全面开放海禁,设置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四口通商。虽乾隆二十二年(1757),变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但有人研究,货物交易量并未减少,且有所增长[53]。清前期除东南沿海对外开放口岸通商外,在北方还有繁盛的中俄恰克图贸易;在西南的广西边境,还开放了水口关、平而关,中越贸易往来不断;在西藏、新疆,也与廓尔喀及中亚诸国开展贸易。总之,明清时期,特别16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并未与世界经济断绝联系,而是主动地参与其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明清经济也已带有法制经济的特征,其表现:一是民间商业契约普遍化,契约意识深入人心,订立契约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市场习惯。明清时期的商业契约种类较多,如土地买卖契约、商人合伙经营契约、钱债借贷契约等,通过订立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经济行为,自发构建民间社会经济秩序。明清时期的契约留存至今的不少,有学者曾做过卓有成效的专门研究,如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54]等。
二是明清政府颁布了不少管理市场的法规。明清法律仍为“诸法合体”,没有专门的商法或市场法,但在户、兵、刑、工等各律中散见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条文,涉及内容广泛。总括起来,大致有三。下面仅做一简要叙述。
第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性的法制支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在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不得有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明清政府皆有严令。在明朝,伪造宝钞、私铸铜钱都是死罪,制造假银也触犯刑律,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大明律》曰:“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55]伪造宝钞“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同罪。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55]私铸铜钱。“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处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55]问刑条例。《大清律例》对私铸铜钱的处罚与《大明律》相同,对伪造金银的处罚条款稍异:“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56]量刑标准较明稍重。度量衡器事关交易的公平,明清政府亦高度关注,统一度量衡标准,加强管理,不许私造。“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疏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57]私造斛斗秤尺[58]私造斛斗秤尺未经官府考校、审定的斛、斗、秤、尺,不得在市场上行使,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官员施以杖刑。牙行、埠头是买卖的中间人,他们熟悉行情,在商品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有无良牙行、埠头利用他们的优势,需索、诓骗商人,造成市场的紊乱,给商人带来损失。明清两朝都非常重视牙行、埠头的选任:“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薄,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57]私充牙行埠头[58]私充牙行埠头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牙行、埠头由官府挑选有产业的人充任。私充牙行、埠头者,处以杖刑,所得佣钱官府没收。
第二,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照章纳税是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明律和清律皆有明晰的规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59]买卖土地、房屋要缴税,不缴税者笞五十,所卖田宅价款一半没收,上交官府。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以及酿造酒醋之家如果偷税逃税,处罚与“典买田宅不税契者”同:“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60]匿税[61]匿税对海商的偷逃税行为处罚要更重一些:“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60]舶商匿税[61]舶商匿货海商进口商品必须如实报官,匿税不报、或申报不实者,处以杖刑,货物全部收归官有。私藏海商货物、协助海商偷逃抽分者,与逃税海商同罪,杖一百。告发者,政府奖励白银二十两。对私放钱债以及典当他人财物的利率也有规定,每月利息不得超过三分,违者处以笞刑,最高可判处杖刑。“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62]违禁取利[63]违禁取利目的就是防止因利率过高,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当然,律文对拖欠他人货款的行为也有约束性规定。明清政府还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定不得随意经营“违禁物品”,违者重处。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细绢丝绵私出外境货买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64]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65]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将处以绞刑;“私自贩卖硫磺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磺入官”;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处以绞刑;如合成火药卖与盐徒,“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者治以罪。”[64]问刑条例清律也规定,不得将军器、硝磺、牛角、铜铁等违禁货物卖与到京进贡的外国使臣,如有违反,为首者斩,从者发边卫充军;“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65]
第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交易权利,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市场交易须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操纵特价,违者治罪:“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57]把持行市[58]把持行市禁止和雇、和买。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明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货物,并仰随即给价,加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以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洪武二十六年又定,“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66]官府购买所急用之物,必须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平买卖,不能拖欠货款,亏损商民。清律也规定,“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衙役枷号一个月,杖八十[58]条例。规定细致,保护商民不受侵害之意甚明。
从上考察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经济确已具有市场经济的某些一般特征和基本要素,但正如姜守鹏等先生所言,明清时期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或早期阶段,小荷才露尖尖角,存在着不少的局限:
(1)明清时期的早期市场经济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其主要动力是交纳赋役和谋生,如在赋税货币以后,农民为向政府缴纳白银,不得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此其一;其二,农民承担的租税赋役很重,一年所得在交纳赋税之后,所剩无几,难以度日,不得不全家老少男妇一齐上阵,发展多种经营,生产手工业产品,以换取生活日用品。如东洞庭“编民亦苦田少,不得耕耨而食,并商游江南北以迨齐鲁、燕豫,随处设肆,博锱铢于四方,以供吴之赋税,兼办徭役,好义急公,兹山有焉”[67]。
(2)明清时期的早期市场经济在发展程度上,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地域性差异。总的说来,东南沿海地区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要发达一些,由此往北、往西,发达程度呈逐渐降低的趋势。如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情况,在江南手工业区和闽广经济作物种植区较其他要更加普遍一些。
(3)官营手工业的部分生产资料虽由“召商置买”,通过市场配置,但还存在短价、勒掯的现象,以致“诸商重困”,多有赔累,商贾逃匿,带有权力经济的浓厚色彩。
(4)市场体系也只是初步形成,在明清市场经济中,相对于商品市场而言,要素市场尚不发达,有的甚至刚刚处于萌芽状态。如明代土地市场上,王公贵族、缙绅或利用特权,或通过皇帝赏赐等,以非经济手段占夺兼并农民土地。清代旗地交易亦有诸多旗民间的限制。海外市场未能得到应有的开拓,不论是明朝还是清朝,政府都不鼓励乃至限制国人到海外经商,出国贸易者订有回国期限,甚至有逾期不许回国的禁令。
(5)个人私有财产权尚未最后确立。私有财产不仅得不到政府的保护,法律中缺少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而且恰恰相反,晚明以皇帝为代表的大贵族贪得无厌,对工商业大肆抢掠。商人的财产观也打上了深深的宗法的烙印,可谓之“宗法财产观”:商人获利所得,非商人的个人财富,而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商人不得私有。经商回家后,要上交父母,与兄弟共之,用于全家的生活开销和兄弟的发展,如不少家庭的几个兄弟之间有明确的分工,有的读书以谋科第,有的治生养家,以供兄弟读书。此即所谓“同居共财”。
这些局限既是明清早期市场经济的表征,也牢牢地把明清经济定格在了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那么,明清早期市场经济形成于何时呢?我们认为,明清早期市场经济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形成于嘉万时期,最后形成于康雍时期。为什么会这么认为呢?市场经济虽有六个基本要素或特征,但其核心为市场配置资源。稽诸史实,虽然在成化年间,以银代役这项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将官营手工业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制度——匠班银的定型,是在嘉靖年间。因此,市场配置官营手工业的人力资源是从嘉靖朝开始的。农业资源的市场配置始于嘉靖,此时已在局部地区推行“十段锦”“一串铃”等,开展赋役改革。至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将其推向全国,按亩征银。农民为缴纳赋役,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以取得银两。通过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制度已经形成。官营手工业、农业资源的市场配置应作为明清时期的早期市场经济开始形成的标志。故我们认为,在明朝的嘉万时期,明清早期市场经济开始逐步形成。而明清时期早期市场经济的最后形成则在清朝的康雍时代。如前述,康熙三十七年(1698),清朝在浙江平湖首次将匠班银摊入田亩征收,其他地区相继仿效。至雍正元年(1723),在全国实行“摊丁入地”这一对当时及后世中国影响深远的政策,取消匠籍,赋役征收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货币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完全奠定。市场结构在明代的基础上更趋完善也应是明清早期市场经济最后形成于康雍时代的表征。据刘献廷《广阳杂记》记载,全国性的、分布于东西南北的四大商品交易中心至迟在康熙中叶正式形成:“天下有四聚,北则京师,南则佛山,东则苏州,西则汉口。”[68]刘献廷生于顺治五年(1648),康熙三十四年(1695)卒,享年47岁。《广阳杂记》系刘献廷生前的“随手札记”,后由弟子黄宗夏整理成书。这说明,在康熙中叶,“天下四大聚之说”已广为流传,天下“四大聚”已经形成,市场网络更完备,出现了全国性统一市场。康雍时代是明清早期市场经济最后形成的时期。
从上论证,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明清时期的中国早期市场经济酝酿于成化、弘治,开始正式形成于嘉靖、万历,至康熙中后期到雍正之时最后形成。乾隆时期,随着国家大一统的真正出现,边疆地区市场得到开拓,内地与边疆民众的生产生活尽皆纳入全国的市场网络之中,中国早期市场经济得到初步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明清史就是一部中国早期市场经济酝酿、逐步形成和初步发展的历史。中国早期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初步发展,是构成明清商人队伍壮大、地域商人集团勃兴的重要社会背景,自然经济如何可能孕育出商品经济的大潮呢!自然经济的封闭性不可能造就出空前壮大的明清商人队伍!同时还应该看到,中国早期市场经济也应是中国历史走向空前巩固的大统一和自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最后形成的经济条件;近代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全是海外舶来,明清早期市场经济是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形成、发展的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