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燕 王晓芬
沈阳化工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近年来,儿童虐待事件屡见不鲜,有轰动世界的“韩国素某案”、2017 年“上海X 幼儿园虐童案”和“北京H 幼儿园虐童案”、2018 年“天津J 幼儿园针扎虐童案”、2019 年“福州某幼儿园保育员针扎8 名幼儿案”、2020 年和2021 年“河南F 县某幼儿园多次虐待园内儿童案”等等。儿童除了遭受到家庭内的暴力侵害以外,还遭受到幼师、社会人员等的侵害。家庭之外虐童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讨论与关注。社会的呼吁声与儿童需求的不断提升,彰显出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有效发挥儿童权利保护机关作用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从学术研究来看,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社会工作”“儿童虐待”和“儿童保护”为主题检索词,采用逻辑词“并含”进行检索,时间范围截至2021 年10 月,共检索到195 条结果,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筛选与去重,去掉非儿童虐待的论文之后,共选中60 篇文献,对这些文献进行摘要阅读和部分精读,发现在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的这一研究主题中,较多研究侧重于社会工作的干预角色及面临的困境、从儿童保护政策的角度来提出儿童虐待相关的对策建议、社会工作介入家暴的对策、国外针对儿童虐待问题制定的儿童保护体系经验借鉴、不同虐待类型的防治策略等方面。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儿童虐待的实践研究仍然较少[1],从社会工作视角对儿童虐待进行的干预实践研究与理论研究更是鲜有。童雪红和方琦(2021)指出,“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体系中的分工依旧不明确,存在专业工作人员角色模糊,缺乏系统性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服务[2]”。可以预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服务的研究将越来越深入,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也将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主要以家庭以外的儿童虐待事件为对象,旨在对家庭之外儿童虐待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其对儿童、对儿童家庭、对政府和社会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析社会工作介入家庭之外儿童虐待的专业优势,最后,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提出社会工作介入家庭之外儿童虐待的服务策略,以丰富社会工作在家庭外儿童虐待领域的理论研究,运用新的策略防止家庭之外的儿童虐待现象出现,推进儿童保护福利体系的完善,以保障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
国家、民族和种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使得儿童虐待无法进行统一的界定,必须从他们所生活的具体文化、法律和伦理背景中去了解儿童虐待。
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从《宪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找到与儿童虐待相关的规定,但我国对虐童犯罪并没有专门规定。家庭以外虐童案的不断出现,彰显出儿童保护在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的不力,儿童虐待事件刑法规制的严厉性、规范性、制度化尚未形成。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采取国家和地方分别立法的模式,有的地方设立了儿童保护专员和未成年人保护线索受理平台制度,但报告处置机制中并未指定一个专门的受理部门,这无疑会导致那些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在遇到儿童虐待事件时有心而无力。同时,我国对于儿童虐待罪名暂未入刑,但频频出现的家庭之外虐童事件新闻,使得儿童虐待罪专门立法的社会关注度不断高涨。
“棍棒教育”“严师出高徒”“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中依然占据一定的地位,依然有一些幼教、邻居、村民等社会人员认为打骂体罚孩子并不是什么出格的事情,更不是什么侵犯儿童权利、损害其利益的恶性事件。我们可以从《如果树知道》这部公益电影中反思到,为了保护留守女童名誉不受损而选择忍受,是无法真正防止女童受侵害的。这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在很多幼教机构和发展较为落后地区仍然存在,在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忽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甚至出现隐瞒儿童虐待行为的心理,使得对待虐童行为难以从思想层面发生转变,导致出现不同程度的儿童虐待行为。
在家庭以外的儿童虐待事件中,发生场所较多的是在幼儿园、托管班等社会机构和农村留守儿童中。教育部最近公布的数据资料表明,截至2020年底,我国幼儿园教职工519.82 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91.34 万人,专任教师占比较低,还有很多幼儿园教职工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这些没有具备专业资质的幼师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有时会选择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导致幼儿受到虐待,因此幼教的整体师资水平有待提高。在文化水平和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所发生的留守儿童被侵害案件也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例如“贵州留守女童遭爷爷长期性侵”“村里老人集体性侵一名留守女童”等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父母对子女监管不到位的同时,也彰显出施虐者人性的泯灭。
由于人们对儿童权利保护以及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与认识较少,再加上社会宣传的不足,导致人们缺乏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从“村里老人集体性侵一名留守女童”的悲剧中我们可以反思到,很多村民在知情时也不报案来保护女童,在他们眼中,女童当时没有反抗还收了钱,是普通的“交易行为”,反而那些被判入狱的老人更值得同情,而且女童的父亲也没有清晰的权利观念,这是缺乏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所导致的悲剧,类似的悲剧还有很多。
我国官方从未有过儿童虐待事件数量的统计,但从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儿童虐待状况做出的系统评估结果可以得出,我国遭遇过不同虐待的儿童的数目不少。民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1 年3 季度全国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780 个,较上季度增加13 个,床位数9.7 万张,但床位数尚未增加,救助机构与床位的数量还是无法满足救助儿童的需求。目前,我国以保护受虐儿童为主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防治中心、深圳鹏星成立的全国首家民间反家暴社工援助中心和上海静安区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服务中心,由此可看出,我国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相对较少,尤其是针对家庭以外儿童虐待保护的社会组织则更少,因此更无法提供儿童保护服务、承担相应的儿童福利责任。
在主张人权观念的今天,社会上对儿童安全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家庭以外的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后,受虐儿童的父母或目睹者都可以立即寻求法律的保护,但还有很多因素导致了家庭外儿童虐待事件不断增多,例如“互联网+”时代,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大城市的幼儿园老师将压力发泄在儿童身上、幼教机构管理的疏忽等等,也导致家庭以外儿童虐待事件加剧,对儿童、儿童家庭、社会和政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
弗洛伊德认为人们可以从其童年经历中找到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源,童年时期的重大生活事件、父母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关系等都会影响到儿童心理发展。童年时期是人们一生中发展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遭受虐待将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发展产生直接甚至毁灭性的影响。“韩国素某案”“上海X 幼儿园虐童案”和“北京H 幼儿园虐童案”等,不仅伤害了儿童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提高了儿童出现精神异常、反应迟缓、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水平下降等情况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他们一生都难以维持普通健康人的生活。
当儿童遭受到家庭外的虐待(特别是幼师等人员的虐待)时,他们往往很难或不确定如何向父母解释自己受到的伤害,而当父母发现时则为时已晚,已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受虐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和语言发育等问题,需要父母比正常儿童加以更多的关注和照顾[3],以修复他们受伤的身心,这对一个家庭的影响将是长久而巨大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估算,2010 年因儿童虐待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身体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多,高达500 亿美元,这是2010 年的估算,可想而知,在近十几年里随着儿童家暴与更多家庭外虐童事件的增加,因儿童虐待对中国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将有所增加。
家庭外的儿童虐待作为一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加以合理的解决,如果虐童事件持续发生,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混乱,这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只有儿童虐待事件的处理结果令公众满意、得到公众的监督,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例如,部分民众质疑公安机关对“北京H 幼儿园虐童案”的调查结果,还通过网络等渠道表达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想要获得人民信任,政府就要更多地承担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可以借鉴美国儿童健康权保障的做法,通过严肃处理施虐者的措施,以达到预防虐童的效果,只有提升处理力度,才能让民众更加信任政府。
通俗来说,社会功能是指一个人通过自身行动去实现人生目标以满足自身及社会环境需要的能力,儿童社会工作强调儿童自身去适应和影响周围的社会环境,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社会工作追求改善和提升受虐儿童自身的社会功能是区别于其他专业的重点所在[4]。在预防家庭外虐童行为的社会服务工作中,社工将服务的焦点置于对儿童社会功能的挖掘与培养,如沟通技能、人际交往技能等等。因此,聚焦于案主的社会功能是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外儿童虐待预防工作中的专业优势之一。
遭受家庭外虐待的儿童一般会同时受到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等一种或多种虐待行为,导致受虐儿童的服务复杂程度较高,例如,“韩国素某案”涵盖了医疗、心理、司法、政治等多个维度,此案件就对社工的能力要求很高[4]。专业社工必须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知识,并通过丰富的社工实践提升实务能力,以使其能有效处理个人、家庭、小组、社区和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医务社会工作能够预防、舒缓和解决案主遇到的医疗社会问题,帮助案主得到更为人性化的医疗救助[5]。在家庭外儿童虐待的服务中,社工从接案开始一直持续到结案阶段,可以运用各种社工技巧和方法帮助案主缓解和解决其在医疗、心理、司法、政治、社区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这种综融性实务的特色使得社工在介入受虐儿童服务时能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成效。因此,综融性的实务特色亦是社工在参与家庭外儿童虐待服务中的专业优势。
1.针对受虐儿童个人。社工在接案后,与医务人员等其他专业人员合作,对虐童的身心状态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受虐儿童个人可以开展个案工作和个案管理。社工对受虐儿童有了基本的了解后,通过为他们提供专业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摆脱恐惧的心理阴影,进而挖掘和培养受虐儿童的社交技能,修复并促进儿童正常的社会化。个案管理者首先应协助儿童及其照顾者提前为干预过程做准备,以减轻他们的担忧并加强他们的合作;其次,从其他相关人员那里收集关于受虐儿童的所有资料,并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了解与分析,并与其他专业人员共享[6];再次,采取能够恢复受虐儿童身心健康的行动与措施,保障其福利;最后,保证各方责任主体行动的协调与配合。
2.针对家庭外受虐儿童群体。对家庭外的受虐儿童群体,社工还可以通过开展主题小组活动来帮助他们学习遭受虐待时的应对技巧、提高防范意识等,例如针对“上海X 幼儿园儿童虐待案”和“北京H 幼儿园儿童虐待案”,在自愿参与原则下,社会工作者可以将受虐儿童组成一个学习成长小组,在对他们进行情感和心理疏导的基础上,教授他们学习相应的应对技巧,学会主动告诉家长及其他老师,提高防范意识。
1.针对儿童家庭。社工在儿童遭遇虐待后,可以从稳定家长的情绪和行为入手,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社工可以为家长开展个案和小组辅导工作,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帮助家长学习如何正确地应对儿童虐待事件,让家长在知道自己孩子受虐后,能够有理性的情绪和应对方式,学习有效的亲子沟通技巧,提高家长的“抗逆力”,从而能够在家长更有效的陪伴与引导下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多的伤害,尽量减少虐待对孩子的伤害,使其尽快从伤害中走出来。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近几年,各类社会组织相继涌现,例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社区儿童服务站等等,但为受虐儿童提供服务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数量则相对较少,现有机构的专业性、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存在各种不足,影响了其专业化发展。政府应建立健全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并加大对此类社会组织的人才与资金的支持力度[7],充分发挥此类社会组织的预防与保护作用,使其能够与政府的儿童保护工作形成合力,成为儿童保护组织中的中坚力量。同时,充分发挥类似于英国打击恋童癖犯罪的“黑暗正义”(Dark Justice)等志愿组织的作用,有效发挥民间力量,从而防治恋童癖者犯罪。
1.社工对政策的倡导职能。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观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倡导的职能,能够帮助服务对象了解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鼓励社区人们关注具体问题,还能为服务对象寻求问题解决的资源。首先,儿童社会工作者可以在预防儿童虐待中扮演政策倡导者和实施者的角色。儿童社会工作者能够直接接触到普通民众,从而能直接了解到他们最基本和最真实的需求,运用专业方法和专家的眼光去调查和分析问题,因此能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出切实保护儿童的专业性的政策建议;此外,通过社工人们能够更好、更准确地了解儿童保护政策,在政策的支持下,儿童保护社会组织能为受虐儿童提供及时的专业救助服务。其次,社工能够提出完善儿童虐待事前预防和加大事后惩罚等的建议,以推动儿童虐待防范体系的健全;最后,政府要大力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儿童保护类慈善组织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有效地提升此类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为虐童的预防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2.社区宣传。社会工作者可通过专业方法,如社区教育,提高人们对虐童的认识,教会人们学会如何区分虐童行为、评估儿童虐待的程度,掌握有哪些部门可以举报儿童虐待行为和举报的渠道。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社区宣传栏、社区网络群、社区小程序等社区媒体形式,在社区内宣传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提高民众在儿童虐待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家庭外儿童虐待中,尤其是要提高潜在的家庭外虐待儿童的施虐者的法律意识,例如社工可以为幼儿园老师等开展有关虐待罪的认识,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知识讲座,在了解和认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仅关注家庭外受虐儿童群体及其周围环境,还要关注施虐者的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轻微刑事犯罪的执行过程中起到了节约资源、帮助被执行者回归社会改造的效果。受中国传统文化和虐待儿童犯罪具有伦理性的双重影响,大多数虐童罪行的刑罚较轻,采取社区矫正措施以提高刑罚的效力、把施虐者的监督管理范围缩小到社区内[8],这一做法可值得借鉴。除了对施虐者的行为恶习进行监管,社工还能够对其进行心理咨询,从而能够一定程度上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此外,对那些尚未进入刑事诉讼视野,但具有虐待儿童倾向的、位于社区的幼儿园等,社会工作者还可以通过在社区内进行儿童保护宣传教育、定期定点组织儿童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强化其保护儿童权利的观念,从思想层面消除其虐童的念头,防止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