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规制问题研究

2023-09-03 05:06:00晋元胜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主播违法信息

晋元胜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因直播平台自身原因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探讨

(一)平台在实名认证环节存在的问题

2016 年11 月4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在平台使用人实名制方面,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至少完成系统后台内对用户基于手机号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认证,[1]还可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手机号、微信、QQ、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的认证等级,部分平台在实名认证时还需要完成指定的肢体动作。但是在实践中,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本平台,在实名制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具体表现:1.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实际主播与身份证本人不符;2.对未成年人的实名认证审核不严,导致未成年人认证并观看不良信息;3.认证方式对关键身份信息缺少严格把关审核。

以上认证方式导致一些不良、违法信息向未成年人展示,且当平台用户在直播过程中受损,进行损失追偿时难以快速确定赔偿义务人。而直播平台作为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主体,负有向警方等部门提供用户信息的义务,若不能提供该信息导致受损失的用户难以追偿的,平台也需要因为没尽到监管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对平台用户监管不到位的行政责任。

(二)平台自身对违法违规信息监管不到位

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直播运营平台应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并安排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如对用户信息、平台信息进行审核,保障信息安全合法合规,建立值班常规巡查制度,提高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应对处置能力,增强网络技术支持保障能力等。[2]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审核,要根据不同的直播内容、不同的直播主体制定不同的监督管理规则,为方便进行信息追踪,要对直播中的图文信息、视频信息、音频信息等内容标记其平台出处,涉及时事新闻的直播信息及评论互动要先进行内容合规审核再发布通过。但是在实践中,直播平台出于企业效益和经营成本考虑,对主播的直播行为并未严格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导致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视频、音频、图片等信息没有被及时拦截、删除,甚至直播数据留存备查不到位。直播平台在接到被侵权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被侵害的举报后有时也存在处理不及时的情况。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并于2020 年3 月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针对出现以上情况时直播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平台若不尽力并导致他人受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播平台的刑事责任;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交由责任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在行政责任方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对应的综合执法机构,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经济处罚,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责令该直播平台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直播带货中对卖家审核不严导致存在假货

在直播带货中,直播平台提供一个商品交易的线上场所,商家作为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聘请作为非商家内部人员主播的代言人向消费者进行直播宣传销售。[4]在该模式中,直播平台一般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若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即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明知或应知商家(或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利用该平台在直播营销中从事虚假广告、夸大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民事权益受损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如事前审查、接到相关投诉后及时核查)的,须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四)平台不具备运营资质或与其他公司联合运营

2021 年2 月9 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 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规定的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 备案。[5]网络直播平台还应该及时完成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若平台停止提供直播服务则应及时完成注销等手续。

通过上文可发现,网络直播平台具备运营资格需要完成多种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想要在网络直播业务上进行互联网经营、网络表演、网络节目和电子商务全面拓展,需要申请的证照分别为《营业执照》《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这对初创企业来说难度比较大。这便导致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很难自行完全满足,如一些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在专业岗位的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公司架构设置和运营风险预估及处置上能力相对不足等,导致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上述公司便采用了购买拥有相关证照的公司进行经营,或者直接与持有该证照的公司联合经营,如成为其分支机构等应对监管。有的企业则直接在未履行完相应手续时直接进行运营,如未进行备案或未申请许可。对于此种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外给予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措施。

二、因平台使用人存在过错导致平台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探讨

(一)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平台对主播巨额打赏

1.案情分析

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很多家长的手机都下载安装有直播平台并经常使用,在此过程中孩子潜移默化会受到影响。加上家长忙碌时为了避免孩子哭闹直接把自己手机给孩子玩,而受到家长影响孩子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打开直播平台观看并打赏。例如2022 年2 月发生在湖北X 市的“8 岁男孩1 天给主播刷11 万礼物”事件便是如此,类似的事件有很多。事件发生后,绝大多数家长都会选择报警解决,在解决过程中有的平台会选择全额退回打赏金额,而有的平台会以家长没有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失为由选择退还一部分打赏金额,这也给家长带来不小的损失。[6]

2.法律适用

(1)我国《民法典》规定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否则该法律行为无效。其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属于无偿赠与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无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此,其打赏主播的钱须退回。

(2)由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可知,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但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表态。相对人有权催告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予以追认。若其未作任何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该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也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

现实生活中,在发生未成年人对主播大额打赏后,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拒绝追认,在此情形下,该打赏行为便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打赏金额也应退回。只是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打赏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做出。

(二)平台使用人或发布人打赏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1.利用夫妻财产对主播进行大额打赏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已婚男方或女方出于对网络主播的喜爱,或在与网络主播互动过程中为展现自己而对主播进行打赏。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为共同财产,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处分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同意,而用夫妻共同财产私自对主播打赏便违反了此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无效。[7]但此时若主播在被打赏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打赏人已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便可不用返还。因为在进行打赏时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也不适用于此情况。

2.挪用公私财产或利用非法所得对主播进行大额打赏

现实生活中存在工作人员挪用公私财产、利用贪污受贿所得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的行为。因为挪用公私产物或贪污受贿所得属于违法所得,根据《民法典》规定,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根据《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等部门必须追缴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给受害者,因此该打赏须依法予以追回,司法实务中也多如此判决。

(三)平台使用人或信息发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色情淫秽行为直播

有的直播平台成立后专门从事色情直播活动,有的直播平台成立后被平台使用人利用从事色情直播活动。对于前者:直播平台组织、鼓励、利用主播从事淫秽色情直播,并从其所获打赏中分得利益,该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我国《刑法》为主的很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都明确禁止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因此若平台触犯此规定则必须严惩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后者,若直播平台对此不知情,未参与该活动,仅因为审核不严、发现不及时,则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若其接到平台用户投诉举报后仍不及时处理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也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利用直播平台发布不实、违法违规信息

在直播平台、短视频社交平台中,有的用户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而发布不实信息或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如2021 年7 月发生在山东Z 市的“宝马占路虎车位被堵”的事件策划者“吨某”便属此类,该事件被证实为炒作后,“吨某”被行政拘留,其平台账号也被永久封禁。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活动主动进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直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可采取警告、暂停用户使用发布权甚至关闭用户账号;二是对于直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删除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发生此类情况且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如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平台使用人或信息发布人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或肖像权的责任承担

当前网络直播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美食直播、公开场合的个人才艺直播等,这些场合人员密集,主播在直播的时候难免会有其他人入镜。如美食直播会拍到其他人用餐的镜头,这对于不愿出现在镜头中的人来说便是肖像权的侵犯。有的主播会在直播间公开演唱其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如唱歌跳舞,若此行为未经知识产权人允许,而主播又通过被打赏牟利,便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有的出租车司机作为主播为了向大家分享自己的工作情况便在工作时直播,这其中会有很多不知情的乘客被拍到,很可能会侵犯到肖像权和隐私权。这种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规定。直播平台对此应明确作出规定,提醒主播规范该行为。若主播作为平台员工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则直播平台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即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并收取报酬、删除涉及侵权的作品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直播平台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也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播应进行赔礼道歉、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对于违法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平台也应在其未履行监管责任内对被侵权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结语

网络直播平台在法治轨道上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网络空间这个公共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建立合法、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以及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品质,满足人们对于新思想和新文化的渴望和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会更加合法规范,在满足人们精神生活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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