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展冲击下的隐私权保护路径探索

2023-09-03 05:06:00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公民

朱 宏

温州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信息传播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让传统的公民隐私保护模式受到了严峻冲击与挑战。[2]原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公私边界难以做出准确清晰区分,极容易导致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加强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探索,不仅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需要。

一、人工智能传播隐私权争议焦点

(一)隐私与便利争议

业界内有的专家学者对为了便利放弃隐私持肯定态度。此类观点认为:我国生活的环境是开放互动的,在这种环境下,个人隐私难免会泄露,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是必然的。而人工智能的应用前提便是数据分享,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的背景下,放弃个人因素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另外,持该观点的人士还认为,隐私泄露并不是一件“坏”的事情,只要是可以获取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或者造成利益共赢的局面,就会是好的。

有的人士对为了便利放弃隐私持否定态度。其认为,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人工智能虽然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给人们带来更加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体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要放弃牺牲自己的隐私来换取便利,任何先进的事物的应用,都不应当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来作为“要挟”。

(二)隐私、数据和信息含义差异

隐私、数据和信息三个词语的含义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分。其中,数据和信息属于工具和本体关系,可以理解为数据是信息传递的一种工具。在网络信息技术中,在二进制运算原理下,个人信息可以通过数据这一工具来进行传输,从而完整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从逻辑上来看,个人信息的范围要大于隐私,隐私仅是个人信息中的一类。而在我国关于人工智能传播下的隐私权立法保护当中,上述三个概念词语在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所提及,存在着混淆使用的情况。由于在立法当中对相关概念无法做到清晰准确地使用,这就容易给涉嫌侵害隐私权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与干扰。

二、人工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

(一)公私边界模糊与隐私权保护再讨论

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历程来看,都在积极尝试准确设置隐私的范围,明确规定公民的私人空间和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非法的形式进行干扰和侵犯。并且无数的法律人士历来都主张对个人隐私的边界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定。在具体的操作环节,涉及的核心问题便是公领域和私领域的划分。有的法律人士主张,以权利主体为中心进行划分,其两侧分别就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3]所谓私人领域,就是指公民个人的私生活和隐私,应当纳入国家法律保护;而公共领域则是个人与社会连接的空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该空间就不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

在以往,对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可以较为容易做出清晰的划分。但是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公私领域空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难以明确划定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另外,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也在快速地扩大,这也导致隐私权很难得到准确有效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空间也具有虚拟的特性,正是有了该特性的支撑,人们才愿意主动与他们分享交流信息。因此,由于在现实条件下,很难对网络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问题做出清晰明确的划分,也让传统的隐私权立法框架受到严重的冲击,该问题要结合时代的发展需要来重新审视。

(二)智能传播技术冲击安全保护原则

安全保护原则是隐私权立法保护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民个人的信息应当处于有效的安全保护状态中,不得被泄露或非法使用。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便是体现该原则的典型立法成果。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将有效保护公民个人数据作为第一考虑,即便是将来科技多么先进发达,都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而在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对数据进行安全保护越来越复杂,很难适应传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要求。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传播平台的运营以获取最大化的商业利益为目的,在采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难免会发生信息泄露。与此同时,智能传播平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当,也会违反安全保护原则。例如,有的智能平台会对用户的画像信息进行动态化分析,以便对用户的兴趣爱好、健康、收入、职业等做出全面准确的分析判断。而平台对用户的画像信息的使用,前提是双方要达成相关协议。如果平台使用不当,例如,将用户信息分析结果直接用于营销等,这就会骚扰用户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对用户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

(三)“显失公平”条款割裂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得在信息收集范围以外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或处理。“限制利用原则”指的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收集目的的范围之外。该两项原则,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人工智能环境中,智能传播平台在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前,会与用户签订协议,在该协议条款中,会对个人信息的用途、使用规则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经用户阅读了解和同意后,才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这便是知情同意原则的体现。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平台所拟定的隐私条款可以分为隐私声明和隐私政策两种。前者是很多平台采用的协议告知方式,这种告知方式往往非常隐蔽,并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从而让用户的隐私保护权利受到“绑架”。这种做法看似遵守了知情同意的原则,但是却存在着明显的“打擦边球”嫌疑。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智能平台往往会选择多种“显失公平”的方式迫使用户同意,从而导致隐私保护流于形式。

三、人工智能环境下传播隐私权保护路径

(一)法律维度:确立统一保护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全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观点意见是高度统一的,并且各自在如今的人工智能时代就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进行着积极的立法探索。保护公民隐私,不仅是出于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需要。目前,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探索成果来看,很多国家都纷纷出台了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这些法律分别以公民个人信息权、基本人权的高度对公民隐私保护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隐私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凭借着生产和重构个人信息、刻画数字人格等方面的先进功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和安全的风险。为了让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紧迫。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中,将隐私权放在了与公民人格权相等的高度来予以对待。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正在快速扩大,公民的隐私内容也处于快速的流动和变化当中,人工智能技术会将公民的碎片化、流动化的信息进行加工和重构,以此来完整准确地反映信息主体的特征与形象,即赋予个人信息的数字化人格。这也就是说,碎片化的信息是无法完整反映出个人的人格,并没有较大的利用和保护价值。而经过重构的个人信息,就具有了较高的利用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我国应当提高对于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关注程度,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增强该法在实践中的可适用性,这样不仅可以为公民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提供基本支撑,而且也有力推动着人工智能技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信息产业维度:引导各信息机构制定自律协议

只有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各项权利,才是人工智能技术健康长远发展的核心要义。但是在实践中,各个人工智能平台提供服务功能有着一定的差异,仅通过制定统一的协议则很难获得良好的效果。[4]因此,应当引导各个信息机构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自律协议。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思路,主要采用了法治和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的立法除了要立足于国情来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还要引导信息机构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制定适用于自身运营和发展的自律协议,建立严密有效的问责机制。针对上述分析,可以将自律协议的制定权交由信息机构自己负责,由人工智能平台的信息控制者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证明,然后要求信息机构站在专业的角度上进行评估论证,以此来对平台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做出准确专业的分析认定。通过这种监管机制的设计,可以让各个信息管理主体积极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中来,有效提升了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效果。

(三)社会治理维度:制度设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设计,在实践操作中均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5]我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应当吸取国外的优点和精髓。笔者认为,我国在人工智能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的设计,应当采取制度设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和思路。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当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出现漏洞或者受到挑战时,国家应当对制度进行及时的完善和修补,通过立法的形式让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且也要为促进智能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当前,隐私设计理论受到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该理论的核心要义是:改变事后保护的思路,从开始阶段就要设计隐私保护的框架。因此,我国也应当秉持积极预防的态度来进行隐私权保护的制定设计,摒弃以往的被动救济模式,围绕着用户,将个人信息保护嵌入到整个制度设计中来,以此来对个人隐私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

同时,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智能传播产业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这也导致平台的运营和发展容易侵犯到公民个人的隐私权。[6]要想有效治理这种乱局,仅依靠制度设计的路径是无法获得理想效果的,更需要打造适用于智能传播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规则,让各个平台在规则的约束和引导下,对自身的现状、需求等进行调节。另外,要充分运用市场的优胜劣汰、马太效应等功能机制,让智能传播平台行业的内部能够自发性地生成一种良性发展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并不是直线式的效应,而是内部之间不断的竞争、试错、协调以及整合的产物。当一家智能传播平台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可能会是一家或多家平台的失败。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功能机制,才能让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有力推动着智能传播产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考虑,都需要对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进行立法改进和完善。文章首先对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中涉及的隐私权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后又对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进行了总结阐述,就智能传播环境下完善和改进隐私权保护路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由于对人工智能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了解依然有待深化,文中的论述和观点难免不够完善,但相信随着人们对于人工智能传播环境的深化认知,对于隐私权的关注重视,探索人工智能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路径也将会不断推进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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