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3-09-03 05:06欧阳欣卉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纳税税务税收

欧阳欣卉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颁布施行后,国家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义务,这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也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了保障[1]。然而,因为电子商务自身具有虚拟、传播快等特点,现有的税收制度较难得到有效实施,导致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相关税收立法原则,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定与时代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完善其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有助于帮助商家履行义务,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让国家更好地为人民提供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涉及税种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别,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涉及的产品,无论是可以具体表现出来的有形产品,还是无形的产品,都应该纳税。除此之外,很多个人在互联网上取得的收入也应当纳入纳税条件中。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最初制定的那个年代,还没有如此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因此没有制定一些有效、合理、好实施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确定

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企业—企业(B2B)、企业—个人(B2C)、个人—个人(C2C)。而这其中,B2B 中涉及的企业一般都已完成了工商注册,常规情况下都会按时缴纳税费,B2C 中涉及的个人情况,也都在各个平台上缴纳了税费[2]。但是,在C2C 的情况下,纳税的主体就变得模糊不清,因此,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C2C 的纳税主体的确定。这些个人的经营行为,如微商,无需注册,只要发送微信朋友圈,就可以开始经营,根本无需注册工商执照,这对于税务部门监管而言是一大挑战,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对个人纳税主体进行统计。因此,想要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必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主体范围。

(三)收入所得额数量确定

对于传统税务征收体系而言,纸质材料证明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金额往往根据纸质材料而进行最后的归纳计算和总结。然而对于现在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纸质材料不再适用。这是因为在现阶段电子商务模式中,大家都是借助于网络上的电子信息发生的交易,这些行为也不会被纸质文件记录下来[3]。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电子账本及发票等相关信息,极其容易被修改,很多科技手段都可以隐藏甚至改变正常的交易信息。基于此,交易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这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造成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使其交易更加便利快捷,但是也给税务管理相关部门造成了更多的监管困难。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争议

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征税,关于这一问题,不论是我国还是国际上一直都在争论不休。一些研究人员主张征收电子商务税,而另一些则不同意对电子商务征税。主张征税方表示,当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经对传统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很多线下的市场由于其成本投入比电子商务的成本投入要大,在价格战中往往处于劣势,也因此,更多人愿意选择网购等新型交易模式,且电子商务的利润相对较高,因此电子商务应当征税。如果只对电子商务给予免税政策,对于传统的纳税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行为;而主张免征税的一方则表示,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发展时间很短,发展还不够完善,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产业还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如果在此时征税,就会打击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增长[4]。

而结合当下我国国情,在我国立法之初,电子商务还不够发达,一般都是以传统市场为主,所以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征收税费的时候,有一种无从着手的无力感。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现阶段法律规定难以适用于当下电子商务的需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麻烦重重。由此观之,无论是支持对电子商务进行收费的一方,还是反对对电子商务进行收费的一方,二者的根本出发点都是在为国情考虑,这些建议不存在谁对谁错,然而现阶段通过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或者不进行征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都是巨大的,因此,相关争议需要我们谨慎考虑。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是综合考虑,一方面,现阶段,电子商务企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取得了很好的业绩,而电子商务市场也是一片繁荣的景象,交易额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可否认,电子商务行业的利润是巨大的,而如果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对于传统的线下门市而言也有失公平[5]。更何况,纳税也是每个公民都要履行的义务,为国家的财力提供了支撑,也为广大百姓提供了保障。而电子商务作为一个重要的交易方式,现在已经成为大家非常喜爱的交易主流方式了。若对于电子商务始终不进行征税,不仅会导致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的公平性遭到破坏,还会造成税收的流失,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百姓的福利保障都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现阶段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势要高于传统的市场主体,传统的市场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按营业额缴纳税费,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不需要门市可以节约成本,加上税收标准缺失,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利润是比传统市场主体要好的。也正因为如此,实体店铺的经营受到了巨大冲击。且相对而言,电子商务企业想要逃税漏税比起实体店铺而言更加容易,一旦有上述局面产生,国家将会遭受到损失,如果税收环节得不到健全,国家政府就很难对于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监管难度较大,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出现造假、刷单、欺骗顾客的情况,这对于买家而言,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规范监督机制,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正常的征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传统行业及电子商务市场两方面的积极发展[6]。

四、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立法原则的确立

现阶段,我国需要早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立法,来弥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不够完善的问题。该法律制度应当确立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实质性交易原则。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要保证在给予电子商务商户一定优惠的同时,也要合理把控优惠力度,因为这涉及公平问题,如果优惠力度过大,就会冲击到实体企业的发展,交易市场的税收平衡将会遭到破坏;但如果力度太小,则起不到什么作用,这也会导致税负过于繁重,从而会阻碍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基于此,我们可以通过确立实质性交易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实质性交易原则是指注重交易的实质性,只要交易的双方完成商品的买卖,就可以判定为货物交易;如果是服务性质的交易,也可以根据服务是否完成以及完成的情况判定交易是否成立。这种实质性交易原则可以帮助税收机关认定电子商务交易的交易对象。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对象的认定变得更加简单明了,便于市场监管,也便于税收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使电子商务交易区分标准变得更为明确,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二)电子商务企业税收要素的明确

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法律制度跟不上当今时代发展的速度,无法对电子商务税收起到积极的监管作用,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多做努力,相关税务部门应当在现有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就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企业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三方面的明确。现阶段课税对象主要为实物,没有关于服务方面的税收制度,对于实体门市来讲,课税对象比较明确是优点,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方面,双方交易的不仅是实体商品,也有数据产品、虚拟财产和相关服务等等,因此,传统的课税对象概念已经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了,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商品课税对象应该予以明确;如今的纳税环节,一般是依照传统市场的税收标准进行纳税,然而现在如果将这种方法盲目照搬到电子商务市场上,就会给税收部门造成麻烦。现阶段,相关的税收部门应充分了解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根据对电子商务的充分了解和调查,在此基础上调整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环节,具体可以根据交易额或交易量来进行调整;至于纳税地点,明确纳税地点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防止纳税管辖权出现争议,出现重复收税或漏税现象。建议将商品收货地、服务提供地,或者交易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根据纳税地点的不同设置相应税率。

(三)相应税收实体法的完善

政府应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商户也要进行相关的营业登记,因此,相关部门也应该提醒和帮助电子商户进行登记,并根据相关机关的要求来执行。同时,相关税务部门要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制度管理,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性开通线上注册、电子数据上传、电子申请等功能。政府也要和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联系,对电子商务企业统一进行税务登记,监督电子商务企业是否认真执行纳税义务,对税务登记不实或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严格处理,加大惩罚力度,充分发挥税收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作用。

五、国内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初步探索

现阶段,我国部分城市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采取了一些手段,这些手段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武汉市根据淘宝的商户等级不同,采用了“皇冠”以上等级(即经营得非常好的电子商户)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根据实际营业额缴纳相应税费,而“皇冠”等级以下的电子商户企业无需缴纳税费的模式。而广东省则采取了“一照多址”的方法,让想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有了更多的保障。该政策表明:在有投资关联或者投资关系的企业当中,这些企业可以共用一个地址,当地政府允许住所和经营场地不在同一个地址,同时,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包含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交易,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政策既维护了商家的权益,又对消费者做出了保障,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在其他地区试运行“一照多址”的政策。在交易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的商户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这种做法放宽了对于经营场所的限制,也能够有效地加强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保护,弥补了目前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而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参考广东省实施的“微信身份证”的做法,“微信身份证”对纳税人进行识别以后,可以通过“网络证件”实现对于自然人的税收监管,“网络证件”的出现将解决税务登记的难题,使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更容易掌握。

六、关于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构想

当前国际社会对于电子商务是否需要征税已经达成共识。虽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征税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大环境下,众多国家都一致认同对于电子商务行业应该进行征税。例如在亚马逊平台购买电子书,增值税税率为3%等,这一例子说明了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维护电子商务应当进行征税这一立场,而我国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和制度。

现阶段,我国可以采取构建网络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方法,来解决当下税收部门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与此同时,相关的立法机关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对于网上交易的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的行为进行规范。

七、结语

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好,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完善法律制度,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合理监管,提高相关税务部门的工作能力,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这类问题,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贡献一份力量,也希望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越办越好,拉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实现国富民强。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国外的一些研究文献都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希望在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税费征管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实践之后,这些问题可以拥有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商户可以更好地履行义务,而国家可以更加富裕,人民可以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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