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构建研究

2023-09-03 01:22:26郝兴华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网店经营者知识产权

郝兴华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巩义 451299

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呈井喷之势,包括“某宝诉某景案”“某点评诉某度案”等。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治理制度体系还不够成熟,再加上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模糊地带,造成利益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就会采取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争议,法官在有限的制度规定下行使“自由裁量权”难免会出现利益不均衡问题,进而引发经济冲突,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虽然能够规范绝大部分的网络行为,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包括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变幻莫测的网络世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规则原则的不科学等。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务之急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科学可行的结论,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概述

(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立足商标侵权的全面治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产品,辨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时一般都会通过看商标来进行,商标也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各种同音字、相似字、相似图案等问题层出不穷,出现了很多山寨作品,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侵犯商标权的种类非常多。

2.立足著作权侵权的严格打击。电子商务平台给阅读带来了新的形式,厚厚的一本书可以转化成互联网中的几KB 文档,这种创新固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但也导致了网络盗版问题日益严重。由于著作权固有的特点,一旦出现疏漏,就会迅速在网络世界中蔓延,对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例如,二手平台上低价出售的电子书,很多都是盗版,或者是二手商家的随意销售,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当前对著作权的保护有着相关法律,但电子商务平台上,著作权侵权现象仍是屡禁不止。

3.立足专利保护问题的针对性治理。电子商务平台售卖产品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专利问题,专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这种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安全保障有着独有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升级,专利的范围问题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科技发展现实,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否可以是软件,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专利的创新性之间是否存在着冲突,一项网络技术成果如果符合专利的申请标准可否进行电子形式的申报。同时,互联网上侵犯专利的案例非常多,存在很多互联网商家对于竞争对手的专利商品进行简单的改装之后就开始销售的现象。

(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的特点

1.难以及时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1 年以前,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尚不够普及,其市场范围较小,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不多,国家对此的相关规范也不够完善。2011 年以后,我国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从法律上对一些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约束,2019 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此时电子商务已经高速发展起来,电子商务交易数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数量剧增[1]。

2.难以有效处理侵权行为。由于电子商务平台是依托虚拟网络进行交易的,而法律所规定的往往是一些实体问题,从而导致法律在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行为的时候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法律流程中的被告身份确定、证据完善、侵权行为明确等问题和需要实体明确的侵权规则、侵权责任界定等问题都还很模糊。

3.法学理论体系不够健全。学术界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内涵研究不够清晰,主要表现在当前理论界虽然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比较关注,但对其具体的论述相对较少。

二、《电子商务法》立法及实施现状

我国已于2018 年8 月31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成为近段时间内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自2008 年起,法院所记录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就已经逐年上升,据统计,61.54%的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纠纷。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平台要想得到持续有效且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要解决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也只有存在着明确的法律条文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2]。因此《电子商务法》的最大目标就是构建完备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该法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是实施有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渐得到完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制约,要求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此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相关侵权行为逐渐减少。二是保护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又称“避风港”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上一旦产生了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就可以对其进行通知,而电子商务平台通知之后就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删除,从而给两者之间营造了一个相对平衡稳定的状态,维护了各方面的利益。三是问题暴露。由于交易基数的迅速扩张,案件数量仍呈增长趋势,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几年实践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规则也暴露了大量的问题,在下文我们将着重研究。

三、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构建存在的问题

(一)规则不全面

1.著作权保护范围规定不全面。当前对电子商务平台著作权的评判依据也是从现有的《著作权法》中得到的,例如,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有可能会使用笔名、匿名、假名等名义进行创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被创作出来的作品如何界定其著作权?这就说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未注册商标保护不全面。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未注册商标侵权。对于商标问题,我国虽然已经有《商标法》对其进行明确的规范,并作为解决一些商标纠纷问题的法律依据,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未注册商标所带来的侵权行为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不明确

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电子商务平台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在侵权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又应当担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提到过,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有纯自营平台、纯第三方平台和自营与第三方相结合的平台,由于平台性质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但是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民法典》,均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平台制定相关的差异性条款。

(三)归责原则不具体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有着保护的责任,那么当侵权案件发生时,被侵权人当前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来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平台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分为不同类型,对于纯自营平台而言,只要是在这个平台上购买的,那么电子商务平台就直接存在着经营责任问题,可以对其经营者进行民事侵权责任追责。对于第三方经营平台,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不足以支持侵权的解决。日常的购物中我们也常常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例如,我们在一家第三方入驻平台自主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到了我们所需要的产品,到货之后才发现是一个假冒伪劣产品,而此时的第三方经营者已经注销了他在这个平台上的经营资格。因此,消费者在对当前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责时,无法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商品就是在这家店铺购买的,此外由于其经营资格已被注销,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页面也随之被清除,即使能够认定商品是在这家店购买的,也无法用页面上的信息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进行核对,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导致该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无法被固定。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制度构建的策略

(一)扩大保护范围

1.扩大作者专有权利范围。专有权的内涵比较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文学作品为例,如果相关主体想利用文学作品,那么必须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报酬才可以使用[3]。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现状,涉及专有权利范围的行为包括网店的设计及制作、外观和整体结构,发布与作品有关的信息或者视频等。通过将这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内,可以有效保护作者的专有权利。

2.明确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合理使用主要指的是有限度的非商业获利的使用方式,共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非商业,不能通过合理使用获取利益;二是有限度,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滥用。除此以外,使用人可以在善意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如转载、宣讲等[4]。

(二)明确侵权责任界定标准

由于平台经营者不直接参与网店的经营,但网店都是在这一平台的技术支持下进行的,因此第三方平台必须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提醒和管理义务。例如,需要对在平台上经营的网店定期进行抽查,对网店经营者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并要求网店注册者签署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等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其管理义务,这一点是判断第三方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履行了其管理和提醒义务的第三方平台,其不需要为网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平台在网店注册之时没有对注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导致网络侵权案件诉讼无法进行,在这一情况下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就会由于失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于融合型也就是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相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侵权问题也要根据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店铺的经营性质不同,分别采用上述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标准来细化其责任。

(三)细化归责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性质的不同,经营者在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有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有的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此其归责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必须对其进行细化。根据《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第三方经营者,也就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明知有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却没有进行阻止,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5]。如果及时对其进行阻止,但侵权行为仍然发生,那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着非常多的网店,平台经营者对每个网店进行全面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采取注册审核的方式,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平台经营者在审核过程中进行把控,对客户真实身份进行认证,只有通过了注册审核的客户才可以经营网店。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电子平台经营者对全部网店实行知识产权监控保护的责任与网店经营者对自家网店的经营行为所负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对等的。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只有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才能保证公平。从现实而言,网店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当网店经营者无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时,就需要网店经营者来分担责任,从而保证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但这一分担的责任比例不能过高,笔者认为以30%以内为宜,这样既可以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经营,使其更加认真地履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又可以防止网店经营者产生侥幸心理,避免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发生。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深入实施,其中的不足不断显示出来,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拦路虎”,急需要剖析原因、找准对策、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一道滴水不漏的“防护墙”,全面保护我国宝贵的知识产权,促进电子商务合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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