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蔚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大数据时代,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在网络上,特别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冲击了刑法中的部分规定,对刑法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也正是因为这种冲击的存在,使得司法活动对刑法解释的依赖愈发严重,例如运用扩大解释对某些刑法词条进行解释,以此来拓宽某些规定的适用范围,来顺应时代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就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一些新型互联网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分析刑法解释的扩张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随着当今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人们享受着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其所导致的许多新型犯罪手段和危害现象的出现,新型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虚假宣传广告在互联网传播、数据交易问题难以规制等等。很多人都会或直接或间接地经历过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几乎大部分人都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电话,我们的网络联系方式也有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添加,然而我们明知自己并没有随意留下过各种联系方式,那么究竟是谁将我们的联系方式散布出去了呢,换句话说,我们的刑法要如何规制那些贩卖我们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呢?当然,部分人也有收到过一些不明链接,这些链接有的需要我们主动点击,有的则会直接自动跳转,但不论是哪一种,不法分子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手段诱骗用户点击链接后向银行卡或者手机支付软件中植入某些病毒软件,将我们银行卡、微信钱包或支付宝账户等一系列存款账户中的钱财转移一空。与此相类似,还有部分不法分子会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用户打电话或发短信,声称用户信息不完善需要补充,诱导用户点击链接从而盗取钱财。同时,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各种软件进行购物或消费,很多不法分子会伙同商家或诱骗商家购买刷单、好评、恶意差评等服务,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但会给社会公信力和网络信誉度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1],还会形成不正当竞争的不良风气,通过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各种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正常的经营环境,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随着自媒体行业不断发展,许多新兴的利用信息网络工作的职业也纷纷出现、盛极一时,各种短视频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网络直播带货已不足为奇。一些人会在直播时或进行虚假宣传,或知假售假,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更有甚者出售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普通大众的同理心或同情心来博取关注并以此进行诈骗或引导舆论,例如发布一些虚假的募捐信息来利用大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除此之外,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也使得一些营销号恶意剪辑别人发布的视频等来博人眼球,更有甚者企图利用网络上不明真相的公众来引导舆论,企图干预司法,形成了一股“谁录像谁有理”的不良风气。
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所体现出来的虚实结合的特点也逐渐凸显出来,这也使得犯罪不断从现实生活空间逐步转向了虚拟的网络空间,越来越多的人运用虚拟网络空间进行犯罪。然而传统的刑法更多的是对现实生活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因此为了更好地处罚这些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的解释者在不断扩大对刑法解释的基础上,更是扩大了一部分条文的适用范围,并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方法来有效遏制某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中进行的一些犯罪活动。但是这种做法有时候可能会导致过度扩张刑法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同时这也体现出了当前这种依靠刑法来管制的网络治理模式会过度依赖国家的公权力,而刑法作为惩治犯罪最为严厉、最后的手段,若将过多的网络不法行为以犯罪论处可能会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规定,不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扩大解释是缓解社会生活发展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文本相对固定性之间矛盾的必要手段。所谓扩大解释,指的就是在文义射程范围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指的就是在文义射程范围以外来进行解释。大多数学者认为,区别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主要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一般人的可预测性,即是否超出了一般公众所能知悉和理解的范围;二是法条的可能含义。但是具体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这两个标准进行区分,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犯罪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形式,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法益、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刑法解释者对部分刑法条文、词语进行了扩大解释,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由于扩大解释没有超出一般人的可预测性和法条可能的含义,在词组、词条的文义射程范围内,因此适当的扩大解释并没有违反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例如对“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的理解,传统的刑法认为其主要指的是光盘、书籍等一系列线下交易的实物,但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很多人已经不再选择那种传统的不方便且风险系数较高的线下实物交易模式,转而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或图片,不但使得“淫秽物品”的传播更加“方便”,更是利用一些技术干预手段逃避网警的检查,为了遏制这些行为,解释者将“淫秽物品”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网络中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也纳入到淫秽物品的行列之中来。再比如“开设赌场罪”中,传统的刑法所认为的赌场指的就是线下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然而在网络发展的推动下,为了降低在线下开设赌场而被抓的风险,同时为了吸引更多来自不同地方的赌客,便于这些人参赌,一些赌场经营者便利用网络的便利开设起了虚拟赌场,因此为了更好地规制开设赌场的行为,对“赌场”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由此也不难看出,不论是“淫秽物品”还是“开设赌场”,对它们所做出的扩大解释均没有超出普通人的理解和预测的范围,都是在文义射程范围内进行的解释。但与之相反的是类推解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禁止适用类推解释来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这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通过类推解释无限制地将本不应该定罪的人打上犯罪的标签。不过由于刑法中同时也存在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此,没有例外地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形式解释主要侧重于严格按照法条的文义进行解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将刑法的文本作为解释的唯一依据。然而实质解释则更加侧重于对各种法益的保护,解释者根据合目的性、价值性等的要求,为了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而进行解释。实质解释更多的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而进行的解释,探索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想要显示出来的蕴涵在法条背后的真实目的和价值追求。但是这种解释会导致过度的自由,它不像形式解释那样严格按照文义进行解释和理解,这也就使得实质解释可能往往不像刑法解释,反而更像刑法的“创制”,显然这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规定也就严格限制了我国刑法解释中实质解释的范围和限度,并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借用实质解释的名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我国宪法中对合宪性解释进行了规定,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限度,而并非一种具体的解释方法。笔者认为,对刑法进行合宪性解释,其实质就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进行解释,即刑法的运行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论是刑法的制定修改还是对刑法进行的司法适用,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就要求它不仅要在实质上要符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一系列解释的要求,还要在形式上不超出文义理解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属于法治原则,我国目前不断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强国,而这些的实现都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许多新型犯罪方式出现在网络上,解释者为了遏制犯罪行为,可能会过度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这种做法就间接导致了对个案的个别扩张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当然,类推解释更是与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毫无疑问,更需要禁止。
由于我国对刑法扩张解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这也就要求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有丰厚的法学知识储备和相关经验的积累,对他们的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律工作人员不愿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或者适用扩张解释时过于谨小慎微的现象。除此之外,由于一些法律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专业法律素养不够,因此使得他们并不能很好地明确立法者的目的,同时由于他们怕对解释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进行解释来保障人权。显然这样是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更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
可以通过明确“一般人的可预测性”和“法条的可能含义”的底线问题,来遵循网络时代下对刑法解释内部限度的限制,这种限度是一种抽象的标准,通过合理的扩大解释等方式使其具体化、明确化。根据现实生活中网络犯罪的各种形式,对法条中的某些词语在文义范围内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在确保不遗漏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的同时,尽量控制适用范围,更好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同时也能够避免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签。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法律是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对刑法进行扩大解释的,而对超过一定限度即超过某些文义射程范围以外的类推解释则是被禁止适用的,当然,类推解释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即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区别之所在,就是看二者在文义上是否在“预测可能性”之内;如果依照碧海纯一的“射程”理论来说,在文义“射程”之内者,为扩张解释。如所扩张之文义,非原有文义所能预测,已超出“射程”之外,则已不能为扩张解释,仅能为目的性扩张。换言之,扩张前及扩张后文义内涵相同者,应为扩张解释。文义内涵不同者,不能为扩张解释,如有贯彻规范意旨之必要,则应为目的性扩张[2]。而笔者认为,一个合法且有效的扩张解释应该是在保持其核心属性的基础上对部分词语进行适当的外延,当然,在进行外延时也不能忽略可预测性的要求。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既不是上下位阶的关系,也并非“先形式后实质”。相反,二者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解释者通过形式解释严格按照文义的规定进行解释,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的。同时通过实质解释使得某些解释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需要,更加适应变化的社会现状,顺应时代潮流,为大数据发展下的信息网络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秩序、更加符合人权保障的环境,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
刑法解释依附于刑法,但基于文本的阅读具有主体性,不同的主体会对刑法文本产生歧见,进而导致解释的差别。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条文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由此可知: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是刑法解释的范围与限度。[3]因此,要严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刑法解释,明确解释的限度和范围,更好地促进刑法与网络社会的协调发展。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传统的刑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的刑法无法很好地规制新生的网络问题时,对刑法解释就不可避免了。这也就使得法律解释者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内通过对刑法的某些规定进行适当的解释来细化刑法,以此来适应复杂多变的互联网世界,认识到解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合宪的基础上合理适用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更好地解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