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芬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3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关系着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重要工作。随着社会价值理念矛盾加深,家事案件数每年在不断上升,婚姻家庭纠纷复杂多发,甚至引发违法犯罪,直接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我们开展家庭服务的工作要求,家事调解它有自身独特的优势所在,为应对此危机,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势在必行。改革的目标在于稳定与修复对应社会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案结事了,是基于法治理念的对家庭关系的修复。以下将结合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已有司法实践经验,探索及构建家事调解工作具体新途径,共同探讨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内的调解团队以及当事人双方参与调解过程中应满足相应的伦理道德要求。
社会工作者在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时,需要对社会工作伦理基本概念进行明确。针对于此,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如下: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徐震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可由社会工作集体分享之抽象的价值、信仰推演而来之相对具体而可实践的行为标准。这些标准,经由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确认,依一定程序订定成专业成员的共同遵循的规范,并明文规定,就称之为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另一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增禄将社会工作伦理限定为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伦理守则是一种专业行为的道德标准,将专业哲理及价值取向内化于专业人员的行为上,是专业行为的规范。”[1]学者罗肖泉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作为应用伦理学分支的职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社会工作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也为评判社会工作从业者的道德行为提供依据。”[2]
1.自愿平等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规劝、开导、说服、教育,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或者压制的手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合法合理原则。调解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调解员居中促和应当尊重当事人,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保密性原则。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律必须公开的。
4.公益性原则。调解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关系到每个妇女的幸福安康、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个家庭的平安和谐,是妇联组织全面深化自身改革,直接服务基层、服务妇女、服务家庭的工作要求。D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将健全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纳入D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实施方案,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域版,把重大矛盾风险解决在市域。
笔者通过对D 市进行实务研究,旨在了解目前当地家事调解工作情况,并就调解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及其成因进行探讨分析,力求为日后更好地推动家事调解实务工作操作提供一些参照。
通过查阅D 市家事调解相关材料运用文献研究法,并结合实际离婚家事调解案宗进行分析研究。
1.基本情况:2021 年7 月19 日下午18 时12分,某调解服务站接到黄先生的来电,反映夫妻双方结婚10 年,育有一儿子11 岁,一女儿7 岁。其妻子何女士从5 年前开始多次对儿女进行家暴。今天因儿子写作业不认真,何女士情绪失控对其家暴,致其全身多处外伤的情况,目前没有报警处理。案主表示怀疑何女士患有抑郁症,但何女士拒绝去医院,目前无业在家。对于妻子的家暴行为,2015 年黄先生曾报过一次警,警察上门口头告诫过何女士,但情况没有好转。服务对象诉求希望:(1)协助孩子进行家事调解;(2)咨询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规定。
2.案件调解过程及结果:对于未成年人被家暴的情况,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目的是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并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强制报告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照工作流程,要求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进行强制报告及报警处理,当工作人员将此情况与来电者进行说明沟通时,来电者明确表示不能直接报警,需要保密,并提出更希望进行私下调解跟进。调解员以及当事人因这个情况也曾造成了一定的关系僵化。
笔者认为,保密是为了取得案主的信赖,让案主更有安全感,从而建立信任关系,更好地推动个案的发展,帮助案主解决问题。保密问题是调解员在家事调解中不时会遇到的伦理问题,例如在很多儿童致电表示受家暴求助个案中,调解员需要通过连接不同的资源来支持案主建立安全的社会支持环境,过程势必要对案主的隐私有所透露,才能在专业资源连结中取得案主亲友和相关部门(组织)的支持,甚至因为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多部门联动报告及介入。对于调解员在服务中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个案情况,需要清晰认识保密例外的原则,对于涉及违法或者潜在危及生命安全,虽是保密之外的情况,但是可以多一些考虑,如果直接进行了强制报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可能带来的后果其实是关乎儿童未来的照顾以及整个家庭的。包括公安跟进后,对于情况如果进行了立案处理,那么有可能会使该家庭留有相关的案底记录,也有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及生活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而最大的问题在于,相关的人员在进行报警处理后,孩子由于其特殊性,仍然要依赖于原生家庭的照顾,也就是说社区保护、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应该是共同促进达成一致,因此在进行报告介入前,建议可提前采取措施,做好沟通降低对其的不利影响。
1.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12 月,罗先生与前妻阿兰协议离婚已近1 年,当初前妻阿兰自愿放弃儿子小东抚养权,另租屋居住。小东由奶奶照顾日常,阿兰一直有探视孩子。阿兰非本村户籍居民,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儿,离婚时放弃抚养权,女儿一直在其家乡跟前夫生活。罗先生近日主动向村妇联申请调解其与阿兰关于小东探视权的矛盾纠纷。
罗先生反映,每次阿兰探视后孩子非常情绪化,难以安抚。他认为原因在于阿兰生活作风不良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前妻阿兰放弃小东的探视权。调解现场罗先生多次语言含糊其词,似乎有其他不能为外人道的想法。阿兰则认为罗先生的要求有违法理,作为一名母亲,自己即使离异后同意放弃抚养权,但仍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及探视权。而且阿兰非常爱孩子,一直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看望孩子并无违反协议。阿兰认为探视后孩子情绪化较大,最大原因是罗先生及其父母不会教育孩子,影响孩子情绪所致。阿兰态度坚决,绝不同意放弃小东的探视。
2.案件调解过程及结果
村妇联接到罗先生调解申请后,马上联系社工并组织双方在村委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现场,由村妇联主席及社会工作者承担调解工作,调解现场二人因坚持各自对小东探视权的想法,一度陷入争吵。一方面,罗先生担忧前妻以后再婚后对孩子永久性的离弃,而另一方面,阿兰表示虽然已经发展了另一段感情,但对孩子仍然十分关心,也向调解员表达了对孩子日后成长的关注,愿意在探视方式与频率上让步,但坚决不会放弃探视权。
在本案例中,罗先生一开始申请调解的诉求是要求前妻放弃探视权,经协调后,罗先生同意调整为就探视权执行的频率与形式进行协商,并最终与前妻阿兰重新签订协议,这提示在家事调解中,群众的诉求,不一定为真实的诉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观察与澄清,最终推动群众表达最真实的诉求。而最终经过1 个多月的双方介入沟通,罗先生反馈阿兰已搬回家中,三人重新共同居住,罗先生对目前状态很满意,表达了希望复婚的想法,而阿兰暂没答应但也没有拒绝。
虽然二人没能围绕初期的协议条款签署调解协议,可以说本次的家事调解是不成功的,但从调解伦理的角度,调解工作不能止步于或重点聚焦于是否签署了调解协议,接受调解的离婚家庭重归于好,却是本个案中最大的成功。家事调解最终的目标应该是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家庭和睦,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仅为程序上的目标,而非最终目标,D 市的该案例也成为当地优秀家事调解个案,更好地从正面对局部地方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树立了榜样。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一些伦理议题,处理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有价值的。伦理是代表了承诺与责任,是个人去追求心目中美好正确的事的动机。立足平等和尊严等价值观的专业调解人员,推动关系问题的解决,以增权和解放促进福祉的增加。社会工作的价值与伦理正对应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人性化和女性意识的提升。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有责任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当中,充分尊重案主,从各方面有效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走出伦理困境,保证案主利益最大化,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以未成年人家暴事件为例来看,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循环性,且不少受暴者出于对家庭的依附性,一直处于默默承受的状态。面对类似案件,执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做好登记、批评、训诫、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的落实立案、调查等工作,并追究其责任,充分凸显家暴案件中执法的严格性、公正性、及时性,弱化“情”的影响因素,不给施暴者任何借口,在“法”面前,一视同仁,充分起到法的警示与权威作用。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后续可以考虑发挥调解员人性化的功能,舒缓双方情绪,改变相关方的认知行为,最大化地维护受暴者的正当权利,消除家庭暴力。
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是伴随人类伦理思想史发展的两个重要的取向。社会工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个人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强调个体差异化,强调保持价值中立,决定了这个专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能一味照搬条条框框,也不能单从结案率等要求去跟进。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为社会工作实务提供了规范和指引,它的指导性对于所有的实务工作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是存在着绝对的道德主义意味的。而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践行,需要考量不同社会群体的特殊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又是相对的伦理。调解人员在对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进行践行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应对策略,才能有效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总体而言,专业伦理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调解人员的个人特质、工作疏忽、实务经验不足、专业能力有待提升等。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但需要社会工作者积极持续学习,不断提升实务和专业理论水平,也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和支持机制,为面对专业伦理困境的调解人员提供专业和资源上的支持。未来相关部门应积极着手推动家事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一方面将以法律、心理、调解技巧等知识为重点内容,对全市家事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人员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要继续探索“前端接访+后端调解”一站式服务以及“法院诉前委托+家调委跟进调解”的服务模式,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提高家事调解服务成效,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