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是一高档小区临街商铺业主,为方便小区内居民到茶馆消费,他私自将面向小区的墙打通,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小区物业发现后出面制止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邓某则以其在自家房屋外墙开设门窗不违法、物业公司无权过问为由,拒不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邓某在房屋南墙上开设两扇门及四扇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判决。
点评:
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业主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本案中,业主邓某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就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邓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小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要求邓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其举动应予支持和肯定。
(整理自湖南高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