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再迎法治建设新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解析

2023-08-30 07:50法人卞传山
法人 2023年8期
关键词:法务办法中央

《法人》特约撰稿 卞传山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布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后,又一份重量级的行政规章,可以视为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企业的法律纠纷管理机制,有助于推动和促进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为建设法治化市场经济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办法为中央企业以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纠纷解决程序,是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共7章39条,相较于2005年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在理念、机制、导向上呈现诸多亮点。

确立案件管理新理念

主动维权。办法第四条提出“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央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也是针对现实中,中央企业主诉案件少、应诉不诉、应早诉不早诉等情形提出的具体要求。中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遇有对方违约、利益受损,应积极主动维护企业利益、采取合理维权手段,不能放任违约事项、不能迟滞处理已发生之法律风险。

闭环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这是从案件处理到案件管理的理念转变,从处理到管理,虽是一字之差,但反映的要求完全不同,管理需要闭环,从法律纠纷案件中发现日常经营管理存在的漏洞,反思不足,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真正的案件管理,不仅涵盖案件处理,更高层面应该是案件管理,即包含风险监测预警、内部信息传递、案件有效处理、管理改进提升等一整套闭环式管理行为。

协商民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二十八条指出,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理念在办法中得到了彰显。从监管部门角度,协商解决中央企业之间的重大案件,不仅具备问题解决高效性、成本节约性、合作保留性等优势,更多的是国资委协调指导,能更好贯彻监管部门的意见,可以突破案件处理的传统思维局限,从更高层面解决企业之间重大争议。

完善案件管理新机制

全流程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管理机制的规定,从体例上涵盖了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处理、预警机制、管理改进、考核评价等全链条、全流程的内容。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对于风险排查,其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大风险及时预警,有效防范案件风险。在案件应对方面,要求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建立类案预警机制,即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指导所属单位切实采取防控措施。对于积案管理,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多元化化解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和解、仲裁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各自特定功能和特点,形成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多元化、诉求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办法第十五条提出,明确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多元化机制包含了诉讼、仲裁、调解、和解。该规定很好地回应了若干涉及中央企业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或仲裁程序,管理团队不敢调、不想调的决策顾虑。如果调解、和解能更妥善处理纠纷,则应当做有利选择。现实中大量仲裁案件,很多通过调解方式可以减损、加速处理的案件,往往因为决策层不敢对调解方案进行决策,导致必须裁决,甚至是明知企业利益受损的裁决。

重大案件的特别要求。办法将重大案件管理部分单独成章,既体现了中央企业案件管理中案件范围的全面性,也突出了重大案件的特殊性。办法沿着事前、事中、事后的时间逻辑进程对重大案件管理作出规定,在案件处理方面,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其特殊性体现在多次报备和报备时限方面。案件报备,分为立案报备、结案报备和按月报备,立案报备和结案报备均是发生后10个工作日。对备案内容亦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以及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对于重大案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督办机制,要求中央企业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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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案件管理新导向

鼓励法务人员代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这是对《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最强回应,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虽然是“鼓励”之表达,但其实质解读必然是加大各企业法务直接代理案件的数量。企业法务(公司律师)可能在某个专业领域不如社会律师,但他们熟知企业经营模式、商业模式以及风险点分布,掌握企业经营实际,能够立足企业核心利益,在认真处理案件同时,进一步强化案件全过程管理,积极以案促管,体现“法务创造价值”。“鼓励”的导向,必然使得法务更多参与案件实践,更快促进企业法务在专业领域的成长和提升。

案件管理信息化。办法第二十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尚有很多企业未能实现案管系统与合同、合规、风险等信息化系统的有效打通,案件基础信息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统计查询功能不够强大等。结合办法对案件管理整体业务的指导和要求,案件管理信息的建设范围应全面覆盖企业集团及全级次下级单位,且上下级单位间应实现数据贯通,全面覆盖境内外民事、刑事、行政、仲裁全部案件类型,全面覆盖案件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强大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推荐能力,变数据“被动录入”为“主动输出”,充分发挥外部大数据经验价值,从细微处着手切实降低法务人员在基础资料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将更多精力放到案情分析和策略制定的工作中。

激励惩罚并举。办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追责适用。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追责问责、违规责任机制,一方面下放追责问责权限,要求中央企业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另一方面,对于处理案件有关人员在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求中央企业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当然,办法中关于涉外案件的管理机制、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风险代理以及“以案促管”等亮点还有许多。我们相信,办法必将引领中央企业以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真正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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