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困境与进路

2023-08-29 15:12:26谢雯鹏
关键词:数字信息交易市场区块链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是版权流转的重要一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交易模式相对固化,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该组织面临的信任缺失、运行效率低下、侵权救济困难等诸多问题逐渐凸显。区块链的出现能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困境作出回应,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透明公开、安全等特性可以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提供新的思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管理之中,有利于优化我国版权的管理运作模式,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促进著作权交易市场地再繁荣。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信息;区块链;交易市场

一、引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是经过权利人授权,代表权利人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的客体进行管理、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的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音乐著作等权利人和使用者联系起来,完美解决了著作权使用形式多样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追溯至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为音著协,随着艺术多样化发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纷纷成立,对于中国文化领域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助推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相关产业纷纷开始向数字化转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于网络尚未发展的年代,面对现如今智能化、碎片化的数字作品,该种集体管理体制暴露出了诸多缺陷,与数字经济的运营模式大相径庭。长此以往,将会严重阻碍我国著作权产业的保护与发展。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新型计算范式,作为前沿的新兴技术备受交易市场关注,得益于可回溯和不可复制的底层特性,该技术能够实现信息交互到价值交互的去中心化跨越[1],有效解决了传统数字科技无法实现作品传播和资产交易双轨并行的痛点。区块链技术完美结合了实物作品和网络作品传播的优势,既能提高传输效率,又能保证传输稳定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应用场景相契合,能够为该类组织面临的问题提供技术帮助。本文聚焦于“数字版权”时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职能,基于区块链技术这一新型应用场景,从区块链的特征入局,厘清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困境,通过构建区块链框架下的著作权交易平台寻求实现进路,从而省略复杂的交易流程,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效率,保障该组织平稳、有序、长久地运转。

二、区块链的概念及特征

(一)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技术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的安全电子协议,该协议的创作者希望通过加盖时间戳来保证数字文件的安全[2]。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被社会所熟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逐渐突破数字货币的限制,从账本职能逐步扩展到安全的流转平台,向其他领域开始延伸。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识数据库,由智能合约、分布式数据储存、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多种技术组成,通过密码学原理将相关数据储存在各个节点,所有关于该类数据的变更都会自动记录在链上,同时依托于信息共识机制,不同节点相互信任,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无法被修改和变更。区块链技术可以对互联网行为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不受外界干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在未来拥有着广阔的应用生态领域。

(二)区块链的特征

1. 公开透明性

区块链技术中存在公钥和私钥两个系统,私钥可以证明权属,进行身份认证;公钥负责向全网公示交易信息,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公链中,区块链技术利用分布式账本记录链上行为,交易完成后在底层生成相应的交易信息,如:作品的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主体、交易证明等等,运行中的所有节点都能储存完整的交易副本,随着商品的二次流转而不断更新,所有的流程公示公开,社会公众可进行查看。

2. 自动执行性

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具有自动执行性,当交易满足预设条件,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时,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3]。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无需任何主体的介入,买方预设好格式化条件,卖方根据预设条件进行选择和购买即可完成整个交易流程。不同的交易内容对应不同的智能合约,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庞大的交易数量也不会对区块链技术使用者造成额外的负担,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能够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信任,有效避免了交易庞杂出现的数据处理困难问题。

3. 安全性

传统信息依靠中央集成处理数据,一旦中央系统崩溃将导致所有数据的丢失。区块链技术采用非对称式密码对数据进行加密,区块链由多个节点组成,所有的节点具有相同的地位,承担相同的功能,信息数据由所有节点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储存、更新和维护[4],某几个节点的损坏不会影响数据整体运行状况,节点的数量会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斷增加和变化,理论上只有摧毁区块链超过50%以上的节点才会导致数据的毁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三、数字版权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困境

(一)公信力的缺失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所在,是非营利组织竞争力的体现[5]。信任是经济存在和不断发展的道德基础和交易的核心,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促使资源分配更加合理达到帕累托最优[6]。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授权模式过度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心职能,大多数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利人都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获取收益,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领域逐步形成垄断思维。行业的绝对主导地位理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更高标准的公信力要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独立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第三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缺乏透明性和公开性[7]。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没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严格限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收取以及收益分配情况存在严重的不透明现象[8]。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音著协的官方网站只会定期公布音乐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费和协会管理费用,但是却极少公布协会管理费的具体资金去向,并且几乎不会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报表。究其原因,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易系统过于老旧,没有建立透明公开的交易程序,资金流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社会公众没有办法进行追踪和查阅,给集体管理组织隐匿资金收入从而获利提供了可能。

著作权或邻接权客体的收益是集体管理组织运营的核心问题,资金流向的非公开透明性最终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状况与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去甚远,引发信任危机,并严重影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业地位。对于权利人而言,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不会对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作出说明,只会向其提供参与分配的金额,透明程度的欠缺会使权利人担忧分配机制的不科学性,降低其加入会员的积极性;对于使用者而言,其通过支付对价来获得音乐著作等权利客体的使用,二者之间本质上是缔约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价格协商机制的缺失、交易渠道的落伍与交易效率的低下[9],并没有给作为消费者的使用人带来好的交易体验,反而导致使用者在交易中丧失话语权,处于弱势地位。

(二)运营效率低下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从以有形载体为依托逐步转变为数字化二进制代码,载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加快了著作权传播的速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并且其运营架构没有能够及时适应数字时代作品的浪潮,导致了运营效率低下,无法体现版权的真正价值。

目前大多数集体管理组织仍采用一事一议的许可授权模式,作品使用人需要将作品使用方式、时间等信息递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并由组织进行作品报价。数字作品使用形式多样,传播范围较广,面对庞大的许可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处理效率较低,难以适应使用者的碎片化需要。

(三)侵权救济困难

互联网的出现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路径和传播方式,数字作品几乎不受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的限制,导致作品的侵权成本较低,转移途径和侵权方式多样。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无形性,原因在于数字作品储存于虚拟空间之中,由二进制代码构成,肉眼很难观察到作品的流通,也难以确定侵权发生的时间,网络作品侵权的隐蔽性和分散性导致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人人都可以成为创作主体,作品数量爆发式增长,许多作品在被转发过程中逐渐切断了与原作者的联系,使其成为权属状态无法确定的孤儿作品,我国对于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登记过程烦琐,耗时长,许多创作者不愿进行登记,但这将会导致作品在面对侵权时缺乏权属证明,增强举证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还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增加,盗版横行,未经许可的作品传播行为很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作品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如果作品被侵权很难快速定位侵权发生的信息;即使取得相关电子证据,也极容易被技术人员所篡改,电子数据的公证和保存也会提高举证人的金钱成本,诸多因素都会导致举证人在司法裁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著作权的市场秩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统筹管理的主体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难以准确追溯到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取证难度较高,以致侵权状况多发,侵权救济困难。

四、区块链技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化进路

(一)重拾公众信任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公益性质与区块链创建信任机制的技术初心相契合。由于没有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机制,社会公众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收益流向不明,无法查询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这将会加剧权利人和使用人的信任危机。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改革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需要认识到,社会公众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对其运营管理模式已经颇有微词,无论如何进行改进和完善,都会遭受质疑。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无论如何修正,并不会影响其在该领域的影响力,但此时如果能引入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中立系统或主体,借由技术或其他可信任的第三方弱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心效应,或许能够再次改变此类偏见。区块链集成了分布式账本、加密技术、共识算法等多种创新应用,区块链技术中智能合约的出现或许能够为获取公众信任提供新的路径思考,智能合约能够自动执行,记录所有的信息,不受外界力量干扰,无需第三人背书便能够建立一个高度互信体系,能够成为维护交易公平的中坚力量。

所谓智能合约,是通过一段写入区块链的代码,满足预先设置的条件即可自动执行,是数字形式的价值承诺遵守。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机制”和“分布式账本”可以完整保存用户的交易订单,并准确记录每一个作品的授权次数和每一笔订单的交易金额,也不会被任何人篡改,保证了交易流程的真实可信,相关公众可以在選定的时间和地点查询合同条款和其他交易信息。智能合约减少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触交易的可能性。在著作权的使用过程中,每次交易完成,智能合约便会自动执行并且记录相关信息,以定型化合同架构连结实体资产进行无形数字资产的移转与授权[10],运行节点几乎难以破坏,因此信息也无法被篡改。线上的交易流程在降低了作品交易成本的同时,也能够清楚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流转情况,避免了人为的干预。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无需担忧交易信息或资金去向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或隐匿使用,并且其能够随时查询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对该笔交易进行监督。区块链技术能够帮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确定作品收益以及资金分配,保证作品的公示公信,实现了真正的数据共享,该技术的引入能够避免创作者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怀疑,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营的透明度,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重塑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信任。

(二)提高运营效率

区块链技术能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一个较为高效且低成本的数据处理模式,得益于分布式架构和信任共识机制,交易过程中避免了层层阻碍,形成了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类主体点对点的信息确认模式,实现付费和收益的一体化运行。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可以构建一个集中交易平台,将所有同类型作品进行集中展示,避免目前作品分散的问题,增强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实现效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作品的许可费用、适用条件等信息写入合同条款之内并将交易客体上传至区块链平台,作品使用者可以注册账户登录平台进行作品浏览与查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可以在任意时间段进行交易,当使用者选择好自己需要的作品后,只需要填写相关预设好的条件,如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等,点击确认支付相关价款即可完成交易,双方无需对再对交易内容进行磋商。在交易完成后,智能合约会自动执行并记录,资金将会进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银行账户,并在扣除管理、运营的行政成本后,将收益按照比例分配给权利人,实现收益、支出、分配的三位一体式运行。

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掌握作品的详细使用情况和受欢迎程度,并据此来适当调整作品授权许可的价格,实现利益最大化。区块链交易平台的建立节省了作品使用人的前期搜寻成本和交易双方的谈判成本,有效提高了作品的流转运行效率。

目前的著作权许可流程中,如果使用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出现错交或漏交的情况,需要对材料进行再次补充。区块链著作权管理平台的建立,避免了传统作品许可多次要约承诺的复杂步骤,也无需担心使用者递交信息不全需要补交的困境,简化了交易流程。同时交易中即使面对庞杂的订单数量,也无需担心许可审批期限,因为区块链中的每一笔交易均独立运行,互不影响,可以实现音乐作品等的批量授权和实时收益分配,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劳动成本,使得著作权回归保护和激励创作的立法初心。

(三)强化侵权救济

传统互联网环境下,作品流通的无形性和隐匿性加大了证据的收集难度,以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及时合理的救济,但是区块链技术能够详细记录交易的全过程,形成一个高度可信和安全的自洽证明系统,进而降低维权成本。

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可以准确记录作品产生的时间与作品交易的相关信息,为被侵权人和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时间、交易作品、许可方式等独一无二的证明[11],区块链技术将作品信息通过哈希值编码生成特殊地址,并通过地址之间的有效转账来证明文件时间与权属的真实性[12],从而实现对于著作权权属许可或授权的记录,避免“孤儿作品”的出现。无论何种作品,在其被上传到区块链开始后都会被赋予一个专属数字ID,为作品提供独一无二的证明,此后的每次流转都可以被记录和公示,有效解决了互联网著作权的权属证明问题。

分布式共享账本的存在能够追溯作品从产生到流转的完整交易链条,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创作者而言,其不必担心承载智力成果的作品脫离控制,一旦检测到使用者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该作品,平台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超去许可范围的费用,从事前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切实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固定证据,并且所固定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程度。区块链技术赋予了数字作品准有形载体的性质,所有的交易流程一旦被智能合约所记录,任何人无法对其进行修改,几个储存节点的破坏也不会影响到数据的真实可靠[13]。权利人可以借助分布式账本随时查询交易数据,并实时追踪作品的使用方式,从而准确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品交易流程的可视性与不可篡改性为被侵权人举证提供了技术保障,既能保证留存证据的真实有效,又能满足批量举证的需求,极大提高了侵权救济的成功概率。

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挑战

(一)权利客体真实性存疑

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客体进行管理时,首要任务是将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此过程被称为铸造,是通过编写智能合约将作品与专属ID进行绑定并上传到区块链的过程。区块链可以保证作品经过铸造上链之后不被篡改,但是却无法准确鉴定作者的身份和作品来源的真实性。换言之,将作品上链的主体并不一定是作品的真正权利人,如果在铸造时作品的来源不合法,是假冒或仿冒作品,那么区块链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也无从谈起。并且数字科技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加快了作品的传播效率,作品来源不明将会导致侵权后果呈指数型放大,严重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安全风险

区块链的本质是通过技术建立信任机制,该技术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去中心化可以保证著作权许可交易过程中的相对安全,但凡是技术就会存在漏洞,区块链本身仍然存在潜在不可控的风险。对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即公链而言,目前大多数的共识算法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区块链的加密算法也有可能通过人为投毒等方式被破译。并且随着智能合约的日益增加与复杂化,其被针对性攻击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加,一旦智能合约被损毁,将会导致整个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许可基础不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便会更加突出。

(三)合同法律风险

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中,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可以进行修改,但是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在交易完成时自动执行,不受任何主体的干涉,自动执行性有效解决了交易过程中拒绝履行的问题,使其能够在面对多笔交易时也能够应对自如。但是与此同时,这也导致了区块链著作权管理的系统更加封闭,智能合约一旦执行无法变更,在交易完成后没有给当事人留下修改或者撤回的余地,仅要求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高审慎义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即使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修改部分条款,也无法影响到区块链层面的智能合约,救济措施的缺位是区块链技术现存的重大技术难点,不可撤回的特性使得公权力的介入出现困难,无法给予法律救济。

六、结语

互联网改变了作品的储存路径与传播方式,区块链作为新型前沿技术,具有透明公开、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等显著优点,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能够实现作品运营过程的自动化实施、统计和监督,有效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透明度差、效率低下等问题,为著作权运营和保护奠定技术要素基础。数字互联网的发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的背景之下,区块链技术已经应用到了多个生态产业领域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顺应科技发展潮流,引入区块链技术协助管理、运营相关作品,保障交易授权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将技术和制度相结合,共同服务于著作权产业发展,实现版权价值,促进我国艺术文化领域的长久有序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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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雯鹏(1999- ),男,山东临沂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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