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领域暴力袭击辅警案件研究

2023-08-25 04:48朱田鸽
道路交通管理 2023年8期
关键词:辅警人民警察职务

文|朱田鸽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发,严重挑衅执法权威、侵害人民警察人身权益。基于身份的特殊性,相比于正式民警,辅警的人身权益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隐患。然而,在法律适用上,暴力袭击辅警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存在诸多争议,在交警执法实践中,暴力袭击辅警案件也暴露出当前辅警队伍建设在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与使用、教育培训与警示宣传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本文结合暴力袭击辅警案件现状,针对辅警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

表 近年来暴力袭击辅警典型案例

一、暴力袭击辅警案件现状

据统计,仅2021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计131 名辅警因公牺牲、3420 名辅警因公负伤。其中,暴力袭击是导致辅警伤亡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检索近年来交警执法领域发生的暴力袭击辅警案件,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如下表所示,通过深入剖析,发现暴力袭击辅警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袭击行为方式残忍,危害性大。行为方式主要为持刀砍杀、捅刺,驾车冲撞、碾压、拖行等,手段极其残忍,对辅警人身安全产生的威胁极大,从辅警伤亡情况来看,致死率极高。二是诱因多为拒不配合检查或处罚,包括激情袭击和事后报复。从案发场景来看,设卡检查是辅警被袭的高发场景,原因多为逃避检查、拒不配合调查和处罚等,动机既包括临时起意的激情袭击,也包括有预谋的报复杀害。三是辅警伤亡概率远大于同行民警。从伤亡情况来看,辅警的伤亡率更高,面临违法犯罪分子的袭击风险更大。四是被袭辅警正值壮年,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极大。从年龄上看,10 起案件中遇袭的辅警年龄跨度较大,最小的仅22 岁,最大的为54 岁,以中青年为主,这一群体正处于个人发展的关键时期,承担着抚养家庭、发展事业的重任,遇袭伤亡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损失惨重。

二、暴力袭击辅警案件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基于辅警这一身份属性,暴力袭击辅警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面临着诸多争议,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刑法适用方面。《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的行为如何认定,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众说纷纭,暂无定论,主要存在“身份论”和“职务论”两种观点:

(一)“职务论”主要观点。“职务论”主张,应以辅警被袭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为标准,认为辅警的工作属于正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一部分,因此辅警应当纳入“人民警察”的范围,对于暴力袭击辅警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机关持该观点,理论层面,部分学者也赞同“职务论”的观点,认为当辅警与民警一同执法时,依法辅助警察执法的辅警同样可以成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辅警行为依附于民警执法,是民警执法行为的重要延伸,二者形成统一整体,应当对其执法行为做统一的、一致的评价。

(二)“身份论”主要观点。“身份论”主张,应严格遵守法律的文义解释,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应当是《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含义:“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即仅限于已经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并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包括辅警,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于2022 年2 月25 日印发的《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裁判中也遵循此裁断思路,但司法裁判中主张以妨害公务罪认定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无疑默认辅警属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与辅警的身份属性相矛盾,仍存有探讨空间。

三、暴力袭击辅警案件暴露的人身安全问题

法律适用的不明确为辅警人身权益的事后救济造成了障碍,而一个个惨痛的案例中暴露的辅警人身安全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防护能力欠缺。部分公安交管部门对辅警自身安全防护问题重视程度不足,辅警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防护技能掌握不到位。以2021 年10 月12日发生在河北保定的一起辅警被袭案件为例,该案中交警设卡检查地点为连接天津、保定的省道,白天车流量较大,道路为双向三条机动车道,无中央隔离护栏,交警虽然放置锥筒、路障破胎器等,但没有完全实现物理隔离,存在风险隐患。当违法行为人刘某驾车行至查控区,看见交警后突然掉头驶入对向车道,负责警戒的两名辅警立即跑过去,且近距离站在嫌疑车辆的前方,面对嫌疑人突然转向加速行驶,躲闪不及,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该案中暴露出辅警在危险隔离、应急处置、站位拦截等安全防护技能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装备配备与使用意识不足。近年来发生的辅警被袭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携带枪支、棍棒等工具进行袭击,再加之暴力侵害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大部分辅警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往往赤手空拳,无法抵抗暴力侵害。有的辅警虽然携带了部分装备,但关键时刻不会用、不敢用,使用警械武器不果断,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而且,在交警执法实践中,辅警可以使用的警械装备种类有限,无法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教育培训和警示宣传不到位。交通管理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辅警队伍往往缺少培训学习机会,且没有专门针对辅警的教官团队、培训课程,培训力量严重短缺,辅警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导致在面对暴力袭击时无法科学有效应对。此外,由于对该职业的正面宣传不到位,社会大众对于辅警往往存在偏见,认为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袭击辅警承担的法律后果较轻,因此暴力袭击时辅警往往成为首要的侵害目标。

四、辅警应当纳入袭警罪的保护对象

无论基于理论分析还是实践需要,本文认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辅警的行为都应当适用袭警罪予以惩治。理由如下:

(一) 符合袭警罪的立法本意。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袭警罪保护的客体是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辅警接受公安机关的聘用,代表公安机关参与警务管理、参加警务活动,辅警虽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其工作都是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展开。因此,警察公务活动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不限于正式民警,辅警是公务活动的辅助和延伸,妨害辅警的日常工作同样干扰了整体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以是否实质性地实施公务为标准,将实际从事警务工作的辅警纳入袭警罪的保护范围。

(二)符合我国执法的现实需要和民众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基层执法面临警力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辅警承担着协助民警执法、分担办案压力的重要职责。辅警在单独执勤或者协助民警执行职务时身着制式服装、佩戴警用执勤装备,对社会公众而言,其履职行为亦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象征,公民与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辅警的行为与暴力袭击民警的行为无异,同样阻碍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仅因身份不同就对辅警区别对待,将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利于贯彻公平正义理念。袭警罪单独设立,体现立法机关对警察身份的强调和特殊保护,有一定的震慑力和重要的宣示意义。同时,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特征,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不会理性区分对象,辅警与民警的人身安全面临同等的危险,仅因不具备正式警察的身份或者未纳入编制即对辅警采取区别于民警的保护措施,不仅严重违背法益保护的平等原则,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还将极大地挫伤广大辅警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域外经验的参考与借鉴。域外法律在袭警犯罪的规定中,保护对象范围较宽。如《美国法典》规定,妨碍公务的对象是“在美国或美国政府任何部门的任何机构中,从事或执行公务的官员或雇员(包括任何穿制服的成员),和任何协助该官员或雇员执行公务的人,以及任何因协助执行公务而被处罚的人”。英国《1996 年警察法》规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依简易程序判处6 个月以下监禁,或者处以第5 等级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监禁与罚金。抗拒或者恶意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依简易程序判处1 个月以下监禁,或者处以第3 级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监禁与罚金”。域外国家对协助执法的人员和警察予以同等保护的立法理念值得参考和借鉴。

五、加强辅警人身安全保护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顶层设计,明确法律适用。一方面,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出台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袭警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暴力袭击辅警的罪名适用和认定标准,厘清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53 号)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为维护辅警人身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如借鉴《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立涵盖分级启动、扶助慰问、紧急就医等具体措施在内的维权保障体系,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查处暴力袭击辅警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损失等工作。

(二)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和装备建设水平。一是通过案例讨论、模拟互动、实战操作等形式,模拟辅警在日常巡逻、设卡检查、交通事故现场疏导等场景下可能遭遇的暴力袭击行为,重点训练现场警告标志、锥筒、警示灯的设置,警车停放、与民警间的协调配合,现场安全撤离,安全站位等内容,确保掌握正确方法和防护要领,确保辅警在执勤过程中会停车、会观察、会站位、会处置、会避险,提升实战操作技能。二是严格落实《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要求,配备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警用装备,适当增加辅警装备使用种类,落实岗前提醒、交叉检查等规定。加强相关课程培训研究,论证不同情形下装备的使用规范及合理使用限度,提高辅警果断、正确使用装备处置警情的能力。

(三)完善辅警管理培训机制。基于我国辅警群体数量多、管理难度大的现实情况,建议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辅警队伍纳入到全警教育培训体系中,专门制定针对辅警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考虑到辅警队伍流动性大、常态化组织大型线下培训班不切实际等因素,可以借用科技创新装备,开发优化实战练兵相关系统平台,打造学练考一体化的实战练兵室,有计划地组织辅警定期培训考核。全国层面上,可以充分用好全国交警网校,畅通网上学习途径,强化学习效果,最大限度为辅警搭建成长成才学习平台,并组织专人编写符合辅警岗位执勤特点的培训教材,重点强化法律知识和基本业务、实战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帮助辅警提升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强化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对于已发案例,加强分析研判和警示教育,做好类案和个案防范,总结经验,引以为鉴。及时广泛宣传辅警光荣事迹及维权典型案例,提振队伍士气和履职信心。同时,加强与报刊、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深度合作,加强辅警人身安全保护主题宣传,曝光依法严厉打击暴力袭击辅警执行职务的典型案例,强化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警示效果,引导民众充分认识袭击辅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应予承担的法律后果,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暖警爱警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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