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琴
(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安吉白茶拥有悠久的历史,在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扶持下,其已然成为一个极具品牌价值与品牌信誉的地理标志商标,囿于对“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相关产品保护不足,“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假冒销售事件屡屡频发。鉴于此类侵权行为侵害权益的复合性、“地理标志”本身含有的社会公益属性,不仅应当考虑选择知识产权的规制保护路径,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责,同时提高茶农权益保护意识,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安吉白茶历史悠久。中国历代王朝中唯一一位既热爱茶又亲自写茶书的皇帝是宋徽宗赵估,宋徽宗赵估(公元1082—1135年)酷爱饮茶,精于茶道,善于点茶,与安吉颇有渊源,于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二月,从蔡京言,在安吉设置皇家茶场,至此,安吉茶产业得以发展。在北宋大观年间,宋徽宗赵估著有一部《茶论》,后人称之为《大观茶论》。据该书记载“白茶白为一种,与常茶不同,其条敷阐,其叶莹薄。崖林之间偶然生出,盖非人力所可致,正焙之有者不过四五家,生者不过一两株,所造止于二三绔而已。芽英不多,尤难蒸焙。汤火一失,则已变而为常品。须制造精微,运度得宜,则表里昭澈。如玉之在璞,他无与伦也。浅焙亦有之,但品格不及。”上述宋徽宗赵估所描写的宋代白茶,在当时也是不多见的。制造得法,品质是非常好的。从描写的茶树形态来看,枝条柔软易铺散开,叶片莹薄,如玉之在璞,老远望去,万绿丛中一点白。
安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吉白茶的历史渊源,多次组织全国各地的茶叶专家齐聚安吉研讨《大观茶论》中所提及的安吉白茶,通过国家级的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学府,全国各地著名茶叶专家、学者,以及省、地、县与茶有关的主管部门领导、来自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和经贸界人士共计60人实地考察了安吉白茶原种茶树即安吉白茶祖,确实是书中所描述的这种情景。从现场考察茶树形态和叶片特征来看,与《大观茶论》中提到的白茶一一对比结果是完全吻合的,因此得出结论:安吉白茶就是宋徽宗《大观茶论》中所指的白茶。
茶叶品牌的建设,离不开政府对于安吉白茶的重视,也离不开政府扶持和统筹协调的力度,更离不开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培育和扶持品牌快速成长的能力,搭建品牌推广的平台,品牌宣传的推广力度。
1.2.1 安吉白茶的品牌价值。2009年起,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和《中国茶叶》杂志、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中国茶叶网联合组建课题组,致力于“中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价值评估”专项研究,对茶叶品牌的持有单位、消费者、网誉、专家等对象进行多方面调查研究,从而形成价值评估报告,是国内茶叶较为权威和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
安吉白茶的品牌价值巨大。从2009年17.11亿跃升至27.76亿人民币,品牌价值增幅超10亿元,连续五年跻身全国茶叶品牌价值十强,除西湖龙井外,成为浙江省上榜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茶叶品牌。
1.2.2 安吉白茶的品牌荣誉。安吉县2000年被农业部授予“中国白茶之乡”、2006年全国无公害示范县、2010年全国园艺作物(茶叶)标准化示范县。与此同时,安吉白茶先后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2001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浙江省十大名茶(两届)、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改革开放30年创业创新十佳典范、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品牌、2007年“安吉白茶”公共品牌被农业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被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安吉白茶成为上海世博会官方定制礼品茶,“浙江世博十大旅游名茶”、2012年获浙江省区域名牌。
安吉白茶的优异品质,在部、省、市级名优特新产品评比中获金、银等奖项200余枚,尤其在绿茶系列评比中获奖率是最高的,获得金奖的比率也是最高的,如2007年在第七届“中茶杯”全国名优茶评比中获特等奖比率占全省的63.2%。
1.2.3 安吉白茶的品牌管理。中国广袤的茶乡,在漫长的茶叶发展历程中,孕育出了数以千计的特色名茶。这些名茶因其栽培生产区域独特的气候条件、自然环境以及工艺精湛的加工方法而具备难以复制和模仿的独特风味。安吉白茶就是这样一种名茶,扬名海内外,深受市场青睐。因此,地理标志产品和区域公共品牌成为安吉白茶的第一张名片,更为广泛和普遍的被消费者认知和接纳,成为中国茶叶主产区的集中力量打造的茶叶形象。在这样的发展实际下,各地方产茶县区形成了以政府和行业组织为支撑,规模企业为引导,认证机构做补充的区域茶叶品牌孵化单元,通过各方力量的积聚,合力打造通用性茶叶品牌。在中国茶叶生产县市中搭建了以地理标志产品和区域公共品牌为发展主体框架,证明商标进行有效填充,注册商标多点开花、对外延伸的茶叶品牌生态结构。同时,在自身的框架内,有效地整合当地茶业资源,发展形成更为壮大的茶叶经济综合实力,获得更高的宣传平台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成产业集聚提升茶叶产品市场竞争力,共享区域性农产品溢价效应。安吉县着力打造安吉白茶“金字塔”式品牌集群,通过优质商标的“顶天立地”,推进整个产业品牌的“铺天盖地”。2013年,中国100个重点产茶县共有注册商标7561个,其中,安吉县茶叶注册商标428件(茶叶注册中介提供)。截至目前,安吉白茶获中国驰名商标4件,浙江省著名商标10件,湖州市著名商标28件,在商标持有量和质上明显走在前列。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施行)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2003年安吉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吉白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2003年9月,县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安吉白茶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2004年3月获国家质监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为进一步提升安吉白茶的市场效益,彰显其地理特色,安吉县委县政府毅然踏上了地理标志申请之路。1997年7月,安吉县人民政府率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安吉白茶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材料。2001年3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浙江厅召开安吉县生态立县、安吉白茶独特品质新闻发布会,并于同年4月在安吉举办安吉白茶节;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1511897号文件核准安吉白茶为原产地证明商标,是浙江省茶叶类第一个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2014年,由中国质检报刊社发起创办的一项群众质量活动“地理之光”,安吉白茶成功入围并荣获年度“十大地理标志产品”。
众所周知,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而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
近年来,“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假冒销售事件屡屡频发,不仅冲蚀着广大茶友的味觉,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辛勤经营茶园的茶农的商誉。例如,2018年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某食品旗舰店”,主要经营花茶、白茶等农产品、茶饮料,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王某通过某平台,向“芜湖康健包装”购买印有“安吉白茶”字样的包装袋,后从当地购买毛峰等绿茶1200公斤左右,在某网络平台上,打着售卖“安吉白茶”的广告进行销售,累计销售24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本案中,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从安徽某地购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印有“安吉白茶”字样的假包装袋,并用假包装卖假茶叶。自2018年至2021年6月,王某陆续从福建省某县购买当地绿茶1200多公斤,灌装到包装袋内,在网购平台上打着“安吉白茶”的广告进行销售,其销售额共计24.2万元。再如,2021年5月,安吉县人民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并端掉了一条制造、销售假冒“安吉白茶”注册商标、利用假冒“安吉白茶”包材包装假冒“安吉白茶”在网店疯狂销售的黑色产业链。2022年1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这起涉及“安吉白茶”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产品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王某销售假冒“安吉白茶”的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王某假冒“安吉白茶”的行为,损害了同行众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因“安吉白茶”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安吉地区的公共资源,具有地区公益性。本案中,王某违法使用“安吉白茶”这一地理标志,显然侵害了安吉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
“安吉白茶”是浙江省首个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茶叶品牌,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2005年)第2条第1款、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2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可见,“地理标志”本身蕴涵着所涉地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应属于所涉地区的公共资源,具有地区公益性。“安吉白茶”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安吉地区的公共资源,具有地区公益性。本案中,王某假冒“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安吉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加强地理标志的管理,国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以知识产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同时还专门制定了配套的保护规定,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等。尽管如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专属性保护方式并没有使“地理标志”的公共资源属性丧失,反而因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使其公共资源的色彩更为突出,同时保护力度也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加强。鉴于此,采用知识产权法处理该案件,更有利于保护“安吉白茶”这一地理标志。
安吉白茶闻名海内外。早在2001年“安吉白茶”就被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由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使用和管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茶叶包装上被仿冒、假冒,以及茶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安吉白茶原产地形象,而且侵害了整个安吉白茶产业的利益。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假冒销售案不仅是一起涉及商标的侵权案件,同时也是一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100条第1款第5项[2],依法支持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起诉。这是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100条均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从法律解释学的视角来看,这种“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实质是一种开放式规定。通过这种立法模式,立法者依法赋予司法工作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的管理者,同时又是“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持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因此,人民检察可以通过支持起诉协助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保护其权益。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强调了产品的原产地,把产品的品质特性与其生产的地理区域相关联起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及其品牌效应,各地方行业协会、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一方面应严格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落实生产加工标准,提高地区品牌品质。另一方面还应通过推动地方立法与专项治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好这个共同的地标产品和商标。
*注:本案例源自安吉县检察院的公开听证案件,由于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