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花
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实现男女平等,是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将男女平等的一贯政治主张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国家意志,以根本大法确认权利、以基本国策夯实责任、以施政纲领强化意志,充分体现了我党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确立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以法律形式赋予和保障妇女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党把彻底解放妇女、充分发挥妇女在新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摆到了重要位置,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组织制定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平等权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中都得到贯彻。如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思想深入人心。1950年《土地改革法》確立了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使妇女成为土地的主人。1953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确认。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在后来的历次修改中,始终把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修改时增加了“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规定。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同时也奠定了妇女人权保障基石。
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男女平等作为宪法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利、价值、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国家通过全民性的普法行动和行政手段使宪法原则在保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上发挥了巨大规制和引导作用。如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加强对妇女运动的领导,在土改运动中,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保障妇女婚姻自主权,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开展扫盲运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在普选中实现妇女参政权利;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建设,实现就业和劳动权利,等等。这些全国大规模群众性运动,打破了封建制度对妇女的各种束缚,使妇女成为国家、社会、家庭和自己的主人,极大地推进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系统纳入法律法规。如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确定为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男女平等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体现。如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与机会,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妇女参政比例的积极措施。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既保障了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又满足了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保障妇女的平等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规定。在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领域,《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妇女健康权加以保障。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对妇女免受强奸、拐卖、性骚扰、家庭暴力等作出规定。中国秉持的男女平等立法理念,既体现了国际上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的立法趋势,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基本国策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反映了国家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国家意志。1995年,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提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第一次把男女平等命名为基本国策,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关于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使《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进入国家政策体系的最高层次,成为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协调提供上位性依据,也是对国际社会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积极回应和国家承诺。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的一项带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跨部门的特点,需要以国家力量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后,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极大推进了其实质性进展。2001年,第二周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首次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入总目标和妇女与环境领域,要求政府强化促进男女平等责任。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明确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成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成为国家和政府切实的战略规划和工作举措,加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力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成为国家和政府切实的战略规划和工作举措,彰显了中国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主体责任,加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力度,也反映了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理念的与时俱进。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在出台行政法规、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发展规划、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切实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使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部门行动效果显著。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成立,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各部委、相关的中央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构成,目前已发展到35个成员单位。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组织体系。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妇女与儿童“两纲”监测评估机制,将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纳入各成员单位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协调和指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从1996年以来已召开6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进行研究部署。这一时期,人大立法保障妇女权益、政协协商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政府主導、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纽带的工作机制,性别统计制度和性别预算制度的发展等,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国策方面的作用都得到不断强化。就业、健康、教育、扶贫等各领域的政府行动也取得社会显效,这些都使妇女各项权益更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确定男女平等施政纲领,强化政治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男女平等事业和妇女全面发展,把妇女事业进一步融入党的事业大局中进行统筹规划,在整体推进党的事业中促进妇女事业同步发展。党的十八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首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予以重申,标志着党的施政纲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认和推进,是党和国家重视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政治宣示,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2013年,党中央在给中国妇女十一大的致词中明确要求,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2018年,党中央在给中国妇女十二大的致词中,明确要求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保障广大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弘扬男女平等社会风尚提供了政治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了基本遵循。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明确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的力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对妇女的歧视问题,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向国际社会提出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中国主张。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专列章节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部署,内容更加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随着第三、四周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深入实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成为促进妇女发展的主线贯穿始终,进一步夯实了政府责任。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除了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在总则的首位,还规定“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普遍建立,男女平等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党政主导的妇女维权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
男女平等从宪法原则到基本国策、再到党的施政纲领,反映了党和政府在性别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基本立场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和国家把保障妇女权利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的生动实践,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之举,也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保证和全方位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