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瑜
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發布,提出了包括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在内的11条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后可以进行开采。
调整探矿权期限。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
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
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3年7月31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