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山东沂水县某小区里经营一家便民超市,某天小区业主刘某从网上购买了十箱办公用纸,快递到达小区时恰逢刘某不在家,于是刘某联系韩某,想请韩某帮忙临时保管上述办公用纸。韩某见货物太多不情愿保管,但是鉴于大家同在一个小区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于是引导快递员将货物堆放在超市门口。货物存好后,韩某提醒刘某尽快搬走,不然丢了、破了、坏了概不负责。
因工作繁忙,一连两天刘某未到韩某处取货。第三天突降暴雨,因忙着收拾自己的货物,韩某忘记将刘某的办公用纸搬进屋内,等到发现时,办公用纸已经完全被雨水浸泡,无法使用。刘某来取时发现纸张受损严重,要求韩某按照每箱纸130元的市场价赔偿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韩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作为保管人,被告韩某在明知保管物系办公用纸的前提下,未将其妥善安置,而是将其随意放置在超市门口,且在下雨时未对保管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原告韩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刘某作为保管物的所有人,在韩某提醒取货时怠于取货,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办公用纸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为了鼓励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精神,综合原被告过错,判决韓某赔偿刘某800元。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