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芹婷 何正玲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乡村振兴,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经过五年从“实施”到“全面推进”的显著成效已成为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把握乡村实际,坚定正确发展方向至关重要。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我们需要重点厘清战略与战术、农民主体和多元利益者、理想化目标和实事求是、片面发展和全面振兴、发展依靠“三农”和发展取代“三农”等几对重要关系,从而认真借鉴以往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努力规避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对推动乡村振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自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就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同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从此特色减贫之路、质量兴农之路、乡村文化兴盛之路被开辟出来。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突出问题作了科学研判,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就如何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部署,不仅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三农”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吹响了奋进的号角。如何推动乡村振兴是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当前理论政策不断深化完善,实践探索在各地蓬勃展开。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精神实质,坚定正确方向将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实现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性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八大部分35条细则锚定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强调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性及实践路径,既显示了党和国家驰而不息的重农强农坚定决心,也为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实践指南。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始终从大历史观的视野看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将其作为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大计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性。
首先,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中华民族几千年农业大国的历史决定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客观事实。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发展历程中不断调整和改革,乡村发展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背景下的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推进使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形成并固化。借鉴以往经验,认清当前阶段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及主要问题,正视乡村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
其次,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不强、农村不美、农民不富的现代化不能称其为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打造生态宜居美丽农村不仅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同时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最后,乡村振兴将为中国应对复杂国际形势提供坚实的后备保障。当前,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正处在各种机遇和风险并存、各种极端矛盾突出的时期。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具备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坚定的独立自主的发展意识。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看,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因此,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三农”任务的重要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要把握好的几对关系
正视战略和战术的关系问题。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解决我国社会最突出矛盾的战略性举措,也是到本世界中叶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重要战略支撑。用横向全局和纵向脉络的思路统筹规划发展战略,用因地制宜的方式方法布局顶层到基层的行动框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划和实施中至关重要。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个全局性、长期性的发展任务,既需要有战略上的考量,也需要有战术上的具体对策。如果在推进过程中处理不好战略和战术的关系问题往往会制约社会的发展,甚至出现严重的方向性错误。重战略而轻战术往往表现为善于制定各种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措施,重战术而轻战略表现为过分追求行动安排,往往盲目行动和急功近利,这也就容易陷入“效率越高、问题越大”的困境,导致的结果则是工作十分高效,却偏离了正确航向。实践过程中,后者存在的现象更加普遍,此类战略问题战术化现象主要表现为目标不清决心大、方向不明考核多,缺乏总体考虑,热衷于碎片化行动。很多地区在工作中追求速战速决模式,集中于碎片化工作而缺乏整体考虑,更是缺乏打“持久战”的准备。不仅会导致基层资源的浪费,而且对于政策的传播和落实存在制约作用,严重影响着整体战略的实施。
为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分三步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项历史性的战略任务,并要求“科学规划、注重质量、从容建設,不追求速度,更不能刮风搞运动”。
明确农民主体和多元利益者的关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重视战略规划的统筹作用,还应加强在实施过程中的立法和立法研究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未来全面深入推进的几十年当中,人才、资本、企业经营者等外来资源要素不断流入和渗透到乡村将是必然趋势。这就特别要求政策和法规的合理引导,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有序引导各项帮扶行动为农业、农村、农民做事。要坚决防范替农民做决定、代替农民做事的行为出现,坚决杜绝各种经营主体打着发展“三农”事业的幌子谋求自身利益的歪曲路径。一切帮扶和要素的引入要以增强农民自身发展能力、激活农村发展活力为主,切实让农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全过程,让农民握紧手中的权利,让农业成为农民致富的手段,所有一切资源作用的发挥要为此服务,并以此为基础。除此之外,要认真借鉴国际经验,更好地规范乡村振兴中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他们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贡献者,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中寻求符合多元主体的最佳方案,不断探寻适合中国乡村发展的特色路径。总之,在乡村振兴战略的统筹规划中,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十分重要,要在乡村振兴发展全局中发挥好把方向、撬死角、抓问题的主导作用,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健康的规划体系中平稳前行。
明晰目标浪漫化与客观实际的关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除了要积极统筹规划,还要注重落实和效率。既要以高标准、严要求为任务导向,又要避免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政策误导。过去曾有人提出“消灭城乡差距”“让乡村成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心”等严重脱离实际的认识,这种认识与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相悖,将严重阻碍乡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从辩证法的角度论,城乡差距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客观性,二者之间的差距无法彻底消除而只能缩小,“努力缩小”与“彻底消灭”二者不能画等号,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断依据则是我国目前的国情、农情以及村情。在我国乡村发展模式中,从要素资源的流动性来讲,我国目前仍然是资源要素向农村的单向流动,乡村人文魅力、乡土文化的挖掘、田园风光的塑造、宜居生态的实现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的基础上谈消除问题严重背离我国乡村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求我们根据问题找策略,推动乡村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就需要打破资源要素单向流动的格局,实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在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中促进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在此过程中,要十分注重乡村适应问题,切勿盲目地、不加以区分地向农村转移高质量要素,而是要发展乡村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乡村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
区别单一化和全面化振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是一盘大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乡村振兴不单是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振兴,而是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治理体系创新和生态文明进步在内的全面振兴。这就说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就可以实现的,而是要激发乡村内生发展活力,使乡村价值充分体现的过程,是涉及“五位一体”全面推进的乡村振兴,是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全面结合。某一方面的孤军奋战必将导致战略实施的畸形化、乡村发展的片面化。例如,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等同于乡村村庄建设的过程,这种以房屋建设的水平衡量乡村振兴成效的行为正是单一化的表现,只重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农民增收、乡村治理、乡风提升等推动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其他因素,甚至为了达到定量目标,不惜牺牲一切当地文化遗产和特色资源来“促大建”,严重破坏了农村独有的生态和乡风根基。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重塑乡村经济和人口格局将是必然趋势,一部分村庄的撤并可能为乡村振兴的大局提供积极有利的发展条件。对此,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对战略把握不到位而进行“一刀切”式要求全面撤并,或者要求乡村自己实现振兴的方式注定是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乡村振兴方式如果仅仅是通过单一化和“一刀切”的方式,这不仅会浪费乡村振兴的巨大资源,同时将很难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严重遏制着乡村振兴可持续性工作的进程。要努力从自然、人、精神文化的全方位发展上全面发力,建设农村美丽家园。
认清发展依靠“三农”和发展取代“三农”的关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而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要建立在农业基础和农村背景下。“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把农民优先提升作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下好乡村振兴这一盘大棋,关键在人,科学辨识参与乡村振兴中多元主体的角色至关重要,从以往的相关经验来看,部分经营主体试图通过参与乡村振兴而夸大自身角色,甚至企圖利用“三农”来实现自己利益等行为,因此,在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中要用最敏锐的眼光辨别真正的参与者。例如,近年来,逐渐涌现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三农”发展服务主体,其中部分富有现代发展理念和具有创业兴趣的新农人有望成为“三农”事业的带头人或者领军人。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光有远大的理想是不够的,评判是否具有领头人的能力要看是否真正为农民创收和振兴业绩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若是打着领头人的旗号不能为振兴事业创造价值,那这部分主体顶多称其为参与者。参与者及带头人总归可以算作是“三农”的依靠力量,当然需要对这部分主力军进行强化和巩固。在这一过程中要十分关注这种依靠力量的异化,力度把握不好的情况下容易迷失发展方向,部分经营主体在发展“三农”,推动三产融合的名义下,搞起“农业+房地产”“农业+金融产品”等所谓的新型产业模式,发展农村产业只是他们谋取私利的幌子或者从没认识到该作为的严重性,这导致的结果便是高端产品和商业对农业地位的取代,最后使农业成为其附庸或随从。
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中华民族几千年问题的伟大创新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发展路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中,应始终坚持“三农”工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历史性判断,乡村振兴工作要始终以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的目标推进落实。在战略目标的制定中,放眼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又注重当下最为迫切的困境难题,在处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坚持农民主体发展地位,认真分析乡村振兴其他参与主体扮演的角色,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一切脱离实际的行为出现,切忌一切片面化、单一化、“一刀切”方式处理问题,一切要立足于乡村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风貌提升。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不断挖掘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为中国农村的振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持续努力奋进。
(作者何正玲系辽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